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烨 王明黔
[摘 要]改革开放至今,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致使大量农民工滞留城市,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社会,被动处于边缘地位,这给中国的城镇化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许多显在和潜在的影响。鉴于农民工边缘化问题与制度经济学的前沿研究成果——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许多机制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因此,文章运用经济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表明,城市农民工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被动处于边缘化地位受到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参照点效应、剩余控制权、专用性投资等机制的影响。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理论;城市农民工;边缘化危机
[DOI]10.13939/j.cnki.zgsc.2020.34.027
1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城市农民工边缘化问题的内在逻辑关系
主流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一般是指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哈特、格罗斯曼和穆尔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最初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其关键假设是:契约当事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并会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由于当事人无法预见未来情况,或者即便预见到也无法用双方都同意的语言写进契约,又或者一些变量存在“双方可观察但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的特征,因此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1],而决定这些事前无法规定事项的权利为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对城市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农民工想主动融入城市,而现实制度安排的种种障碍又让他们难以取得剩余控制权,最终无法实现融入城市的愿望。为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双方会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而其中任意一方出现问题,这些专用性投资所创造的价值也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完全不能创造价值,契约自然也无法履行。缔约人一方进行专用性投资时,另一方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对其“敲竹杠”。缔约人一旦预感到这种情况,会缺乏足够的投资激励,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往往不足,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效率。
为了应对完全契约理论学者对其理论支撑性的挑战,不完全契约理论选择同行为经济学等学科进行结合,以突破原有的范畴。哈特通过借助行为经济学的思想,提出了“参照点”理论,第二代不完全契约理论由此诞生。与将契约视为对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的传统观点不同的是,他们将契约视作双方交易行为的一个参照点。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实现了应得权利,就会全身心地投入以实现完美业绩,否则就可能采用投机行为,仅提供敷衍业绩(针对农民工来说就是主动边缘化问题),以此报复对方。一个刚性的契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较差的灵活性却会减少有效交易的机会。因而,最优的契约应权衡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刚性和增加交易机会的弹性之间寻找最佳安排[2],即现实制度安排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能顺利融入城市。
不完全契约理论虽然属于制度经济学中企业理论的前沿研究成果,但由于城市农民工边缘化问题的内在机制与不完全契约理论颇为相似,且两者均属于制度现象,因此使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解释城市农民工边缘化问题,具有很强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2 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农民工边缘化成因分析
2.1 政治性边缘化成因
由于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政治性边缘化可分为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性边缘化和城市内部政治性边缘化。
2.1.1 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性边缘化
从不完全契约理论出发,可将城市农民工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比作契约的签订,而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的存在,该契约是不完全的。每当农村进行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等政治活动时,为了使本次政治活动顺利地进行,使所有村民的政治权利得到行使,活动的举办方和参与方均需要进行专用性投资。对于政府,其专用性投资包括选择、布置活动场地的开支,为使活动顺利进行的审批过程的时间花费,以及活动开始前的宣传工作等;对于政治活动的参与方,比如农民工,其专用性投资则包括为赶回家乡参与政治活动而花费的车票、时间成本,在工作日向工作单位请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双方并不能事先知晓对方是否会做出足够专用性投资,因此,考虑到对方的专用性投资可能不足,当事人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将降低,甚至不进行投资。例如,地方政府一方考虑到当地人们可能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以及该地区大部分原住民在外打工难以享受到本地区的权益保障,于是在进行专用性投资时便存在“偷懒”行为,即政府不及时、准确的解决或者向上级反映人们的诉求而只进行“表面功夫”。对于参与政治活动一方的农民工,参与此次政治活动后,自己的诉求、想法是否能得到考虑或者实践,自身利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等具有不确定性,他们一般情况下只能依据自己的感觉和以往的经验进行判断。然而,高洪贵调查发现,当问到:“如果您曾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那么效果如何?”时,回复很好和较好的农民工只有7.8%和17.9%[3]。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对参与政治活动的结果并不满意,政治效能感比较低下。因此,城市农民工在衡量专用性投资的成本与收益后,往往不会回乡参加政治活动,从而促进了政治性边缘化的形成。
2.1.2 城市内部的政治性边缘化
