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雅丽 庞永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经历了萌芽、初步产生、深入发展三大阶段,学术界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总体建构,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研究,中国化研究,国外研究等热点进行探讨,积累了丰富成果。展望未来,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立足我国实际、聚焦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开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世界化向度。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社会福利的伦理研究”(16XZX011);重庆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示范团队项目。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0)002-0044-012
[文獻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0.002.005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法的现象、法的规范和法的意识进行一般和普遍的分析。它介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学理论之间,在概念外延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不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理论论述,还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后来者对马克思主义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当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得到广泛关注。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发展历程和研究热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发展历程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学理论的交叉学科,从根本上说,其产生和发展历程与整个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研究经脉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以来,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主要经历了萌芽、初步产生和深入发展三大阶段。
(一)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萌芽阶段(1949—197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内的社会建设和学术研究刚刚起步,这一阶段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最显著的特点是受苏联法哲学文化的巨大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是法哲学研究方面注重翻译和引进苏联法学文献。如徐步衡主编的《苏联法学原理》(1950年),即是依据苏联的《国家与法律原理》一书编译而来,全书论述了法的起源和本质、法与政治、经济和道德等关系的一般原理,并重点阐述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的地位、特点、渊源和法律适用问题;接着国内又相继翻译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学中的几个问题》(1954年)、苏达里可夫的《对资产阶级法学反动本质的批判》(1956年)、图曼诺夫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批判》(1959年)和沙尔果特罗斯基的《现代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和刑法学》(1965年)等著作,都是论述关于苏维埃国家和法律理论,论证社会主义法制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批判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反动本质等内容。在20世纪60年代,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持续出版了《法学研究资料》辑刊,其中也是以翻译和收录苏联法学家的文章为主。
二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面也体现出浓厚的苏联特色,翻译了巴库拉杰的《论马克思哲学观点的形成问题》(1958年)、普列汉诺夫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1961年)、罗逊塔尔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方法》(1952年)等著作。其他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如朱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1956年)和群胜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实际工作》(1956年),也主要是对苏联话语体系下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简要介绍。总之,这一时期主要还处于对苏联法哲学的译介阶段,尚未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真正理论研究,但扩大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全社会的普及和影响,为之后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初步产生阶段(1979—2000)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整个社会走向法治,各方面的学术研究也得到恢复和发展。这一阶段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初步产生阶段。在1981年文正邦教授就明确提出要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进而,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方法论、基本范畴等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尤其侧重于研究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论文和著作。如陈学明教授于1983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初探》一文,重点考察马克思处于革命民主主义阶段的早期法哲学观和法律思想;还有公丕祥教授在这一期间先后出版《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1987年)和《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1992年)两本专著,前书探讨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转变的发展历程及其革命意义,后书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和法律方法论,成为较早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体系的代表性著作。同时,薛伦倬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1992年)一书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联合讨论,详细探索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人权观、法制观、部门法思想等内容。
在这一阶段,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逐渐挣脱苏联法学的束缚,开始复归马克思本源,研究问题更为聚焦,分析更为具体和细致。如郭道晖教授的《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法学》(1992年)一文关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意义问题,并重点例举了经济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概念与现实、具体分析与抽象思维等具体方法;还有李光灿、吕世伦教授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1991年),深入探讨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历程,及其关于法的本质、法的发展规律等理论。同时,学界还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队伍,如西南政法大学是较早在全国开设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课程的高校,由黎国智教授等先后带领团队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面的研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先后出版《〈资本论〉中关于法的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等著作。而且,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相关的课题项目也得到支持,代表性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吕世伦教授1992年的“列宁法律思想史”项目,孙国华教授1992年“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和1997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项目等。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在这一时期得到正式提出和初步建设,在前辈学者的辛勤耕耘下,开拓出一片新的研究领域,激发了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更高关注和更多研究兴趣。
(三)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深入发展阶段(2001—)
