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哲
(辽宁大学 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苏占区成立,简称“民主德国”。1952-1960年,民主德国在统一社会党的领导下,借鉴苏联模式开启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农业集体化运动。这场历时八年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将九成以上的农业耕地转变成社会主义性质,标志着民主德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由于农业集体化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核心地位,从合作社出现之初,便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是农业向社会主义转型过程的重要环节,因此学术界在初始阶段更多关注其政治层面,而非合作社本身。德国国内这一时期的文献对农业集体化运动的评价是高度的肯定,认为土地改革是德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人民的胜利,统一社会党的农业政策结束了农民数百年来的解放运动,德国共产党被视为思想先锋[1-2]。这种观念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对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研究的深入,集体化运动的细节以及产生的影响渐渐成为研究对象,例如农业集体化运动给农民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改变,农业集体化在区域历史研究中的影响等[3]。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的联盟、经济现代化被视为农业集体化的根本推动力[4]。随着1990年两德统一,民主德国档案资料得以公开,人们有机会更全面地了解统一社会党领导内部决策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农业集体化运动再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这一时期基础研究方面包括对个别地区,各发展阶段的具体分析,其中有关农民斗争、农业社会方面的学术论文数目较多[5-6],德国对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角度、更客观化的特点。多数文献主要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角度展开研究[7],如统一社会党开展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动机[8],集体化过程中农产品生产价格、销售额、农民收入的变化趋势[9],集体化对农民生活的影响等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10]。
目前,我国史学界、经济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苏联和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探索上。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运动尚未引起国内学者普遍关注。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现了少量关于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研究,主要包括民主德国的农业政策、发展道路、合作社的历史发展及体制等。这些研究侧重于对该运动过程的梳理,相关史实和数据较少。鉴于农业集体化时期的民主德国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均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本文选取民主德国1952-1960年农业集体化运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本分析,拟探析其发展过程中呈现的特点,总结经验及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
1945年,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宣布无条件投降,由美、英、法、苏四国占领。苏占区当局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即为民主德国,其重建与规划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对该区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从1945年的土地改革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并鼓励、支持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做出了在农村成立生产合作社的决定。经过10多年的努力,至1960年4月,农业个体经营者从1950年初的85万户缩减至1960年底的不足2万户,其余农户全部在集体化的过程中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92.4%的可耕种农业用地成为社会主义性质,其中84.2%的土地以合作社的形式集体生产经营,民主德国农业基本实现了全盘集体化。分析现存文本,可以发现德国农业集体化发展实质包含了以下历史进程。
1945年9月,苏占区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中,当局下令无偿没收凡拥有土地面积超过100公顷农户的全部财产,这类农户共计约7 000户,被没收土地面积达250万公顷。此外,凡属于“战犯”和“纳粹积极分子”的农场,不论土地多寡,均予以没收。到1950年1月1日,超过14 000家农场,总计330万公顷土地被没收,相当于苏占区农业耕地面积的35%。约220万公顷土地被分给个人,其中的42.6%分给12万户失地或少地农民、农业工人,34.6%分给约21万户涌入的难民[9]。其余未分配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国营农场。这些国营农场起初由苏联当局掌控,1949年民主德国成立后,转由民主德国政府接管。土地改革后,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8.1公顷,改革前最常见的经营规模超过100公顷的大型农庄不复存在。“容克地主”彻底失去了在农村政治上的影响力。20余万户新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得土地,有了战后生存基础。但由于战后普遍困境,且缺乏必要的生产和经营资料,加之本身处于社会底层,新农民的生产、生活仍举步维艰[11]。土地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没收容克地主和战犯的土地,使其彻底失去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力,从而扫清农村资产阶级残余;另一方面通过将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农民,从政治和经济上加强了他们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使其成为被团结的对象。通过争取到更多的小农、新农和弱农,统一社会党改善了执政之初不利的政治局势,为成立生产合作社奠定了基础。
