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小壮 王林强
摘 要: “约定自开”商埠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埠类型,本身既有“自开”的因素,又有“约定”的成分,似乎是一个矛盾综合体,史学界对其属于何种开埠方式,历来争议不断。开埠方式的判定应遵循条约规定与开埠实践相结合的双重标准,由于不平等条约并未明确规定中外在“约定自开”商埠的权利与义务,开埠实践中的主权归属就成为判断其开埠方式的主要依据,可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归属、关税主导权、租界问题三方面入手进行全面考量。安东作为该类商埠的典型代表,是中美商约谈判相互妥协的产物,依照上述标准可判定其开埠方式为“自开”。这为其他“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判定提供了合理模式,即开埠实践中的主权归属模式。对“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进行考析,可从侧面反映出该类商埠的殖民程度。
关键词: 晚清;“约定自开”商埠;开埠方式;安东
“约定自开”商埠是指在中外不平等条约中明确规定由中国政府自行开埠通商的口岸,主要包括两大基础条件:一是“约定”,开埠通商事宜载入商约;二是“自开”,商约中明确规定由中国政府自行开埠通商。1903年,中美签订《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规定“中国政府应允……将盛京省之奉天府又盛京省之安东县二处地方,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① 同年,中日签订《通商行船续约》,规定“中国政府应允……将盛京省之奉天府又盛京省之大东沟二处地方,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② 1905年,中日再次签订《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规定“中国政府应允……中国自行开埠通商:奉天省内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省内之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黑龙江省内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③
上述条约与以往清政府和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所不同,以往不平等条约中除体现开放通商口岸的被迫性外,还明确了列强在通商口岸享有的诸如行政、司法、租界等特权;而对于東北地区“约定自开”的18处商埠而言,在条约中均未明确规定双方之权益,只是说明各通商地订定外国人公共居住事宜并一切章程,将来与美国、日本等涉及国政府会同商定,这就为开埠实践中中外利权的博弈拉开了帷幕。
由于“约定自开”商埠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史学界对其开埠方式各执一词。本文在梳理学界同仁相关观点的基础上,试图从开埠方式的判断标准入手,以该类商埠的代表——安东(今丹东)为典型案例,探索“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判定模式,祈望方家指正。
一、史学界对“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争议
“约定自开”商埠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埠类型,是“约定”与“自开”的矛盾统一体,其开埠方式的界定在学术界难免各执一词,未能形成统一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约开”商埠论,二是“自开”商埠论。
(一)“约开”商埠论
有的学者认为“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为“约开”,以王革生、陈诗启先生为代表。王革生在《清代东北商埠》一文中,强调“订约被迫开商埠早为营口,后为三省的商埠”,王革生:《清代东北商埠》,《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1期,第116页。 其中的“三省的商埠”指的就是东北地区在晚清“约定自开”的18处商埠,王革生将它们归类为在不平等条约中被迫开放的商埠,即“约开”商埠;陈诗启在《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一书中,对中国晚清的商埠进行了统计、归类,其中将东北地区的“约定自开”商埠全部划归为“约开”商埠。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59-462页。 另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孔庆泰编选的《1921年前中国已开商埠》中的“自开商埠年月表”,并未将东北18处商埠列入其中。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921年前中国已开商埠》,《民国档案》,1984年第2期,第54-56页。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中的“商埠表”,将东北18处商埠归入“约开”商埠行列。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5-46页。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约开”商埠是根据条约或协定强迫而非中国主动开放的口岸,强调条约规定与被迫性。事实上,“约定自开”商埠是清政府与列强在遏制沙俄独霸中国东北地区的基本共识基础上,出于各自国家利益考虑,在商约谈判中相互妥协的特殊产物。就美、日为代表的列强而言,三国干涉还辽之后,沙俄在中国东北地区大量驻兵,大有独霸之势,在“刻下时局紧要”的情况下,列强要求开放东北,一方面有利于本国在华利益的扩大化,另一方面亦可防止“东三省为他国一国独占”而使其在华利益受损,并“藉此牵制俄人延缓交还东三省之阴谋”。《吕海寰、伍廷芳致外部美使索开盛京口岸坚请入约电》,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七○,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6页。
