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ing Moth.
2019年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州长签署了号称“史上最严”的反堕胎法案。该法案禁止任何怀孕女性堕胎,包括但不限于性侵、乱伦等非自愿情况。任何帮助女性堕胎的医生,将被指控有罪,面临最高可达99年的监禁。
该法案一出,支持“选择优先”(pro-choice)的美国公民都炸了,他们认为此法案绑架了女性身体,是开历史的倒车,将女性矮化成二等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竟然比强奸犯判的刑更重!”一位美国网友怒吼着。
其实,自从代表着保守的共和党的特朗普出任美国总统以来,美国保守州有关限制堕胎的法案就陆续出炉。仅2016年到2017年一年之内,美国有9个州通过了63条针对堕胎的限制性法规。美国官方的两性生殖权利健康政策研究所指出,仅2019年1月1日至5月15日间,全美就有42条堕胎限制令生效。
其中,阿拉巴马州、艾奥瓦州、俄亥俄州和佐治亚州更是推出了HB481法案,即“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若胎儿的心跳被设备检测到,则堕胎属于违法。通常孕期第六周已可检测出,这时大部分女性都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怀孕了。而所谓的“心跳”,其实只是一般性的肌肉跳动,与心脏器官的最终形成毫无关系。
“未出生的胎儿也是一群活生生的人,值得充分的法律认可。”签署了“心跳法案”的佐治亚州州长解释道。
2019年5月19日,特朗普本人也发表言论支持严厉的堕胎法案:“我强烈捍卫胎儿的生命权,但三种情况例外:强奸、乱伦和母亲有生命危险—罗纳德·里根采取同样立场。”此发言被解读为共和党塑造着重视家庭的形象,以吸引更多保守的选民。
纵观美国“堕胎”的法制历程,我们能发现,有关“生命优先”(pro-life)还是“选择优先”(pro-choice)的讨论已有悠久的历史。
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堕胎只是关乎道德的问题。当时美国13个殖民地普遍使用英国的法律,允许怀孕18周,即胎动开始前的堕胎。此法令一直延续到19世纪前期,而之所以不允许19周以后的堕胎,是出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
1803年,英国通过了《埃伦伯勒法》,对堕胎实施更多限制。1849年,美国有20个州将胎动前的堕胎定为“轻罪”,而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有且仅有在妇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堕胎才是合法的。
在19世纪初期到20世纪前期长达120年的时间里,全美各州纷纷推出反堕胎法案。他们的核心考虑是从妇女健康出发,因为在医疗卫生条件受限的当时,堕胎手术是高风险手术,有近1/3选择堕胎的妇女死于手术台。
而在20世紀50年代之后,美国人民对堕胎的看法发生了转变,时值妇女平权运动的高潮期。在1962年,妇女谢利·芬克因不慎服用镇静药而寻求堕胎,州检察官放话要将其逮捕,无奈之下,谢利只能前往瑞典进行堕胎手术。此事件引发了关于堕胎的新讨论:虽然胎儿有生命的潜能,但是到底应不应该在明知它有问题时,仍选择将它生下来?
在20世纪的前60年里,由于日趋严格的反堕胎法案的出台,绝望无助的妇女只能寻求非法堕胎。虽然彼时正规的堕胎手术已经成为安全性较高的手术之一,但是无法获得帮助的妇女还是把酒瓶、洗衣器械、晒衣架伸进了自己体内。1930年,美国有近2700名女性因非法堕胎而死亡;1965年,因生育而死亡的案例中,有17%的女性死因是非法堕胎。
2019年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州长签署了反堕胎法案,禁止任何怀孕女性堕胎,包括但不限于性侵、乱伦等非自愿情况
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多数意见认定得州反堕胎的刑法违宪。
时间来到1973年,著名的“罗诉韦德案”进入人们的视野。
1969年,生活在得州的离异妇女、22岁的诺玛·麦考维怀上了第三个孩子,但是在餐馆端盘子的她无力负担更多生育,于是她以“被强奸”为由申请堕胎。请求被驳回后,她化名“简·罗”,将得州达拉斯的检察官亨利·韦德告上法庭。在“罗”提起诉讼后不久,一位因实施堕胎手术而被捕的医生和另一对匿名夫妇也加入原告方,“罗诉韦德案”正式成为一个集体诉讼。
大多数情况下,未婚的、未成年的、贫穷的女性才会选择堕胎。
《推翻罗诉韦德案》剧照