2001年,随着马克思主义研究热潮的兴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也在法学界和哲学界引起广泛关注,研究范围逐渐扩展、立场更加自信、视角更为多元、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成果更加丰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迈向深入发展和繁荣阶段。
具体来说,一是在研究范围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探究,逐渐扩展到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整个发展历程的考察,涵盖了从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的产生、在苏俄的发展、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再到其在西方的发展全过程。二是在研究路径上,视角更为多元,有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进行法哲学解读的研究,有深入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观点的研究,还有结合我国法哲学思想研究不再是简单地介绍和引进,更多地强调从建设性的批判视角,进行中西文化语境的比较分析,尤为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中国特色,如重新发现和反思苏联法哲学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影响,强调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辩证认识,重视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问题等。四是在研究队伍上,人员不断壮大,研究平台逐渐增多,众多高校相继设立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行一系列的学术交流活动。五是在研究成果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相关研究成果丰硕、类型多样。代表性的著作有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2003年)、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2005年)、文正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2014年)、公丕祥和龚廷泰等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2014年)、李步云和高全喜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2014年),等等;相关的期刊论文更是数量众多;相关的研究课题也是成果丰硕,代表性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至少有13项,如龚廷泰2002年“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从卢卡奇到德里达”,李龙2006年“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文正邦2006年“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研究”,蒋传光2007年“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邱昭继2011年“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陈培永2015年“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域下的当代中国法治理念及其践行理路研究”,等等。
二、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主要热点
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经过70年的不断发展,学界研究的热点主要围绕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总体建构,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这四方面展开。
(一)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总体建构
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行总体建构的研究,主要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意义与价值、发展历程、方法论以及主要原理和观点等方面。
1.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意义和价值
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倡导应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并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出发,阐述对其研究的必要性[1]。近年来,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意义和当代价值的论证也成为学界关注的要点: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我国法学研究、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形成和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贡献意义[2];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特征在当代的价值[3];并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价值论、本质论和方法论的角度,阐述其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指导意义[4]。
2.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发展史研究
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史进行系统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是由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龚廷泰教授共同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该著作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丰富的历史过程,分为四卷,分别考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列宁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其在苏俄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理论全貌,并详细分析了各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代表人物和流派的法律思想。
3.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的研究
在方法论研究中,有的学者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探索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指导下法理学思维方法的具体步骤[5];有的学者主张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分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类[6];还有学者重点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济分析法、阶级分析法和理论叙述法三个具体方法[7]。
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主要原理或观点的研究
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主要原理或观點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的重要部分。学界围绕着经济决定法律、法律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性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基本观点进行讨论,重点探究的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与统治阶级意志问题。有的学者强调“法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是社会生产力创造的人们特定的交往关系的体现”[8]。也有学者主张国内对马克思主义法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解读,实际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的误读,进而强调马克思主义法的社会公益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本质[9]。还有学者从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现代法律诠释学等多视角探讨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10]。二是法律消亡论问题。有的学者运用概念分析方法来比较正统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阶级工具论、帕舒卡尼斯的法律商品交换理论、太渥的法律自然主义和柯林斯的疏远理论这四种法律消亡论[11],强调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消亡的主张并不是一种乌托邦幻想,而是具有实践意义上的指向[12]。三是实践法律观,重在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实践性特征。四是法与正义研究,强调从马克思的法学批判与唯物史观的关系视角研究法与正义问题[13],考察马克思主义法正义观的经济基础、政治途径和哲学诉求[14]。还有学者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强调进行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的研究[15]。
