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历史、挑战与优化*

2020-03-14 23:28王国强王扬马奎升
公共财政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非税征管税务

王国强 王扬 马奎升

一、引言

非税收入是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①《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 号)。,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中央设立项目有90 多项,省级及以下还有若干项目。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 年非税收入约占财政总收入的40%。

2018 年3 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随后,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为落实好改革部署,2018-2019 年,财政部和各省政府共将40 余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①《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 号)、《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 号)等文件。,叠加划转之前税务部门已征收的20 余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目前征收的非税收入达到了60 余项,约是目前税务部门征管税种的4 倍。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后续或将再划转部分非税收入到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位后,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种类和规模都将大幅增长,将涉及到亿万缴费人。因此,必须前瞻研究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最优模式,强化税费协同管理与服务,优化税费营商环境。

从既有文献来看,2018 年以前,由于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大多属于代征,且金额不大,各方对此关注度不高,较少对此开展系统研究。2018 年后,伴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关于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研究逐步展开。在非税收入的特点分析方面,朱青、胡静(2018)对非税收入进行了分类,认为除了税收之外,非税收入总体上分为“捐”和“费”两类,其中“捐”是政府专门为了某项计划而强制征收的缴费,“费”则是政府向企业或个人提供某些资源或服务时收取的对价或报酬。王国强(2018)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非税收入与税收的区别,认为非税收入在职能作用、性质目的、预算管理、征管模式等方面,与税收具有较大差异。高佳敏(2018)认为非税收入具有一定的非强制性、有偿性和专用性,与税收适用的法律标准不同。在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作用意义方面,李波、苗丹(2018)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认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非税收入能够精准管理收入底数,提高非税收入征缴效能,改善营商环境。朱青、胡静(2018)进一步总结了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意义,认为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保障非税收入安全,符合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属性的要求。在非税收入征收制度建设方面,张海英(2018)认为,税收应该法定,非税收入也应该法定。高佳敏(2018)认为,当前非税收入立法形式混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缺乏法律依据。张瑞琰(2018)认为,非税收入征管配套制度存在征收主体授权不充分、执法权限受到限制、行政处罚权存在真空、加收滞纳金政策难以落实等问题,建议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等措施,保障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于法有据。在税务部门征收措施方面,马奎升(2020)认为,应建立非税收入数据标准体系,加强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管控,并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有效提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能力。

综合既有文献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于非税收入特点分析、划转征收作用意义、征收法律法规问题等方面。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系统梳理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历史脉络,并进一步划分为三个阶段,为深入研究改革进程和征收经验奠定基础。二是借鉴国内外非税收入征收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存在的短板和制约因素。三是聚焦上述问题和挑战,对应提出了系列改革建议,并在对非税收入按特点分为4 类的基础上,分类设计了相应的征收模式,为税务部门便民高效征收非税收入提供了针对性强、可实施操作的参考建议。

二、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历史演变与征收成效

(一)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历史演变

从考证相关文件看,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起步于1986 年教育费附加的开征,历经委托征收、拓展征收、研判征收三个阶段。

1.委托征收阶段

2015 年前,着眼于税务部门征管效率高、征收成本低的优势,各级政府及财政等部门逐步将向社会普遍征收、与税收具有类似特点的非税收入,统一明确或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初步统计,2015 年前,各地税务部门共征收14 项非税收入。其中,税务部门普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4 项非税收入,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工程维护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10 项非税收入。

2.拓展征管阶段

2015 年10 月,中办国办出台《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从改革推进情况看,部分省市划转了10 余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例如,北京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等6 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云南省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处置收入、利息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土地复垦费等6 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广西省将国有资本收益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等等。

3.研判征管阶段

2018 年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的改革要求,财政部已分两批划转部分非税收入至税务部门征收。2018 年底划转第一批非税收入项目,即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11 大项13 细项中央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一是对电力企业征收的9 项,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中央部分)、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二是对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征收的3 项,包括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留成油收入;三是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的1 项,主要是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2020 年1 月划转第二批非税收入项目,即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部分)、水利建设基金(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部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划转项目多属于政府性基金类,涉及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且税费关联性强,其费基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基相同或相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既能方便缴费企业,又能联动税费规范管理。此外,经初步统计,部分省市还划转了近30 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之主要成效