就清政府而言,日俄战争之前,沙俄一直是中国东北地区列强角逐场上的主角,三国干涉还辽成功后,其更视整个东北地区为囊中之物,这使得清政府高层均产生了“中国不亡于八国之环攻,而亡于一俄之作俑”的担忧。《张之洞电枢垣》(一九○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杨儒庚辛存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51页。 在依靠一己之力无法拒俄的情况下,与其“为俄独占其利,受无穷之害”,不如开放东北“藉各国通商,以为牵制之策”,如此一来“不独目前可以拒俄”,而且“从此可免俄国侵吞满洲之患”。《刘坤一、张之洞电枢垣》(一九○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杨儒庚辛存稿》,第253页。 所谓“令其不生心瓜分,即足令俄人怯于众势不敢逞志”,而且“尤能以众势而绝患于未然”。《王之春电枢垣》(一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杨儒庚辛存稿》,第263页。 另一方面,在东北地区的丰富物产“中国资本、人材断难兴办”的情况下,通过“与各国约明,将沿边、沿海等处作为通商公地,永远不准侵占”,《许应骙电枢垣》(一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杨儒庚辛存稿》,第264页。 还可以“恃各国牵制……力驳满洲不允他国均沾矿路工商利益之条”,并能免除“地利坐弃”,“于中国兴利亦大有益”。《张之洞电枢垣》(一九○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杨儒庚辛存稿》,第251页。
自1902年始,中美、中日就东北开埠问题展开博弈,最终在美日“坚请入约”《吕海寰、伍廷芳致外部美使索开盛京口岸坚请入约电》,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七○,第2716页。与清政府要求“自开”的矛盾中达成妥协。可见,在“约定自开”商埠的谈判及开埠过程中,既有清政府为自身发展与制衡需要而主动开放的意愿,又有列强胁迫下被迫“入约”以扩大在华权益的成分,与“约开”商埠的逼迫开放显然不同,因此持“约开”商埠论学者的判断显得过于笼统。
(二)“自开”商埠论
有的学者认为,“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为“自开”,以彭雨新、杨天宏、徐柳凡诸先生为代表。彭雨新在《论清末自开商埠的积极意义》一文中率先将晚清东北“约定自开”的18处商埠归为“自开”商埠,认为此乃“东北从来未有的大开放”,但并未阐释归类原因。彭雨新:《论清末自开商埠的积极意义》,章开沅主编:《对外经济关系与中国近代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1页。 杨天宏极力赞同彭雨新的观点,并在《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研究》一书中对归类原因进行了简单说明,认为开放东北并非被动接受,而且商埠的警政、商务管理等一切行政权都掌握在中国政府委任的官员手里,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日、俄对东北地区的侵略。杨天宏:《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16页。 徐柳凡在《清末民初自开商埠探析》一文中也阐释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清末的“约定自开”商埠与条约商埠并不是一回事,它在很大程度上保有自开商埠“主权自属”的特征。徐柳凡:《清末民初自开商埠探析》,《南开学报》,1996年第5期,第22页。
持此观点的学者首先强调“约定自开”商埠并非完全由列强强迫开放,其中蕴含着诸多清政府主动开埠的意味;然后以开埠实践中行政权等部分主权的归属为主要依据,判定晚清东北“约定自开”的18处商埠为“自开”商埠。这一判断路径是正确的,因为作为“约定”与“自开”的矛盾统一体,“约定自开”商埠在开埠实践中必然要面临中外势力诸多方面的较量,在不平等条约中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尚不明晰的情况下,主权归属必然成为它们更倾向于何种开埠方式的决定性因素。但上述学者的阐释过于简单,片面强调商埠行政权,并未对开埠后的具体实践做出专门、全面的考量,这显然是不充分的,因为商埠主权不仅包括行政权,还涵盖司法权、关税权及租界主导权等内容。
总之,上述两种观点固然各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因此有必要在充分吸收上述研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对“约定自开”商埠开埠方式的判定标准做出具体论述与阐释。
二、“约定自开”商埠开埠方式之判断标准
(一)开埠方式判断需遵循条约规定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双重标准
近代中国的商埠有两种类型:一是“约开”商埠,二是“自开”商埠,其分类依据应是条约规定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双重标准。
