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金, 任育锋, 柯小华*
(1.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北京 100081; 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北京 100081)
农业科技已成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及竞争力提升的支撑力量,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在满足人们对安全和营养食物需求等发面发挥引领作用[1-3]。农业科技创新成为新一轮世界知识与科技创新的重点,如何更好地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占领农业科技制高点、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及农业生产力,并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动力,成为世界各国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较早的一部促进农学教育和农业科技发展发展的法案是1862年颁布的《莫里尔法案》,对美国农业学科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4],在2018年《农业法案》中,进一步强化研究与开发内容,增加了有机农业研究计划,将相关项目拨款提升至每年3 000万美元,目的是确保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安全、最丰富和最廉价的食品供给[5]。英国长期注重农业科技发展,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农业技术战略》《我们的增长计划:科学和创新》等,明确农业科技创新是其八大重点核心创新领域之一[6]。德国则是在1999年以后出台系列政策,如《德国联邦政府创新资助政策及举措》《德国高技术战略》等,强调农业科技创新核心领域与关键地位[7]。我国在2007年《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实现农业科技多创新主体紧密合作、高效互动、开放协作[8]。在多主体共同作用下,2019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9.2%,主要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和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超过95%和70%[9],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取得重大突破,为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但是,整体农业科技创新与贡献能力仍远低于欧美等传统农业科技强国,如美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80%,英国和德国均在90%以上[10]。因此,对比分析中国与欧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差异,探寻未来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路径与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概念及构成研究基础上,从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环境、成果转化与应用、国际合作等4个方面,重点分析了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构成,并将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与欧美等农业科技强国创新体系进行对比,为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启示和借鉴,不仅能够丰富和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基础理论研究,更是对于建立健全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自熊彼得创新概念提出以来,各类创新理论概念得到丰富和发展,较早的农业科技创新理念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当时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及应用科技创新成果转变农业发展方式[11]。在创新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科技创新具有其独特性,与其他领域创新相比,公共物品属性更突出、复杂性与周期性更长、区域性与季节性更明显[12],这就决定了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概念的特殊性。研究认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就是整体协调各研究主体、各研究资源以及与政府关系的一个集成体,主要目的是提高创新能力与水平,科学引导农业科技创新,进而更好、更快地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13-15]。
目前,国内学者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构成也进行了多种归纳总结。王雅鹏[16]认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主要包括创新主体、资源、基础设施及创新环境;2016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提出,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更加注重多方主体参与,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共同参与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17];王丹等[3]对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研究发现,国家农业科技创新系统主要由农业教育与研究系统、中介服务系统、应用系统、价值实现系统、支撑条件系统5个子系统构成。本研究从系统性、可比性等角度出发,认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应该包括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新国际合作四部分组成。其中,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主要是指包括农业科技创新的参与机构、分工及组织方式;农业科技创新环境则主要包括创新支持政策、研发经费投入、人才支撑政策等;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包括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队伍建设以及模式、措施等相关内容;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主要包括国际合作战略、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国际化人才战略等。
2007年,我国正式开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方面均得到很大改善,取得了不错成绩。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农业企业+农业新型主体”的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据农业农村部统计,目前我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已经涵盖了50个大类、900多个新品种、350多项新工艺,拥有2 300多位产业体系专家及研究人员[18]。具体来看:第一,农业高端人才数量不断增长。据中国工程院网站信息,2020年中国工程院农业学部院士为83人,与2007年的64人相比,增长了29.69%[19]。第二,农业科研机构改革深入推进,数量精简、人员优化。据统计,2016年农业科研机构数量为1 046家,比1991年下降了33.08%;农业科研人员占农业科研机构人员的比例达到60%,科研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第三,农业企业作用不断加强。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18年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研发人员数量为50 917人、研发项目10 685项,比2011年的13 363人和1 622项,分别增长了2.81倍和5.59倍。第四,农业创新人才集聚。单是农业农村部的重点实验室就聚集的农业科技杰出人才数量就占到农业科技杰出人才总量的80%以上[8]。