纵观上述三个阶段,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在划转目的方面,经历了从提高征缴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到优化缴费服务、提升国家税费治理能力的转变。在上述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税务部门征收成效主要体现在4 个方面:

1.提高了非税收入征收效率

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具有政策执行力强、征管手段先进、缴纳流程简便等优势,通过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同考核”的“一体化”管理措施,有效提高了非税收入征管效率。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明确从2015 年10 月1 日起,税务部门由代收改为全职能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防城港市税务部门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征收力度和信息沟通力度,2016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就达到1429 万元,同比增收1174 万元,增幅达到了460.39%①防城港市地税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增长460%,http://www.fcgsnews.com/news/zh/kx/2016-12-23/90484.shtml。。

2.降低了非税收入征纳成本

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一是降低了征收成本,节约了行政资源。比如,2000 年以来,山东省陆续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等多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利用现有征收资源,即能高效完成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避免了征管队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重复构建。二是降低了缴费人的缴纳成本。在实地缴费方面,办税服务厅分布广泛、缴费业务同省通办,缴费人“进一家门办多家事”。在缴费方式上,税务部门提供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缴费人网上申报税款的同时,即可一次性完成各项非税收入的申报缴费,实现了税费“一键缴纳”,节省了缴费成本。

3.提升了非税收入法治化水平

一是在非税收入征收使用方面形成“税务征收、财政管理、部门使用、审计监督”相互制约、科学高效的收入管理机制,既有利于推进财政收支两条线改革,又有利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使非税收入主管部门更加专注于公共管理事务。二是保障了资金安全。税务部门借助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使非税收入资金能够高效、足额、安全地缴入国库,实现了税费同步缴入国库,既有利于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又有利于加强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资金的统筹管理。

4.进一步健全了地方税费体系

目前非税收入中约七成多归属地方级收入。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有利于完善地方财政收入构成。营改增后,地方政府更加关注地方税费体系的建设,部分地区将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作为税费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云南省在2016 年明确由原地税部门牵头进行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北京市除将6 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外,还明确以后新增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税务部门虽然征收非税收入历史较长,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现行非税收入征收在制度建设、征管模式、部门协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和短板,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征收服务水平带来挑战。

(一)非税收入立项的法治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非税收入法律级次不高,缺乏统一的非税收入征管法律法规。目前非税收入征收制度大多是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是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税收入征收的法定性。反观国际上其他国家,各国的非税收入项目法律依据明确,且法律级次较高,大多数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批准。如新加坡的车辆配额收费,其设立的依据是《道路交通(机动车配额系统)规则》,该法规由新加坡最高立法机构国会予以批准。二是立项程序不够规范。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联邦机构设立收费必须遵循《行政管理程序法案》,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且必须对收费目的进行解释,说明法律授权来源,确定收费项目的特殊利益范围,收费标准所基于的所有成本和市场价格。若选择立法程序来设置收费时,还需通过立法辩论。而我国现行非税收入项目中,除少数非税收入是根据法律法规设定外,大部分项目在设定方面法定程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缴费人的遵从度。比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财政部授权各省自行确定是否征收、如何征收。而各省在开征该项目时,鲜有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非税收入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于完善

非税收入征收制度层级不一,部分项目存在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等问题。一是政策规定不完善。比如,在滞纳金方面,有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了非税收入的滞纳金。但根据《行政强制法》,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应由法律设定,因此相关问题还需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二是征管制度不健全,有的非税收入项目仅有征收的规定,而没有违规处理方面的规定,导致执法手段欠缺,难以实现公平、高效征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质效。比如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虽然明确了征收标准,但缺乏违规处理方面的规定,征收部门无法对应缴未缴等违规行为直接处理处罚。

(三)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协调统一

非税收入政策基本上是一费一策,征收方式难以统一、规范,项目间、地区间差异性较大。一方面,非税收入征管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法定化程度不高,各个费种出台的背景、时间相差较大,没有一定之规。另一方面,各项非税收入费基、费率等差异较大,即使同一非税收入,各地的征管方式也不统一。比如,在滞纳金方面,大部分非税收入没有加收滞纳金规定,少数非税收入有滞纳金规定,比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再比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限差异较大,有的省市规定按年计算缴纳,有的省市则规定按半年、季、月等期限计算缴纳。按年缴纳的省市,其征期安排也不尽相同,比如北京是8-9 月,天津是5-9 月,等等。