综上,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进行总体构建时,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在于其研究价值和意义、研究方法、发展历程、基本原理等方面,这些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的探讨,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对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根本特征,区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创始人,其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部分,也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重点领域。国内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从多个维度进行。
1.从整体考察的维度
公丕祥教授是较早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学者之一,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两篇关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论文,主要探讨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演变历程、基本内容及其当代意义等问题。首先,他系统论述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形成与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及其各阶段主要观点;其次,着重阐述了马克思法哲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方面思想;最后,深入探讨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意义[16-17]。
2.从时间片段的维度
马克思对法哲学的思考虽然贯穿在其对社会思考的全过程中,但主要集中在其早期阶段的研究中,故有较多的学者集中探究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思想。陈学明教授是较早研究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学者,他细致考察了马克思早期处于革命民主主义阶段的法哲学思想,如人民主权思想、理性法观念、自由法理论及马克思早期阶段对刑法、婚姻法和审判制度等法律的观点[18]。还有学者从法律的内部正当性和外部正当性双重视角,探究马克思早期关于法律正当性问题的思考[19]。另有学者关注青年马克思的新理性自由法思想,并具体探讨其产生原因、发展轨迹和主要内容[20]。还有的学者将马克思、恩格斯联合起来,统一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法哲学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和当代意义[21]。
3.从原著解读的维度
有众多学者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解读其蕴含的法哲学思想。其一,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法哲学解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基础上,对其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点的首次系统阐述,涵盖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法以人为中心、为人而存在等基本观点[22]。该著作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转变的里程碑,标志着其法哲学思想开始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23]。其二,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哲学解读。从马克思“史前史”观念角度来分析,该文本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体现出马克思的法律本体论和法律价值论观点[24]。这本著作还包含着马克思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25]、法的本原和本质、法的产生与发展规律、法与自由的关系等思想[26]。此外,还有学者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探寻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
总之,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探究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而且,这类研究契合了当下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回到马克思”的热潮,学者们以马克思经典文本为依托,重新挖掘和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
(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研究也是当下法哲学研究中非常热门的主题,同时也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
1.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依据和意义研究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何要中国化的问题,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来分析,从理论上看是出于中国传统法哲学、现代西方法哲学和中国当代法哲学等理论融通的需要,从实践上看是源于市场经济、全面改革浪潮、法制现代化与法学现代化、依法治国方略等现实的要求[27]。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当代意义体现在马克思主义社会观、唯物史观、历史继承性理论、法治的人民性、平等原则等方面[28]。从法哲学文化角度出发,其中国化对于继承传统法哲学文化、打破认同壁垒、深化当代法哲学研究等具有多重价值[29]。
2.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发展历程研究
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我国的发展阶段划分基本达成了共识。从较长时段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经历了清末民初时期、中华民国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这三大时期[30]。其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又可划分为两大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体现为毛泽东思想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法制理论,第二个发展阶段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理论。”[31]具体表现为:一是前30年的奠基和探索阶段,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进行初步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探索;二是后40年的发展阶段,又分为恢复发展阶段(1978—1992)、有序发展阶段(1992—2002)、深入发展阶段(2002—2012)和繁荣发展阶段(2012—)四个小阶段[32]。
3.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成就與反思研究
回顾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历程,学界对其中的成就和不足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达成共识。首先,成就方面表现为:克服了苏联法学的片面影响,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由阶级斗争转向权利保护;对西方其他国家优秀的法学思想进行批判性的借鉴,探讨了法治理论、程序理论和法律思维等内容;培养出一批法学家和法学专业人才,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走向深入。同时,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在理论深度性、实践应用性和国际影响性上存在不足;尚未重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统一性,尚未完整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传统法理学之间的关系,在协调我国现实国情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西方法哲学理论三者相适应这一问题上研究并不充足[33]。
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代表人物思想研究
学界主要对毛泽东、李达、董必武、刘少奇、彭真等人的法哲学思想研究较多。关于毛泽东的法哲学思想研究,其主要内容包括废除伪法统、创立新法制,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法律与政策的辩证关系等方面[34];并从地域文化视角分析湖湘文化对其法律思想的影响[35]。关于李达的法哲学思想研究,主要考察其法哲学思想的具体内容和学术发展轨迹。关于董必武的法哲学思想研究,重点探讨其法学研究范式、法哲学思想价值和意义。此外,关于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如李大钊等人)的法哲学观及其特点、延安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等内容也有研究。
5.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原则、方法和路径研究
