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03-16 09:06谭诗涯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围观公安机关

谭诗涯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当代社会自媒体的盛行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群众更加关心警察执法的公众可见度,对警察执法工作可见度的评价影响公众对警方的整体社会评判。警察执法如果稍有不当,对警察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的群众就容易做出妨碍正常执法甚至抹黑警察形象的行为。现实中,一些公民围观警察执法的拍摄行为干扰了警方正常执法,甚至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无视警方劝阻强行闯入警戒地带进行拍摄,这些拍摄者对法律缺乏尊重与敬畏,严重影响警察现场执法的秩序。笔者从法律层面对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行为进行以下思考: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是否会影响到警察的执法活动?所拍摄到的照片或视频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本文通过规范研究的方式,归纳出其法律依据,结合具体案例的对比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合法性基础分析

1.宪法法律关系。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活动属于公民监督的一种方式,属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范畴,警察在现场执法时应当予以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7条①《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公民有权进行监督。因此,在宪法这层法律关系上,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的行为应该说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2.警察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15条②《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与第17条③《人民警察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规定,围观群众不得在公安机关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拍摄,警察有权制止违法拍摄行为。在现场管制期间,如果拒不配合警察执法,警察可以对其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7条④《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规定围观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闯入公安机关依法使用警戒带设置的警戒区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6条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6条规定:“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一)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三)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命令的后果;(四)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五)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规定执法警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需要采取口头劝告的方式使群众远离现场。第15条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规定:“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和第19条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规定:“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规定警察可以口头或徒手制止现场公民围观拍摄的违法行为。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表明警察执法要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诸如第4条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警察执法信息,第18条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18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警察执法信息等等。由此观之,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得到警察法律的基本认可。

(二)合理性基础分析

1.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是对现场执法过程的记录,是公民个人权利意识觉醒后对公权力的一种监督行为,《人民警察法》第3条①《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第44条②《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体现了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围观公民可以有效监督警察权力。对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社会监督(公民方镜头)和自我监督(警察方执法记录仪镜头)两方面。公民方镜头具有便捷性,现场执法过程中的瑕疵通过镜头显露出来以实现执法监督,如2017年9月1日的上海警察粗暴执法,在对违章停车女子实施强制执法措施时,连带女子怀中婴儿一起进行“过肩摔”。③参见人民网《上海警方通报松江粗暴执法事件处理结果:涉事民警行政记大过,对涉事女子处以警告》,载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7/0903/c42510-29511387.html,笔者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1日。当围观公民把警察错误执法的视频公布到网络上,拍摄的视频可以作为调查警察违法执法的证据,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并积极反省改进工作,从而促进警察规范化执法的建设。

2.证据证明力的补强作用。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所拍摄到的视频(或照片)有证据证明力的补强作用。有时警察执法记录仪在一些场合可能突然坏掉,此时如果有公民拍摄的视频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将会给后续的警方调查或者法院审判带来便利。有些当事人在案发时产生焦虑或恐惧,事后回忆时难免产生记忆模糊甚至出现记忆偏差,如果公民拍摄到案发时一些证人或当事人忽略的重要细节,将会使查证工作难度降低。在诉讼环节中,有助于法院掌握完整、真实的案件信息,甚至有些案外公民拍摄的视频或照片还可以成为新的证据从而为上诉、抗诉提供证据支撑。

3.警察合法权益的维护。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是警察执法工作中的基本要求。警方执法记录仪监督警察的执法活动的公正性,防止警察违法执法或滥用职权。现实中警察在执法现场第一要务往往是控制事态,对于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很难做全面的预见与预防,因此警察执法而使得公民对警察误会的情况并不少见。面对误会有关方面常常会选择公布视频以说明真相和增强说服力。2016年6月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有6类④《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源自警方执法记录仪的镜头将使现场执法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以实现可回溯式监督与管理,以及必要时涉警舆情之应对。[1]如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中,一开始网民凭借网上流传视频片段对警察用枪合法性产生质疑,讨伐警察的舆论一直不休,最终全程监控视频的公布维护了警察的正面形象。⑤参见人民网《舆论场上的警察印象》,载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7/0207/c212523-29063777.html,笔者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16日。