就“约开”商埠而言,在不平等条约中既规定了强迫开放的通商口岸,也明确了列强所享有的各项特权,并在开埠实践中得以切实践行。由于列强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足以保证其在通商口岸切实享有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各项特权,使其不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换句话说,在清政府与列强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条约规定即意味着切实履行,因此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只强调条约规定标准,而未注重开埠实践标准,但这并不能否定开埠方式的判定应遵循双重标准的事实。
就“自开”商埠而言,正如漆树芬所言,是“由我国单独意思所开的”。漆树芬:《经济侵略下之中国》,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25页。 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清政府主动开放通商口岸,是“中国为表示友好而开埠,不是用条约强迫开的”;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研究室编译:《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04页。 二是在开埠实践中能够切实履行开埠章程之规定,且在中外博弈中能够处于主导地位。可见,“自开”商埠也强调章程规定与开埠实践的双重标准。
(二)“约定自开”商埠开埠方式之判断标准
作为一个矛盾综合体,“约定自开”商埠也有自开、约开之别,
岑学吕编:《三水梁燕孙(士诒)先生年谱》(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五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第164页。 其开埠方式的判断也必须遵循条约规定与开埠实践的双重标准。从“约定自开”商埠所依据的不平等条约可以看出,其中仅规定了开埠之地方,而具体事宜由中外商议,双方权利与义务尚不明晰,在此种情况下,开埠实践就成为判定其为何种开埠方式的主要依据,事实上就是看哪一方能够掌握开埠实践的主导权,剖析开来,主要有以下三条标准。
第一条标准:行政权与司法权归属,是判断“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紧要关键”,《瑞堂将军阁下密复者本月二十五日接准》(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起决定性作用。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商埠主权的核心内容,其掌握在何方之手,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约定自开”商埠的开埠方式。在“约开”商埠,行政权“为约章所缚束”,行政权与司法权尽失,“不能完全行于其地”。
岑学吕编:《三水梁燕孙(士诒)先生年谱》(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五辑,第164页。 具体表现为中外“分国立局”,《总署咨行自开商埠办法》,《申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1898年7月31日),第2版。 且互不统属,中国行政机构无权干涉外国人的事务;外国人享有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机关也无权审理涉外诉讼。
“自开”商埠“自当以握定主权为宗旨”,以“保治理之权”。《瑞堂將军阁下密复者本月二十五日接准》(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虽准许外国人居住、贸易,但行政权与司法权“仍存未分”,《总署咨行自开商埠办法》,《申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1898年7月31日),第2版。 中外居民“同受支配”,
岑学吕编:《三水梁燕孙(士诒)先生年谱》(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五辑,第165页。 具体表现为于商埠“统设一局”,管理中外“征收房捐、管理街道一切事宜”,《总署咨行自开商埠办法》,《申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1898年7月 31日),第2版。 紧握行政权。同时,设立会讯公所,无论华洋商民诉讼案件均由其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公平公正审判。可见,判断“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到底属于“约开”还是“自开”,就要看在开埠实践中,中国的行政与司法体系能否掌控整个商埠的中外事务,如若能,即为“自开”,否则为“约开”。
第二条标准:关税主导权归属,是判断“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重要依据。关税主导权是商埠主权的重要内容,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约定自开”商埠的开埠方式。“约开”商埠的关税主导权掌控在列强手中,由于在不平等条约中已明确规定所有税目、税率及征收办法,开埠实践中的关税征收只需“限于约章规定之内”
岑学吕编:《三水梁燕孙(士诒)先生年谱》(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五辑,第164页。即可,中国失去关税主导权。
“自开”商埠则“课税可照内地办法,一体征收”,
岑学吕编:《三水梁燕孙(士诒)先生年谱》(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五辑,第165页。 同时在不同情况下可做出相应调整,关税及相关事宜由中国主导。因此,从关税的角度判断“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就转化为何方掌握主导权的问题,清政府掌握,即为“自开”;列强掌握,则为“约开”。
