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少将
大数据,对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影响程度,不可估量。运用大数据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这是前进的目标,也是发展的动力。笔者认为,建设好大数据能力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在推
进大数据治理过程中要注重公益导向和权益保护。
随着大数据渗透到各行各业,现在大数据与社会治理之间的融合也变得日益紧密。加快大数据一体化建设,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在大数据的支撑下,原先的粗放管理可以向精细化管理转变,政府的政务服务也可以更加高效、便捷,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图1 大数据治理流程
目前,大数据治理在很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一些企业的重视。例如,海南省日前就提出,紧扣国家大数据战略,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改革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应用导向,立足解决现实问题,通过加强政务信息的有效汇集、高效共享和多领域应用,利用互联网优势,着力在融合、共享、便民、安全上下功夫,不断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加快探索构建信息化、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架构。
社会对政府大数据治理也有很多评价和期待。2019年,南开大学商学院网络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在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就联合发布了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效能评价指数。结果显示,北京、贵阳、上海位居前三。
可以看出,大数据治理正逐渐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自觉行动,社会对大数据在社会治理当中所起到的作用也非常关注,抱有很大的期待。
社会治理智能化,就是在网络化和网络空间基础上,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重构社会生产与社会组织彼此关联的形态,使社会治理层次和水平得到提升,使治理过程更加优化、更加科学、更加智慧。我们要准确把握“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在促进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深入融合中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图2 2015-2020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及预测
政府是社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要将大數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采集、高效整合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加快实施大数据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在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等方面发挥主体职责,带动全社会大数据的应用不断深化。
个人认为,运用大数据进行社会治理,需要首先坚持公益性原则。为何需要强调公益属性呢?原因很简单,因为掌握能够用于社会治理大数据的组织,一般来说有两个:一是政府或与政府相关的机构,二是体量巨大的互联网公司。
坚持公益导向,就是希望在运用大数据进行社会治理时,真正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福祉为原则,在实现社会治理更科学、高效的同时,确保社会治理的结果更符合大多数的利益。
在现实中,我们会看到一些互联网企业在运用大数据时存在不少问题,很多时候都是因为没有坚持公益导向,掺杂了“商业因素”。因为有一定的“私心”,这些企业一方面很可能过度收集用户数据,另一方面又不顾用户体验和隐私,利用大数据进行“杀熟”等营销举措,从而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运用大数据进行社会治理的主体还是政府机构,但未来一些体量比较大的互联网公司,由于具备大数据“原料”,完全具备协助政府推进大数据治理的能力。在实操中,政府部门在一些情况下,很可能也会借助这样的能力,推动治理的优化。因此,在有企业参与大数据治理的情况下,突出公益属性就显得更加重要。
当然,突出公益属性不是否定企业在大数据治理中的作用。在此次抗击疫情战斗中,BAT等企业都利用大数据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很多有力支撑。例如,百度地图上线的“肺炎疫情期出行管控消息速报”页面,可实时更新疫情最新消息动态,聚合疫情期百度地图驾车出行、公交出行、旅游休闲、迁徙地图、发热门诊查询、湖北籍游客定点酒店、全国路况平台等功能入口。
既要利用好企业的大数据资源和能力,又要确保这样的能力用在“正途”,这是大数据治理需要注意的地方。
之所以要突出“公益属性”,就是担心一旦偏离了这个主轨道,就可能产生对普通人权益的伤害。个人认为,大数据治理需要有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意识,具体来说有两点:
一方面,对个人大数据的收集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涉及个人数据的信息要有严密的保护措施,避免外泄。
另一方面,对于大数据的运用,如无特殊情况,应多通过数据清洗、算法优化等手段,提取有用的总体特性信息,而不是直接提取个体具体信息。开展数据挖掘时,应当采用加密、脱敏等方式保护用户数据安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大数据成为社会治理的必要手段,因此很多政府部门都会注重大数据的采集工作,在实操中可能出现“多头采集”的情况,对个体造成负担。因此,建立采集大数据的相关标准也十分必要。
此外,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也很重要。如果各部门的数据仍处于分散状态,缺乏统一的规划,跨部门协作就会比较困难,从而会给大数据治理带来了不必要的障碍。因此,加快智能政务建设,建立相对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会给大数据治理带来更好的效果,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对个体权益损害的可能。
总之,既要创造有利于推进大数据治理的更加科学的机制和方法,又要严格保护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产权。
大数据治理虽然是大势所趋,但对于很多地方、企业而言,还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无论如此,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技术只是手段,技术要为初心服务,这样大数据治理才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