1952年7月,德国统一社会党召开了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在民主德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鼓励、支持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成立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民主德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由此拉开帷幕,旨在通过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形式,让个体经营的农户加入社会主义农业大生产中来,从而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统一社会党的农业政策始终致力于两个方面:一是提高农产品产量;二是建立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盟。提高产量目标的提出主要是出于保障本国粮食供给安全的考虑。民主德国的目标是,最晚到第一个五年计划(1951-1955)结束,种植业总产量提高25%,肉类产量提高60.5%,牛奶产量提高31%,全面超过联邦德国[12]。在这样的目标下,统一社会党组织建立起农民互助组织、机械外借站,并开始实行针对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交售制度。农产品交售制度以双重价格体系为基础,根据这一制度,农户有义务每年将规定数量的农产品以固定价格交售给国家,剩余部分可以高于交售价格数倍的价格自由出售。价格机制政策很快发展成民主德国调控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除了提高粮食产量,统一社会党农业政策的另一目标是建立工农联盟。统一社会党认为,工人阶级在革命和政治意识上具有先进性。只有在工人阶级的带领下,农民阶级才能发展成民主力量。工农联盟被视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因此被大力倡导。1953年为解决生产合作社劳动力短缺的问题,统一社会党发起“工人下乡”倡议,让工业工人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机械拖拉机站和国营农场从事农业工作。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被任命为合作社的高级干部。这些举措被认为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还可以加强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联盟,同时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的政治觉悟。但从结果来看,这一举措收效甚微。从“工人下乡”口号的提出到1955年,超过31 000名下乡的工业工人出于生活条件艰苦、农业知识匮乏,农民对其态度敌对等原因,提前返回了旧的工作岗位[12]。
民主德国的农业集体化是通过让农民加入合作社共同从事农业劳动的形式开展的。作为农业集体化运动的载体,农业生产合作社分为I型、II型和III型三种形式。从I型到III型合作社,耕地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程度逐渐由低向高过渡。在I型合作社中,原则上只是耕地、部分林地和其他绿地共用,社员共同经营种植业。机械设备、牲畜、家禽为农户私有。相较于I型,II型合作社社会化程度更高,被视为过渡阶段,在I型合作社的基础上,耕牛、厂房、机械等生产资料亦共同使用。III型合作社社会化程度最高,所有生产资料共用,兼营种植业和畜牧业。
(1)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初,国家通过财政补贴,以各种支持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主要措施包括:拖拉机外借站以较低的租赁费向合作社提供农机服务,向合作社出售的化肥给予价格优惠,降低合作社农民义务交售额度,提高收购价格,给予合作社为期两年的免税优待,为合作社农民提供贷款优惠,为合作社社员子女提供免费培训等。统一社会党在大力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加强了针对拥有20公顷以上土地“大农户”的打击措施。他们被视为“阶级敌人”,不允许加入合作社,在经济上屡被施压。
(2)农业集体化从大力推进转为暂时中止。集体化运动初期,“大农户”的义务交售额度要比合作社成员都高,以至于根本无法完成交售义务。而小农户因为生产资料的匮乏,生活处境也异常艰难。1952-1953年期间,大约有11 000名农民逃往联邦德国。当局通过强制手段干涉农民的经济活动,甚至以逮捕的方式控制事态发展。1953年6月17日,由于不满政府提高劳动定额政策,柏林爆发工人起义。工人们的抗议游行活动很快蔓延至全国演变成为大规模的人民起义。农民也纷纷参与进来,抵制农业集体化运动,农业集体化因此暂时中止。
(3)农业集体化政策由强制转为缓和。鉴于合作社初期的发展不利和农民的强烈抵抗,统一社会党开始进行路线调整。中央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了采用“新路线”的政策决议,以应对危机局势。统一社会党修订了先前的农业政策方针,提出取消对农民实行镇压的决议并将刚刚在数日前下调10%的合作社义务交售额度继续下调15%~20%[13]。1954年统一社会党停止了对“大农户”的批斗。1954-1957年的农业政策中,强制干预的成分有所减少,自愿成分有所增加,当局更多地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1957年秋天,民主德国的政治和经济局势总体稳定。然而农业方面,一直以来的生产资料匮乏导致无法实现增产计划。很多合作社经营状况不佳,面临解散的风险。个体农民仍然不认同集体经营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再次以加大农业投资的手段来巩固和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同时,众多宣传员被派送到农村,以劝说的方式试图让农村从思想上接受集体经营。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作用,一些经济上相对稳定的“中农”加入了合作社,打破了合作社发展停滞的局面。