对于如何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问题,可以从当代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两方面进行,前者要注意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后者要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当代中国法学观念、基本理论、中国法学体系、方法和范式等方面的转换和更新[36]。同时要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在返本、创新与对话中重新审视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37]。我国当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应当“回到马克思” “检验马克思”和“发展马克思”[38],一方面要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另一方面也要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路径[39]。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实践化、中国化、当代化的重要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中的热点内容。学术界系统地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实现路径和运行机制,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实践动力系统,强调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中国化,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国特殊基本国情的建设实践这三方面来把握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内涵。此外,还有诸多学者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形成过程、理论渊源、重要意义、基本构成、主要原理、发展途径等内容。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國化的研究中,学者们集中于探讨其“为何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依据和意义,“以往中国化的历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发展历史,“当下如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原则、方法和路径,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内容。
(四)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国内学者主要集中于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苏俄和西方的发展。
1.对苏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
首先是对列宁的法哲学思想研究。有的学者以列宁《哲学笔记》为依据,探讨其中体现的法哲学思想[40]。有的学者将列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联系起来,探讨其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启示[41]。还有的学者围绕理性法和实践法,比较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法哲学观的异同[42]。另外,学术界近年来兴起了对苏联法哲学尤其是帕舒卡尼斯的法哲学思想的探讨和研究。有多位学者着重关注帕舒卡尼斯的“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从其理论前提、逻辑框架和价值分析等方面进行阐析,并对其理论成就和不足、历史影响和当代意义做出评价[43-44]。还有的学者从总体上研究帕舒卡尼斯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梳理其理论贡献和局限性。另有学者着重探讨苏联法学理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学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问题。
2.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
学术界围绕着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发展历程、基本特征和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龚廷泰教授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一书,系统阐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创立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阐述了卢卡奇、葛兰西和科尔施等代表人物和法兰克福学派、萨特存在主义和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等代表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的学者侧重探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源流、研究方法与价值,并梳理了西方法哲学中批判的、概念分析的、自然主义的、社会理论的、结构主义的、女权主义的等多元视角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新解读[45]。还有学者倾向于探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特征,总结其在内容、方法论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特点[46]。在人物思想研究方面,学术界侧重探究哈贝马斯、葛兰西、布洛赫等代表人物的法哲学思想。
在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方面,对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重新认识和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成为近年来法哲学研究探讨新的内容。学者们关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最新动态,力图借鉴西方法哲学理论的有益资源,丰富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
三、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历经70年的发展与积累,研究视角纵横扩展、逐步深入,已经收获了丰富的成果。展望未来,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发展仍需注意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批判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自马克思、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以来,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尽管历经沉浮,却愈益彰显其生命力和先进性。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必然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取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真理性内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以及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我国法哲学研究中仍将处于根本地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原理有助于分析法哲学一般理论及其价值,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群众观、阶级观、发展观和矛盾观等有助于深化对社会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认识。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就是要以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列宁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等为理论基础,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我国的法治理论发展和法治建设实践。同时,应当进行批判性地继承和创新,由简单的理论介绍与翻译层面转向深入的建设性反思层面,注意在中西文化比较研究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具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地域背景、影响和地位等做出分析。进而,立足我国自身国情和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吸取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经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他发展中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有益成果,吸纳我国本土法律思想的文化资源,协调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西方法哲学理论、以及我国现实国情的关系,实现马克思主义继承性与创新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二)注重以我国为主体,致力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国自身综合实力逐渐增强,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外对于“中国奇迹”的讨论屡掀热潮,我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愈发活跃。从中国化的主体思维出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我国的发展应当以我国为主体,以我国的学者为研究主体,以我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立足我国实际,聚焦中国问题。
