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李芬(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合者使离,亲者使疏”的分化瓦解策略运用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吴县志》记载,孙武在这里著的《孙子兵法·计篇》中的“亲而离之……”[1]指的就是使用各种手段离间敌人,使之分化瓦解。隋朝时期《隋书·列传·卷十六》中《隋书·长孙晟传》记曰:“晟先知摄图、玷厥、阿波、突利等叔侄兄弟各统强兵,俱号可汗,分居四面,内怀猜忌,外示和同,难以力征,易可离间。”[2]长孙晟运用离间策略得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反间既行,果相猜贰。此后,如其他军事策略一样,分化瓦解在案件侦破中也被广泛运用。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被隔离,处于信息孤岛之中,无从知晓外界及同伙的近况(有无落网、有无交代),又无法串通。同时,同案犯之间,即便臭味相投、重感情、讲义气,也订立了攻守同盟,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利益面前人往往是自私自利的。其结果便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既担心如实陈述会使自己的罪行暴露,又担心别人交代了而自己硬扛会吃亏。因此,他们只能按自己的经验、阅历进行推断,难以在几种可能性之间做出明确的判断和选择。于是,同案犯们就进入社会心理学上所称的“囚徒困境”之中。
为确定自己应该何去何从,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刺探同伙有无如实陈述,而侦查人员则可顺势进行分化瓦解。
侦讯活动是一场没有销烟的战争,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短兵相接,运用策略进行的一场意志、毅力和智力的决战。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即便是复杂疑难的案件,经过认真分析,制定周密的方案,再巧妙地运用侦讯策略,案件也容易被一举突破。因此,在侦讯前,侦查人员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做到不打无准备之战,不打无把握之战。
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发生、发现、破案及现场情况等等,了解得越多、越细,制定及实施分化策略时,迷惑性、针对性、灵活性就越强。侦查人员只有对证据来源、证据的可靠程度、证据是否充分等了解清楚,分化方式和分化言语才会妥贴。
1.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侦查人员只有清楚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阅历、犯罪经历、特长、技能等信息,才能更好地确定分化对象及分化方式。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阅历少,社会经验不足,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估计不足,讯问中后期畏罪心理较严重;而中老年犯罪嫌疑人,阅历丰富,思想顾虑也比较重,侥幸心理突出。所以,侦查人员一般选择较年轻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化。又如,初犯或盲目侥幸,或过于悲观;而累犯抵触心理往往较强,讯问中不轻易开口讲话,即使供述,也是供近不供远,供小不供大,避重就轻。所以,侦查人员一般选择初犯进行分化。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长、技能则是为了帮助确定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可能承担的罪责,从而确定分化对象及方式。
2.了解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及相互之间的情感联系和犯罪联系
侦查人员要掌握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个性特征不同,戒备心理、认识和理解能力就会不一样,必然影响分化效果。侦查人员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往联系,寻找和发现任何可资利用的矛盾和裂痕,从而达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突破案情,实现震动全线的效果。
侦查人员要有计划地利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和心理不相容的特点,有计划地造成犯罪嫌疑人认识偏差、行动失误,从而按照侦查人员引导的方向逐步就范。
侦查人员要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厘清各犯罪嫌疑人的角色,弄清楚谁是主谋,谁是从犯。要根据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侦查人员要根据各犯罪嫌疑人角色和心理,选准突破口,这是实施分化瓦解的关键环节。
侦讯实战中,侦查人员一般从具备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中选择突破口:对全案案情或者对主犯情况了解较多的;掌握的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较为确实、充分的;缺乏受审经验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与主犯或其他案犯关系不够融洽,甚至有利害冲突的;思想上动摇脆弱的;性格爽直,心计不深的;有悔改、赎罪愿望并希望从宽处理的;等等。