(4)农业集体化政策转为强行推进。到1959年底,集体经营土地面积始终增长平缓。统一社会党领导层认为,仍落后于计划目标的农业生产发展只有通过消除个体农民的生产方式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14]。此外,1957年、1958年这两年的经济增长率分别为7%和12%,民主德国政党对经济形势呈乐观估计[15]。1960年统一社会党政治局,决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农业全盘集体化,实现“飞跃”。但这一强行推进手段严重违背了自愿原则。当局甚至对拒绝加入合作社的农民采取武力措施,将他们监禁、处以没收财产,并将其土地划入合作社。私营农场的生产条件日益恶化,身处困境中的农民除了“自愿”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再没有别的出路。自此,民主德国农业实现了全盘集体化。图1可见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时期农业领域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图1 民主德国1950-1962年农业所有制结构的发展[16]
从农业集体化发展历程来看,民主德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苏联模式,在发起动机、推进手段以及最终目标等方面与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德国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之初便已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而其他实行农业集体化的国家在起步阶段则多处于农业社会。在较优的产业结构支撑下,德国统一社会党采取强制与妥协并举的政策措施使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发展较具特色。
历史上开展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国家多以农业社会为基础。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50%左右,农业集体化运动初期,我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俄国在十月革命前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小农经济占主要地位,农业技术十分落后[17]。据统计,当时平均每个集体农庄可使用拖拉机数量不到3台,平均846公顷土地才有一台拖拉机[18]。
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运动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建立在发达的工业化社会基础之上。农业集体化运动发起的1952年,当年工业部门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就已超过50%。德国工业革命始于19世纪3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快。到1914年已反超英国,工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是农业的2倍,工业的劳动生产率已大大高于农业,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工业强国。由表1 可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人口在全国劳动力总量的比例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劳动力就业比例不断攀升。二战中,德国工业遭受重创。随后,苏联在其占领区推行非军事化、非纳粹化、非中央集权化和非工业化的“四化”方针,拆除大量工业设备。据统计,到1948年初,苏联总计拆除1 900余家工厂。战争和拆迁的双重影响使苏占区生产能力下降了40%[19]。虽然大量工业储备被毁坏,但由于苏占区战前的工业基础较好,工业技术和专业人才得以保留,加之战争期间政府大力发展军事工业,民主德国的工业水平迅速恢复。到1952年农业集体化运动开始之际,已达到1936年的工业生产水平,50年代中期即超过1944年的最高水平。按照西方对民主德国国民生产总值(1936年=100)的估计,1950年为77,到1955年已经达到108[19]。工业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由表2可见,50年代工业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及全国总劳动力占比均逐年上升,而农业部门年产值基本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10%左右的水平,就业人员比例降幅明显。到1960年,农业部门就业人数仅占各部门就业总人数的16.8%。
表1 德国各产业部门就业比例[20]
表2 民主德国工业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注:数据系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60年统计年鉴整理,https://www.digizeitschriften.de/dms/toc/?PPN=PPN514402644,表3、表4同。
理论上讲,农业集体化与工业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工业化可以为农业提供先进、高效的生产工具、资金和富余劳动力转移空间等,促进农业的工业化、集约化发展。另一方面,农业的发展可以向工业输送原材料、提供劳动力和原始积累。在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实践中,工业未向农业提供足够的支持,农业生产中的机械化程度、化肥使用量等指标均与当时的工业化程度不相匹配,这主要与当时统一社会党优先发展工业的经济政策有关。虽然,农业集体化的发展并没有得到高度工业化过多的“红利”,但发达的工业至少没有 “拖累”农业集体化的发展。在集体化期间,由于本身工业基础较好,虽然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着工业,但工业和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较小。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收入,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外,由于工业高速发展的带动,民主德国整个50年代的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国家财政收入尚可,可以通过大量财政补贴来支持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由此可见,民主德国发达的工业化基础为农业集体化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撑。
整个农业集体化期间,当局虽前后两次以强制手段推动集体化进程,但同时坚持致力于巩固合作社的发展,寄希望于吸引农民“自愿”加入合作化生产。因而民主德国的农业集体化进程总体呈现出发展较慢、逐步过渡、公有化水平低、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特点。这与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发展速度快、公有化程度高、强制性的特点存在很大不同。由表3、4可见,从合作社数量和经营耕地面积来看,1959年之前,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面积呈现逐年缓慢递增的趋势。1959-1960年,由于政府的强制推进,合作社经营土地面积陡增。
