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实际核算中的问题分析

2020-03-12 15:34郭文栋梁雪石郑福云魏延军袁红梅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石油化工二氧化碳温室

郭文栋 ,梁雪石 ,郑福云 ,魏延军 ,聂 晶 ,乔 磊 ,袁红梅

(1.黑龙江省科学院自然与生态研究所,哈尔滨150040;2.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哈尔滨150086)

随着全球变暖和灾害性天气频繁的出现,世界各国都对温室气体排放越发重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政府主导制定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总量管理和减排,由于运用了市场手段来解决温室气体排放,且于企业而言可采取多样化的减排路径,减排效果明显,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采纳。据统计,截止2019 年底,全世界已经有20 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投入运行,覆盖了全球27 个国家和地区,交易量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左右[1]。

我国于2015 年提出了国家减排目标,2017 年12月19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碳市场交易。2018~2019 年生态环境部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等管理细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草案。预计在“十四五”期间全国碳市场将扩大到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民航业等年综合能耗达到1 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届时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将达到30 多亿吨,覆盖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左右[1]。黑龙江省石油化工企业能源消耗量较大,也是全省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贡献企业,尽快开展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是“十四五”规划前期比较重要的工作。

1 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涵义

1.1 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自然和人为排放的,能够吸收地面反射的太阳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一些气体[2]。这些气体的作用是使地球大气层这个温室内的温度升高,从而使地球变得更温暖。根据《京都议定书》附件A 所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温室气体主要有以下6 种,包括二氧化碳(CO2)和甲烷(CH4)、含氢氟碳化物(HFCs)、氧化亚氮(N2O)、全氟化碳(PFCs)以及六氟化硫(SF6)[3]。

1.2 石油化工企业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定义,石油化工企业是指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2]。

1.3 报告主体

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报告的主体是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有明确的独立法人的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2 核算边界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是企业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基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其他附属生产系统。

2.1 排放源和温室气体种类

石油化工企业核算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火炬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和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

2.2 碳源识别

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核算需要对原料的用途进行区分,确定其是待加工的原材料还是作为燃料燃烧使用,这样可有效避免在核算中遗漏或重复计算[4]。

3 实际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3.1 企业自行检测的化石燃料含碳量值偏低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企业可定期对燃料的含碳量进行检测,然后加权平均作为该煤种的含碳量,如果不具备检测条件,可参考附表提供的缺省表。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调研的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检测的条件,个别企业虽然有检测,但也未能做到每月检测,能做到每批次检测的已经很少见了,同时,企业检测的数值与缺省值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

3.2 活动水平数据统计口径不一,选择较困难

部分企业在活动水平数据统计上存在多种数据源选项,以化石燃料煤炭为例,某企业有煤炭购买数据、上炉数据、部门调用数据、库存数据等,各部门还有使用报表、库存报表、统计报表等,企业在核算时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类数据。此外,还有个别企业由于生产区和生活区未做分离管理,而是统一由各生产部门分管,因此在燃料使用上,生产燃料和生活燃料都是统一调用的,部门在统计时也未将其分开,而我省冬季取暖对燃料的需求也较高,尤其是温度较低的1~2 月份,这就造成了统计数据与生产装置原料投入量不一致,准确性无法保证。

3.3 一些燃料品种并未列入在指南中

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在2016 年度购买的燃料中除了洗精煤、燃料油、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外,还有较大量的生物质颗粒燃料。还有一些企业由于设备年限较长,日常维修较频繁,因此企业购买了较大数量的乙炔瓶,这些燃料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源,但是由于指南中没有给出这些燃料品种的低位发热量值和含碳量,企业不知道该如何计算。

3.4 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的计算

部分石油化工企业在产品中有干冰这种二氧化碳产品,干冰绝大多数都作为外销产品,但干冰是二氧化碳压缩后的产品,其在使用后仍会变成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因此企业不知道是否可将其计算为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

3.5 自行供热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是否纳入到企业排放核算中

我省冬季漫长寒冷干燥,冬季供暖对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但部分企业由于生产生活区未分离,生活区也未纳入到政府集中供热区,而是采用自行供热的方式,按照指南中对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的定义,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是企业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但并未包括生活设施,自行供热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是否纳入到企业排放核算中企业无法确定。

3.6 温室气体排放量很小,是否可以忽略

调研中部分企业反映,在温室气体核算中,有一些环节燃料消耗量较小,如事故火炬燃烧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部分企业事故发生率很低,每年最多1~2 次,而且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很严格,基本上都是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所消耗的时间非常少,这部分排放量在企业年度排放量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且在计算的时候需要对气流速度等进行调查,这些数据统计较难,是否可以在排放核算中忽略。

4 建议及结论

4.1 对于企业自行的检测值和指南中提供的缺省值,我们建议尽量优先使用企业的检测值,如果企业对自己检测的方法是否规范存在异议,可以采用缺省值。如果企业检测不能连续,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做到将检测常年持续下去,或者说只是一种跨年度的随机检测,那么我们建议还是使用指南中提供的缺省值。

4.2 活动水平数据统计口径不一,我们建议首先确定数据是否具有可获得性,也就是说该数据是否能够常年获得,然后判断该数据是否能够支持该企业排放源界定范围内温室气体核算的需求,如果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将其作为活动水平数据放在备选方案中。如果满足条件的数据存在多个情况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准确、可核查的数据进行温室气体核算。

4.3 并未列入在指南中的燃料品种,我们建议首先判断这种燃料是否应用在该企业排放源界定范围内,在界定范围内的,需要进行核算,燃料品种的低位发热量值和含碳量企业可自行检测或向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寻求帮助。在界定范围外的,不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中。

4.4 干冰等二氧化碳产品,建议首先判断其生产原料是否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如果是的话,可作为企业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进行计算,如果是单纯从空气中提取,则不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中。

4.5 自行供热的企业,建议将供热消耗能源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中。

4.6 温室气体排放量很小的排放源,建议首先判断排放源是否是在企业排放源界定范围内,如果在界定范围内,无论多小都建议进行核算并汇总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在界定范围之外的,如果简单估算后得到的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比重超过1%,我们建议进行核算,并纳入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如果比重不超过1%,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建议企业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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