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的讯问态势来营造讯问氛围。有时候需要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比如,对于初犯、偶犯,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自由交谈、亲密接触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放松戒备,再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导,讲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指出“自身难保之时,争取坦白从宽理所应当”,暗示防御体系“一人是钢门、两人是铁门、三人是木门”等等,促使其如实陈述。有时候则需要营造紧张压抑的氛围,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如坐针毡的感觉。比如,在讯问耐受力差、性格急躁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对侦讯室进行精心的设计布景。所谓设计布景,用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支援科约翰·道格拉斯的话说,就是“使被我称为‘如坐针毡’的因素起作用”,营造击其弱点、迫其就范的心理气氛。[3]在此气氛下,侦查人员再辅以快节奏的讯问或使用证据追问,让犯罪嫌疑人不能理智分析、冷静推敲而相信侦查人员的分化。
1.明示分化瓦解
(1)侦查人员选用查证核实的、可信度高的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认为只有自己与同伙才知的某一犯罪事实或某一情节,打破其攻守同盟。例如,我国著名的预审专家汲潮在讯问美国间谍李克时,揭穿李克在二战期间日语翻译及在中国留学期间学者身份的伪装后,对李克一语双关地说道:“好好想想,不该忘的别忘了,干你这一行的,脑筋错不了,是吧,李克·莱姆特上尉。”[3]由于李克·莱姆特上尉这一身份只有他们的同伙才知道,汲潮通过使用这一证据让李克认为他的同伙已经将他出卖。
(2)宣读或出示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笔录或亲笔供词,瓦解攻守同盟。播放真实感强、可信度高、声情并茂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录音或录像,往往能触动犯罪嫌疑人情感,瓦解其抗审意志。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相信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笔录或亲笔供词,侦查人员可以列举犯罪嫌疑人与其同伙之间在被抓获前后实际存在的思想、行为、利益冲突及口供的不一致,以动摇彼此的信任,如列举他们之间观点分歧、分赃不均、利己害人、推卸罪责等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表现较好,侦查人员可渲染其同伙如实陈述罪行的主动、彻底性和争取从宽处理的决心,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同伙已全部交代的错觉,促使犯罪嫌疑人也如实陈述。
2.暗示分化瓦解
对于未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同伙的供述,一般不宜直接引用原话,而是含蓄运用与案情密切相关的语言或者某个犯罪情节,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同伙已供的意识。也可含蓄运用只有同伙间才知道的某句话或某个语言片断或某个犯罪情节。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揭示犯罪团伙成员一旦锒铛入狱,往往会求生自保,江湖式的哥们义气会变得不堪一击,攻守同盟非常脆弱,等等。
3.演绎分化瓦解
(1)利用有关物品、象征性的动作等予以分化。向犯罪嫌疑人传达具有引导作用的隐含信息,以产生分化瓦解的效果。适时用某一物证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向犯罪嫌疑人示意,使其认为同伙已供。如将从同案犯处查获的赃物、犯罪工具或其他罪证放置于犯罪嫌疑人的视野中,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同伙已经交出赃物、犯罪工具或其他罪证;用身体动作形象地表示出某个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动态地“再现”犯罪过程的某一情节,如用手势比划出赃物的形状、用几个连续动作演示出杀人的过程等;有针对性地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同案犯口供的一部分,促其产生全部情况都已暴露的错觉。
(2)冷热不均、区别对待分化。即在一段时间内,对态度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停止讯问,而频繁提审其他同案犯,让其如坐针毡,产生同伙已经如实陈述的思想。
(3)创造条件,让犯罪嫌疑人偶遇自己的同伙,借此促其生疑,从而实现分化。如让犯罪嫌疑人路过侦讯自己同伙的讯问室,让其看到侦查人员对其同伙的热情,或是让其看到其同伙在讯问室里吃香喝辣的,而侦查人员对他却一副冷脸,并伴随“你今天想说就抓紧时间说,不想说就别浪费我们的时间”之类的言语。也可造成其同伙失魂落魄、灰心沮丧,并让犯罪嫌疑人见到此情景,让其误解为同伙已经供述。
(4)侦查实战中,巧妙安排抓捕,也能较好地实现分化瓦解。比如,张三与李四是同伙,他们住在同一个院子里的两对门。准备实施时,张、李两人都在家,本可一并将其抓获,但为了达到分化瓦解的目的,侦查人员先将性格较自私的李四抓获带走,一个小时后才来将张三带走。侦查人员的此举让性格直爽的张三认为是李四将其出卖了。
4.不同的分化方式的侧重点
明示分化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语言要简单、明确、肯定,让犯罪嫌疑人确信“同伙己供”;二是用的证据要查证核实,列举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观点分歧、分赃不均要符合实际,揭露同伙利己害人、推卸罪责要实事求是;三是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析要准确;四是出示量少的书面证据时,要避免被犯罪嫌疑人吞噬、撕毁。
