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保护中凸显生态正义

2020-04-06 03:43海登·华盛顿纪尧姆·夏普龙海伦·科普尼娜帕特里克·柯里乔·格雷约翰·皮卡科洛
鄱阳湖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生态伦理

海登·华盛顿纪尧姆·夏普龙海伦·科普尼娜 帕特里克·柯里乔·格雷约翰·皮卡科洛

[摘 要]目前自然正义仍然是一个混乱的术语。近几十年来,正义主要局限于人类,强调的是社会正义,以及由此衍生的人类环境正义。因为生态中心主义和生态伦理学支撑着对自然正义的态度,所以文章首先考察其理论基础,并展示自然公正是如何受到对二元论的关注和强烈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影响。接下来讨论的是社会正义的传统含义,以及最近一些学者推动将自然正义纳入社会正义的举动,这些举动实则有效地削弱了任何将生态正义置于中心地位的努力。将其作为保护地球生命的策略,既不道德也注定会失败。“环境正义”的主要含义实质上是关于环境问题的人类正义。继而文章讨论什么是生态正义,以及学术界数十年来如何忽视它,并驳斥生态正义是“反人类”的指控。文章指出,分配正义也可适用于自然,包括生物比例的伦理,并探索如何协调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认为当前必须凸显生态正义以推进有效的环保举措。在为环保践行者提出实施生态正义的框架之后,文章最后呼呼学术界能重视生态正义。

[关键词]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二元论;社会正义;生态正义

一、引言

目前科学家们已经确定,人类的灭绝始于更新世晚期,当时智人从非洲向欧亚大陆以及更远的地方扩散。①现已达成的广泛共识是,人类已经进入地球史上第六次大规模灭绝事件。②在过去50年中,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意识到这一危机,这是第一个悬而未决且正在蔓延的全球性危机。

尽管目前已有大量相关的社会学和生态学文献,但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难以解决和制止这场大规模灭绝。更糟糕的是,目前对于是否真的需要避免这场大规模灭绝,或是否可以通过让所谓非必要物种灭绝来解决这场灭绝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论。①学者们似乎正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越来越多的争论:保护自然究竟是为了自然本身,还是只要其间接地造福人类就有价值。换句话说,关于人类之间社会正义是否胜过非人类的生态正义的争论仍在继续。例如,广为接受的保护区目标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即保护17%的陆地栖息地和10%的沿海和海洋地区,②但这已被批评可能存在“社会性不公正”。③最近人们意识到,为了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我们实际上可能需要将之前设想的保护区扩大1倍以上,④这就导致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各方拥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加剧。⑤本文认为,为了避免全球性的生态崩溃,现在就必须强调生态正义。生态正义最合适的基础是源于生态中心世界观的生态伦理,这一立场在过去75年里得到发展。⑥

本文首先总结支撑生态中心主义的正规理由,而生态中心主义在生态保护文献中受到的关注极少;接着讨论社会正义、环境正义、生态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主题,以及以生态为中心的世界观如何与生态正义相结合;最后讨论如何协调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并提出一个生态正义框架,供环保践行者投入应用。

二、生态中心主义和生态伦理的正规理由

生态中心世界观是指将人类和非人类的有机体、物种、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过程都理解为具有道德价值的世界观。尽管对于如何给这种道德价值贴上标签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生态中心价值体系通常被理解为所有自然实体都具有“内在”的或“固有”的价值。⑦通过发现非人类个体和集体的内在价值,“生态中心主义”的概念最初似乎与西方后启蒙时代的伦理相悖。然而,经过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目前对物理和生物科学的多层次理解支撑了生态中心主义,⑧其对西方伦理是一种扩展而非反对。①把个人(甚至非人类)视为唯一的价值所在,与生态和进化理论的基础是相违背的。显然,任何物种的个体都不能脱离同类或其他物种而独立存在,我们现在认识到基因、个体、群体等多层次选择是进化中的一个关键概念。②过去150年中获得的关于生物圈生态进化动态的知识,要求我们重审这样一种哲学世界观,即智人这一单一物种的个体成员是道德价值的唯一智能体。③