第三条标准:租界问题,是判断“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辅助性依据。“开埠事固以划定租界为第一要义”,
《谨将四月十九日第一次与日本冈部领事高山军政官会议开埠事宜问答节略开呈》(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租界问题是影响“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重要因素。“约开”商埠强制“全行开放,任使外人杂居”,
《谨将四月十九日第一次与日本冈部领事高山军政官会议开埠事宜问答节略开呈》(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这在不平等条约中已明确规定;“自开”商埠则要求设定公共租界,以利用列强间的利益冲突形成制衡,而且要求“各国不立专界”,
《瑞堂将军阁下密复者本月二十五日接准》(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以防“国中之国”局面的形成。因此,“约定自开”商埠若是全行开放,其开埠方式符合“约开”的特征;若是设立公共租界而非划定专界,则其开埠方式倾向于“自开”。
上述三条标准虽相互独立,但逻辑关系紧密,地位也不相同。第一条是决定性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约定自开”商埠的开埠形式。第二条和第三条是辅助性的,对“约定自开”商埠的开埠形式有较大影响。事实上,第一条与第二条、第三条标准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即商埠行政权与司法权归属决定关税主导权及租界划定,后者对前者又有巩固作用。
三、“约定自开”商埠的典型代表——安东开埠方式考析
安东作为晚清时期最早一批的“约定自开”商埠,在1931年东三省全部沦陷之前,其城市发展对开埠通商依赖性极强,是该类商埠的集中代表。因此,本文以安东为典型案例,依据前文设定之标准,通过梳理其在开埠实践中各方面主权的中外博弈,对其开埠方式做出判定,以期探索出“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的判断路径。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归属的博弈:以第一条标准为依据
日本在日俄战争中战胜俄国后,成为威胁中国东北地区安全的主要力量,俄国势力则被迫退缩至该区域的北部地区。政治格局由于“时迁事异,前后情形迥有不同”,
《安东商埠局为呈请事窃职道等奉恭》(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使得安东开埠时间迟滞至1906年,相关事宜的谈判也必须考虑日本因素,俄国则基本退出,安东的开埠实践事实上已经转变为中、日、美三国的角逐。日本和美国出于维护各自国家利益而进行的争斗,恰恰对中国清政府开埠安东后商埠权益的掌控是有利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衡”策略的成功。
关于安东开埠实践中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归属问题,中日双方根据条约规定进行了数次谈判,但双方均各执一词,最终也未形成统一意见。正如袁世凯所言:“职道等于四月间来至安东开埠,与日本领事数次谈判,未有准定办法。”
《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袁为咨明事》(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面对日本日益嚣张之势,美国为防止自身在华权益受损,转而支持中国,这就为清政府争夺商埠主权提供了有利条件。中日双方相持不下,又有美国的有限度支持,清政府随即颁布《拟定奉天府、安东县、大东沟开埠统章》,作为“所开各埠之标准”,并在实践中“一律自应照办”。《谨将与日领事第二次会议安东开埠问答节略开呈》(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在行政权方面,以东边道作为监督,中国自行设置相应管理机构处理商埠内之行政事务。自设工部局、巡捕房,办理“所有卫生、清道、防疫及地方一切保安各事宜”,要求商埠内所有居民必须遵守工部局及巡捕房之章程,而且各国商民“与居住各该处之华民无异”。《拟定奉天府、安东县、大东沟开埠统章》(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对于清政府拥有商埠警察权,日本一直持坚决反对态度,并断言“美国领事亦不愿承认”,而且阻止中国在新市场派驻巡警,美其名曰这是其秉承和平宗旨的需要,而且能帮助中国防御外侮和抓住“一切自强之机”。《谨将与日领事第二次会议安东开埠问答节略开呈》(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遼宁省档案馆藏。清政府当然明白日本的伎俩,也十分清楚“若此刻不设,彼将以为默许,将来难以再设”,于是积极与美国商议,在得到其默许后“径派警兵前往”,《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袁为咨明事》(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牢牢抓住了商埠的警察权。
在司法权方面,清政府于安东设立司法专局——会审公廨,该局由中国司法委员组成,依照中国律令审理“埠内华洋零星杂案”,诸如打架斗殴、偷窃以及违反商埠章程等一切较小案件;至于大案要案,无论涉及华洋,均“仍归地方官裁判”。《拟定奉天府、安东县、大东沟开埠统章》(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在美国的支持下,中国的司法体系在商埠区已然形成,日本虽多次掣肘,但都无法改变既定之局面,清政府掌握着安东商埠的司法权。
