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arbon Brie(f碳简报)的分析报告显示,在新冠病毒疫情蔓延期间,我国的停工和工业产出的萎靡,使得国内碳排放量减少了至少四分之一。随着各项社会活动和工业生产的停滞,能源需求量不断下降,温室气体的排放也随之大幅减少。但是,短暂的排放量下降并非常态。随着国内疫情的好转,各项生产作业已开始逐渐恢复,若不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环境污染问题,将会阻碍我国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2017年12月,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下称为《准则》),在“重要事项”中进一步规范了有关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排污信息、环境监测等六部分。2018年4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年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到2020年底将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山西作为一个以煤炭资源为主的能源生产大省,其煤炭集团所造成的污染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本文的研究可为2020年山西省环境信息披露的体系建设奠定重要基础,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来源广泛,可以从以下三个视角进行分析。
第一,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在决策有用观下,有学者认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目的在于为预期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然而随着决策有用观逐渐被受托责任观所取代,Gray(2001)等人认为企业环境会计的目标也应该是受托责任,企业有义务公开环境信息,以促使管理者履行受托责任,减少代理成本。李建发等(2002)则表明,从我国目前的披露制度来看,缺乏对有关于环境方面受托责任的关注。
第二,合法性理论。自Parson(1960)提出“组织合法性”以来,信息披露在组织合法性管理中日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组织合法性”将合法性看作是企业价值与社会制度之间的一致性,一旦企业的发展偏离合法性轨道,便会遭受外部给予的巨大压力。为了应对合法性压力,沈洪涛等(2014)发现一些环境表现差的企业,会试图通过选择性披露环境信息以满足合法性要求。
第三,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表明企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平衡,而环境信息披露是与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并实现平衡诉求的途径之一。
山西作为产煤大省,拥有超过全国20%的煤炭储量,五大煤炭集团均入围2019年中国煤炭企业50强。其中,潞安环能、大同煤业、西山煤电、山西焦化及阳泉煤业以煤炭开采和销售业务为主,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太化股份与蓝焰控股的主营业务分别为贵金属加工和煤矿瓦斯治理;南风化工、阳煤化工及漳泽电力的主要业务隶属于煤炭的四大下游行业,对环境的影响较小。考虑到资料的可获得性,本文以山西省五大煤炭集团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究五大煤炭集团2015年至2019年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本文的信息数据主要通过手工搜集巨潮资讯网中上市公司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获得,部分环保荣誉等信息来自于各集团的公开网站。在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方法方面,Clarkson等(2008)根据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将环境信息分为硬披露项目和软披露项目。其中,硬披露项目侧重于环境信息的客观披露,以易验证和可观测的信息为主;软披露项目是对环境信息的主观披露。我国学者舒利敏(2014)和吴红军(2014)均参考Clarkson等(2008)的评价体系,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结合Clarkson等(2008)和舒利敏(2014)的信息评价体系,根据国内政策对某些项目进行删减后展开相关研究。
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如表1所示,环境信息披露年度趋势如图1所示。表1中硬披露项目共有四大类,包括治理结构和管理系统、可靠性、环境绩效指标和环境支出;软披露项目共有三大类,包括愿景和战略性声明、环境现状和自发环保行为。披露率=披露数/(当年某集团所有样本公司数*该项信息最高得分),披露数等于当年某集团所有样本公司该项内容得分之和;表1中各集团包含其对应的上市公司,每个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指标值域均为[0,6],此外,其余各指标的值域均为[0,1]。
图1 环境信息披露年度趋势图
表1 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2015年至2019年间,潞安、焦煤、同煤、阳煤集团的合计披露率总体呈上升趋势,晋煤集团的合计披露率呈下降趋势且整体水平较差,保持在13%以下。潞安集团的披露率最高,保持在24%以上;焦煤集团从10.95%上升至20%,涨幅最大。然而,评分结果显示除潞安集团外,其余四个煤炭集团的披露率均低于20%。对比2008年采掘业的平均披露水平21.73%(舒利敏,2014),加之2008年以来证监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的增强,可以看出山西省煤炭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远低于行业整体水平。
样本公司环境信息的硬披露情况如图2所示。总体趋势看,潞安、焦煤、同煤、晋煤集团的硬披露率均呈平稳态势,而阳煤的硬披露率上涨超出50%。此外,潞安集团的硬披露率最高,保持在17%以上;晋煤硬披露率的整体水平最低。
图2 环境信息硬披露情况
样本公司环境信息的软披露情况如图3所示。自2015年至2019年,潞安、焦煤、同煤、阳煤集团的软披露率呈上升态势,而晋煤集团的软披露率下降了约7%。此外,潞安集团的软披露最高,保持在35%以上;焦煤集团软披露水平涨幅最大,高达28.57%。
图3 环境信息软披露情况
1.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分析
自2015年起,无论是总体披露水平还是硬披露率和软披露率,潞安集团一直是五大煤炭集团中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最高的。可能原因是:2010年,潞安环能成功纳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样本公司,需要强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信息的披露受到上交所的严格管制。因此,在样本期间内潞安环能的总体披露水平较高。此外,2016年潞安环能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环境信息的披露更加详细。