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一般可以通过政府和工会两个渠道在体制内发声,来争夺由于体制缺陷问题而产生的剩余控制权,以表达自己的诉求。政府方面,出于对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城市居民作为传统上的城市中权利的所有者,自然不愿意将自己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与外来群体分享,例如原本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或者政府政策可以单纯地只顾及他们的利益,而如果将这部分权利赋予农民工,那么城市居民们的部分利益就有可能会被分享给农民工。因此,社会、人力资本发达的城市居民便会与初入城市、“手無寸铁”的农民工进行剩余控制权的博弈,其结果自然可想而知。而工会方面,由于我国工人的权利意识亟待提高,我国的工会组织的规模与影响力远不如国外的工会组织强大。农民工出于警惕性,自然也不会愿意将关乎自身利益的剩余控制权交给工会来争夺,这就解释了为何仅有9.8%的农民工加入了工会组织数据来源: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gov.cn/shuju/2019-04/29/content_5387627.htm.。可见,农民工在城市内较难实现获得剩余控制权的愿望。
2.2 经济性边缘化成因分析
2.2.1 剩余控制权视角
较低的收入水平直接促使了农民工经济性边缘化。因此,可通过劳资双方在劳动契约上的博弈来阐述经济性边缘化的一种可能成因。由于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劳动的跨期交易性质、信息不对称性,以及缔约双方可能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原因,劳动契约是不完全契约。当契约进行过程中出现事先未明确权利分配的事项时,劳动者将与其雇主就这些事项的剩余控制权进行谈判,而双方占有剩余权利的多少取决于劳资双方谈判所依靠资本的高低和谈判能力的强弱。假设双方谈判能力相同的情况下,主要从事低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谈判所能仰仗的最大筹码即是辞职。而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提到:“一般地主、雇主等,即使不工作,也往往能依靠已经蓄得的资本,维持一两年生活;失业劳动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人,已不多见,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简直没有,就长时期观察,雇主对劳动者的依赖远没有劳动者对其那样迫切。”[4]可见,尽管以辞职为谈判筹码,从事低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在这场关于剩余控制权的博弈中,仍极有可能处于劣势一方。而城市农民工相比于在城市扎根已久的其他劳动者,其可作为谈判筹码的人力资本以及维持基本生活的资产等均呈劣势。因此,农民工在同雇主进行各种博弈过程中更容易处于不利一方,其收入水平自然也较低。
2.2.2 参照点视角
农民工在高收入水平的吸引下进入城市,从“社会比较”心理出发,其在城市内衡量收入水平高低的对象不再是家乡的农民,而是城市居民。由于对未来情况的不了解,他们在心中与自己签订了一个不完全契约:权利是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水平的薪资即“同工同酬”,義务则是勤劳工作,不偷工减料等。他们之后将会以此契约为参照点来判断是否符合心理预期,从而影响他们的实际行为。而城市内雇主对于前来求职的农民工,往往给予低于城市居民标准的薪资水平(已在上文经济性边缘化现状中论述),从而导致了农民工实际薪资水平与心理预期的不对称。自然而然,农民工获得了与内心中参照点不符的薪资水平,导致积极性受挫,消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提供敷衍业绩来平衡自身的内心感受,从而影响其工资水平的提高和职业生涯的长远发展。
2.2.3 专用性投资视角
有学者研究发现,农民工不仅是中国城镇就业群体中就业流动性最高的群体,还是世界上流动性最高的就业群体[5]。就城市内的雇主而言,一方面由于契约的不完全,以及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群体传统观念上的误解、歧视,城市雇主会认为农民工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对雇主进行“敲竹杠”。因此,雇主事先的专用性投资必然不足,以避免被对方锁定而遭到“敲竹杠”,从而导致了劳资双方工作效率的损失,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民工的高流动性,理性的雇主会减少对农民工的专用性投资,例如,提供无偿的技能培训、工资水平较高的岗位等,而将这些专用性投资投入到流动性较低的雇员中,例如城市居民。因此随着雇主专用性投资的投入差异,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专业性技能等人力资本的积累也与受到雇主重视的城市居民拉开差距,进一步导致两者在经济水平上差距迅速扩大。对于城市农民工,一方面,较高的流动性使得其在原本岗位上的专用性投资,例如学习效应产生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时间的专用性等都因换岗位而难以发挥效果,创造财富;另一方面,频繁的岗位变动,也使得部分农民工在待业期没有收入来源,加重了经济性边缘化问题。
2.3 社会性边缘化成因分析
假设将农民工进城务工、生活的行为,视作农民工与城市签订契约。同样因为事先的不确定性、双方的有限理性等缘故,该契约是不完全的。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之前,对城市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美好的环境、高素质居民的期待等,构成了此项不完全契约上农民工自身认为所应享受到的权利,而遵守城市的规章制度、勤劳工作等行为则是进城须履行的义务。农民工以此项契约上的权利为参照点,只有当他们认为这些权利得到享有时,他们才会积极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比如维护城市公共环境等行为,以实现完美业绩;而当他们感到自己期待的权利并没有很好享有时,他们自然会自暴自弃,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例如偷窃、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提供敷衍业绩。作为契约另一方的城市,被他们所视作参照点的权利则是农民工遵守规章制度、努力为城市建设做贡献,义务则是需要平等地对待农民工,给他们提供相同的福利制度等。这份契约是双方判定其权利得失的唯一标准。如果该不完全契约,从一开始就被双方完美的履行,则势必会进入一个双方共赢的良性循环。而事实往往相反,进城的农民工常由于自身较低的文化水平,会有意识和无意识地做出许多违反道德引起城市居民反感的行为。同样,在面临财政压力和摊薄城市居民权益的风险下,城市政府给农民工普及城市居民的权益,也极可能遭受城市居民和其他组织的反对和阻碍,而最终无法切实落实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另外,城市居民也可能因为陈旧的观念,而拒绝农民工的融入。因此,在不完全契约的开始之初,双方经过与契约的对比、判断,发现并未享受到期待的、应得的权利,他们便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仅提供敷衍业绩,从而招致契约另一方的反感、厌恶,最终导致农民工社会性边缘化问题形成。
3 反思与不足
尽管文章对城市农民工边缘化问题提供了一种创新尝试的解读,但由于农民工问题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众多,有效研究数据有限及作者知识水平的局限,文章对于农民工边缘化问题的其他方面并未能做出详细解释,也无法从各个角度更加全面地阐述城市农民工边缘化问题,此为文章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HART O,MOORE J.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6): 1119-1158.
[2]聂辉华.契约理论的起源、发展和分歧[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7(1): 1-13.
[3]高洪贵.中国农民工政治参与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79.
[4]亚当·斯密.国富论[M].郭大力,王亚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58.
[5]田明.进城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及其解释[J].清华大学学报,2013(5): 6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