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仓库管制案:实际垄断破坏了契约自由

2020-04-02 17:21林海
检察风云 2020年5期
关键词:货仓伊利诺伊州谷仓

林海

《商君书·农战》里说:“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当然,这个偷的意思在原文中是偷懒,而非从农民那里窃夺的意思。不过这句话字面的意思,却多少适用于下面要讨论的这个案子:“铁路仓库管制案”。

仓库随意挪用盗用物资被查处

1830年,美国的农业已经相当发达。南北战争以后,由于农业机械的广泛运用,再加上密西西比河以西那一块约占全国领土三分之一的不毛之地的开发,使美国的农业生产急剧增加。从此,美国每年都有大量的产品出口国外。农产品的丰收,刺激了运输业的发展,尤其是美国的铁路建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到了1867年,铁路已遍及全国,出现了许多铁路中心。

在这些铁路中心中,芝加哥的地位尤为重要,它位于美国东部和西部之间,为东西交通的要道,大量的粮食物资在此中转。19世纪60年代,芝加哥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主要粮食市场之一。当地粮价的涨落,常常影响纽约和英国利物浦等大城市——后来,这里有了著名的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CME),并成为全世界农产品的定价中心。

由于出入芝加哥的货物太多,一项新兴的行业——粮仓业在芝加哥应运而生。从西部运来的货物需要暂时寄存在芝加哥的粮仓里,直到售出或转运到东部为止——其中又以粮食为最多。当时,芝加哥的粮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当时人们把货物寄存在这种粮库,就像把钱存在银行里一样,粮库发给存户的存粮收据,即仓单,有如银行存折,代表着财富,也可以质押或转让。

经营粮库的人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银行家”。在竞争中,一家叫曼纳斯格特的公司和另外四家公司终于在货运仓储这一行站稳了脚跟。它们互相合作兼营其他企业,不但垄断了货仓经营,还勾结各大铁路公司。垄断之后,以曼纳斯格特为首的仓储公司就开始“作弊”,主要有以下行为:一是形成价格联盟,任意提高货物的寄存费;二是不顾农民的意愿,把农民托运的货物专门交由某一铁路运送,增加农民的来回运费;三是在农民寄存货物时,在开给农民的仓单上面做手脚,使其与农民实际寄存的货物大有出入;四是把农民寄存的良好货物偷出一部分后,再用腐烂的货物填补进去,然后放出风声说农民寄存的货物不久即将腐烂,哄骗农民杀价求售,最后农民把货物贱价卖给他们,结果他们在转手之间获得暴利。

当然,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些行为激起了农民的愤怒,他们联合起来向芝加哥所在的伊利诺伊州议会陈情,要求将对货仓和铁路仓储的管制列入该州宪法条文之内。1871年,伊利诺伊州议会终于接受农民的要求,对存仓费和运费作硬性规定,严禁对农民的种种巧取豪夺,并设立铁路粮仓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一立法自然立即遭到货仓从业者的强烈反对,他们声称伊利诺伊州政府对货仓业和铁路业的管制“手伸太长”,构成违宪。其中叫嚣最凶的是曼纳斯格特公司。这家公司和另外四家联合起来,对抗伊利诺伊州政府的执法监督。

仓储业具有公共事业性质

于是,州政府便依法向该州法院控告,并获得胜诉。曼纳斯格特公司不服,向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上诉,仍然败诉。之后,伊利诺伊州不但加强对货仓业的管制,还成立了一个强势的铁路委员会,对铁路业加以特别管制。同时,在其他各州也出现了货运物资管制法。虽然这激起仓储业和铁路业的反对,但这些企业在各州法院均被判败诉。仓储巨头们不服,纷纷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当时先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共有8个。联邦最高法院遂将这些案子合并审理,并称为货物贮运讼案。

