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青涛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版)提出了“语文核心素养”,即语言构建与运用、思维发展与提升、审美鉴赏与创造、文化传承与理解。其中,“思维发展与提升”是指学生在语文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语言运用,获得直觉思维、形象思维、逻辑思维、辩证思维和创造思维的发展,促进深刻性、敏捷性、灵活性、批判性和独创性等思维品质的提升。
下面就“思维发展与提升”,以2019年河北省唐山市高三摸底考试作文题目为例,来谈利用逻辑思维,缘事析理,写出文章的深刻性。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据媒体报道,某瓜农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经常有附近的人在瓜熟后前来偷瓜,瓜农多次报警都未见效。两个女子开着三轮车来偷西瓜,偷了满满一车,瓜农在阻拦过程中与她们拉扯,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民警协调让瓜农赔偿300元医药费,这让他十分委屈。警方回应称:某女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因西瓜价值小,情节轻微,对偷瓜女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其受伤,经现场调解,瓜农赔偿了300元钱。此事引发广泛议论。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给警方、瓜农或偷瓜女写一封信,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选好角度,确定立意,完成写作任务。明确收信人,统一以“郑毅”为写信人,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试题内容为一则新闻材料,涉事者有瓜农、偷窃者、警方。写信人署名“郑毅”,已透露出题人的立场观点和情感倾向。所以,在这封信里,绝大多数学生会选择支持瓜农。
选边站队不难,可一到将论证深入下去的时候,绝大多数学生就犯了难。在这封信中,不管是写给谁,都少不了劝诫、引导,简而言之就是要说理,而且要说那些别人没有说过或没有说得正确、说得透彻的道理,这样才能在“深刻”的维度上賺得高分。深刻的道理从哪里来呢?下面我从逻辑思维的三个角度,来谈论证的深刻性。
一、定义是论证深入的首要条件
英国哲学家吉尔比说:定义是论证深入下去的首要条件。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弄清楚“摘”和“偷”的内涵,恰恰是处理问题的关键。“偷”是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摘”是摘取之意,内涵中性。摘后付钱便是买,是合法的;不付钱拿走便是偷,是抢,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材料中女子的行为显然与“摘”“买”相去甚远。警方针对此事对外界的回应称“某女摘了八九个西瓜”“对偷瓜女进行了批评教育”,到底是“摘”还是“偷”,警方在这件事情上始终没有觉悟,以致落人笑柄。在给三个当事人写信时,要剖析“摘”与“偷”的含义,弄清楚事件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劝解、论证才能深入。
二、三步演进论证法具有撼动人心的说服力
三步演进论证法是从已知的公认的一般原理,对特殊的具体事情给予分析、解释或判断,它不产生新的知识,但能让我们利用已知的一般对我们现实遇到的问题给予解决,而不是在人们熟知的事理间做无谓的推导。它是一种逻辑严密的推理方法,推理成立便再难撼动。
既然是“偷”,那么处理的方式就不能受价值的大小左右,应该由行为的性质决定。可以借助三步演进论证法说理。在信中,根据三步演进论证法的推导公式,可构建如下论证框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偷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前提步)。
(2)偷瓜涉及的数额再小,其性质也是一种偷盗行为(事由步)。
(3)所以,偷瓜是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结论步)。
三、运用假言思维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假言思维是指思维者以事物某种情况作为条件,去思索由此条件引发该事物有何后续情况发生的思维方法。用公式概括假言思维可以是“如果……,就会……”,或者是“只有……,才能……”。假言思维可以在作文中帮助偷窃者和执法者找到纠正错误、摆脱困境的办法。围绕“知法”“守法”“执法”三个层面,运用假言思维可以做出以下推论:
(1)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加强法律宣传,才能让高高在上的法令法规走进百姓的生活,走进百姓的内心。
(2)只有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百姓心中树立起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庄严不容侵犯,才能增强百姓的守法 意识。
(3)只有执法机关在全社会加大普法力度,在机关内部不断强化业务学习,增强执法者面对各种情况的判断力和执行力,牢牢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才能避免失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如果百姓知法、守法,执法部门严格有效执法,才能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的法治氛围,有效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现依法治国 理念。
通过上述分析,定义、三步演进论证法、假言思维的运用,是否揭示了事件背后的道理?是否说出了那些别人没有说过或没有说得正确、说得透彻的道理?是否做到了缘事析理,论证深刻?答案已在您的心中。下水作文如下:
敬爱的人民卫士:
您好!
小时候,在《一分钱》的儿歌中,我认识了您,您正义的形象早早就植根在我幼小的心里。长大后,我常常在广播里听到您的英勇事迹,常常在电视里看到您解百姓之所困的伟岸身影。
可是,此时此刻,作文材料中叙述的事件,不免使我困惑。您作为庄严的执法者,怎么会在这样一件是非分明的案件中,做出让人匪夷所思的裁断呢?涉案女子偷窃行为的认定并不难。虽然我还是个学生,没有条件去翻看权威的法典,但在字典里我找到了“偷”的定义:没经他人允许,擅自在他人没有察觉的时候拿了他人的东西,且据为己有。涉案女子的行为显然符合上述描述。干扰您做出误判的细节恐怕是瓜农及时止损,导致涉案女子偷瓜未遂,没能将瓜据为己有。所以,您在描述作案情节的时候用了“摘”,而不是“偷”。但偷瓜未遂,涉案女子是被动的,如果瓜农没能及时出现并制止,恐怕这一车西瓜早已离开了瓜地,变成了女子的私有财产。不能用瓜农的止损行为,来给涉案女子的违法行为降格,甚至开脱,您说是这个理不是?
您对外界的回应也让我十分困惑。偷窃金额少,情节轻微,恐怕不能改变涉案女子偷窃的行为性质。因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给犯罪者造成的伤害,恐怕也不能等同于无事生非给无辜者造成的伤害。将心比心,瓜农赔偿偷窃者的这300元,换作是我,是你,都会感觉委屈。您是执法者,专业就是研究并打击犯罪,自然也是逻辑思维的高手。逻辑思维中有一种推论让人难以撼动,那就是三步演进论证法,逻辑学中称作三段论。针对此案,我做了如下推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偷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偷瓜涉及的数额再小,其性质也是一种偷盗行为。所以,偷瓜女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您面前做如此推断,实在是班门弄斧,可是我实在认为被处罚的应该是偷窃女子,而非瓜农,您说呢?
此案中,偷瓜女子的违法行为荒唐至极,您当时的处理决定也难以服人,否则,这起小案也不会闹得举国皆知。作为您的崇拜者,不忍见您形象污损,我有些浅薄的见解,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首先,只要还有理直气壮的偷瓜贼,警方的普法范围就要不断扩大,普法工作就要严格落实,普法力度就要大力加强。法律的尊严要一直矗立,不容侵犯。其次,您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也承受了来自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因此,为了能够准确执法,避免失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执法者要牢牢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不断强化业务学习,增强自身的判断力和执行力。
作为您的崇拜者,真心希望您能够成为百姓生命和财产的守护神,成为让百姓放心的人民卫士。
此致
敬礼
您的崇拜者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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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一中学;0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