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
新冠肺炎疫情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医生和公务员也积极战斗在防疫第一线,医护人员、企业职工和公务人员的工资报酬问题成为热点。本文综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的研究,提出三类人员生活费、补贴、工资等常见问题处理的依据和执行建议。
第一类:医护人员
一、参加防疫的医护人员工作补助如何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
[执行]
1、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
2、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3、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二、参加防疫的医护人员受伤如何执行政策?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执行]
1、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因履职被感染的,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属于工伤。
3、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二类:企业职工
一、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地方工资支付条例等。
[执行]
1、上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按上述《人社部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即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隄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3、上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地最新政策有所不同,从其规定。
二、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待岗的,如何发放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执行]
1、上述《人社部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不同,目前的政策分四档:
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档: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
第三档: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省;
第四档: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
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降低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执行]
1、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股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觇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具体可以按照上述《入社部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穩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执行上采用协商,基本工资类保障,绩效工资类根据业绩调整。整体工资要符合最低工资政策。
4、如果完全安排休息,可以按照待岗生活费标准发放(见本项第2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