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畜牧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

2020-04-02 17:23聂婕陈琼姜康雷晨龚心怡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借鉴

聂婕 陈琼 姜康 雷晨 龚心怡

摘要: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签订,中澳间的贸易越来越频繁,我国逐渐成为澳大利亚牛肉第一进口国。研究澳大利亚畜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提升我国治理能力。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 运转机制 借鉴

Abstract: With the signing of China 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 the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frequent. China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irst import country of Australian beef. Studying the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of animal husbandry in Australia and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will help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ability of China.

Key words: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operation mechanism, reference

1 澳大利亚畜牧产品贸易概况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畜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以养羊、养牛为主。澳大利亚有着丰富的土地资源、良好的植被,为其畜牧业生产创造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澳大利亚主要畜牧产品为牛肉、牛奶、羊肉、羊毛、家禽等,畜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据2016—2017年度澳大利亚农牧业数据统计,农牧业产值超过了600亿澳元。随着2015年我国与澳大利亚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我国逐渐成为澳大利亚牛肉第一进口国。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疯牛病、口蹄疫等牛病毒的国家,这与其严格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 政府机构

(1)农业、水和环境部

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行政命令成立,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代表澳大利亚在农业、水和环境方面的国家利益,该部门接管了前农业部的所有职能以及前环境和能源部的环境职能。它与其他澳大利亚政府机构,特别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卫生和食品标准局(FSANZ)合作,制定政策和食品标准,与卫生部一起管理澳大利亚的生物安全。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管理澳大利亚边境的相关立法,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的生物安全要求(根据《2015年生物安全法》),以及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的食品安全要求。

(2)外交事务和贸易部(DFAT)

澳大利亚外交事务和贸易部成立于1987年7月24日,是负责澳大利亚外交关系和贸易政策的部门。该部门旨在提升澳大利亚经济安全,为澳大利亚经济、就业和生活水平增长做出贡献,加强全球合作以推动澳大利亚利益,促进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政策等。澳大利亚外交事务和贸易部负责牵头解决海外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问题。

(3)工业、创新和科学部

澳大利亚工业、创新与科学部是一家负责澳大利亚能源、资源、科学的政府部门,并推动经济增长,生产力和竞争力,该部门在2014年12月23日成立。在谈判和实施自由贸易协定(FTA)方面,澳大利亚工业、创新与科学部代表并倡导工业和资源领域;与外交和贸易部(DFAT)合作,制定、谈判和执行澳大利亚的贸易政策议程。澳大利亚工业、创新与科学部代表工业和资源部门谈判自由贸易协定。

3 法律法规

(1)2015年生物安全法

澳大利亚《2015年生物安全法》是现行的生物安全法律。本法的目的是为跨越澳大利亚边境的人员和货物提供安全和无缝的过渡。该法案于2015年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并得到了两党的支持。生物安全本身是一个比检疫更广泛的概念,检疫主要涉及边境隔离、隔离和消毒。生物安全包括保护经济、环境和人类健康,使其免受外来有害生物和疾病进入、建立或传播的负面影响。生物安全更为积极主动,并与边境前、边境后和边境后的一系列监管相关联。

(2)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

《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是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检验计划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规定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符合澳大利亚食品标准和公共健康与安全要求。《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制定进口食品的政策,具体执行由农业部生物安全部门负责。

(3)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食品标准法典》是由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政府以及新西兰政府共同制定的一套食品标准,共分四章。这些食品标准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并且适合人类食用;防止与食品销售有关的误导行为;提供足够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提供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使食品行业能够有效运作。《食品标准法典》适用于任何涉及处理待售食品或在澳大利亚销售食品的业务或活动。

4 澳大利亚畜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特点

澳大利亚以其优质的生態资源环境、物产种类特异性和多样性,使得动植物产品备受世界青睐,为了防止外来的生物和疫病的传入,澳大利亚政府建立先进有效的风险评估、检验检验和认证以及相应应急措施,制定了严格的进口管制措施,以确保澳大利亚优质的畜牧产品的出口。

(1)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法规部门共同制定食品法规以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FSANZ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其他政府机构一起监视食品供应以确保其安全。FSANZ定期进行针对性调查和澳大利亚总饮食研究,以收集有关食品中化学物质、微生物污染物和营养成分水平的分析数据,并制定风险评估建议。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境部针对风险评估的要求,制定运行进口食品检验计划(IFIS),并由检验检验局实施。同时州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会对市面上的进口食品进行监管。

