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淳
摘要:疫情期间,多数群众面临着一“罩”难求的局面,部分黑心商家利用此点销售伪劣口罩,对群众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刑法中对伪劣产品的规定并不完善,如何把握伪劣产品的界限,对于相关罪名的确定与正确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伪劣口罩;国家标准;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面对口罩需求量日益增加、国家储备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伪劣口罩逐步流向国内市场,人们不乏买到“三无”口罩、不符合医用外科或者N95标准的口罩和使用过后再次回收利用的口罩,严重危害了群众生命安全。
刑法入罪要求十分谨慎,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确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对于这样的口罩是否全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含义,仍需要进一步探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1)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2)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4)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归结起来,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者“缺乏使用性能”是伪劣产品的典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標准是推荐性标准。”而所谓的合格口罩是否需要完全满足上述标准呢?2010年发布的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对于医用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准与使用说明等方面做出了国家标准,2004年发布的YY 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对于医用口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准与使用说明等方面做出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涵盖了口罩的过滤效率、密合性、适合因数、表面抗湿性、皮肤刺激性等多个方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点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因此,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才会定性为伪劣口罩。《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然而《意见》中并没有规定涉及企业标准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性?《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要求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企业生产的口罩,必须具有企业声明的性能,假如该性能具有缺陷或者瑕疵导致使用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应当认定为伪劣产品。同时,根据刑法的当然解释,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既然违反国家标准的口罩定性为伪劣口罩,那么违反企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伪劣口罩也无不当之处。
对于不符合医用外科或者N95标准的口罩和使用过后再次回收利用的口罩,必然不符合上述的国标或者行标,但是“三无”口罩能否对其一刀切,这点有待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一般地,“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另一种说法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商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涵盖了合格产品的认定,即(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无产品”中的厂址、商标、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并非《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要素,但是符合第二十七条所列举的“包装上的标志”。《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因此直接将“三无产品”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一步认定为伪劣产品,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对“三无产品”的确定,理应通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若确实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或者缺乏使用性能,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第二十六条的不合格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的产品的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基于以上,直接对“三无产品”进行刑事处罚,于法无据。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