(四)税务部门征收职责权限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授权

在征收职责方面,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中,除教育费附加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来自于国务院授权外,其他大多是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由税务部门征收。在执法授权方面,除国务院授权税务部门可以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违规缴纳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外,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大多无费款追缴或违规处理权限。即便是2018 年财政部新划转的13 细项非税收入,财政部也仅是明确税务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征收”职责,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方面,仍待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征收职责的授权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效率的提高。

(五)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有待于优化

对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特点的非税收入,如授权税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能够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费源管理水平高、执法手段规范等征收优势。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征收的60 余项非税收入中,除了税务部门普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非税收入,及财政部专员办划转的13 细项非税收入外,其他非税收入大多是采取委托代征模式。对于适宜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由于授权不足或职责划转不全,税务部门仅负责“代征”,行政执法“断层”,缴费核定、费款征收、催缴处罚等由不同部门分别实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如部分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虽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未授予税务部门对应缴费额的核定权和检查权,仍由残联部门负责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只能按照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征收,即使税务部门发现缴费人存在未缴少缴的违规行为,也无法直接做出补征的决定,仍需由残联或财政部门处理。

另外,在征收流程和职责设定上,原有“先审核再开票后入库”的方式,程序较为繁琐,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放管服改革需要,且由征收部门确认缴费额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导致征纳双方职责不清,也降低了征收效率。同时,未缴少缴非税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较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之违规行为的实际处理处罚力度不大,导致缴费人自觉依法足额缴费意识不高。

(六)部门协作合作共治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各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协作共治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征管协助机制尚不健全,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治费的良好格局。比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需要财政、残联、税务三部门高效配合,大部分省市的模式是由残联部门负责核定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催缴和违规处罚。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残联部门核定信息不能实现全国联网,不能准确核定残疾人安置信息。部分地区缺乏残疾人安置信息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和共享软件平台,存在征收信息不能及时有效传递的问题,导致各个征管环节衔接不畅。

(七)税务部门缴费服务有待于升级

非税收入在收入分成、缴费期限、缴费频率等,与税收具有较大差别,且有的非税收入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后续管理服务具有关联性,其征管特点的多样性对税务部门征收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高效征缴入库,又要便利缴费人办事。比如,北京市划转的广告拍卖收入的收入归属问题,就带来了新的服务需求。东城区的企业如果在西城区拍得一块广告位,需就地将该项拍卖收入缴入西城区国库。在税务部门实施“同城通办”模式下,由于该企业的缴款国库默认为东城区国库,该企业无论在东城区还是西城区办税服务大厅缴纳,均会将非税收入缴入东城区国库。因此,需要创新管理方式,引入主管部门的标识字段,该企业在西城区大厅缴纳时,同时提供西城区广告主管单位的单位代码,以标记该笔费款的所属区域和主管单位,从而实现在同城通办模式下,该笔拍卖收入既能缴入西城区国库,又能记入该主管单位的收入台账。上述是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需个性化设计征管流程与信息系统的一个案例,同时也给我们带来提示,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不能完全照搬税收征管方式,需统筹考虑非税收入自身征收特点和缴费服务优化诉求,科学设计征管流程与信息系统,提高缴费服务水平。

四、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路径优化与改革建议

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特点,结合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历史经验,建议推进“非税法定”和征管制度规范化建设,分类确定非税收入征收模式,加强部门协作共治,引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优化征管流程和缴费服务,实现非税收入征收便民高效的改革目标。

(一)推进“非税法定”,强化非税收入立项和征收法治化建设

征收非税收入会直接增加缴费人负担,在当前推进税收法定的改革趋势下,非税收入也宜推行“法定”。一是推进非税收入项目法定。建议借鉴国际上关于非税收入立项时公开征求意见、依法评估审议等经验,对于现行非税收入进行分类逐项评估,对于适宜保留的,建议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步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对于不适宜保留的,则设定执行期限,到期后将不再延续,或者适时予以取消。二是推进征收职责法定。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职责、权限需要法定,对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后续改革中,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或征收管理条例),同时分类授予税务部门对已征项目的征收权限,特别是对税务部门普遍征收的“类税”类非税收入,应明确税务部门关于费款追缴和违规处理的权限,以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的法治化水平。

