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对高校投入的财政资金越来越大,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导致高校内审业务的数量和难度成倍增长。虽然高校内审部门审计力量已在不断优化,但由于人员编制少和专业结构受限等原因,在审计实践中仍遇瓶颈,内审业务外包是解决繁杂的内审业务的重要途径。笔者以粤港澳大湾区DG高校PI制模式下在内审业务外包的案例分析,探索改进内审业务外包的新路径。
PI是“Principal Investigator”英文首字母的缩写。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对PI的定义为“由受让人指定、委托方同意的负责项目科学技术方向的个体”;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将其解释为“由申请机构认定的有一定权力和责任指导基金所支持的项目或计划的个体”。国内对PI制的理解通常为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制等。其实,PI制就是以项目负责人为核心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配置,来实现有限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国内部分科研机构或高校通过试行PI制取得了成效,得到了政府部门和业内专家的认可。比如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借鉴国外PI制,让科研人员拥有研究自主权,给予PI一定的权限,减少行政人员干预,实现PI对人力、物力、财力等的科研资源的管理,减少项目的中间环节和不必要的资源损耗,发挥团队力量和制度优势进行科研攻关,短短5年间便在《Science》《Nature》《Cell》等杂志上发表了16篇高水平研究文章,在科研领域取得重要成就。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最早提出内审业务外包的,认为内审属于不可避免成本,又不能增加价值,所以积极推动企业将内审业务外包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内审业务外包主要有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方式。PI制下内审部分业务外包,相对于传统项目制下内审部分业务外包,有三个比较优势。
1.有利于高校内审全过程监督
项目制下内审业务外包是内审机构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将审计项目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通常没有明确各审计人员的分工,较少监督审计过程,只对审计结果进行简单复核,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社会审计机构难以灵活调整审计策略。而PI制下的内审业务外包要求项目负责人几乎全职在高校工作,明确了各PI的工作职责,使得PI投入到项目的组织、协调、统筹和控制当中;使PI在一段时间内独立完成内审工作,明确了审计目标和风险承担方式;高校内审机构可以随时了解审计情况,询问审计进度,全方位监督、管理审计全过程,面对突发情况时,PI可以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调整方案。
2.适合高校内审工作的严谨性和保密性
项目制下的内审业务外包,社会审计机构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料,采用询问和观察等程序确定审计重点,但高校对审计报告的严谨性和保密性要求较高,被审计机构通常难以向社会机构提供完整的资料,难免影响审计质量。PI制下的内审业务外包,在PI就职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更好了解高校内部的运作机制,提出恰当的审计建议,提高审计质量。
3.有利于深入研究高校实际问题
项目制下的内审业务外包通常直接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开展审计,由于存在行政干预等因素,难以对存在的财务问题进行深层次地挖掘。而PI制下内审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干预,提高了PI的主观能动性,对高校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职业判断,对财务问题进行更深层次地挖掘,从而提高高校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
DG高校是粤港澳大湾区某地公立普通本科高校,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办学经费不断增长。随着DG高校建设目标的逐步实现,内审涉及的领域和资金量不断增加,然而审计实践中存在审计人手不足、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审计问题揭露不够深入不够充分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DG高校开始对PI制下内审部分业务外包进行探索。
PI制下内审业务外包模式的实践是DG高校采购社会审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由社会审计机构派出审计人员作为PI全职在高校从事内审工作,待遇薪酬等参照高校人员执行。PI制的项目负责人在全权负责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组织审计的全过程,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审计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DG高校是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先在采购与招标网上登载采购公告,由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失败;DG高校调整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和磋商,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
首先由DG高校内审人员讨论PI制下的内审外包业务方案,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提交高校管理层开会讨论做出决策。再由采购部门根据内审人员的方案对社会审计的专业技术要求、职业道德要求等制定评分标准。接下来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评审和磋商;同时内审人员对PI进行面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专业程度等情况,选出合适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合同完成采购。最后分别与3家不同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采购合同,接收4名全职PI入驻。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内审业务外包流程