代表货仓业和铁路业的律师称,各州的《粮食贮运管制法》侵害了私有财产,破坏契约义务,干涉州际通商。各州检察长则以原告身份出庭。州政府認为,仓储业含有公共事业的性质,任意提高存仓费和运费,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政府有权加以管制。双方争执不休。比如,在1870年伊利诺伊州就通过一项《谷仓法》,将谷仓分为三个等级,对A级谷仓的许可和收费实行管制,一名叫作马恩的商人在芝加哥拥有一家A级谷仓,但没有按照该法取得许可证,并且收费要高于该法的规定,因此被处罚。马恩一路将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院裁定该法违反联邦宪法。当时的首席大法官莫里森·韦特主持审判。最终,法院于1876年11月18日,以7票对2票作出判决,宣布伊利诺伊州有权对粮食贮运进行管制。推而广之,各州管制法案有效。马恩等商人则吞下败果。

仓储公司一方聘请的律师提出,营业收费标准由各州政府管理,这在美国历史上闻所未闻。对此,法庭颇下了功夫,找到了一些私营商业机构收费标准由官方管制的先例:例如,俄亥俄州从1799年开始,即对水力磨坊和蒸气磨坊收费的标准一直加以管制;又如在新泽西州,各郡有权决定酒馆、客栈的收费标准;在密西西比州,酒店、客栈的收费标准也由某些郡的官方机构出面规定。

为了慎重,韦特大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曾多次向布莱德雷大法官征询意见。在布莱德雷大法官提供的资料中,有一篇是17世纪英国衡平法院院长海尔爵士用拉丁文写的法学论文,题为《论海港设备》。该论文主张港口收费标准由政府管制,这样写道:“现在码头、起重机及其他设备,与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不能仅视为纯粹的私产。当私人财产受到公共约束时,就不再仅仅是私人财产了;当财产具有公共性质影响到大众时,它就披上了一件公共利益的外衣;个人将他的财产投入具有公共利益的行业,相应地他就授予公众一种消费利益,这种利益使得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实际上的垄断破坏了契约自由

海尔大法官提出的“受公共利益约束”术语,在本案中成了价格管制的正当化事由,并为韦特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大段大段地引用。韦特大法官认为,伊利诺伊州的《谷仓法》没有违反宪法,因为上诉人马恩从事的行业是达到了一定公共程度的公共事务,各州有权实行管制。他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可以管制一个公民对别人的行为和该公民行使财产权的方式。传统上受管制的行业包括:渡运业、公共运输业、出租马车业、面包业、磨坊、码头、旅馆业,等等。管制的方面包括服务的费用、膳宿的设备以及合同的条款。直到今天,许多州的立法都涉及上面某些方面或全部,然而并没有人成功地主张这些立法违反宪法中禁止干预私人权利的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韦特大法官不厌其烦地举事实讲道理,论证诉讼所涉行业——即芝加哥谷仓业(包括升降机服务)是受到公共利益约束的行业。他在判决书中写道:“芝加哥处于西北部产粮区和五大湖区……北美东岸沿海的交通枢纽地位,经过该市,西部地区的谷物粮食再经五大湖区和铁路运往东岸沿海,直至出口……芝加哥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谷类市场……芝加哥地区的谷仓服务业关乎着重要的公众利益,该行业的收费直接影响着谷物的价格,每个谷仓管理人都应当受到公共管制,只能收取合理的费用。”可以说,该案开创了美国法院用“公共利益”来证明价格管制正当性的先河,而韦特大法官更是用了教科书般的方式,就仓储业为何具有公共属性进行了论证。

此外,法庭还讨论了价格联盟问题,来回应所谓的契约自由之辩。判决书写道:“到1874年止,芝加哥有14家谷仓从事谷仓业,它们被30个人所有,9家公司控制……每年不同的谷仓达成了价格联盟,并于每年1月份公布在所在城市的报纸上……因此,很明显,这些谷仓虽然没有政府的特别授权或豁免,没有构成法律上的垄断,但却形成了实际上的垄断。”因此,作为对手方的农民完全没有议价能力,他们的契约自由被这种实际上的垄断所破坏。因此,各州的干预实际是一种纠正,并不是对契约自由的破坏。

货物贮运讼案的判决直到今天仍然有效。自从本案判决后,凡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营业,政府都有了加以管制的正当理由,到了1937年以后,罗斯福新政后期,最高法院支持经济管制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这样一种理念成为共识: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容许经济管制的法律的存在,以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背后所代表的那些不具谈判能力、缺乏退出选择的个体的利益不受侵犯。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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