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苏、海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经验及启示

2020-03-13 23:52程红艳齐奋春
广州化工 2020年16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许可管理制度

程红艳,齐奋春

(深圳市源清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7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两项制度,分别从前期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排污进行管理[1]。长期以来,环评制度都处于核心地位。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发展,2016年《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发布,提出建设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并使其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但长期以来两项制度衔接不够,急需改革。浙江省、江苏省和海南省作为排污许可改革试点,在两项制度衔接方面开展大量的改革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通过对其先进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两项制度有机衔接方面的启示。

1 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实践与经验

1.1 浙江省

(1)建立改革试点,完善制度建设

浙江省作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试点省份,积极推进各项制度创新,建立绍兴、台州等8个改革试点,开展制度改革与创新,如建立污染物财政收费和排污权基本账户制度、企业刷卡排污制度、污染物排污权激励制度等[2],通过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效能。

(2)简化环评手续,优化事前审批

浙江省采取多种方式简化环评手续,优化事前审批。如以环评备案制代替审批制,扩大豁免制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等方式简化环评,取消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环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同步办理与发放,环评审批意见纳入排污许可证,多部门并联审批等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3]。通过整合取消多余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3)完善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共享

开发本省排污许可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链接,实现与环评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排污许可信息和企业实际监测排放数据统一载入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数据共享,为环统、排污税、排污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数据。组建集自动监测、刷卡排污、总量管理、环境统计、移动执法、视频监控为一体的“环保天眼”管理系统,将多套分散的环境管理数据融合统一[3]。

(4)充分利用第三方服务

充分利用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如嘉兴市建立环评中介为项目准入服务机制,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实现环评中介超前服务,在项目准入前免费为企业提供环保咨询。

1.2 江苏省

(1)改革环评制度,强化区域规划环评

江苏省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和生态空间管控,弱化项目环评;对落实规划环评的开发区,简化项目环评内容,主要从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通过适当降低环评等级、实行告知性备案等方式简化项目环评程序[4]。对于同时需要审批环评与排污许可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推进污染源数据互联互通,争取数据统一

打通排污许可、环评、网格化执法、监测监控等管理平台,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环境管理系统,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提高管理效能。将实际排放数据与污染源监测、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数据衔接统一,解决“多套数据”问题;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系统,实现企业与地区排放总量统一。

(3)实现智能化监管执法

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开发监管子系统,自动监控企业执行报告报送情况;自动上传企业监测数据到平台,自动判断企业数据上传情况,自动对比标准、判断是否达标,自动计算排污总量、判断企业排污是否合规,实现智能化监管。将许可证数据导入移动执法系统,实现执法人员随时随地查看企业排污许可信息及排污达标情况,实现智能化移动执法,提高数据可监控性和及时性,实现实时监控全覆盖,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倒逼企业达标排放。

1.3 海南省

(1)发布本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强制度建设

海南省2020年1月发布《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实施国家排污许可改革以来,全国第一个排污许可地方法规。通过地方法规形式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具体内容、申报流程、实施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法律地位,完善制度建设。条例规定环评及其审批意见中与排污相关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及信息化标识牌;并提出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并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征收等数据来源和依据。该管理条例的发布,使排污许可与环评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之间有机衔接更为有法可依。

(2)多部门联合核发排污许可,建立制度团队

将水、大气、土壤、监测、执法等多个部门联合建立团队,联合会签核发排污许可证。将各部门对排污单位的要求都明确到排污许可证中,有利于排污许可真正作为固定污染源的核心,成为证后监管的依据;执法部门作为证后监管主要负责部门,全过程参与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利于证后监管。同时,也有助于将排污许可和监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结果反馈到环评中,检验环评制度及技术,优化环评制度,提高环评作为前期预测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3)改造环评审批系统

建立环评统一申报审批平台,实现市、县(区)各级审批系统与省、国家系统对接,实施统一互联网申报和审批,环评申报信息实时推送至省审批系统,统一在省系统完成审批。通过环评审批和数据的统一,逐步与排污许可申报系统建立联系。

(4)开发本地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整合各现有环境管理系统

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申请表单,开发本地平台与国家对接,实现本省审批、数据分析及日常管理功能。同时,整合各环境管理工作系统,打通排污许可平台与环评、环境统计等管理系统,使各项管理制度互联互通。衔接更紧密。

2 先进经验的启示

根据以上先进经验总结,提出在环评和排污许可衔接方面的一些启示:

2.1 树立整体性、系统性思想,重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不同管理制度围绕同一个主体,从不同角度、不同阶段对企业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应树立整体性、系统性思想,将环境管理作为一个整体考量,重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统计、监管执法等在内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制度之间联系与衔接,整合重复、交叉工作和内容,优化衔接环节,提高管理效能。

2.2 改革创新,完善制度体系

我国正处于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初期,各省市需根据自身特点,不断改革创新,通过建立改革试点,尝试制度创新,不断调整优化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与联系,逐步强化排污许可核心地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建立系统完备、科学高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2.3 简化环评,强化排污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建设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进行预测与评价;排污许可是对项目运行后污染排放进行规定,两项制度是不同阶段对同一排污行为的预测与规定,因此在内容及要求等方面存在统一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两项制度在申请和审批时独立开展,存在相同内容不一致情况,造成工作重复、效率低等问题。因此,要简化环评、强化排污许可,强调环评服务功能,体现排污许可核心地位,实现数据统一,优化衔接机制。如实施环评备案、取消“三同时”验收、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审批、强化规划环评、弱化项目环评等。

2.4 建立一体化环境管理系统,强化数据共享及应用

以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为载体,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将环评系统、总量管理、环境统计、自动监测、移动执法、视频监管、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等多项环境管理系统融合,集成一套环境管理大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和共享;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实现实际排放数据与总量统计、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等数据的统一。

充分利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摸清各行业资能源利用、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环保政策研究、各项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建立各行业原辅料、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措施与产排污之间更为精准的关系模型,研究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污染之间的压力-响应机制,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技术研究,通过不断的“实践-反馈-再实践-再反馈”过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

2.5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建设的通行证,排污许可证是项目运行期的具体环境管理要求,环评是排污许可的前提和基础[5],两项制度有一定的交叉,为了能够有机衔接两项制度,减少重复,优化流程,政府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尤其在市、区层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指南,明确内容、范围,细化申请材料规定、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流程,以及衔接的实际操作流程和工作指引,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具体可行的指导。

3 结 语

只有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机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要树立整体性思想,将环境管理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重构管理体系;大胆改革创新,简化环评,强化排污许可,集成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排污许可与环评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真正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其他制度有效衔接、科学高效的一体化环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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