(1)合作化程度由低向高逐步过渡。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的发展经历了从I、II型合作社向III型合作社过渡及合作化程度由低向高的发展过程。集体化期间,统一社会党始终未一味追求合作社内部的合作化程度,允许农民自愿选择加入合作社的类型。由表3、4可见,在集体化运动之初,I型合作社数量占总数的86.6%,选择加入III型合作社的农民比例仅比II型略高。这主要由于合作社成立初期,农民对集体经营尚持怀疑,入社热情不高,为尽可能多地保留原有生产模式,多数人首选合作化程度最低合作社类型。这类农民多饲养牲畜数量较高,因I型合作社仅耕地共营,这样他们就更多地保留了原来个体经营的部分。选择加入III型合作社的则多是新农民。他们虽然通过土地改革分得了土地,但由于必要的生产资料匮乏,生产和生活都难以为继。他们本就几乎没有农具和牲畜,因此全部生产资料共有的III型合作社自然成为新农民的首选。而II型合作社作为二者的过渡,选择加入的农民始终不多。从合作社数量和经营面积来看,集体化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出现波动,但总体呈现出I型逐渐向III型过渡的趋势。1959-1960年,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实现了农业全盘集体化。从表3、4中1959-1960年的数值变化可以看出,在这一年被迫入社的农民多数选择了合作化程度最低的I型合作社,以更多地保留私有资本。政府在采取强制手段干预集体化进程的同时,依旧允许农民以过渡的方式参与集体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强制手段对政治和经济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了农民的抵触情绪。
表3 三种类型合作社经营土地比例的发展
表4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构成
(2)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保障了农民收入。正是由于合作化程度由低向高逐步过渡的发展特点,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期间一直保留了较高比例私有成分,甚至直到实现全盘集体化的前一年,私营比例依然超过一半以上,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并存的特点。而苏联在集体化初期便有了立即推行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农业公社的倾向,整个集体化运动过程中公有化都保持在了很高的水平。在这一点上,民主德国与很多开展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很大不同。一方面,多样的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农民原有的经营模式,降低农民对合作社的抵触情绪,从而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所有制结构的特点,合作社农民收入来源相对多样,主要包括:合作社中劳动报酬、土地份额补偿、自营经济收入。社员在合作社的报酬占社员全年收入的65%左右[21],土地份额补偿根据合作社的类型最多不超过收入的20%、30%、40%,其余为自营收入。合作社每户农民可以有0.5公顷以下的自留地,饲养一定数量的牲畜,以此获得集体劳动以外报酬,加之集体化期间农产品收购价格较高,农民的收入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3)虽存在行政强制,但以引导农民自愿入社为主要手段。推进手段方面,统一社会党采取了行政强制与引导农民自愿入社并举的政策。在集体化运动初期和末期,政府采取强制甚至暴力等手段,强制农民加入合作社。但不可否认的是,整个农业集体化过程中统一社会党始终试图通过多面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国家还通过大量的财政拨款为合作社提供更多的税费优惠政策、向合作社派送专业技术人员、补贴合作社社员收入以提高合作社农业产出和社员收入,吸引农民主动自愿加入合作社。与此同时,统一社会党对农民还做了大量思想工作,通过动员、教育、说服、许诺等方式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此外,农民不仅在入社时可自由选择合作社类型,根据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农民还享有退社自由,当时也确有社员退社。总之,统一社会党农业集体化期间的农业政策呈现出强制与让步的两面性。
民主德国的农产品收购制度采用了双重价格体系,国家规定农户每年以交售价格向国家出售一定额度的农产品,超出交售额度的农产品既可以以收购价格出售给国家,也可以相对自由地在市场上出售。处于计划经济中的民主德国价格决定权高度集中,因此,价格政策是政府对农业进行财政补贴、间接调控的主要手段。
(1)政府通过农产品价格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农产品收购价格高是农业集体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提高农产品价格的农业政策的提出有赖于当时的经济基础。一方面,集体化期间,民主德国在高速工业化的带动下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政府希望通过支持农产品的价格的方式补贴农业,提高合作社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农业肩负反哺工业任务不重,无需刻意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来向工业缴纳“贡税”。因此,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期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并不大。从现有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相比较的资料来看,1955年,民主德国农产品收购价格高于联邦德国20%,到70年代初高于80%[22]。虽然当时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使用不同的马克,直接进行价格比较欠妥。但有研究显示:民主德国的整体物价水平不高于联邦德国。民主德国通用的马克购买力要明显高于西德马克。而将联邦德国放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中的比较来看,其农产品生产价格也并不低。统一社会党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政策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2)将农产品价格政策作为重要的社会政治性工具,对农业进行间接调控,包括对农产品的生产、某些农产品上市总量、质量、季节性供给等施加影响。举例来看,1953年国家对土豆和谷物规定了较高的交售额度,而收购价格又相对较低。这便导致土豆和谷物超出交售额度之外的部分,农民不再有积极性将其出售,而留作饲料。中央通过价格政策迅速而有效地完成了提高牲畜存栏数的目标[23]。此外,国家还通过调节双重价格体系中交售标准来保障生产能力较弱的小农和新农户的收入,同时限制富农和中农的发展。在合作社建立阶段,价格政策始终在限制富农,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生产价格一直保持年均3%的增长。据统计,民主德国1955-1974年间,农产品额外收入有60%归于产量的提高,而40%归因于高生产价格[15]。也就是说,依靠提高产量这一单一路径无法既保障农民收入,又满足转型过程中的投资需要,同时推动农业发展。