(二)逐步推进非税收入征收制度规范化建设

针对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政策不统一、差异大等问题,建议根据具体项目政策特点,结合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进程,逐步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缴纳期限等征收要素进行统一规范。对于全国统一征收的中央项目,适宜制定全国统一的征收制度,同时可视情况授权地方在一定范围进行调整。对于部分地区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可由地方确定征收制度,但对于滞纳金、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关系缴费人切身权益的征收措施,仍然适宜由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或征收管理条例)予以规定,以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的规范化水平。

(三)分类设计非税收入征收模式

非税收入种类多、项目多、征收特点不一,难以采用统一的征收模式,可在按照征管特点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征收模式。根据各项非税收入的缴费对象、计征依据、缴纳期限、处理处罚等费制要素,可将非税收入划分为4 类:第一类是“类税”类非税收入。主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比如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与税收的特点几乎一致,缴费人和受益人不直接关联,需按期缴纳,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特许经营收入等。第二类是“租利”类非税收入。主要特点是具有“弱强制性、补偿性、固定性”,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人,收取的各类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及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利息收入等。第三类是“罚没”类非税收入。主要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一次性”,比如各种罚没收入,是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目的是矫正社会负外部性,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但收缴对象不固定,具有一次性的特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社会抚养费在征收上也具有类似特点。第四类是“捐费”类非税收入。主要特点是具有“自愿性、补偿性、一次性”,是政府公共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大多由缴费人自愿一次性缴费,随事而收。包括两种,一是“交费办事”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证照费、不动产登记费、考试考务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是政府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为防止拥挤和公共资源过度使用,或为弥补公共服务成本,对部分公共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二是“自愿捐赠(购买)”性质的非税收入,主要是彩票公益金、捐赠收入等,大多是自愿性、一次性缴纳,不具有强制性、固定性。

借鉴税收征管环节安排与流程设计,非税收入征收也可划分为征前管理、申报缴纳、后续监管(包括日常管理、缴费评估、注销清算等)、费款追缴(包括催报催缴和违规处理)4 个环节。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非税收入,税务部门可按需选用4 个征管环节,分类设计征收模式。

一是对“类税”类采取全程征管模式。基于“类税”类非税收入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点,税务部门可参照税收管理模式,采取“全程征管”模式,由税务部门一体化实施上述4 个环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管效率高、服务水平高两个优势。其中,在征前管理方面,由于需要定期缴费,具有固定性特点,因此适宜与税务登记协同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一并为缴费人办理缴费认定。在申报缴纳方面,征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缴费人确定统一的申报和缴纳期限,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缴费。同时,对于有滞纳金规定的项目,逾期缴纳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后续监管方面,税务部门对未按规定据实申报、采取各种形式逃避缴纳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根据相关授权,可与税收协同实施缴费评估和检查。在费款追缴方面,税务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和授权,对未按规定及时申报、足额缴纳非税收入的缴费人,依法依规实施处理处罚。在强制执行方面,如有相关授权,可由税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如无相关授权,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对“租利”类采取协同征管模式。由于“租利”类非税收入具有弱强制性、补偿性、固定性的特点,且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因此,税务部门可采取“协同征管”模式,即税务部门负责征前管理、申报缴纳、后续监管,其他主管部门负责费款追缴。此种模式即可充分发挥税务部门掌握涉税信息充分的优势,又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与全程征管模式相比,在后续监管方面,对未按规定及时申报、未足额缴纳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与主管部门的分工和授权,可由主管部门或是由税务部门实施缴费检查;在费款追缴方面,由于“租利”类非税收入是基于所有者的权利收取,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条款,因此宜由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权利人向缴费人追缴。