DG高校实施PI制内审业务外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年内PI对DG高校前三年的某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审计,对DG高校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累计审计资金近十亿元,提出易操作的审计建议数十条,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十余项,审减金额近百万元,建立健全六项财务管理制度等。
由于大部分社会审计机构较少接触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业务,高校在业务外包的招标过程中,很难掌握社会审计机构的情况。近几年才慢慢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内审业务外包,规模、人才、层次、质量上依然处于弱势,满足招标文件中专业技术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较少,导致不能正常采购招标。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与高校内部人员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有潜在的风险。由于各种因素,初步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也存在未能与高校达成合作的可能。
PI之前主要从事外部审计,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相关行业的会计准则规定下开展审计工作,有一套固定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有着通用的格式。而地方高校往往都各有特点,PI由于不熟悉地方高校的运营模式、规章制度等情况,容易在开展内审工作初期出现进度较慢、了解不够全面,难以制定出针对性强和操作性好的审计方案,在开展内审工作时,容易遗漏部分未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所产生的风险,审计目标和审计质量会有所偏离,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不符合地方高校的实际情况。
如果PI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难以发现地方高校存在的问题,也就不能为地方高校提供合理的建议。由于合作时间较长,专业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往往不太愿意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高校开展内审工作,社会审计机构所派遣的审计人员可能是经验不足的审计人员,专业能力达不到要求,会直接影响审计的效果。
PI作为主导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在地方高校从事审计工作的时间较长,工作责任心要求较高,但是PI毕竟不是地方高校的内审人员,难以真正从地方高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未必具备端正良好的工作态度。同时,内审机构事务繁忙,对PI的工作过程监督不够到位,难以确保PI在工作中是否采取了全面合适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陈述的问题以及结论的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进行全面复核。
在PI的合同期结束后(PI临时离职也可能存在)工作的交接是否顺畅也十分重要。在服务期过后,PI就应当把所有工作资料交接给内审人员或给下一个PI,如果没有进行很好地沟通或交接时有所疏忽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在PI制下内审外包采购过程中,严格控制招标过程,遴选最合适的社会审计机构。加大宣传,激励社会审计机构参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审业务外包服务。在评审环节,应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非校内人员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商务情况进行评议,由专业评审人员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技术情况进行评议;在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时,选出可替补的社会审计机构及拟投入PI,使得中标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委派的PI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后续内审工作的有序开展。
地方高校应重视对PI全面的审前培训,包括熟悉内部的相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审计准则和审计流程、审计文书的规范性、地方高校内部的具体实际情况、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定期组织专业的技能培训,重视实践能力和技能,通过不断学习和反思来提升专业修养,适应审计工作的新需要。
地方高校可以与素质高、能力强、口碑好、具有发展前景且愿意承接内审业务外包的社会审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共同培养审计人才。部分高校设立审计专业的,可以选拔优秀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参与外包审计项目,协助完成审计工作,学习并积累经验;毕业后前往与高校合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工作,以后再以PI的身份参与内审业务外包,可以提出更实用和可操作的审计建议。
地方高校应当健全PI全过程监管制度,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激励,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并加强对PI的认识引导,确保PI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密规定和校规校纪。高校应根据审计工作的数量及难易程度,结合审计报告的质量成果,运用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方法,以类似绩效工资的方式提高PI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工作表现突出的PI,根据情况承诺以聘用的方式引入地方高校内审部门等激励措施,提高PI对高校的归属感,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培养PI尽职尽责的工作习惯,提高PI的责任心,在服务期后把所有工作资料整理好,做好书面或电子的文档交接清单,重要的审计事项重点标注,对于没有做完的项目,把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以便于新的PI接手。内审部门应当对PI的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在新的PI尚未到位时负担起衔接责任,以减少PI离开后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