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萌
摘 要 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由于多种因素叠加,房屋租赁现象普遍。颐和园位于北京西郊地区,是清朝最后一座保存完整的皇家园林,清灭亡后虽仍属皇室私产,但由于资金匮乏,维运艰难。为平衡收支,清廷及民国的管理者先后出租颐和园内院落房屋,并出台制度条款,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
关键词 民国 北京 颐和园 房屋租赁 管理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wing to many factors, the phenomenon of renting houses was widespread in Beijing. The Summer Palace, located in the western suburbs of Beijing, is the last well-preserved imperial garden of the Qing Dynasty. Although it is still a private property of the royal family after the Qing Dynasty's demise, it is difficult to maintain due to lack of funds. In order to balance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the managers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49) leased the courtyard houses in the Summer Palace successively, and issued clauses to manage the rented houses.
Keyword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the Summer Palace; lease of house; management
民国时期,作为全国政治中心之一的北京,各资源优势明显,租房市场需求庞大。受近代化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影响,新兴工业化进程加速,打破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模式,农村经济破产,大量流民为维持生计,从农村涌入城市,城市房屋居住需求骤增。民国时期政局动荡,内外部战争频繁,百姓流离失所。为寻找“安全孤岛”,人口开始大规模迁往相对稳定的大城市。租房是民国时期的普遍风气和全民意识。底层大众迫于经济窘迫、无力购房,选择租住。那些可以轻松购房的政府要员,名人显贵们,为了可以灵活选择居住环境,拖家带口去租房也并不少见。在这种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的推动下,北京房屋租赁市场火爆,租房成为广大民众的安居首选。
一、颐和园内房屋租赁背景
清帝退位后,特殊的历史背景使房屋租赁业出现新状况。一些失去生活来源的王公贵族和八旗子弟,开始变卖或出租自己居住的府邸宅院,根据清帝退位优待条件规定,清朝末代皇帝溥仪退位后暂居宫禁(紫禁城),日后移居颐和园。颐和园仍然作为清皇室的私产,由内务府管理。皇室优待条件中规定,每年民国政府拨出四百万元供皇室支出,但这远不能满足日常开销,皇室不得不出租房屋、变卖土地田产。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维持的颐和园,同样也入不敷出,公开出租房屋成为必然选择。
1.内务府管理颐和园时期(1912—1928年)。清室办事处颐和园事务所在接管颐和园后,为解决经费来源紧张,缓解皇室财政压力,维持颐和园基本日常管理,园内房屋开始对外出租。1928年前,房屋出租多用于商业用途。如园内听鹂馆、佛香阁、谐趣园、石舫、龙王庙等处,出租后用于食堂、茶座、摄影室等店铺经营。房屋租金由清室办事处颐和园事务所收取。
2.民国政府接管颐和园时期(1928—1949年)。1928年民国政府正式接管颐和园后,成立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房屋出租仍作为平衡全园收支的重要杠杆。颐和园地处西郊,山环水抱的地理位置、四季宜人的诗画胜景,既可满足文人墨客幽居雅聚、尽享园居生活的渴求,又符合达官显贵窥享昔日帝王浮华、猎奇探秘的优越心理。充足的租客市场需求,使颐和园面向个人出租房屋成为可能。1929年,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将全园存量房屋加以整修,开始供租客居住。
二、出租房屋等级及租金标准
颐和园内房屋院落经修葺后,待租数量众多,等级规格也千差万别。为了便于规范管理,满足不同租住者需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按照房屋原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周边环境、面积大小、室内装陈、新旧私密度等将房屋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17处环境清幽、空间宽敞、设施齐备的院落,被定级为甲等房屋,如霁清轩、介寿堂、益寿堂、养云轩、无尽意轩等。乙等房共22所,多为单间或多间组合类房屋,虽不是独立院落,但位置优越,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还具赏景功能,如近邻门区(眺远门)的眺远斋,湖景房(远观昆明湖)瞰碧台、山景房(万寿山中)圆朗斋、写秋轩等。丙等房规格较低,原功能多为值房。位置较为偏僻,房屋狭小晦暗、设施陈旧简陋,入住前需简单修缮,如乐农轩、平安室、永寿斋、酪膳房等处。
房屋等级不同,租金也相差悬殊。甲等房租金在100至200元不等,乙丙等在30至90元左右。租房时间为一月期、两月期、三个月、半年、一年,租住两个月为折扣起点,分别享有九折、八折、六五折、五折的優惠。
三、颐和园内房屋租赁规定及租金调整