随着合作社经营状况的改善,价格政策对其的支持也在逐渐削弱。由表5可见,在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运动过程中,收购价格始终远高于交售价格。在合作社成立之初,油菜的收购价格甚至是交售价格的15倍,国家通过价格政策对合作社建设的支持力度很大。随着农业集体化运动的推进,二者的比例也在发生变化。总体趋势是二者的比例在不断缩减,通过收购价格与交售价格比例关系的变动大致可见国家在集体化过程中通过农产品价格政策对农业进行间接调控的情况。
表5 收购价格与交售价格比例关系[2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3 00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左右。到2019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已成为引领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在推动乡村振兴、引领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民合作社也面临着融资难、管理制度不完善、合作社农民收益不理想等诸多困境,亟待解决。回顾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运动,发现目前我国产业结构及所有制结构均与民主德国存在相似性,因此其发展过程中成功的做法可资借鉴。
一方面,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期间产业结构与我国当前结构相近。1952年农业集体化运动开始之际,民主德国已经是工业化国家,工业优势明显,呈现出典型的工业社会产业结构特征。统计表明,至2019年我国第二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7%,工业化水平处于即将完成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我国当前产业结构与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期间的产业结构比较相近。
另一方面,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期间所有制结构与我国当前所有制结构比较相近。农业集体化期间,民主德国的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特点。民主德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最终保留了以国营农场为载体的国有制、以合作社为载体的集体所有制及私有制三种所有制形式。现阶段,我国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与当时民主德国的所有制结构相似。
(1)充分利用工业化、信息化的成果推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从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产业结构对合作社的发展发挥着非常大的影响,发达的工业化基础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与信息化相融合的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应结合当前产业结构特点,充分发挥我国现阶段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优势,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工业化、信息化发展。
一方面,应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拓宽农业机械业务的服务规模,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是我国农业未来发展趋势。但由于小农经济本身存在着弱势、分布分散、生产经营条件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缺陷,因此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的农民小规模生产和农业规模经济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农机合作社将农户与农业机械市场联系到一起,在提高工业产量的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矛盾。然而,在农机合作社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效资源难以优化使用,服务内容单一,农机设备偏低端,监管难,经营不善等。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机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加大新型农机设备的研发与推广,以创新驱动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高农机购置补贴中创新和高端设备采购的补贴额度;通过充分利用不同区域农作物生产时间差异采取跨区作业,加快土地流转形成大规模经营主体等方式提高农机利用率;通过重视合作社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等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农机合作社的人才结构。
另一方面,利用信息化优势大力发展“互联网+合作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传统产业利用网络开放、实时、共享的特性,通过“互联网+”实现了产业转型或升级。农业作为我国传统产业,产业体系整体效率较低。在这样的趋势下,农民合作社也应积极探索“互联网+合作社”发展模式,利用互联网优势,对生产、管理、销售、融资等环节进行优化和创新。“互联网+合作社”目前尚处于刚起步阶段,在发展中也遇到许多困境,如农村网络设施不完善,社员文化程度不高,网络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存在难度等。因此,需要政府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业技术服务平台;同时通过强化网络技术人才支撑,完善扶持机制等措施,让“互联网+”真正发挥出优势作用,以此创新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推动合作社的信息化发展。
