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妮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是世界上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许多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完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过窄、侵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追责存在漏洞等问题。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人口数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野生动植物生存出现困境,甚至有些面临灭绝风险。物种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态的不平衡最终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
1.立法体系和立法理念不完善
在立法模式上,野生动物与野生植物是相互分离的,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比例严重不平衡。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明显多于保护野生植物的立法。在分级保护水平上,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模式是按照动物濒危与珍贵的程度进行分层次分级别来管理的,这种保护模式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可以集中精力与资源抢救最濒危的野生动物。但是名录没有及时更新与调整,逐渐成为制约动物保护的一个因素,许多急需得到拯救的物种不在名录之内。
在立法理念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条文的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其中的利用、出售等词语也显示出该法设立的出发点为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野生动物本身。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指导下长此以往,人们心中也不会培植出一种先进的生态保护观。以这种所谓的珍贵濒危与否以及是否有科学经济价值来确定动物保护范围的做法,太过功利,也不利于整个生态系统的长远发展。
2.野生动植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出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致使很多普通的动物得不到保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野生动物是以该野生物种的经济价值和能否在科技研究领域发挥作用,以及现有的动物数量和稀有程度为划分标准的。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建立了许多的自然保护区以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和珍稀植物的主要分布地。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弊端,对于法律中没有涉及到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被不计后果地大范围的开发和利用,造成资源数量大幅减少。
3.侵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追责存在漏洞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提供了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先,目前的《刑法》只规定了危害野生动物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对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即破坏栖息地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生存环境与野生动植物本身同样重要,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实现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全面保护,需要制定全面的违法行为的罪名,细致到侵害动植物本身以及侵害栖息地的各个方面。其次,侵犯野生动植物所受到的刑罚方式过于单一,对犯罪分子只有剥夺自由和判处罚金两种处罚形式,过于强调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而忽视了对资源的修复过程和思想教育。再有,野生动植物犯罪的量刑不明确。只规定了实施危害野生动物行为构成野生动物犯罪,但没有对量刑标准进行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进行明文规定,所处地区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量刑上也会出现重大差异。
1.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矛盾
生境的破碎化,会影响到生存在其中的物种的扩散、迁徙和繁殖。三峡大坝的建立,虽然在蓄洪泄洪、供水发电等方面产生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但堤坝阻断了鱼类的洄游,毁坏了生存环境,造成了包括中华鲟等珍稀鱼类在内的物种濒临灭绝。我国的法律只片面的保护农业用地不能被工业、建设用地所侵占,但没有意识到农业用地被开采前是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环境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思想上,必须渗透到强制实施的法律条文当中。
2.全球气候变化影响野生动植物生存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增多,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保护国际在2004年发表观点,在以后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气候变暖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中25%的物种受到威胁。绝大部分野生动植物具有对栖息地生态环境显著的环境依赖性,对其生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天气变化等要求非常严格,这些因素在全球气候的变化下会面临灭绝风险,生物多样性减少。
3.转基因生物威胁自然野生动植物
转基因动植物在人类社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自然生态环境中,转基因动植物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传统的野生物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发展。一个物种经过转基因技术改造后,其本身存在的弱点会被优化,生存能力远高于传统物种,这两种物种在自然界共同生存,威胁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生物在科技研究和制造过程中,其中的一部分特定基因会通过传统野生动植物繁衍传播的途径造成基因的分散传染,引起基因污染。基因污染造成的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和减少会给生态平衡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4.外来物种入侵排挤本土物种
外来物种入侵会对一个国家的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危害到该国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利用和发展。外来物种入侵到一个全新的生态系统当中,因为在其当前的生存环境范围内没有与之相抗衡的物种,不能相互制约,达到生态平衡。肆意增长的动植物数量会大面积侵犯本土现存的物种,影响本土物种的生存,从而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有效运作。
需要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细化。现阶段我国的野生动植物实行的是分开立法的模式,我们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将野生动物的保护与野生植物的保护融合在同一规范当中,因为野生动植物在本质上是不可分离的,其生存环境、生存习性和面临的现实威胁是相似的。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必须与当前的法律法规相适应,要改变原本落后的立法指导思想,根据现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现状进行修改,保护野生动植物不能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要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立法主体部门要制定专项责任清单,杜绝推诿扯皮情况以及由于独自立法,缺乏沟通交流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现象。
随着时间的推移,曾经濒临灭绝的物种由于国家保护法律的出台和人工繁殖的措施使其数量得到了稳定增长,已经脱离灭绝风险,而没有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如今数量已急剧减少。因此需要进行全国范围内细致和全面的进行科学调查,确定各地野生动植物数量,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删除和添加。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应扩大至所有的野生动物,包括濒危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和普通的、经济价值低的野生动植物。要对野生动植物的数量、栖息地分布范围和面临的危险程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加强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以降低野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压力。
我国许多珍贵的野生动植物并不为大众所熟知,国家和政府应肩负起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责任,完善立法的同时,要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必须从公众角度出发,充分利用公众参与制度。有关野生动物的信息政府必须公开,现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信息如野生动植物的现存数量、生存环境的现状等内容需要实时向公众进行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有效的行使。同时也要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大学生闫啸天的惨痛经历告诫我们要重视法律知识的输入,定时开展有关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学校为主要宣传途径,让孩子从小形成保护和热爱动植物的习惯。
加强全球气候变暖的生态监测和技术研究,防治极端天气的发生。首先,要加大从中央到地方的野生动植物监测的经济投入,利用政府财政规划设立专项资金,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野生动植物监测组织系统。其次,加强区域间的合作。野生动植物分部具有地域性特点,依据我国的地理环境划分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职责,各个保护区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享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信息。
对于外来物种的安全管理,需要加强监测并制定法律予以规范调整。我国现行法律中均有要加强外来物种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规定禁止在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区域以及外来物种可能对当地野生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区域放生外来物种。外来物种入侵涉到生态环境的各个领域,对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影响深远,必须加强各个领域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