(2)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亚活禽出口贸易受到《1997年澳大利亚肉类与家畜产业法》[Australian Meat and Livestock Industry Act 1997 (Cth)]以及《1982年澳大利亚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 1982 (Cth)]等一系列复杂的联邦立法的规范。除了上述有关出口贸易的法律规范,禽畜养殖还受各州动物保护法的规范。牲畜贸易还应遵守州制定的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

(3)先进的生物风险评估系统。生物安全进口风险分析(BIRA)评估出口国有害生物或疫病进入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对人、动物、环境、经济或社会活动造成的相关潜在生物危害和经济损失。BIRA 对从未进口过的产品,或从未自该国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前进行一系列风险分析,同时开展对已有贸易风险的复审。

(4)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为保证澳大利亚肉类及肉制品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完整性,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执行一系列控制方法,澳大利亚出口肉类审查体系(Australian Export Meat Inspection System, AEMIS)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基础AEMIS是一套长期监控的卫生和性能标准。澳大利亚农业部里的兽医负责活牲畜检查,而肉类检查由肉类食品安全评估人员(Food Safety Meat Assessors, FSMAs)或澳大利亚政府官员(Australian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fficers, AAOs)负责。澳大利亚采取一系列严格进出口的肉类检验检疫体系,确保了本国畜牧业免受国际上疫情、动物疾病的影响。

(5)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2000年前后,为防范疯牛病疫情发生,澳大利亚政府与业界成立了澳大利亚肉类与畜牧业协会(Meat&LivestockAustralia,MLA)来保障牛肉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可追溯性,并制定了一套可追溯性以及质量保证的程序。

(6)国家消费者声明制度。在澳大利亚畜产品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中,国家消费者声明制度(NVD)是通过国家或州议会立法强制实施的主要畜产品生产质量保证制度,没有NVD的畜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几乎无法销售,NVD 的畜产品质量标准是最基本的市场准入要求。NVD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家肉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公告一些销售的畜产品状况关键信息,例如,畜产品销售者要声明其产品“不含化学残留品”,同时要对其有关“化学残留物品”的风险承担责任。

5 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1)进一步完善技术贸易措施的顶层设計。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不仅有明确而具体的国内法作为依据,而且还符合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等规则的要求,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畜牧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中,入境种畜和动物性产品的大量增加,动物传染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的风险增大,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充分保障贸易安全的机制,调整检验检疫政策,提高检验检疫水平,充分发挥技术壁垒的必要作用,把未达到要求的产品锁在大门之外。

(2)提高进口产品技术法规标准的要求。我国畜牧行业技术标准水平低于发达国家。农畜产品标准数量较少,有大量标准不能适应当前生产需要,制修订工作严重滞后。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畜牧产品相关标准体系,确保每个环节有标准可依。有计划地分步分配修订畜牧产品标准水平,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抢占标准话语权,争取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主动权。

(3)增强对国际畜牧业规则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多边或双边合作协议,加强生物安全风险事件源头的控制。生物安全是畜牧业管理中的重要风险之一。WTO框架下的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允许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包括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者致病有机体等物质入境。疯牛病、禽流感到非洲猪瘟,通过贸易全球化蔓延,我们应当从源头控制疫病疫情的跨境传播风险,控制物种资源流失以及生物物种侵入。

(4)重点开展对限制性技贸措施的研究。由于特别贸易关注措施的提出和应答,对于案例梳理、统计分析和证据提供要求较高,需要对受影响产品的技术指标、贸易受损证据、不符合国际标准或规则的内容非常熟悉。但是目前无论是对畜牧业领域国际贸易规则理论研究,还是化解畜牧业产品贸易壁垒的路径和实操方法、应对策略、案例的研究还非常稀缺。因此,建议应重点开展对畜牧业重要特别贸易关注意见的应对研究,学习发达国家的应对手段,增强我国的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1] 聂善明, 崔野韩, 吴光红, 等.澳大利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体系[J]. 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 2012,2(2):6-12.

[2] 仇华磊, 刘环, 张锡全, 等.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简介[J].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2015,6(7):2547-2551.

[3] 王媛媛, 孙淑芳, 庞素芬, 等.澳大利亚新生物安全进口风险分析体系介绍[J]. 中国动物检疫, 2016,33(7):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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