二、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的法律问题

(一)高位阶警察执法规范的缺失

公安部在2016年第一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指出:公民的拍摄只要不妨碍执法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得阻碍公民的拍摄行为。2017年第二期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首次提出公民拍摄警察执法至少需要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警戒线和巡逻检查区域内禁止拍摄。公民看到警察在执法的时候,应该给警方提供基本便利(比如立刻避让、紧急疏散、及时躲避在安全区域)而不是掏出手机拍摄。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公民的拍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出现枪击、打砸、爆炸等危险情况时,公民的围观拍摄只会给警察执法带来负担,执法警察本来在公共场所疏散人群减少危险工作难度已经较大,围观群众的拍摄更是给疏散工作增加了困难。2019年12月15日晚,在上海静安区民警依照程序进行开枪,最终制服持刀歹徒周某。但同时有围观群众好奇看热闹进行拍摄,民警执法过程中还要劝阻围观公民尽快散去,结果还是有两名围观群众凑近围观被流弹误伤。①参见新京报网《民警7枪击伤嫌犯,苛求完美处理是一种“上帝视角”》,载https://www.sohu.com /a/237385850_99 963641,笔者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23日。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法律层面规定在紧急追捕过程中,公民应尽快找到躲避之所,而不是围观拍摄将自身陷入危险境地,要腾出时间和空间为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

当下针对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的问题,仅仅靠视频会议、专家经验或是内部讲话纪要提出规范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明确的高位阶警察执法规范文件的出台,就无法形成全面性的法律约束,缺乏一种强制性执行力,基层警察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为了做好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权利的规范,更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谨记程序规范、合法,并通过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提升公民对警方的认可和信任,进而使镜头下执法现象向良性方面发展。[2]

(二)涉密、涉隐私视频的不规范处理

法律一般支持公民有拍摄警察在公共场所执法的自由,从一般社会公众角度看,通常我们所能看到的警方执法大都发生在公共场所,公民站在街道、公园或其他公共地方拍摄的警察执法的情形下,很难作出明晰界限以确定哪些内容可以拍摄、哪些内容不可以拍摄,哪些内容又是属于涉密或涉隐私的情况。

1.涉隐私的拍摄。警察执法工作有时需要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例如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场,警察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公民的拍摄行为一方面可能会暴露警察甚至其近亲属的隐私,如果放至网络平台会影响甚至侵害警察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会侵犯当事人、证人的隐私,拍摄镜头的存在会使得一些当事人、证人心有顾忌。美国波斯纳大法官认为,拍摄行为会对证人、嫌犯或其他当事人与警方的交谈产生“激冷”(Chilling) 效应,从而增加警方的执法成本。[3]

2.涉密的拍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6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6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第28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8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规定,涉密的执法内容是不允许公民拍摄或者传播的,警察发现后可以依法要求违法拍摄者、传播者删除内容,拒不服从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责任。警察执法活动除了涉及隐私之外,很可能触及一些敏感信息,或者国家秘密,公民拍摄过程中可能不经意间就泄露了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如果公民拍摄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拍摄设备的扣押、拍摄内容的删除,是否应该先申请搜查令;如果警方发现公民拍摄的内容含有重要线索甚至是重要的证据,但公民却拒不配合,警方该如何应对?对于以上问题,在实务操作中还缺乏规范操作流程。

(三)网络涉警舆情的不正当评价

网络上一些掐头去尾的“警察打人”视频,被怀有恶意的人利用网络舆论恶意抹黑警察形象,干扰警察执法工作,危害正常社会秩序。舆情的不正当评价主要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网民采信网络的片面消息,二是一些媒体出于利益角度歪曲炒作,三是警强民弱的传统不对等关系的错误思维影响。

1.网民采信网络的片面消息。网络中的涉警舆情更多的是展现和表达不同角度的看法,一些网民对网络片面信息缺乏思考,使得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的任何瑕疵都可能通过镜头被无限放大,出现一边倒地讨伐警察的现象。例如2018年6月18日,一段只有10秒警察将女子摔翻在地的视频在网上流传,①参见搜狐网《执法视频被掐头去尾,是谁在孜孜不倦黑警》,载https://www.sohu.com/a/237385850_99963641,笔者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23日。招致众多公民抱怨警察粗暴执法。后来警方和围观公民公布完整视频才知当日端午节有数万人围观龙舟比赛,因此交警部门对人车拥挤路段采取了临时交通管制。该女子驾驶摩托车硬闯禁行路段,劝阻无效后该女子将特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特警依法将其戴上手铐带离现场,控制过程中该女子用力挣扎,造成特警右手受伤。特警最后只得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将其制服在地。