1.租户须知的制定。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对园内出租房屋进行统计,园内共有60余处房屋出租。定价自20元至200元不等。面对日常来园的游客(1914年颐和园向公众售券开放)、数量猛增的租客,如何缓解游人游园与园居租户之间日益增长的矛盾,成为事务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不影响继续对公众开放游览,更好对园内景观环境、外部建筑、租住空间、内部陈设等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一月,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制定了详细的租户须知:
租户在园内除尊处本园一切章程外并须遵守下列各事项[1]
租户不得有非法行为及携带危险违禁物品并应对于日用火烛加意小心
租户住室一切装修玻璃门窗等项如有损坏需按式赔价对于原有字画春条等件亦不得移动破损
租户搬入时应将所携物品开单列明种类数量报由本所验明登记至搬出时照原数验明放行平日携物出门时先送保管股验明签发出门证填明物品种类数量交园门保安队查验放行
租户人数凡租价在一百五十元以上者以二十人为限一百元以上者以十人为限五十元以上者以八人为限二十元以上者以五人为限仆从在内
租户入门证每人一纸不得互换使用及转借他人违者按照应购票价交纳二倍罚款
租户亲友来访本所优待准购半价入门券如有留宿者须报明本所每日收费两元违者按照房价数目半月处罚
租户应保持公共瞻仰公共卫生不得在范围以外任意妨碍道路及廊下炊爨并洗晾衣作以及携带鸡犬等事
租户乘船游湖本所优待概收半价惟包船按小时计者例外
租屋期限无论长短租期已满未按截止之日搬出半月以内按半月计租半月以上按一月计算
租户所租房屋不得转租他人
租户如欲安装电灯须向本所商订办法以期安全
本园勤务人等如有勒索情事得向庶务室报告查明核办
本园园门各启闭有时每日上午六时启下午九时闭 租户在启门以前闭门以后不得随意要求出入但有特别事故可以预先声明。
租户在园内不得集会结社更不得以团体名义向本所交涉事务
租户不得在园内经营一切商业
租户不得将租住房屋改装或为其他建筑工程事项
租户如欲入排云门游览者须照章购票
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把园内出租房屋定位为“高尚休憩之所”。特殊的房屋性质,需要管理者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上述内容严格了管理、明确了惩处,有效预防了园内火灾、险情、偷盗等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颐和园内自然环境、历史建筑、文物陈设、人身安全等都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2.颐和园内房屋租金调整。
(1)租金调整背景。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加速全面侵华步伐,中国社会风雨飘摇,岌岌可危。英美帝国主义也趁势攫利,在政治经济方面进一步控制中国。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迫于内外交困的局面,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和利益,被迫进行了改革,并公布了法币改革令,废止银本位制,进行币制改革。由国家指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并将白银收归国有,作为外汇准备金。法币改革虽然顺应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短暂缓解了经济市场萎靡,推动了城市商业的发展,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后期把法币政策作为牟利的手段,通过加强金融垄断,大肆搜刮民财,加之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扩张,币制改革并没有挽救岌岌可危的中国社会,通货膨胀不可抑止地出现了。
(2)园内房屋租金上调。在物价飞涨的严峻形势下,出租房屋的价格波动频繁。战火弥漫,进一步加剧了住房的紧张,一些城市竟然出现有钱也无房可租的窘境。颐和园内的房屋租赁价格也深受影响,价格一路飙升。以下为民国二十五年(1936)6月至8月短短三个月间,颐和园房租价格三次调整的价目表。由表可知,月间房租价格成倍递增,货币贬值严重,后不得不把房租价格按金元数折算。
四、颐和园内房屋租赁的消亡
1937年七七事变后,由于国民党政府对国内战争形势的误判,采取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策略,导致北平在短时间内沦陷。当时的北平市市长,兼任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所长的秦德纯连夜逃走。1937年7月31日,日本侵略者闯入颐和园,封闭园门后在园内进行疯狂的劫掠,并停止颐和园对外开放。摇摇欲坠的动荡环境下,颐和园基本上也处于失修失管的状态,园内偷盗破坏、抢夺伤人等恶性事件频发,大量珍贵文物、资料等被损毁。这一时期,颐和园内的房屋使用者和租住人多为日伪汉奸、日本人,如1941年汪精卫伪政府教育总署督办汤尔和在养云轩租住,日本人在写秋轩、东九间、半壁桥等处也有租住记载。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颐和园被人民政府接管,开始清退遗留在园内的私人租户,至1950年园内租户全部迁出,颐和园内面向个人出租房屋的历史宣告终结。
民国时期对颐和园内出租房屋的管理,是特殊历史环境下的时代产物,房屋租赁政策、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密切相关。在颐和园内出租房屋,一方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园林维运资金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相关保护措施的出台,对颐和园整体景观的维护及出租房屋的内部管理,起到了一些積极的作用,对今天颐和园实现精细化管理,也有借鉴和查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曹汝霖关于租借颐和园房屋问题的函及市公署给颐和园事务所的指令[A].档案号:J021-001-01226.北京:北京市档案馆.
[2]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圆明园关于圆明园水旱田测量计划 、颐和园栽植树木花卉计划及整顿出租房屋暂行办法[A].档案号:J021-001-01995.北京:北京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