三是对“罚没”和“捐费”类采取委托代征模式。“罚没”类和“捐费”类都具有一次性特点,且需由主管部门确定其缴费额,因此无需按照上述征管4 环节实施,可采取“部门核定费额、税务照单征收”的“委托代征”模式,即税务部门只负责将应缴费代征入库,而无需实施征前管理和后续监管。对于具有强制性的“罚没”类非税收入,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费款追缴。

(四)适应放管服改革趋势,推行非税收入风险管理

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征管制度、管理举措,引入风险管理理念,还责还权于缴费人,推行缴费人自行申报制度,缴费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部门通过风险识别、缴费评估等方式,建立税费联动、分类管控的风险应对机制,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同时,税务部门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信息纳入税务部门统一的税费风险管理系统,搭建“税收+非税”数据库,进一步拓展风险指标,既可以通过非税数据比对税收数据,也可以用税收数据比对非税数据,还可以用非税数据比对非税数据,在征管上实现1+1>2 的效果。比如,可联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于申请安置残疾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可联动比对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安置名单,从而防范税费执法风险。

(五)推进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强化部门共治

部分非税收入项目与部门履职密切相关,需要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享共用缴费明细信息。一是税务部门需从其他部门接收费源信息。比如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征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需定期从业务主管部门获取电影播映单位的登记信息,及时纳入征管范围。二是税务部门需将征缴明细传递给其他部门。比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需及时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三是税务部门既接收费源信息又外传征缴明细。比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部门既需接收残联部门提供的残疾人安置信息,又需将应缴未缴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可以称为“两头在外”的协作模式。因此,为了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等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应推进与税务部门互联互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非税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协同高效。建议根据非税收入数据使用需求和部门协作方式,分类确定信息共享的频率、共享的方式等。对于时效性较强的缴费行为,可采取即时共享的方式,税务部门在缴费入库后立即将缴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对于时效性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可采取定时共享的方式,按周、月或按季传递数据。在系统互联方面,在充分评估安全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数据共享通道,对于已经搭建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的地区,各部门可分别与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连接,提供数据的部门将共享数据传入数据共享平台,数据需求方根据授权,定期到共享平台提取数据;而对于实时性、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数据共享,则可采取部门直接连接的方式。

在推进非税收入数据互联互通方面,一是将互联互通纳入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总体部署中,借助当地政府推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重大机遇,及时提报数据共享需求,保障非税收入共享数据进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是在划转改革时同步推进互联互通。非税收入数据大多是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必要前提,因此应在确定划转项目、明确各方职责的同时,即确定数据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同步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与项目划转同步设计、同步推进、同步完成。

(六)统一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流程与征收系统,提升征收服务效能

目前税务部门统一使用金税三期系统征收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金税三期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分登记、申报、征收、开票、违章处罚等环节设计,各环节环环相扣。考虑到非税收入征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建议根据非税收入的征管分类和征收模式,分类设计征收流程和征收系统。对于按期缴纳、可实施税费同征同管的“类税”类、“租利”类非税收入,可在一定程度上合并税费缴纳流程,在缴费人办理缴费登记、进行缴费认定后,由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金税三期系统缴纳。对于一次性缴纳的“罚没”类、“捐费”类非税收入,则可简化征收流程和系统设计,在税务部门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应缴费额明细数据后,缴费人无需再办理缴费登记,在线确认身份后,直接办理缴费即可。

(七)实施非税收入与税收业务联办,优化缴费服务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依托布点广泛的办税服务厅、便捷的电子税务局、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可探索推进税费“同征收、同服务、同辅导”,进一步简并申报资料,拓展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缴纳服务。一是探索税费协同服务。按照各项非税收入的特点,深入分析税费征收服务的共同点和差异性,对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税费,实行“一套资料、一并申报、一窗办理、一次办完”,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二是进一步简并申报资料。对于税务部门已掌握的资料,缴费人可以免于报送。对于定期申报事项,可取消原审核审批方式,按照诚信原则,由缴费人自行申报,相关优惠政策自行享受,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三是拓展缴费渠道。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缴费人需求变化,在巩固和夯实原有缴费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利化缴费选择。四是同步开展税费辅导。借助税务部门12366 平台和纳税人学堂,分行业、分事项协同开展税收政策和非税收入政策宣传辅导,扩大税费优惠政策知晓面,确保减税政策与降费政策同步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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