可见,由中国自设的工部局、会审公廨及巡捕房,权责分明,办法得当,而且明确“外国军队人等不得在划定公共商埠界內干预开埠通商之事”,《拟定奉天府、安东县、大东沟开埠统章》(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这些“足保治理之权”。《瑞堂将军阁下密复者本月二十五日接准》(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清政府掌握了安东商埠的行政与司法的主动权,按照第一条标准,安东商埠已具备“自开”的内核。
(二)关税主导权的争夺:以第二条标准为依据
中日双方在关税主权方面的争夺,以是否设立海关可分为两个阶段。其一,从1906年至1907年,为安东开埠但海关未设阶段。日本紧紧抓住这一漏洞大做文章,以海关未设,无从报税为由,函令日本商民进出口货物“除按照条约所定海关税章纳税外,其余按约一概豁免”。《北洋大臣袁世凯为与日本公使商定日商缴纳出口货税办法并拟早派税司开辟事给盛京将军赵尔巽咨文》,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五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未等中方东边税务局答复,日本三井洋行即付诸实际行动,欲免税装载出口豆饼19 620片、蚕茧若干。面对此种情形,清政府自然深知其中利害,认为无税出口不仅“国课有亏”,而且“于华商贸易亦大受排挤”,《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袁为咨明事》(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因此东边税务局坚决抵制,并制定出通融办法,即“先将出口货物记账,俟税司东来再行照章补税”,方准放行。日本领事冈部以北京林公使来电进行施压,谓“已与外务部商明,于未设海关以前,可以毋庸上税”。《谨将九月二十四日与日本冈部领事辩论日商应完东边海口税问答开呈宪鉴》,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五九),第7页。 东边税务局则以“并未接到上宪来电,即使有,外务部亦系未知此地情形,我局自有陈说,不能照办”加以反驳,并阐明在海关设立之前,东边税务局与各省常关性质相同,均是“照户部则例抽收海口进出口税”,发挥海关之职能。《北洋大臣袁世凯为与日本公使商定日商缴纳出口货税办法并拟早派税司开辟事给盛京将军赵尔巽咨文》,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五九),第20页。 最后,日本商人片冈龙吉不得不“如数完纳前项税款”,这不仅使得“华洋两商得均平之势”,而且“税款亦不至受损”。《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袁为咨明事》(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更重要的是,在海关未设之时,中方掌握了关税的主动权,在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同时,保障了安东进出口贸易于正常轨道运行。
其二,1907年以后,为海关设立阶段。1907年安东海关设立后,在不设常关的前提下,以美国人巴伦为税务司的安东关掌管轮船所载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而民船所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仍归东边税务局征收。此时,日本不能再利用“海关未设”的借口,开始沿用日俄战争时期以“军用”为名的胁迫模式,进出口货物不纳各项税款,以致大宗货物“皆由日商贩运”,华商则“有捐有税,实难与洋商抗衡”,这样不仅使得海关形同虚设,国家税收受损,而且华商生计“尽为洋商所夺”。《署理东边道兼办东边税务钱嵘为呈请事本年二月二十四日接奉宪札》,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五九),第93-94页。 面对日本试图免税的企图,安东海关随即制定《安东商埠各国商船出进口起卸货物完纳税章程》加以规范,并在美国支持之下,强令各国一体遵照,日本的“军用”胁迫模式被打破。华商之困境,除日商排挤外,还有东边税务局征收税额较高的原因。与营口常关相比,东边税务局多征之数“有多至两三倍者或多至一倍者”。面对此种状况,东边税务局专门派员前往营口调查常关办法,并据此核减税额,后所定捐额较前定之数“业已大减”,达到了“方纾商困”《奏办奉天财政总局为议覆事案奉宪台札饬》,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辽宁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五九),第102页。之效果。
可见,在中日关于关税主权的博弈中,面对日本无论是海关未设阶段的免税借口,还是海关设立后的“军用”胁迫,中方执政人员都据理力争,坚决抵制,尽力做到华洋一体征收,掌握着安东关税的主导权。另外,房捐、铺捐、行捐、车捐、船捐、巡捕捐、执照捐等其他税捐,同样采取“华洋各商一体遵照”的原则,由监督机构及商埠局“随时察核情形,分别抽收”。《拟定奉天府、安东县、大东沟开埠统章》(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按照第二条标准,清政府掌握着安东商埠的关税主导权,这是“自开”商埠的显著特征。
(三)租界之划定:以第三条标准为依据
对于租界问题,中国清政府历来态度鲜明,所谓“照约商定公共租界”,“不能认各国再划专界”。 《谨将与日领事第二次会议安东开埠问答节略开呈》(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在开埠安东时即按照此精神制定具体章程:划定租界“作为华洋公共通商场”,各国商民只准在界内“任便往来,照章租地,建造房宇栈房”,在公共租界之外,洋商“不准租地、赁屋、开设行栈”。《拟定奉天府、安东县、大东沟开埠统章》(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另外,关于商埠内租地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凡商埠以内各地先由地方官酌中定价收买后转租,以免彼此居奇抑勒。凡民间私相授受者,概行作废。”《拟定奉天府、安东县、大东沟开埠统章》(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日本对于上述规定置若罔闻,强买民地,自设肆场,自行划定专界,大有迫使清政府开放安东全境之势,中方为利权计,自然不能任其发展,就此与日本展开博弈。