首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要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我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为基础,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创新。同是民主法治,美国式的法治、英国式的法治和法国式的法治,在文化背景和实践方式等方面皆有差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一定不能简单地照搬他国模式,应当克服西方中心主义和东方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思维,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其次,要重视和挖掘我国本土法律文化和法律资源。如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汉代、唐代、宋代等社会的法文化特点如何,是否对当今社会仍有影响?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与现代司法文化是何关系?我国古代的法家传统有何价值?传统社会中国家法与习惯法是怎样互动的?这些问题都值得探索。还应重视和挖掘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话语资源,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权、人民司法、以人为本、人民主权、政策指导性、地方法规等等,这些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文化资源。最后,要聚焦中国问题,即在我国本土地域中具有特殊性的问题。一方面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抽象的理论性问题,如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西方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关系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法哲学文化的界限与融合、法律东方主义问题等等;另一方面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中法治实践的具体问题,如德治与法治互动问题、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法治转型、中央与地方区域法治建设、中西法治道路差异、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法治等问题。
(三)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为重点,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理论研究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重点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进行探究,考察其理论渊源、历史逻辑、基本方略、战略考量、根本遵循、总目标、工作布局、动力机制和统筹机制,揭示其蕴含的法治价值取向等,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如对习近平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体系化研究不足,研究焦点稍显碎片化,缺少整体性的把握,研究范式缺乏新意等。
习近平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相关研究将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成为馬克思主义法哲学领域中的研究重点和理论生长点,应当对之进行更加深入的专题化和体系化研究。比如,其整体结构包含哪些板块和基本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其全部内容吗,在其中处于何种地位?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什么关系?蕴含哪些原创性观点?其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价值做出了何种继承和创新?对全球法治难题做出何种回答,有何世界意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四)结合多学科研究方法,鼓励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学理论的交叉学科,其本身是跨学科研究的产物,未来的发展中也需要多学科理论工具、研究方法与范式的融合。近年来,学术界也一直鼓励进行多学科知识的融通和创新,拒绝专业的过度分化和割裂,跨学科研究成为创新的新路径和新趋势。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有学者倡导重拾马克思主义整体论研究方法,超越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分法,强调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思维出发,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社会的总体分析。在法学研究中,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与创新也经历着由相对独立的部分法学思维向重新强调法哲学和一般法学理论重要作用的转变。在上述两大领域的交叉研究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将吸收多门学科知识,如哲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生态与环境科学等理论和方法范式,对具体问题进行完整把握和精准分析。
未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也将呈现多元化发展路径,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互相结合、相辅相成。一方面,抽象的宏大叙事型法哲学,试图涵盖儒家、佛教、基督教、马克思主义等多元文化,构建大视域下的宏观法哲学体系,阐释马克思主义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方法论等系统性内容,探讨法的全球化与法律现代化、现代法的精神、全球法治与国际秩序等问题;另一方面,具体的微观叙事型法哲学,针对各领域、各部门的法律现象和问题进行微观研究,如面对新兴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生态环保、生物基因技术等问题,探讨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冲击与挑战,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和实践意义。
(五)以构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目标,开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世界化向度
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我国成为影响世界的重要角色,成为塑造世界历史的重要力量之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也为当今世界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经验。以构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目标,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不仅要重视其“中国化向度”,也应当开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世界化向度”。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世界化向度的展开,首先应关注国际社会当前及今后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法哲学研究和中国式解答,强调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世界意义和世界价值。在21世纪,法治作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对诸多新问题的应对都值得探讨和思考,如面对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如何运用法律规范调节世界经济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资源、能源和生态危机,人类如何达成共识、督促相关条约的落实?针对民粹主义、排他主义、保护主义等思潮泛起,如何共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关于人类发展的未来构想,我国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带一路”倡议等方案,如何同全球法治和沿线区域法文化相联系与协调?同时,在中国与世界深度互动的过程中,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世界化还应注重学术交流的开放性和国际化。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引进来”式的研究较多,但“走出去”的研究仍有不足,这种状态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领域亦有体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应当积极地同其他国家的学者进行平等对话,同世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左翼思想等展开沟通交流,广泛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甚至非马克思主义、非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在辩证扬弃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沟通交往中扩大我国的学术影响力,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 文正邦.应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1):12-18.
[2] 马治国,焦和平.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制建设[J].理论月刊,2008(11):5-11.
[3] 杨宗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1):3-14.
[4] 张胜军.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构建和谐社会[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2):120-123.
[5] 虞思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J].江西社会科学,2010(12):156-159.
[6] 武静.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J].广西社会科学,2014(2):89-94.
[7] 蔡伟,李其瑞.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法论贡献[J].江海学刊,2007(1):207-212.
[8] 沈斐.法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兼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J].宁夏社会科学,2011(6):4-7.
[9] 司春燕.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新探[J].理论学刊,2018(3):123-130.
[10] 吕明.当代“法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几个向度[J].云南社会科学,2010(4):84-89.