应注意到,我们的讨论来自一种生态中心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受到许多土著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生物亲缘关系概念的影响。④许多类似的文化都将自然视为亲缘,并将自己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许多文化也延续了这一信仰。无论是生态中心主义还是土著的亲属伦理,都认为生命是一种亲族,是值得尊重和关心的,⑤因为他们接受了生命的内在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则没有做到这一点,它把所有的自然对象都看作供人类使用的资源。⑥对于许多土著文化来说,生物群落作为一个整体——自然界——就是他们的“社会”。⑦正如费希尔(A. Fisher)针对阿拉斯加的科育康族(Koyukon)印第安人所说的,环境就像他們生活的第二社会,人们生活在其中,受到精心制定的行为和礼仪规则的支配。科育康人认为他们的环境是有意识的、感性的和人格化的。⑧斯特朗(V. Strang)指出,澳大利亚原住民认为这片土地是一个有知觉的景观,居住着他们的图腾祖先,祖先们在宇宙起源的早期——通常被称为梦幻时光——创造了这个世界及其中的人类和非人类居住者。⑨曾在土地和水域中生活的祖先们,一方面仍然是支撑澳大利亚土著人生活方方面面的祖先法则的发起者;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持续性存在,其赋予大地以感知、生机,并对人类行为作出灵感的反应。斯特朗总结到,对于毛利人和澳大利亚土著人来说,非人类世界及其物质组成部分包含了他们祖先精神存在的意识和能动性。⑩

包括达尔文(Charles Darwin)在内的西方科学家和思想领袖也表达和推广了类似观点。达尔文还特别提到承认所有生物具有共同祖先的道德含义。{11}利奥波德(Aldo Leopold)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当事物倾向于保持生物群落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美感时,它就是对的。如果不是,那就是错误的。①

还有许多人也以自己的方式接受了以生态为中心的通常是精神上的道德情感,②例如1986年保护生物学协会(SCB)的创始人埃伦菲尔德(D. Ehrenfeld)撰写了经典的《人文主义的傲慢》(The Arrogance of Humanism),并成为保护生物学协会的首任编辑。③在该协会创立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的迈克尔·苏勒(Michael Soulé)还邀请了深层生态哲学家奈斯(Arne Naess)在该协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④事实上,顶尖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对生态中心主义的持续性支持最近再次得到证实。⑤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令人感到惊讶又困扰的是,科学或哲学文献中关于生态中心主义的论述却相对较少。例如,《牛津环境伦理学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Environmental Ethics)大约600页中“生态中心主义”一词只出现了6次。⑥该词在2017年《劳特利奇生物多样性哲学手册》(Routledge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Biodiversity)的索引中根本没有出现,包括“内在价值”一词也没有。⑦

如果世界各国致力于保护地球17%的陆地栖息地的目标(甚至还有人提出保护50%的建议),那么我们应维护什么样的价值观?⑧我们保护如此大的区域,仅仅是为了供人类使用和享受,即维持它们功利性的生态系统服务,这就是我们的根本目的吗?因此,在代际公平观念基础上进行的保护,可被视为对目前活着的或后代人类的一种道德义务。⑨或者,在人类的偏好之外,是否还存在我们有道德义务去维护的价值观?

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上,即从达尔文进化论的角度来理解,智人个体只是“生物群落的普通成员和公民”。近几十年来,哲学界对人类中心主义及与之相反的生态中心主义进行了一些讨论。⑩虽然人类中心主义仍是学界的主流世界观,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在公开反对它,认识到其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破坏性影响。①哲学家们提出强有力的理由,要求将伦理思考从有情众生延伸到所有生命,②进而更广泛地延伸到诸如物种和生态系统之类的生态集体。③事实上,我们认为道德延伸主义是社会道德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个体本身就是多重微生物的复杂生态系统,以至于我们身上的细菌细胞比人类细胞还要多。④其结果是,如果我们不能将“道德价值”归因于集体所为,那么我们自己就是一文不值。⑤如果我们认识到集体的道德价值,就不能不把价值归因于物种和生态系统。赋予生态整体以价值的观念被称为生态中心主义,坚持把价值考虑作为我们的道德义务则被称为生态正义。然而,尽管目前有一些关于生态中心主义的学术讨论,但是关于生态正义的讨论却少之又少,这种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而且在环保方面也不够突出。⑥我们还认为,目前关于自然界的“正义”问题相当混乱,许多研究方法都受到人类中心偏见的强烈影响。我们建议通过讨论一些关键术语和问题来理清这种混乱。

三、大自然的正义

我们担心“大自然的正义”会被忽视或否认,被沦为学界的禁忌,而进一步的否认只会加剧目前的生物多样性危机。我们将围绕“正义”一词讨论这种混乱,并分析社会正义、环境正义、生态正义和分配正义等术语。