在安东开埠之初,日本借日俄战争胜利之余热,以“军用”或“铁路用地”为名大肆强买民地,如1906年8月“强买七道沟、六道沟民地一万余亩,平地每亩给价十元,山地每亩给价七元”,同年10月又“照以上价值在安东民山强买民地一万余亩”,
《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袁为咨明事》(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其圩外之地“或已购妥而未用,或已付定金而未购妥”,《安东商埠局为呈请事窃职道等奉恭》(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并伪称此为“战时军用之地”,随即日本就将七道沟辟为新市场,修马路9条,东西大路称“番通”,南北小路称“丁目”,而且所有桥梁“皆以日本之名名之”,建盖房屋“日有增益”,《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办理北洋通商事务直隶总督部堂袁为咨明事》(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可谓“开沟筑坝、建屋修街,惨淡经营,不遗余力”,《安东商埠局为呈请事窃职道等奉恭》(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可以说日本已经把新市场视为其事实上的专界。
面对日本此种完全违背“自开”商埠精神与安东商埠既定章程的举动,中方自知虽“在我固自有理”,但“在彼实有不甘”,因此“若凭空索回万做不到”,《安东商埠局为呈请事窃职道等奉恭》(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必须采取变通之策,最大限度地挽回利权,不能“因有一个领事之抵牾,而遽变方针”,“辍我公共租界之办法”。《总办安东商埠局署理东边兵备道钱嵘谨禀》(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鉴于日本之军事实力,中方采取“最平和之辦法”《安东商埠局呈安东应办各事及筹拟办法》(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三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加以应对,在日本已辟新市场毗邻之区域,即“安东旧市街之西,日本新市场之东”,划地640余亩,《总办安东商埠局署理东边兵备道钱嵘谨禀》(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形成与日本已辟之地连为一片的整体格局,共同作为各国公用之租界。中方此种应对之策,对于以美国为首的其他国家来讲,无论是防止日本独霸安东,还是扩大本国在安权益都有好处,再加上新辟之地“前临江岸,后靠县署,地势颇高”的优越地理位置,不仅“可盖住房”,而且“于装卸货物亦甚相宜”,《总办安东商埠局署理东边兵备道钱嵘谨禀》(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因此,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美领事始终“无异言”,《总办安东商埠局署理东边兵备道钱嵘谨禀》(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六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并全力支持,日本迫于其压力,不得不接受现状。
可见,日本虽自行划定了事实上的专界,但在美国的支持下,中国清政府采取迂回之策,解除了其专界,化解了日本的“包套之计”及开放全境的企图,进而使得公共租界得以确立,保障了“自开”商埠内涵中“不立专界,商定公共租界”精神的实质履行。
综上所述,在开埠安东的具体实践中,清政府与日本在诸多方面展开了博弈,日本以强大军事实力为保障,无视开埠章程与其他国家利益,强行扩大利权;清政府则“以握定主权为宗旨”,《瑞堂将军阁下密复者本月二十五日接准》(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天省公署档案,档号:JC10-1-2099,辽宁省档案馆藏。 以变通之策与日本周旋,逐步掌握了安东商埠的行政权、司法权及关税主导权,并设立公共租界,杜绝了专界的出现,使得各类事宜均归入到“自开”商埠的精神轨道之中,根据“约定自开”商埠开埠形式的判定标准,安东商埠的开埠形式应为“自开”。
余 论
晚清中国的“约定自开”商埠,是清政府“制衡”的外交理念与列强扩大在华权益的侵略动机,在矛盾碰撞中相互妥协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埠,其开埠方式从表面看是一种矛盾的综合体,既有“自开”的因素,又有“约开”的成分,那么其究竟应属于“约开”商埠,还是“自开”商埠,必须首先确立判定标准。按照学界共识,商埠类型判定应遵循条约规定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而对于“约定自开”商埠而言,不平等条约中并未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那么条约规定标准就无法作为主要依据,开埠实践则成为判定其为何种开埠方式的主要标准。
安东作为“约定自开”商埠的典型代表,其开埠方式的判定为其他17处同类商埠提供了合理的范式,但不能依此就把它们的开埠方式与安东归为一类,必须根据各自开埠后的具体实践而定,即商埠的行政权、司法权及关税主导权等主权掌握在谁的手中,租界划定情况如何,因此同为“约定自开”商埠,它们的开埠方式很可能不尽相同。从另一个角度讲,通过考察开埠实践,对“约定自开”商埠之开埠方式进行判定,可以揭示出该商埠及其附属城市,乃至其腹地的受侵略程度,是研究列强侵华的又一视角。
责任编辑: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