2.2.1农业科技创新环境良好 整体来看,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环境良好,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就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而言,尤其是2007年《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颁布以来,政策层次、目标、措施均不断优化[20]。一是国家加强立法,明确了农业科技创新地位。国家先后修订了《农业法》(2009和2012年两次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颁布《种子法》,多角度明确农业科技创新重要地位。两版《农业法》主要是确定科教兴农的发展战略并且明确明确国家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与分工,《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修订)主要涉及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主要是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种子法》则是指出要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种业企业参与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二是2007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多角度阐述农业科技创新内容,尤其是2012年中央1号文件以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为主题,全面阐述了要加强投入强度与力度、科技引领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加强教育科技培训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2014—2020年分别从体制改革、创新驱动、推广体系、核心技术突破、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等多角度进行阐述,明确了具体发展思路与方向。三是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等国家相关部委颁布的意见与通知涉及促进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农业科技创新集成示范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等多方面,较为细致与全面的指导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涵盖农业科技创新条件建设的目标、任务、投资、管理、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等;《“十三五”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专项规划》中,明确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的形势需求、指导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指出,需要调整重大农业科学工程建设布局、完善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布局、优化农业科学试验基地建设布局;2020年发布的《关于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意义、要求、重点任务、建设与管理方式等内容。
2.2.2研发经费连续增长 就研发经费投入而言,近年来呈连续增长态势,但增速略有放缓。2007—2018年农业科研投入(农业研发机构与农业高校投入之和)由56.70亿元增至252.87亿元,增长了4.46倍,年均增长14.56%(图1)。其中,2007—2010年增速较快,年均增长28.76%,并在2010年首次突破百亿元,达到121.05亿元;2011—2016年增速放缓,年均增长11.99%,但2016年首次超过200亿元,为218.68亿元;2017—2018年增速进一步下降,仅为4.80%。此外,农业企业科研投入也呈增长态势。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18年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为261亿元,比2011年的47.83亿元,增长了4.46倍。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Note:Sources come from
2.2.3人才队伍不断优化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院士—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科研支撑人员”的多层次人才队伍,且学历水平及年龄结构不断优化。中国农业科学院作为农业科研的国家队提出了“人才强院”战略,2002年以来先后实施“杰出人才工程”“青年人才工程”等,全方位支撑和完善农业科研创新人才体系建设。
发挥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对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作用,必须大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21]。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等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别是201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形成了较为宽松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的政策环境。同时,形成了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主力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但是,近年我国每年通过评估的农业科技成果约8 000项,但成功有效转化的成果仅占40%左右[2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水平低,成果与应用脱节是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立足国际优势资源整合与利用,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有利于推进我国现代农业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落地落实,切实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支撑现代化创新型国家建设[23-2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通过不断完善国内外联动机制,大力推动农业科技合作全球布局,积极探索组织全球性创新协作活动,农业科技国际合作逐步进入以我为主、积极作为、提质增效、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以中国农业科学院为例,“十三五”期间,与140多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与52个国家的科研机构及21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在国内外共建立了120余个多双边国际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究中心,与国际机构共建9个国际参考实验室,获得11个引智示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证。国际合作在服务科研创新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2016—2019年共立项各类国际合作项目600余项,经费共计约5亿元,为丰富资源储备、机理机制解析、模型构建、方法改良、关键技术转化、推动产品研发等发挥了较大作用,同时有效提升产业规模化发展和科技服务水平;畜牧兽医、优良品种、植保技术、沼气技术、棉花生产技术等领域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实现了海外转化,有效提升沿线国家农业技术发展水平。在当前新冠疫情全球肆虐、中美“脱钩”、逆全球化声音凸显等重重风险叠加的情形下,坚定不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是我国实现引领、展现大国担当的需要,同时农业科技作为民生科技的重点领域,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服务国家科技外交大局中越来越成为优先战略选择。
美国、英国与德国为世界上传统的农业科技强国,在农业科技促进下,各国农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美国是世界上农业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出口强国;在英国,虽说农业人口占其总人口的比例不足1%,但是其农业从业人员的人均生产总值将近3万美元;德国则在精准农业、农业信息化、农业生物技术、农业现代化机械的领域取得显著成绩。
美国农业的整体优势就得益于使其拥有高效运作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与合理、有效的农业政策,其中,完善的法律制度、“产、学、研”高度结合、完善的科技推广与应用体系是美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显著特征。
3.1.1美国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美国目前形成了公立研发机构与私人研发机构相互配合的教育、科研和推广为一体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其中,公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美国农业部及研究机构,二是各赠地大学的农学院。美国农业部负责协调其研究、教育和推广与整个联邦政府、大学以及私立部门科学家、研究人员的关系,目前下属17个机构。据公共和赠地大学协会官网数据显示,目前主要有109所赠地大学,其农学院主要负责参与当地农业基础性研究、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以及农业推广、服务当地农业发展。私人研发机构同样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私人企业,如先锋、先正达等,二是非营利私人机构,主要关注解决公益性项目,如比尔盖茨基金会、唐纳德丹佛斯植物科学中心等。
3.1.2美国农业科技创新环境 自1862《莫里尔法案》颁布实施以来,美国陆续颁布了《哈奇法案》《斯密斯—利佛法案》《全国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政策法》《食品、环保与能源法案》《农业法案》等,不断推进美国科研与推广主体及经费激励机制的改革与完善。美国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的资金来源渠道广,主要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营部分等,一般情况下联邦农业部所属研究中心及实验站、推广站的经费来自美国联邦政府;根据美国农业部资料测算,各州农业科研机构比较多元化,22%~25%来自农业部拨款,55%~60%来自各州政府预算拨款,15%来自私人企业,美国每年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维持在100亿美元以上水平,且近年来私人企业投资占比逐年提高。人才合作与引进环境宽松,对国际顶级人才极具吸引力。
