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护措施及劳动合规安排

2020-03-30 07:44陈耀军
21世纪 2020年3期
关键词:工时复产工资

陈耀军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如何做好复工复产后员工的疫情防护以及劳动合规等一系列安排是当前中小企业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截至2020年2月27日24时,北京市累计确诊病例410例。北京企业复工复产后出现了多起单位聚集性病例,其中某事业单位累计确诊11名病例,密切接触者178人。为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如外地返京人员需居家隔离14天、公共场所需佩戴口罩等。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如何做好复工复产后员工的疫情防护以及劳动合规等一系列安排是当前中小企业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疫情防护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复工复产前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以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分工,并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如制定复工复产计划表,使员工分批次有序复工,对于疫情较为严重地区的员工暂时要求不予复工。同时应核查本企业员工返工前14天曾到访过的地区,包括是否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是否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是否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要求员工返工后每日上报体温等。

做好复工复产的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防疫意识。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培训,尽量采取微信、短信、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宣传防控知识,并做相应考核,确保每名员工掌握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并且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开展新冠肺炎防治知识健康宣教。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确保防疫物资的储备,并做好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消毒工作。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为保障企业的运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准许复工复产,在复工复产前企业应做好防疫物资的储备工作,包括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应保障复工复产员工的防疫物资供应,对食堂、员工集体宿舍、电梯等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安排专人进行定期的消毒工作。

利用现代化办公服务产品采取远程办公等模式。为减少企业员工的出行频率,降低企业集中办公的密度,建议企业采取现代化远程办公形式。为鼓励企业远程办公,北京市政府加大了对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政策提出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合理利用政府服务等公共资源。为做好企业服务,各地政府相继采取线上办理模式,减少了公民的出门频率。如企业可以通过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对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向政府反映,以寻求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企业也可以利用已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针对疫情前后本企业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线上的咨询,或者寻找代理律师解决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相关平台也会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劳动合规安排问题

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劳动合规安排,会涉及到多个方面问题,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特邀副会长、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主任葛磊从劳动合同的履行、休息休假、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劳动仲裁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受疫情影响,因劳动合同履行对企业与员工不同情况的建议措施如下。

1.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建议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果确实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或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对于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员工,首先可安排休年假,对于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其次可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员工,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仍然需要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3.遇到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到提前返岗通知拒绝工作的员工,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本次防控新冠肺炎,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要求提前返岗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岗,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如果不是疫情防控需要就不能按照旷工处理,员工有权拒绝。

4.对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员工,企业可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没有规定的,也可以考虑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其次,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对于休息、休假及员工工作安排的建议措施如下。

1.如果家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家长看护的员工,根据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家长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其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发放。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员工家有未成年子女的,企业可以要求提交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配偶的在职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员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企业可要求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企业可通过申请带薪年休假、企业自己设置福利假、事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

2.受疫情影响,企业亟待恢复生产力,复工复产后对于加班问题,首先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而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其次,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我国现行工时制度一般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度,而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计算方式不同。

3.对于要求在家办公的员工,建议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临时在家办公相关制度,就考勤、工作汇报、工作成果、会议制度等进行规范。考勤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或钉钉等线上方式进行,定期采取线上会议,通过OA工作系统进行监督考核,对员工劳动成果做此评价等。

疫情期间对于工资待遇的确定及不同情形下工资发放的建议措施。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依照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员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否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双方可协商解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均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北京市规定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应先居家自我隔离14天,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期间,企业应根据员工出勤情况及企业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5.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任务不足资金紧张,未能足额支付工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1)如只是目前资金紧张企业可以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待经济好转后将剩余工资补足。(2)如是生产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可跟员工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降薪。(3)缩短工时:企业可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合理确定所需工时,企业可以按工时计薪方式支付工资。(4)轮岗轮休:企业可安排人员轮流上班、轮流休假,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福利假,之后可安排调休以后月份的公休假日。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如续签则事后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关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及程序中止问题,防止超过法定期限。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行使相关请求权的,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依据,必要时依法向劳动仲裁提交,防止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因疫情影响,复工防疫物资准备不足时,复工前要主动寻求当地政府理解和支持,尽快获得复工批准,动员各方资源与力量,提前完成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医用酒精、手持测温仪等防疫物资的采购准备。不仅如此,最重要的是科学复工,不过度防控,防疫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要立标准、建流程、清单化、严执行。此外,企业应依据疫情影响程度及内外环境变化状况,洞察商机,对企业原有经营目标与计划进行调整,迅速制定疫后的挑战性目标,为企业走出疫情困境,指明方向,激活人才,还要在价值分配与激励机制的创新上去激活人才,尤其是在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加大长期激励和非物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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