但是,蓝焰控股是样本公司中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最低的,环境绩效方面只披露了废油水等废物的排放量,并未公开温室气体、用水效率的指标。通过查阅年报,本文发现:蓝焰控股的经营范围以瓦斯治理及煤层气勘查为主,拥有全新的煤层气开发体系和管网、压缩相结合的输配体系,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因此,笔者推测蓝焰控股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低是生产工艺和经验业务范围使然。
2.异常趋势分析
同煤、阳煤和焦煤集团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2017年均有显著提升。可能的原因是:2017年《准则》的修订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强制披露排污信息等,并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参照证监会的要求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相较于2016年的修订稿,此次修订详细规定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六大要求。因此,出于合法性动机,这三个集团环境信息披露率在2017年得到了显著的增长。
但是,在2017年潞安和晋煤集团的环境披露水平却出现了下降的情况。潞安集团方面,主要是潞安环能在2017年没有定量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环境指标,且未披露能源使用情况,因此评分下降。晋煤集团方面,由于2014年及2015年连续亏损,为避免被ST,太原煤气化于2016年底进行资产重组,更名为蓝焰控股,并且做出了远高于历史净利润的业绩承诺。2017年及2018年蓝焰控股分别以100.32%和104.33%的完成率实现了业绩的精准达标。究其原因,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关联交易的大幅上涨,这表明蓝焰控股存在较大的业绩压力,因此,笔者推测在业绩压力下,蓝焰控股在环境治理方面“分身乏术”。
3.项目内容分析
在硬披露项目中,除强制披露项目以外,样本公司倾向于对环境管理部门及岗位设置、环境绩效的政府奖励等内容进行披露,其主要原因是此类信息均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对集团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形成良好的印象。但是,样本公司回避公开温室气体具体的排放情况,笔者认为,山西省作为华北地区的能源大省,其碳排放总量处于中高等水平,却并未与北京开展跨区域的碳排放交易(自2013年北京碳排放交易中心成立以来,河北和内蒙古分别与北京联合开展了跨区域的碳排放交易)。因此,在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披露方面缺少政府监管及政策的约束,企业披露的积极性较低。
在硬披露项目中的土地资源和生态治理方面,样本公司主要披露了一些有关于植树造林的文字性描述,并没有定量指标的披露。究其原因,该类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益难以衡量,缺乏评价体系。在自发性环保和参与环境组织等的环境改善活动方面,样本公司较少披露,说明样本公司自发性参与环保和倡议活动的积极性并不高。此外,样本公司均未对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制度制定及披露过程的内容进行公开,这说明利益相关者更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对社会责任关注较少。
对比可知,样本公司的软披露率高于硬披露率。由此可以看出,样本公司偏向于披露一些重复率高、易模仿的定性信息。此类信息不需要企业做实质性的环境改善便可以向外界传递较好的环境治理信息。
另外,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样本公司更关注安全生产信息的披露。这是因为采矿属于高危行业,易发安全事故,且一旦爆发便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相比而言,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较小,社会关注度较低。
本文研究发现,2015年至2019年间山西省五大煤炭集团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整体水平较差。多数煤炭集团为了呼应2017年证监会《准则》的要求,硬披露率和软披露率在该年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其中,软披露项目的水平远高于硬披露项目,表明企业倾向于披露某些重复率高、易模仿的定性信息,比如公司环境政策及行为守则、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等信息,以期满足合法性的要求。此外,企业回避披露环境绩效的定量指标。究其原因:从宏观上来看,是利益相关者更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而非社会责任的践行;从微观上来看,硬披露水平较低是相关活动的环境效益缺乏可实施的计量体系,难以定量分析所造成的。通过对各集团5年内环境项目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煤炭集团在环境管理方面已经得到了改善,但在环境绩效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环境绩效指标的披露内容。建议环境绩效指标不仅要以绝对数披露,更要有相对数的披露,将相关的定量数据与行业及排放标准进行比较。这不仅可以为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量化的参考,还能够使得利益相关者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环境表现,提高信息的可理解性,并作出理性的决策。
第二,适时引入环境审计制度。建议政府应提倡民间审计组织、行业组织对相关环境信息进行鉴证,监督企业信息披露的过程,提高信息的可靠性。目前,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已引入我国,在进一步规范鉴证过程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环境信息的鉴证能够提高相关内容的可信度。
第三,加强证监会和环保部的协同配合。建议双方共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等建设,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形成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链条,实现环境政策体系的一致性。针对某些上市公司在披露中“打太极”的消极态度,证监会应加强与环保部的合作,弥补制度空白。
第四,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环保意识。建议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改善活动,重视员工的环保培训,建立与环境绩效相关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进而建立个人环境绩效的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