(一)“二元論”争议造成的混乱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界人士(尤其是后现代主义者)不喜欢“二元论”(或二分论),以至于他们试图否认或解构它们。承认自然界存在差异(试着对比一下光谱的两端)并不是什么特别的问题,真正成为问题的,是把二元论的两极看作是完全分离的,中间没有任何联结。当我们将二元论应用于人与自然或文化与自然或思想与身体,就好像二元论是一个或另一个而没有中间立场时,真正的问题就来了。关于人类是否为“大自然的一部分”的问题值得反思。任何研究过进化论的生物学家都解释说,人类是从自然中进化而来的,因此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人类确实是自然的一部分。然而,人类也是一种有感知力和自我意识的“自然”,并创造了文化和技术,这些使得人类这一物种能够做到其他物种做不到的事情,即任意改变地球。

有一种观点认为,谈论“人类自然”和“非人类自然”是完全合适的,因为二者都是自然;但“人类自然”属于特殊的而不是更好的情况,因为它有“文化”。加雷(A. Gare)、罗尔斯顿(H. Rolston III)和普拉姆伍德(V. Plumwood)在这个话题上也有类似的看法:人类及其文化是自然的一部分,但我们是“与众不同”的一部分。①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识别这种“差异”而无需创建二元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消除文化与自然之间的区分,我们可能会忽略人类利益往往与非人类自然利益并非一致。正如科普尼娜(H. Kopnina)所说:

在解构关于人类和非人类二分法的同时,我们可能抹去了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的问题。例如,如果我们拒绝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二分法(毕竟他们都是人类),我们也可能对批判地解决奴隶制度本身的问题进行去政治化操作。②

科普尼娜认为,没有人会“喜欢”二分法,比如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或者人类和自然之间的二分法。③然而她还指出:“从实践和道德上讲,二分可能是必要的,特别是当对非人类的公然歧视继续存在的时候。”

(二)“大自然的正义”是混乱的吗

这种讨论的关键问题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人类至上”进路。④人类中心主义明确将人类福利置于其他所有生物之上,从而否定了生态正义和“自然权利”⑤,地球法学对此做法还提出法律承认的理由。⑥如果自然被排除在任何道德考虑之外,那么自然的正义也同样被抛弃了,因为自然不重要,没有“权利”,也不被视为具有内在价值。

我们注意到,一些来自社会正义领域的学者在倾向于关注人类社会的同时也厌恶二元论。他们非但不主张人类及其文化是自然的一部分,反而采取一种令人吃惊的进路,即认为自然是文化的一部分。①大自然变成橱窗装饰,成为文化的附加元素,这种进路完全剥夺了自然的能动性。自然可能被给予一些暂时性的道德考虑,甚至偶尔被赋予某些“内在价值”。虽然这种进路完全符合“更大价值”的假设,即自然具有某种内在价值,但是当人类与自然发生冲突的时候,人类都将被优先考虑。②这一有关正义的程式最近一直在“社会正义”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的主要含义是人类正义。《牛津英语词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将社会正义定义为:“在一个社会中,财富、机会和特权的分配所体现的正义。”该词典将社会定义为:“生活在一个或多或少有秩序的社区中人们的集合。”其他常见定义也证实社会的主要含义是:“社会”是一群人,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内部的正义。然而,最近一些学者发表了一些关于“正义保护”和社会正义的文章,他们试图重新定义社会正义,即“公平对待他人”。而其他学者则持开放态度,并可能把非人类自然也包括进来,如武塞蒂赫(J. Vucetich)等人最近就提出这种观点。③他们通过扩大社会正义的范围,把非人类也包括在内,似乎认为自己在做好事。武塞蒂赫等人将社会正义定义为“足够广泛地涵盖动物福利”,以及被认为与非人类相关的“其他福利”。④但也正是这些作者,如武塞蒂赫和纳尔逊(Nelson)在一些较早的文章中就反思道:“行动可能对社会正义或动物福利造成的道德代价”和冲突,“与社会正义、人类自由和对个别动物福利的关注有关”,⑤因而社会正义和动物福利被看作是分开的。在另一部著作中,武塞蒂赫等人认为:“社会正义原则是衡量和裁决人类之间相互竞争主张之基本性的重要手段。”⑥然而,他们还提出一个保护自然的新原则:“如果一个重大而真实的利益保护要求限制人类利益,那么这种限制就应该发生,除非这样做会导致非正义。”⑦然而关键问题是:非正义针对什么?它是否只涉及人类或者物种内的个体,或者整个生态系统,或者所有一切?他们讨论了环保批评者提出的问题,即金钱成本和文化传统的丧失,但似乎只在谈论人类。事实上,在关于“解决环保冲突”的讨论中,武塞蒂赫等人并没有将生态正义纳入其中。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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