2.媒体出于利益角度歪曲炒作。商业竞争的激烈使得部分无良媒体为了博取流量和关注,常用警民冲突来制造话题。如为吸引眼球而刻意夸大的 “标题新闻”,忽略了新闻基本的客观与真实。媒体监督产生的异化,使得警察成为社会矛盾指向的对象。例如2016年9月5日,湖南衡阳警察在盘查一吸毒人员时,被吸毒人员用刀捅伤,所幸警察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吸毒人员被增援警力击毙。然而某卫视为了收视率,将新闻标题定为《男子网吧内与警察大打出手,下一秒被开枪击毙》。②参见搜狐网《安徽电视台公然多次抹黑中国警察,引起全国警察激愤!》,载https://www.sohu.com/a/114110841_170282,笔者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20日。

3.警强民弱的传统不对等关系的错误思维影响。一旦发生涉警案事件,网络中便会自动带入这种“警强民弱”的思维,并不断向受众灌输这种不正当思维。如 2015 年“河北邯郸交警下跪执法”③参见人民网《警民互跪,究竟跪来了什么?》,载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 0829/ c159301-27529895.html,笔者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2月20日。事件,视频显示面对执法对象的下跪,警察也选择向其下跪来解决问题。虽然很多人会批评该警察执法方式不妥,但也折射出镜头下错误舆论对警察执法的不正当评价有多么严重。警察这一跪,跪的虽然是当事人,但跪的更是舆论。自媒体的带动下,正所谓三人成虎,这种下跪也被大众称为无奈的“变通执法手段”。

三、域外国家经验的借鉴

(一)美国公民拍摄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制

1.美国公民拍摄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规制。关于警察在公共场所执法时,普通公民是否有权拍摄的问题,有两个比较大的分歧:一是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的条款,公民享有拍摄警方公开执法的权利;二是基于保护警察和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安全,以及警方的秘密调查的需要,公民不得拍摄警方的执法活动。

2.美国公民拍摄警察执法的合理性规制。吉恩诉马萨褚塞州警察局(Jean v.Mass.State Police④Jean v.Mass.State Police,492 F.3d 24,25,33(1st.Cir 2007)。)一案中,法院的判决表示保护的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利益要高于当事人(警察)的隐私。史密斯诉卡明市(Smith v.City of Cumming①Smith v.City of Cumming,212 F.3d 1332 (11th Cir.2000)。)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普通公民(新闻记者除外)所享有收集信息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受到时间、地点、方式等的合理限制。布勒诉奥斯汀市(Buehler v.City of Austin②Buehler v.City of Austin,2015 U.S.Dist.LEXIS 20878 (W.D.Tex.Feb.20,2015)。)一案中法院也认为公民拍摄警察执法的拍摄行为应受时间、地点、方式等的合理限制——诸如不可以给正当性的警察执法带来妨害或者危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司法界逐渐认识到“窃听法案”(禁止未经允许拍摄他人之间的谈话)的不足。从美国的规制中我们可以受到启发: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一项权利,往往要对另一项权利加以限制,使两者达致相对平衡。公民基于宪法之表达自由条款有拍摄警方公开执法的权利,但是同时该权利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二)德国公民拍摄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制

1.德国公民拍摄警察执法的合法性规制。德国《刑法》第201条、第201a条规定,如果拍摄图像的内容涉及损害被拍摄人的个人生活领域,严重影响被拍摄人的生活,则应当受到处罚。

2.德国公民拍摄警察执法的合理性规制。对于未经授权摄录或者传播的情形,德国警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第一,德国《警察法》中所授权的应对措施。首先,如果公民有违反德国《刑法》第201条、第201a条的录音、录像行为,德国《警察法》规定采取相对较为缓和的强制性措施来确认其身份,确认身份对违法拍摄者具有一定震慑作用。其次,为避免违法摄录行为(《刑法》第201条、第201a条秘密录音)的发生,只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可能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德国警察可以对摄录设备及其摄录的声音和图像资料予以扣押。此外,摄录设备的使用可能妨碍警察执法、或有迹象表明会妨碍警察执法,警察可以扣押摄录设备。第二,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授权的强制性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怀疑行为人违反《刑法》第201条、第201a条规定时,可以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第98条或第111b条对行为人所使用的设备以及所存储的声像数据当作涉案设备或者物证进行没收或保全。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在没收存储介质前应当对其进行彻底检查,确认其中是否存在可作为物证或涉案物品而进行没收或扣押的内容,并最终作出扣押或归还的决定。实施上述行为时应注意防止没收与犯罪无关的数据介质和设备,同时避免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必要的侵犯。[4]