[11] 邱昭继.法律消亡论的概念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5(1):43-48+157-158.
[12] 林永虎.对柯林斯“关于法律消亡论的批判”的批判[J].浙江社会科学,2013(11):150-153+160.
[13] 张文喜.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法与正义[J].中国社会科学,2017(6):4-22+205.
[14] 樊晓磊.马克思主义法学正义观的多元视角[J].法学杂志,2011(10):117-119.
[15] 庞永红,卢雅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法伦理学研究回溯与展望[J].伦理学研究,2019(5):12-19.
[16] 公丕祥.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要[J].中国社会科学,1990(2):27-50.
[17] 公丕祥.马克思的法律发展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2017(10):112-135+206-207.
[18] 陈学明.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3(1):3-32.
[19] 付子堂,崔燕.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核心问题意识论析——以“起源语境”为考察判准[J].甘肃理论学刊,2012(6):58-63+1.
[20] 龚廷泰,吕波.青年马克思新理性自由法思想探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0(9):48-55.
[21] 夏永梅.马克思恩格斯早期法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毛泽东思想研究,2014(5):88-92.
[22] 李龙,凌彦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解读[J].理论月刊,2015(3):27-32.
[23] 李蕾.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的重要里程碑——纪念《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发表170周年[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37-40.
[24] 李超群.马克思“史前史”观念的法哲学意涵——基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5(3):171-180.
[25] 王贵贤.《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国家观[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4):52-55.
[26] 李龙,郑华.论《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哲学价值[J].湖湘论坛,2016(5):88-92.
[27] 文正邦,文培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问题研究论要[J].学习与探索,2010(3):70-77.
[28] 封丽霞.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当代意义[J].法学研究,2018(1):3-17.
[29] 沈慧.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国化发展的必要性与理论启示[J].广西社会科学,2013(8):63-67.
[30] 周尚君.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新发展的主体向度[J].法治研究,2008(9):8-11.
[31] 孙国华,龚刚强.“科学、民主、人权、法治”的中国之路探索与理论精髓——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六十年[J].法学杂志,2009(10):1-7+146.
[32] 李龙.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回顾与战略谋划[J].社会科学战线,2018(5):1-16.
[33] 于浩.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法理学演变——兼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坚持与发展[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4):76-81+108.
[34] 王威宣.论毛泽东的法哲学思想[J].理论探索,1994(2):57-59.
[35] 李红雁.湖湘地域文化视域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考评[J].湖南社会科学,2016(2):75-78.
[36] 文正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论纲[J].法治研究,2008(9):3-7.
[37] 李力.理论与实践并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论纲[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23):119-122.
[38] 郭道暉.马克思法学在中国的命运——论“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J].法学,2006(4):3-17.
[39] 蒋传光,张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路径探析[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1-21.
[41] 龚廷泰.列宁《哲学笔记》中的法哲学思想述论[J].法学家,2004(3):47-56.
[42] 王奇才,黄文艺.列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2):19-28.
[43] 何国强,景燕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视野中的理性法和实践法[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78-85+126.
[44] 赵金英.论“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建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8):70-76.
[45] 王雅琴.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法律理论再认识——评《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J].国外理论动态,2014(12):115-119.
[47] 李其瑞,邱昭继.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流、方法与价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5):23-31.
[47] 苏瑞莹,马拥军.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总体特征[J].河北学刊,2013(3):141-143.
Absract: Since the founding of P.R.C., the development of Marxist legal philosophy research in China has gone through three main stages: early sprouting, initial emergence and in-depth development. Research hotspots mainly include the overall exploration of Marxist philosophy of law, the research on Marx and Engels' philosophy of law, the research on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philosophy of law, the research on the foreign Marxist philosophy of law, etc. Looking to the future, the study of Marxist legal philosophy in China should adhere to the guidance of Marxism, focus on China's reality and problems, explore the latest achievements of the sinicization of contemporary Marxist legal philosophy, combine multidisciplinary research methods, and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Marxist legal philosophy.
Key Words: since the founding of P.R.C.; Marxist philosophy of law; Marxist jurisprudence
(责任编辑:文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