银行独立保函效期风险分析

2020-04-17 14:48李霄范璐
中国市场 2020年4期
关键词:保函有效期风险

李霄 范璐

[摘要]见索即付保函(下称“保函”),是由银行向保函受益人做出的收到相符索赔而对其进行赔付的独立承诺,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且一经开立不可撤销。在实务中,工程项目的保函往往金额大、效期长、条款较为复杂,且申请人客户常处于被动地位。文章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进行深入讨论,力求准确把握业务风险点,提出切于实际的防范措施,发挥独立保函在工程贸易中的作用。

[关键词]银行;保函;有效期;风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20.04.038

1保函有效期定义

独立保函的有效期指保函效力存续的一个具体时间段,超过了本时段,保函将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一条,描述的独立保函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况:“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因此,保函到期日或到期事件意味着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即担保行担保责任的终结以及受益人索赔权力的终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权力的行使方式则是: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中对保函有效期的定义为“指保函中规定的可以在当天或者之前做出交单的日期”。交单为:“指向担保人提交保函项下单据的行为或者指按此方式交付的单据。包括提交索偿要求之外的交单。”

这两个定义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前者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灭失,而后者强调的是交单行为,但实质是相同的,都表明了:担保行在有效期内需承担对相符索赔的赔付责任;受益人在有效期内可由于申请人的违约而提交索赔并获得偿付;申请人需偿还担保行在此期间赔付的相符索赔。因此,明确保函有效期对保函各方当事人非常重要。

通常保函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规定有效期:

一是以一个明确的日历日作为保函到期日(“expirydate”)。此种情况下,保函有效期一般与基础交易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相适应。例如投标保函,其有效期常持续至投标到期日后28天。以确切日期来定义保函失效日,最不容易就保函的终止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各方责任的起止都是清楚确定的。

二是以某一失效事件(“expiryevent”)的发生来表示保函失效。《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中失效事件的定义是:“保函中规定的导致保函到期的某一事件,不论是立即还是在事件发生之后的特定时间内到期。”例如,質量保函中以受益人向担保行提交“最终验收证明(FinalAcceptanceCertificate)”作为保函失效事件;付款保函在受益人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合同项下款项后保函失效。

由于不能确定失效事件的具体发生日期,为避免各方当事人就保函是否终止效力的问题而产生争议,URDG758Article2强调:“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失效事件才被视为已发生:当保函规定的注明了事件发生的单据被提交给担保人时,或者如果保函没有规定类似的单据,事件何时发生则根据担保人自己的记录来确定。”即担保行应当避免非单据化条款,将失效事件单据化,通过向其提交有关单据而决定保函的失效。

2实务案例分析

2.1案例简介

国内B公司中标了印度某大型煤电厂项目,主要负责设计设备和设备供货与安装调试的工作。该项目业主为印度某国有企业A企业,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B公司提供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因此,B公司(申请人)向国内C银行(反担保行)申请开立反担保函,指示印度D银行(担保行)向印度A企业(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的文本为印度常用的保函文本。其中含有如下条款:“保函的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受益人可以在保函项下提出表明申请人在合同项下违约的书面索赔请求。并在到期日后的三个月,即不迟于2014年1月31日由担保行收到。之后,受益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将到期,担保行的所有义务也被解除。”“本保函项的效力持续至2013年10月31日,包括当日。”

2.2案例分析

(1)该笔保函的有效期是2013年10月31日还是2014年1月31日?

履约保函文本中提到两个日期。“本保函的效力持续至2013年10月31日,包括当日。”这一条款描述的是保函效力的持续时段,即受益人应在保函失效前,即2013年10月31日,出具符合规定的索赔请求,否则担保行没有义务付款。因此该日期应理解为保函的有效期。

另一个日期2014年1月31日,为担保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索赔的最后日期。因此,这个日期应当是保函的索赔期而非有效期。也就是说,即使保函已过有效期,担保行仍可以在此期间内收到有效的索赔请求。

(2)受益人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从履约保函条款来看,当受益人按照索赔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相符的索赔请求,则担保行应立即赔付该索赔请求。对受益人来说,其履行义务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具书面索赔请求,二是索赔请求声明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三是满足时限要求,即确保担保行能在2014年1月31日前(包括当日)收到该索赔请求。只要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即可视该索赔为相符索赔,受益人在索赔时恰当地履行了义务,对担保行具有约束力。

(3)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在到期日之前出具与在到期日之后出具是否存在区别?

保函条款明确了其有效期的含义,界定了保函效力的持续时段,至2013年10月31日,翌日失效。依据这项条款,保函有效期对受益人的约束便是,受益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出具索赔请求,如果在到期日之后出具,则该索赔对担保行并无无约束力。换言之,索赔请求在到期日之前作出与在到期日之后作出,其法律后果截然相反。

(4)索赔期和有效期有何不同?

索赔期在国际商会的惯例中并无定义,但根据该文本的上下文,该履约保函的索赔期仅与担保行收到索赔请求的时限。如果担保行在2014年1月31日之后才收到索赔请求,那么即使这个请求是在保函有效期内出具的,仍然不能视为相符索赔,担保行无须对其进行赔付。

结合对G项目保函有效期与索赔期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索赔请求必须在保函到期前,即2013年10月31日当日及之前出具,且必须保证担保行于索赔期届满前,即2014年1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收到。受益人若想得到担保行的赔付,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时限要求。

由此可见,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与索赔期,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3银行风险防范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可见,保函的有效期与索赔期,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就银行应如何避免保函有效期涉及的相关风险,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3.1加强基础贸易背景的审核

银行在开立保函前应对申请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基础交易背景、审核申请人资质、关注其经营情况。同时需深入了解交易对手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经济金融形势和外汇管理制度等情况。只有确保基础交易的规范,才能在源头上防范风险,避免纠纷,这也是企业和银行都关注的焦点。

3.2设置清楚明确的保函条款

保函条款中应注意尽量避免同时出现有效期和索赔期的情况。如果一定要规定两个日期,要界定清楚两者的定义與含义,明确担保行的最迟付款期限。同时对有效期的规定,要有明确的失效日期。若以失效事件界定保函失效,要尽量使用银行可控的失效事件,如担保行对自己持有的账户贷记或者借记金额的记录。避免事实性条款,如货物验收合格、合同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避免软条款,如需受益人书面解除担保行责任、受益人退还保函正本等条款。

3.3确保信贷审批与有效期吻合

由于申请人是担保行对有效赔付的偿付方,银行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保证申请人能够提供足额与足期的抵押与担保。上述案例中,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当按照较长的日期落实信贷审批,保证银行的付款效力持续时段中有申请人的抵押与担保。在保函开出后,银行也要重视对保函的后期风险管理,跟进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履约情况。若发生使保函失效的事件,应当及时联系受益人确认解除银行担保责任,切实维护申请人客户与银行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阎之大.URDG758解读例证与保函实务[M].北京:中国文献出版社,2011.

[2]邹和根,黄温春,曽骋.海外承包工程银行保函有效期与索赔期研究——以印度G项目为例[J].工程经济,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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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霄(1992—),男,湖南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化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国文学、国际经济;范璐(1991—),女,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专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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