历经漫长的诉讼过程,此案最终被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最后裁决,以7:2的多数意见认定得州反堕胎的刑法违宪—得克萨斯州的限制堕胎法律,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保障个人自由的权利中,包括了隐私权,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与此同时,联邦最高法院还颁布了堕胎的“三阶段标准”。妊娠第一期:妊娠头三个月,孕妇有堕胎的自主决定权;妊娠第二期:妊娠中三个月,各州可限制但不能禁止堕胎;妊娠第三期:妊娠后三个月,除非孕妇有生命危险,各州可限制或禁止堕胎,以保护胎儿。
在2019年5月15日,阿拉巴马州“史上最严反堕胎法案”出台后,人们又求助于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
最终,在2019年10月29日,此时距离“史上最严反堕胎法案”原定11月15日生效仅剩半个月时间,美国联邦法官签发了临时禁令,阻止阿拉巴马堕胎法案生效,认为该法案藐视美国宪法、侵犯个人隐私,侵犯个人做出选择的尊严和独立,削弱女性在社会中的行动能力,以及她们做出生育决定的能力。
阿拉巴马等州出台的反墮胎禁令,其实漏洞百出。它既没有考虑孕妇的年龄,没有考虑导致妇女“非意愿妊娠”的因素,也没有将先天性疾病的胎儿排除在外,而是粗暴地将所有具有生命潜能的胚胎都视作拥有独立生存能力和人格的个体。从目前反堕胎联盟和示威者所采用的措辞中,我们就能看见,这种将胚胎视作独立自然人的荒谬之处。
反堕胎联盟的示威者将“堕胎”等同于“杀婴”,“End Infanticide!(禁止杀婴!)”已成为通用标语。同样地,他们也将“部分分娩流产”改造成“肢解堕胎”,旨在突出手术中搅碎胎儿的具体动作,突出堕胎的血腥和残忍。而在面对非意愿妊娠的强暴受害者群体时,示威者又让她们去倾听“胎儿的心跳”,通过将关注点从妇女置换到胎儿上,转移、矮化矛盾焦点,以达到“唤起孕妇良知”的目的。
但是,在赋予依托在母体身上才能成长的、具有生命潜能的胚胎以独立生存权的同时,反堕胎的支持者、出台和签署法案的议员,是否想过这些胎儿出生之后将面临怎样的生存环境?
任何妇女,她们决定堕胎都是有其原因的。据哥特马赫研究所的数据,在2008年到2010年,美国女性选择堕胎的主要原因如下:40%的人因为无法负担抚养孩子的费用,36%的人因为希望延迟抚养孩子的时间,31%的人因为与胎儿生父的情感有变。而在2004年的数据中,绝大部分选择“经济因素”作为堕胎主因的女性,都将其他因素视为可控、可变的。这说明,贫穷是美国人考虑堕胎的首因。
而在一个反对堕胎的声浪鹊起的国家里,妇女的贫穷意味着更不到位的产检、更难获得好的(性)教育机会、更难在日趋减少的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疗机构里寻求帮助、更容易遭受到来自陌生人和亲属的暴力和侵害。据统计,美国目前对堕胎最不友好的七个州,平均每个州只有一间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有堕胎需求的贫穷女性,甚至连前往其他宽松州寻求医疗帮助的机会都没有。
在史蒂芬·列维特和史蒂芬·都伯纳所著的《魔鬼经济学》中,他们对堕胎的合法与否进行了后果评估。
首先是费用上的变化。在堕胎合法化之前,一次非法堕胎手术需要500美元;在堕胎合法化之后,一次堕胎的费用降为100美元。
其次是女性群体分析。大多数情况下,未婚的、未成年的、贫穷的女性才会选择堕胎。在堕胎合法化最初的几年里,没有出生到这个世界上的孩子成为贫困儿童的概率,要比正常出生的婴儿高出50%,而他们成为单亲家庭成员的概率也高出60%。贫困率和父母离异率,是衡量一个小孩长大后成为罪犯的可能性的重要指标。同样,未成年和未受教育的母亲,也是导致孩子成为罪犯的最重要因素。
最后是现实犯罪率统计。堕胎率在20世纪70年代最高的州,在90年代,即20年前出生的婴儿成为潜在犯罪分子的年代,犯罪率下降的幅度是最高的,而堕胎率相对较低的州,犯罪率下降幅度也较小。
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之前,尤其是1973年堕胎合法化后出生的婴儿成为潜在犯罪分子的年代来临之前,一个州的犯罪率和该州的堕胎率之间没有关系。这说明,“罗诉韦德案”后,堕胎的合法化和美国犯罪率下降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也许,关于堕胎的讨论,在涉及基督教神学之前,重点不应该是政府应在何种程度上侵犯妇女的隐私权,而应该落脚在孩子一旦出生之后,他/她将面临怎样的生活,而父母又该对此做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