暗示分化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等选择所传达的信息的含蓄程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能领悟、接受;二是分化的方式要巧妙而不直露,点而不透,比如向犯罪嫌疑人暗示:有的人口头上称兄道弟,可是只要涉及到利益得失时则变成另外一个人,真是人不保心,木不保寸。
演绎分化时需要注意:运用动作暗示分化前,须先用有声语言引起犯罪嫌疑人注意。其动作所表现的物品或情节,无论是已经查证的实物或案情,还是仅仅根据同伙供述或勘查、鉴定所作的分析,都应关键、可靠、形象、易懂。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推诿、乱咬或诬陷,侦查人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及时查证,认真甄别。侦查人员要通过情节追讯法、比较法、鉴定法、侦查实验法、综合分析法等方法查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符合,与历史事实、天文地理、自然条件、风土人情等是否矛盾。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属实的部分,侦查人员要借力打力,作为敲门砖,再撬开其他同伙成员的嘴,也可以用此犯之矛,攻彼犯之盾,实现各个击破。
选择突破对象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因为不同的性格特征会影响分化瓦解的功效,对性格豪爽的犯罪嫌疑人运用分化瓦解容易奏效,而对敏感多疑的犯罪嫌疑人运用分化瓦解则需要注意时机与技巧;选择突破口时,要查证清楚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侦查人员要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程度,他们对自己可能承担的罪责的认识,要揣摩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状态。
为更好地实现突破,侦查人员还应当注意找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软穴”。劝导学有一个重要观点,认为被劝导者不是因为劝导者语言优美,而是因为被劝导者存在心理“软穴”,找准了“软穴”,就能更有效地引导其进行趋利避害的选择。
侦查人员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心理变化阶段,使用不同的侦讯言语,再配合不同的语气、语调等,往往能动摇其抗拒心理,促使其如实陈述。如,针对作案人将被害人杀死后扔入井中、压上石头的案件情况,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可对犯罪嫌疑人说:“你真会落井下石(加重语气)啊……”侦查人员表情威严,伴随急促、严厉的语句,能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高压态势,能很好地控制住他们的注意力,乱其阵脚,让其思维产生片面性。侦查人员饱满的情绪和胸有成竹、无坚不摧的神态,也往往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只有如实陈述才是唯一出路的心理。对容易伤感、情绪激动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则需要放慢侦讯的节奏,选择温和婉转的言语,增强对其感化、引导的效应,瓦解其攻守同盟,促其如实陈述。在侦讯中,当犯罪嫌疑人心理有所动摇,或者开始如实陈述时,侦查人员也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情感,不能喜形于色。
1.与合理化策略①① 合理化又称文饰作用,是指用一种自我能接受、超我能宽恕的理由来代替自己行为的真实动机或理由。相结合
讯问中,有时需要给犯罪嫌疑人减压,侦讯人员可以运用合理化策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尽量减小其犯罪行为的责任,对其无奈、苦衷给予其充分的理解,进而降低其罪责感。
2.与重点突破策略相结合
在需要给犯罪嫌疑人加压的情况下,结合运用重点突破策略,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其产生紧张、焦虑,再利用犯罪嫌疑人求生的本能和对动机平衡的趋向对压力产生服从或屈从。
3.与将计就计策略相结合
在对犯罪嫌疑人以此之矛攻彼之盾时,要有效运用将计就计策略。中国第一部侦查法规性著作《封诊式》中记载:“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无解者复诘之。”这部分记载的就是将计就计策略,意思就是审理案件时,应当先听被审人的供词并做好记录,让其充分陈述,即使办案人员明知其供词有欺,也不要立即诘问,要等其陈述完毕再发问,对其回答做笔录,然后再对其不能自圆其说或与其他供述相矛盾的地方发问。
对于态度顽抗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首先要增强他们的内心负罪感,必要时要把其罪行说足说透。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侦查人员要帮其分析利害得失及后果的严重性。最后,侦查人员要唤起犯罪嫌疑人谋求更好出路的希望,促其选择正确的道路——主动如实供述,揭发检举同伙。侦查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法条,向其讲解“共同犯罪,罪责相近,但态度不同,处理各异”的实例(所选案例,最好在成员状况、案件性质、犯罪后果等诸方面中与该犯罪嫌疑人有相似之处),帮助他们分析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可能承担的罪责,指出主动坦白或揭发、检举所能获得的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幅度。侦查人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指出,如不主动配合,讲出实情,就会失去自我辩解机会,而如果同伙主动如实供述甚至推卸罪责,即便罪责比犯罪嫌疑人重,但因其先做了供述,可能处理得比犯罪嫌疑人还轻。在说服教育时,侦查人员应将一般道理同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文化程度、思想症结等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