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梦阳
湖南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浏阳 410300
畜牧兽医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需要监管对象的权力配合,主要监管对象是农场的农户与经营户,通常他们文化素质有限,遵纪守法意识比较薄弱,在饲养与经营活动中偶尔会出现违法犯忌的行为发生,所以需要监管部门来规范,进而推动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证据收集不完全,导致证据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如,未能清楚记录并调查违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人物信息等。无法形成具有效果的证据链,对案件处理毫无帮助。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通过证人笔录的方式就可以为案件提供有效证据,从而认定案件犯罪属性与事实,给予一定的处罚方案。另外,执法人员询问技巧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抓住与案件相关的关键问题,笔录记载内容比较简单,严重影响案件侦破的进展。
畜牧兽医执法阶段,相关工作人员仍然忽视执法程序的作用与重要性,未能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导致其中关键环节丢失或者之间衔接不当,对案件处理具有严重的影响,如,执法人员无法控制查封与扣押的时间,内部审核制度不严格等。
目前,畜牧兽医执法仍然凭借《询问笔录》为基础处理违法案件,对执法人员认清案件事实有一定影响。因此,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环节,为了体现出证据的客观性,需要收集一些无法改变的物证等,进而通过物证的方式来弥补笔录主观证据的缺陷,然后在证据的协同帮助下,仔细认真分析案情,针对法律规定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涉案金额进行详细地询问[1]。
执法人员在现场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可以作为机关依法办案的客观凭证,要详细记录准确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物等相关事实,然后让当事人签字。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第一,索要当事人可以证实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第二,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近几年,依法行政的逐渐推进与实施,导致执法程序发生巨大的变化,全新的执法程序需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的程序步骤展开执法工作。内部程序要重视立案、处罚等审批环节的重要作用,并提供相对应的审批表。处于外部环境的程序要遵循公开与透明的原则,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让当事人了解办案的流程,进而发表自己的陈述与申辩。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现场,以保证程序合法化的基本要求,一旦遇到当事人无法来到现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缘由在笔录中标明。
综上所述,规范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开展要充分收集证据资料,尽量收集物证、书证等信息内容,制定标准化执法程序,为提高执法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