(2)逐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积极性。民主德国的农业集体化运动过程中,统一社会党曾多次强行推动集体化进程,在强制的同时又采取妥协退让的政策来缓和、减少强制手段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经济影响。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应结合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在农民合作社组织的创建、发展和形式上也不应强求统一的模式,简单地“一刀切”,应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和创新,积极扶持其发展,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合作发展格局。此外,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可急于求成。“自愿原则”一直以来是我国坚持奉行并大力倡导的。当下应更多地着眼于规范合作社的发展,有效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合作社社员的收益,从而吸引更多个体农户自愿入社。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将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要求通过建立合作社试点为切入点,探索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区域样板,以优示范,以点到面,逐步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2019年我国农业部继续新增120个试点单位,这一措施极大地鼓励和促进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推进试点的工作中,试点地方政府应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落实科学的发展理念,在探索中不断优化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规模。同时,应认真总结试点运行中的经验与不足,在条件成熟时,扩大示范范围,推广成功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体现农民的意图。在推广经验时,要让农民自愿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自愿选择合作社的类型,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其次是引导原则。以宣传为主,通过试点示范让农民看到参与农业合作经营的优势,在思想上接受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民入社。农民在加入专业合作社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保留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财产所有权,明确合作组织与社员的财产关系,通过民主管理,调动广大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3)进一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将国家农业补贴重点向合作社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民主德国农业集体化期间,政府主要通过农产品价格支持和直接支付补贴机制推动集体化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这一点。
一方面,应进一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减轻农业的负担,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保护生产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工业水平不断提高,工业劳动生产率年增长率远高于农业,价格机制是现阶段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最重要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农产品价格,以缩小剪刀差。但由于小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与大市场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足等弱势,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导致工农业产品价格仍存在较大剪刀差。因此发展合作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亦是缩小剪刀差的有效途径之一。
另一方面,应将国家农业补贴重点向合作社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短缺,仅依靠社员集资远无法满足合作社运行需要。由于多数合作社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相关专业人才,财务管理混乱,外部投资机构无法对合作社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造成了融资困难。合作社的经营往往要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资金发放种类多、惠及范围广。这种平均用力的方法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国家农业补贴应在加大对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同时,将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级体系,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对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能力强、示范作用好的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借鉴营销贷款的操作方式,将当期农产品作为抵押,制定针对不同农产品的贷款利率。多渠道解决合作社融资难的困境。此外,新型专业农民合作社亟需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专业型人才。我国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现代农业支持计划,每年培养1 500名合作社带头人,将培训合作社人才纳入“阳光工程”。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工业化、信息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应继续加大人才支持补贴在国家合作社的补贴中的比重,优化合作社的结构。招聘新型合作社发展所需人才,激发合作社发展活力、提升发展质量;对农民社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提升社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民合作社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