3.1.3美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美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美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主要由3个层面构成:国家食品和农业研究所(原为联邦农业推广局)、联邦农业部设立在各州的农业科技推广站和联邦农业部设立的县级农业科技推广站,每个层面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组织结构模式。其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点就是州推广站的站长由当地赠地大学农学院院长兼任,这种做法把各个机构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并且有利于高效、及时地进行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一体化工作,加强他们之间的联系。此外,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完善,也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起到积极作用。
3.1.4美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 美国农业部下设海外农业局(FAS)专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关于全球供求形势、贸易趋势、市场机遇等信息,为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寻求贸易机会,确保在国际市场上美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美国农业科技创新处在国际领先地位,各研究机构与大学与多国建立联合实验室,并且美国每年吸纳全球100多万留学生,是世界第一留学大国,这为其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提供了更多机会与可能。
英国政府在引导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农业科技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2.1英国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英国重点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运行与协调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3年推动成立英国农业技术领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英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具体推动《英国农业科技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解决了过去农业科技创新管理分散的问题。在《英国农业科技战略》的推动与促进下,形成了公共科研机构与私人企业深度合作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运作模式,目前农业企业的科研支出占到了农业科研经费总支出的约六成。
3.2.2英国农业科技创新环境 英国目前实施的《英国农业科技战略》是规范英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主要政策,意图将英国打造成为世界领先的农业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强国。根据《英国农业科技战略》,政府分别投入6 000万、1 000万和9 000万英镑用于农业孵化器建设、海外技术转移和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目标明确、资金充足。
3.2.3英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英国在基础农业研究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虽说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方面略低于美国,但是英国建立起了完善的数据服务、知识共享体系,设立有农业信息和可持续性度量中心,帮助国家方便快捷的掌握、了解土地资源与作物生长状况,帮助农民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提高生产的针对性。
3.2.4英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 英国贸易投资总署设立专门机构,用于农业科技部门的国际“招商引资”工作,即吸引外资投入英国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同时服务于英国本地农业科研机构,特别是私人企业研发部门,寻求与外国政府合作的机会。
德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之一,信息化引领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是近年来其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德国的农业信息化技术、农场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农业机械行业等领域的水平均居世界前茅。
3.3.1德国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德国形成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大学和联邦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农业科学基础研究,研究结果为应用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线索;联邦及州立公益性农业专业科研院所,主要解决难以形成物化产品的共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为产业安全发展提供成果来源;企业研发通过市场推广的如种子、农药等物化技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专业种植协会和农民技术合作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保障农业技术应用到位。
3.3.2德国农业科技创新环境 20世纪以来,德国制定了系列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的政策,目前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技术政策-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途》和《德国联邦政府创新资助政策及举措》确立了德国在科技资助与科技创新方面的指导方针及策略;2006年《德国高技术战略》是德国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最强的科技政策,以期持续加强创新力量;2010年《德国2020高技术战略》报告包含了一系列高技术战略创新的整体方案和创新政策,确定了不同领域创新目标的优先顺序和新方式,如集群竞争、创新联盟等;2012年“2020-创新伙伴计划”, 2013—2019年投入5亿欧元支持德国东西部研发创新合作。总之,德国政府除了通过固定的年度预算来稳定支持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研发外,主要通过研发资金项目资助方式来引导德国科技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德国崇尚以人为本、学术自由民主,可以围绕学科方向通过竞争上岗组建结构合理、学科配套、充满活力的人才团队。
3.3.3德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目前,德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了以国立科研机构为主、企业科研为辅的多元化成果转化体系。对于农业技术而言,联邦和州政府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主体;对于基础研究形成技术专利而言,联邦、州、第三方共同投入,研发以未来农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对于应用研究成果,企业为研发资金投入主体,联邦、州政府适当补充鼓励成果转化。另外,德国农业从业人员基础素质较高,为德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此外,德国对农业间接补贴资金的很大部分是用于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目前德国每百万农业人口中有科研推广人员13人。
3.3.4德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 充足的政府投入,加上完善的薪酬、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了德国高水平国际人才队伍的建设。如马普学会分子植物生理研究所三个系中有24%的首席科学家来自国外。
