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统合视角下金融基础设施是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条件

2020-04-14 04:42付云飞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付云飞

摘 要: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小微企业的重要方式,供应链金融近些年来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势头,商业银行、保理公司、P2P平台及电商平台等主体积极参与,反向保理、供应链数据网贷、应收债权凭证多级流转等模式层出不穷。然而自2018年以来,以承兴国际、闽兴医药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市场风险频发,再次体现出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动态性、传递性和复杂性,而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在多元统合的视角下来推进供应链金融环境的建设。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金融基础设施;多元统合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3-0101-02

一、供应链金融业务概述

由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普遍呈现出频率较高、资金量较小、周期性较短、随机性较大等特点,客观上决定了供应链金融是解决其融资的一种重要的途径。供应链金融的本质在于企业授信方式的创新,将高信用评级企业的信用分享给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是整个产业链的信用共享,依托核心企业的确权操作进行融资的方式。传统供应链融资方式主要是依靠核心企业出具确认函等纸质要件来完成。近些年,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供应链金融风控能力,供应链金融发展迎来了重要的契机。

供应链金融中的主要融资是以应收账款为主,根据银保监会的估算,目前全国所有企业应收账款等动产价值约为50万~70万亿元。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2009—2017年的应付账款数据显示,工业企业应付账款规模在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5.82万亿元上升到2017年的14万亿元,增幅高达140%,年均增长1.02万亿元(见下图)。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的“蓝海”还是空前的。

二、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主要风险问题

在上述一系列的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中,如承兴国际通过“高卖低买”循环刷单,抓住了电商平台“刷单”现象和资金提供方风控“流于形式”的痛点,虚构大量的应收账款合同向多家资金提供方“套取”资金。同时,资金提供方在实际业务中,并没有真正切入交易环节是目前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伪造合同、发票、确权书等资料。

综上一系列风险事件可以看到,以应收账款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主要的风险在于:一是应收账款的背景真实性,虚假贸易萦绕在应收账款业务中的难题,实际业务中,如虚假确认应收账款、伪造公章、合同进行确权等情形在多个案例中均有出现,纸质要件难以做到真实性验证所造成的;二是核心企业的按期支付能力,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是融资的重要还款来源,目前我国商业履约行为中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出现了到期拖欠,或不能及时进行支付的情形,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有着严重的影响;三是转移账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属于道德风险,回款资金未形成闭环锁定,则存在账款被挪用的风险。此外,部分资金提供方行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做风险更低的股票质押理财业务,而只要股票市场不跌,业务就能循环下去。

三、国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实践经验

国外成熟经济体国家在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起步较早,日本、美国等国家从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日本的商业电子票据平台[1],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中国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与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日本发展模式具有本质区别。然而,日本的发展路径和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日本的供应链金融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商业票据作为企业间结算手段得以普及,第二阶段是从票据交易转向一揽子保理,第三阶段是完善有关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新机制的推进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于是日本制定实施了债权转让以及电子债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日本通过提供平台和服务完善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了详细的商业票据交易机制、到期自动兑付商业票据制度和拒付的处罚制度。此外,重视立法保护卖方中小企业,制定了保护卖方中小企业的《分包法》,在设定结算与支付条件时,加入了保护弱势承包企业的内容,通过降低结算的不确定性来提高票据和应收账款等的可靠性,从而支持了日本供应链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企业的按期履约是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美国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来推进企业及时付款。美国联邦政府1982年制定了《准时付款法》[2],后经多次修订,绝大多数州也参照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准时付款法。比如,联邦政府要求对承包人在收到合格的单据后30天内,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分包商的工作已经令人满意地完成,总包商在政府付款7天之内,必须付款给分包商;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不付款,就开始计罚息,超过了30天以后,罚息计入本金;罚息利率由财政部确定,登在联邦公报上;在应该付款时因暂时缺乏资金不能及时付款,并不构成免除罚息的理由。

四、对我国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启示

第一,完善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当前面临着宏观经济下行、部分行业供给侧改革对小微企业的经营冲击、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制和信用系统不完善的现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制度及指导意见,2019年7月银保监出台《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2019]155号),在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做出了指导。但部分意见的出台多是鼓励性或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借鉴国外的做法,需进一步完善供应链金融相关技术实施的制度,建立明确的机构准入及退出惩罚机制,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第二,推进到期支付的商业惯例。目前,结算的不确定性是阻碍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虽然我国在解决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账款方面进行了集中的推进,但缺少相关制度性安排是制约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加强全社会企业商业履约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票据结算和应收账款到期支付的商业惯例,通过建立数据化平台作为基础设施,引入自动兑付规则和相应的处罚机制,推进全社会企业的到期履约商业习惯的形成。

第三,透明、高效的信息平台是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设施条件[3]。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的运用,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必须依托于透明、高效、公信力的信息交互平台来实现。数字化是解决供应链风险的有效办法,供应链数据可视化,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靠科技,靠数字化。数据是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数据方从原来的核心企业拓展到物流公司、电商平台各ERP厂商等,这是产业互联网化、信息化提升的必然结果,让数据实现供应链可视化和在线决策。而区块链虽能够通过签发应收账款凭证、不可篡改等功能解决一部分业务风险,但鉴于供应链的问题不少是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区块链虽然能够很好地解决信用传递问题,但信用的源头是否完全可靠,并不能依托区块链来判断。

鉴于此,解决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还需运用多元统合的思维,由国家搭建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设施,以数据化的方式连接需方市场信息、供方市场信息、ERP数据及税务数据等信息,将企业间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能及时、有效、完整反映或获取,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清晰、整合、挖掘数据,交叉验证,多路径确保证据链完整、稳定。同时,采用线上化的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拓宽传统供应链金融的范围边界。各参与主体通过与基础设施平台的连接,实现数据交互和资源整合,在线提交申请资料,并将大数据征信用到小微企业融资领域,注重历史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积累和外挖掘,动态数据的监控,以便更好地掌握供应链运营状态,使金融风险得以控制。

参考文献:

[1]  張子如,张龙.日本商业票据电子化改革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08,(5).

[2]  周琼.从美国《准时付款法》看民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的解决[EB/OL].新浪财经,2019-02-20.

[3]  谢世清.国际供应链金融三种典型模式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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