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2020-03-23 03:18:06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2期
关键词:决议公司法股东

梁 晓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27)

一、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3年通过以后至今共进行了五次修改,不仅越来越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对于公司股东的权利保障也愈加完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本条是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的规定。股东诉讼制度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其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也分布在相关法律的各章各节。现行的五个公司法解释都只是对《公司法》中原有的条款进行的细化,涉及到了时效、股东资格等相关问题。其中《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提到了时效问题,《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到第6条是关于公司强制解散之诉的解释。比较新的解释三、四,包括刚刚通过的《公司法解释五》都从不同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做出了细化规定。未来一定会进一步完善。

二、立法目的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引进必然存在着自身的价值和意义,股东诉讼制度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现今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形式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也日渐活跃起来。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日渐分离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股东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股东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点。

(一)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内容实际上依然体现着“股东会”的中心地位,近几年虽然有强化中小股东利益的趋势,但还是无法避免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因为中小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较少,所以几乎没有话语权,也就很难通过公司内部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通过法律手段为股东提供救济,进而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

(二)制约公司权力

法律和司法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我国公司法的内容也尽力体现了这一点。在现实中,股东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益往往有冲突,而股东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弱势的一方。因此一方面我们保障股东权益,另一方面同时也要制约公司的权利,以求让二者达到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一机制除了依靠公司章程的约定外,法律的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保障公司的发展

在公司中,无论相关人员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人可能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方面有分歧,但大家都有共同的目的,就是希望公司多盈利,快发展。无论是董事还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律赋予股东直接起诉的权利,从保障公司利益的角度来看就具有了重大意义。

三、股东直接诉讼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如果按照民法中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股东直接诉讼会产生很多问题,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中小股东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公司的相关财务和管理信息股东无法接触到,要提供侵犯自己权利的相关交易的细节和损害更是十分困难的。而被告公司在此时如果不承担一点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然败诉。以及《公司法》第183条有关公司僵局的诉讼,要求中小股东提供能够证明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极大损害股东利益的证据要求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只能通过提供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表等才能证明,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对一个公司来讲是极为保密的资料,也远非中小股东所能掌握的。以及“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种要结合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事实究竟让股东如何证明也是难上加难。显而易见,如果依旧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有的证据规则,股东诉讼在一开始的举证阶段便是困难重重,这样无法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也达不到最初的立法目的。然而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对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并无规定,也就是延用一般的举证规则,这在实践中就造成了中小股东举证难的问题。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股东是给公司投资的人,股东是否有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亏息息相关。因此当公司决议出现瑕疵甚至重大错误的时候,股东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但是在确定原告时,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否需要从公司决议做出之时到提起诉讼时都具备股东资格呢?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决议的撤销之诉,则该股东从决议起到起诉都要具备股东资格。但是对于请求决议无效的股东资格没有明确规定。这是股东直接诉讼中的一个缺陷。

(三)期限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提起直接撤销之诉的应该在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很多股东没有接到会议通知,也没有参加公司大会,更不知道有相关决议的存在,等到知道该决议想要撤销之时已经过了六十天,失去了法律的救济途径。所以该诉讼时效有很大的不合理之处。

四、完善建议

(一)建立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

针对诉讼中股东举证困难的问题,法律应该在股东直接诉讼的侵权之诉、撤销之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等诉讼中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即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或者在原告股东尽力举证不能时可以由掌握相关财务资料的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都是可以采取的做法。唯有在法律的举证责任方面充分考虑公司和股东的不对等地位,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原告资格

在实际生活中,股东股权的转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十分常见。而股东资格的受让是要让与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必然也会损害新股东的利益。所以只要认定其与决议具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不超过诉讼时效,就应认定其可以向受让股权之前有瑕疵的公司决议提起诉讼。

(三)改变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针对实践中很多股东并不知道相关决议存在,从而错过能够提起诉讼的时间问题,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做出之日起起算,才能更好的保护股东的权利。

五、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也愈发重要。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只有加强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为中小股东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猜你喜欢
决议公司法股东
党的三个历史决议的经验启示
公民与法治(2022年3期)2022-07-29 00:57:02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当代陕西(2021年21期)2022-01-19 01:59:40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法律方法(2018年2期)2018-07-13 03:21:46
我省干部群众坚决拥护全国两会各项决议决定
当代陕西(2018年6期)2018-05-22 03:03:48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持明细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商事法论集(2015年2期)2015-06-27 01: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