整体来看,美国、英国、德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水平较高,对其国家农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美国属于“产、学、研紧密结合型”,以农业学科发展及人民生活需要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注重成果转化(表1);英国是传统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强国,是“政府引导型”的典型代表,拥有完善的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及充足的资金支持;德国是信息化引领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典型,属于“信息化生态型”,智慧农业、精准农业、机械化水平高,是近年来德国农业与农业科技的重要标签,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自由民主,为其国际化一流人才队伍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表1 中国与欧美主要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对比Table 1 Comparis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systems between China and major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目前,我国处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探索与创新发展的快速阶段,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创新主体多元但是没有形成合力,各主体分工不明确。虽说目前我国在调动各农业科研相关主体创新积极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主体科研分工与任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农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仍存在较为明显的科研重叠,缺少统一的协调机构,各主体分工还不够明确。②创新激励较多但是各政策协调性差,资金支持不稳定。目前我国探索出台多项政策支持、规划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但是各政策之间协调性差,缺乏统一、综合、全面的农业科技创新引领规划。同时,我国各个科研主体或团队担心经费问题是较为普遍现象,应该做好对重大基础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规划,让科研人员能够安心专注于科研工作。③创新成果较多但是转化应用效率低,支持农业发展效果有限。虽说目前我国在农业科技产出,如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数量已经处在世界领先地位,但是整体成果转化体系、应用推广体系仍较为落后,与德国相比,我国农民以及推广人员素质,仍有很大提高空间。④国际化合作水平较低。目前,我国已经开展多项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探索,但是由于受到科技体系、考核与评价体系等差异以及人才引进政策、语言等方面限制,整体上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水平较低,仍停留在项目或机构间合作水平,实质性人才引进等仍处在摸索阶段。
第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机构或委员会。美国、英国与德国均形成了分工明确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同时美国与英国均建立协调机构,负责整体统筹工作。我国未来也可规划设立高规格的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创新发展规划制定、主体责任划分与协调以及考核与评估工作。同时,英国虽说是政府主导,但是赋予农业科研机构独立的政策制定、经费管理和人事管理权,保持该机构及农业科研主体的独立性。
第二,加大规划管控,建立稳定、多元的科研投入体系。以“十四五”规划谋划为契机,加快组织协调,编制“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面向国际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内重大需求、面向农业现代化主战场,明确未来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与领域,如为农业基础学科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重大与薄弱环节提供支持倾斜,稳定农业科技创新国家投入,学习美国和德国,明确未来五年国家投入金额,让从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的团队和人员能够沉下心、稳得住,潜心科研。此外,学习美国和英国,充分调动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投入方面积极性,丰富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结构,适当时期可以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多渠道保障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所需资金。
第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首先,借鉴美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发展经验,提高产学研的紧密度,做好立项前的应用前景分析与判断,将应用与推广价值作为立项评价的重要参考。其次,学习英国“科技孵化器”的做法,在各地建立不同的科技孵化器,加大资金支持,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最后,借鉴英国与德国经验,做好农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让信息多跑路,真正实现科研、农民、市场的无缝对接。
第四,加速机制创新,着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化合作。对比分析发现,美国和英国均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德国则是注重领军人才队伍国际化,因此未来我国需要坚持扩大农业科技的全球视野,主动布局、积极融入,塑造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新局面。可以探索成立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协调服务办公室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国内科研机构和人员参与或引导国际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同时推进国际人才引进政策体系、评价体系等方面机制创新,切实加快世界一流人才引进步伐,实现人才的双向流动。此外,借鉴英国经验,为感兴趣的国际资本进入国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供通道与机会,进一步丰富农业科技投入渠道。
在充分吸收美国、英国和德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经验的同时,应该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基础、农业科研管理体制、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目标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阶段与他们的差别,尤其是要尊重现有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运作规律,做到有步骤、有甄别的吸收,可以首先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与改革,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水平,进而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其次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步伐,但是合作中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自有人才队伍的稳定工作;最后创新主体与环境建设方面,在推进统筹协调的过程中,要注意到我国地域、文化差异以及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差异,不能一刀切、齐步走。
通过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理论基础以及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四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剖析与对比研究发现:①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一个复杂系统,主要由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国际合作等构成。②近年来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发展较快,初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需求的基本架构,但与美国、英国、德国等传统农业科技创新强国相比,在统筹协调、科研投资环境、知识产权与保护体系、国际布局与合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③未来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农业科技创新强国的发展经验,从组织建设、环境优化、产权保护、对外合作等各个方面进行优化,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能力与水平。未来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将更加完善,对实现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展国际农业科技前沿技术、服务现代农业经济主战场的驱动力将逐步提升,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新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