四、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的法律对策

(一)明晰警察执法的规范化标准

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门规章《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3条体现警察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原则、及时准确原则、便民利民原则,为警察公开规范执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标准。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举办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于常见的群众下跪逼迫警察、不听劝阻殴打警察、违法者以随行儿童阻碍执法等情形进行了规范执法演示。如警察执法时遇到突然下跪抱腿,可站在下跪者身侧搀扶其起身,同时可对其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遇到拖拽、缠抱时应最大限度尽力灵活闪开,也可在其他警察的协助下制止;违法者利用随行儿童阻碍执法的,应当先考虑儿童的安抚,对当事人进行人文关怀,凸显警察的执法素养。

当执法对象(或者执法内容)受到法律保护或者围观公民拍照摄像阻碍正常执法行为时,警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劝阻并制止公民的拍摄行为。当公民围观拍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犯罪时,执法警察应当及时阻止。《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8条①《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一)受到暴力袭击的;(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对警察执法权威采取了保障措施。该规定划定明确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边界来预防违法摄录行为的发生,对违法摄录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执法情况,根据现实调整模拟场景,不断强化警察执法时的三个意识(证据意识、权限意识、程序意识)。通过各层级规范的制定,可以使得警察在执法时更好地把握标准或者准则,从而促进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公民镜头下的警察规范执法,是可见证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让警察的执法行为受到社会的监督,避免警察执法的随意性,不断完善警察执法规范化,促进公民对法律规定及法治意识的学习与传播,减少执法矛盾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民守法意识,提高警察执法水平。

(二)严格涉密、涉隐私的法律程序

对于公民涉密、涉隐私的拍摄行为,公安机关应有详实缜密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应对各种不同情况,并从法律上予以界别。譬如,对执法警员的现场勘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执行涉密警务时,应当规定警员做好隐蔽工作,对涉密车辆进行掩饰以防止偷拍;进行涉密逮捕时,充分检查执法现场的周围或隐蔽处是否藏有摄录设备;在允许公民拍摄的情况下,应使其保证对摄录内容不得歪曲或随意传播;对违法拍摄行为,详细规定扣留摄录设备或删除摄录内容的程序。

美国纽约警方的做法值得借鉴,警方没有搜查令就不得没收、搜查、删除公民拍摄的视频或照片。警方如果必须扣押、搜查拍摄设备或删除拍摄内容,除紧急情况(如恐怖活动、危及公共安全)外,必须依照程序事先申请搜查令,相关案件处理完毕后,警方应该尽快将拍摄设备归还给拍摄者。

(三)完善网络涉警舆情的危机应对机制

网络舆情的导向对于不明真相的群众来说影响很大[5],对于网络中的涉警舆情,公安机关需要完善涉警舆情危机应对机制。抹黑警察的视频大肆传播,一方面是没有及时发现网络舆情,从而使得网友无法正确判断事实真相;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安机关并未深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当发现网络上有诋毁警察的虚假信息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打击谣言,给不明真相的民众一个安心的交代。

因此,公安机关要从源头遏制失实的涉警舆论,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涉警舆情危机应对机制。具体机制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第一,建设以“合作”为重心的警媒关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正面引导舆论,对媒体的申请信息披露和采访要求,只要合法合规,不妨碍工作就应当许可;对于按照规定不方便披露的信息,应当耐心向媒体解释说明;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明事实做出回应,争取社会大众的理解与支持。第二,强化建设警方宣传阵地。具体可以通过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加强警民互动,或投放法制宣传片、微视频改变公民对警方固有的消极印象。第三,加强对涉警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当有危及警察形象的苗头时,应当正面回应以遏制谣言扩散。对还在调查过程中的事件,要第一时间明确态度,调查进程和结果及时公开,展现警方的高效率和责任感。

五、结语

警察执法行为相较一般性行政行为更易吸引公民关注,因此警察对摄录执法活动应保持必要的警惕性,更要用规范的执法积极应对一般的摄录行为。加强警察对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行为的认知和积极应对观念的培养,合法、客观、规范地拍摄不仅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促进警察规范执法,对警察执法过程的拍摄、传播更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宣传教育途径。广大群众可以近距离地感受公安工作每一个细节,了解警察执法具体内容,加强监督与理解,从而在无形之中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公民镜头下的警察现场执法,伴随着警方、媒体和舆论间的博弈、对抗与合作,通过自媒体让公民直观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监督警察执法谨守“规范”二字,以期“教科书式执法”常态化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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