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玉玉
摘 要:我国法律清楚规定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知情权,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迅速成长的电子商务行业里却屡屡出现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现有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条例还是不能完全适应于电子商务行业。电子商务消费在日常生活中占比越来越大,所以国家应就电子商务制定更符合其特性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条例。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消费;法律
1、相关概念的定义
1.1什么是电子商务
IBM公司是最早提出“电子商务”这个概念的组织,之后不同的研究机构和组织就“电子商务”这个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和定义,但是就已有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狭义与广义。
把传统线下销售改为运用互联网的线上销售,能使商品跨区域运输,商品除实物外也可以是虚拟产品,此类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如京东,淘宝,拼多多)。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除了狭义电子商务包含的内容外,还包括其他通过电子手段完成的商业活动和各组织之间存在交易的活动。
1.2消费者知情权由来
“获得商品正确资料的权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提到的四条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里的第二条,提出时间为1962年,是已知最早出现消费者知情权概念的文献。国际消费者联盟还把该文里涉及的四条权利设定为最基本工作规定,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后来各国也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更为实用的权利规定。
1985年“是消费者获得足够的资讯,依其希望及需要选择”权利在《联合国消费者保护指南》得到肯定,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3现代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
和传统销售交易方式能够实际触摸了解产品不同,电子商务是通过视频、图片、文字等方式了解产品进行交易活动。这样的商品了解方式就存在商家为提高商品价格和销售量对商品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叙述,误导或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使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的不足,现代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利益维护还是比较困难。
2、消费者知情权在电子商务里被侵害的原因
2.1卖家信息不够完善
传统销售商家有完整的注册流程、严格的审核要求和实体店,在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有明确的责任人,电子商务就是截然不同的情况:第一,各平台商家注册审核不严格,需要的资料也不够全面;第二,卖家信息相关数据(好评,积分)可以使用人为手段进行伪造;第三,卖家无实名、简单实名和乱使用资料注册,出现消费纠纷后追责困难。
2.2 无法分辨商品消息
上述商家注册信息不完整难追责的问题一般还会伴随着商家发布商品的虚假信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等,商家发布的商品详情与实物不符合,在与消费者沟通时往往会用词含糊,其中包括但不限以下这些问题:过度美化商品图,型号码数不符合,抬高原价再进行无意义的折扣活动等。这些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但是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让消费者对这些虚假信息难以进行分辨。
2.3 消费者对知情权权利不了解
大部分消费者对自己已有的权利不了解,商家在售卖时也有意减弱关于消费者退货退款等维护自己权益途径的存在感。我国现在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其中的法律条例分类还比较模糊、不够详细,而且其中的条例针对责任体只是经营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在2010年出台后解决了一部分上述问题,但是推广执行效果不够。总体来说我国电子商务知情权规定法律对消费者保护还是不够,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加强对自己权利的了解学习。
2.4缺少政府干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就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了六个法规,初看六个法规还是比较全面,但是就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第四章34条对侵害消费者有一些惩罚规定,但是没有标明在受到惩罚后会对这些经营商实行披露,政府没有直接披露行为加大了其他消费者知情权再次被侵害的可能性。
3、他国是如何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
3.1美国
美国有一个专门收集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投诉的网站,此网站是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文简称为FTC)成立,网站里收集到的证据为后期的消费者维权起到积极作用,而FTC为消费者保护追究具有重要地位,因为FTC可以直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获得一系列的维权保护。在美国,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政府监管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3.2欧盟
欧盟的重点在于让经营商按已出台的规定如实填写自己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下举例几项:经营商的真实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详细特点、明确运费收费标准和对各步骤工作的时间安排与限制。除此之外,还给予了消费者撤销权,消费者在交易产生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行使此项权利,如果经营商没有按出台规定里的要求提供资料,此项权利可以延长至30天,以上所说条例规定内容都来自《远程销售合同指令》里。
4、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里消费者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思考
4.1经营商的信息披露要规范和完整
4.1.1经营商的信息披露规范
所有提供的关于自身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改变应该要在一定期限内更新,因为基数较大,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不定时随机抽查来进行监督,所有资料信息应该通俗易懂且容易获取,不应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信息隐藏的目的,为自己开脱找借口。
4.1.2经营商的信息披露完整性
可以像实体店一样实行三证通行,办理具有法律效应的商家证书,因为电子商务特殊性,可以办为电子档来方便出示;除了商品本身和经营商本身信息外,还要标明购买商品后相关服务的时间节点、费用清单和具体方式;不同领域的经营商要办理该领域的专业证书证明,还需标明主要责任人和管理机关。
4.2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推广
提高电子商务保护的立法层次;多举办普法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强行要求把消费者相关权利明细添加进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需要签订合同,在合同里应该标明消费者的权利。
4.3政府加强电子商务监管
政府对经营商信息的核查反馈和管理更加重要,因为政府具有公信力和强有力的惩罚能力,能够更好地引导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而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有了最好的保障。比如现在的电子商务对商品的来源价格售后有了一定规范,但是还存在一些平台信息不规范,这就需要政府的强行介入来实现。
5、结语
总而言之,近几年就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力度相比较之前几年有了很大提升,一些国外实行的办法国内已有参考执行,但是总体来说各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欠缺,所以我国还是需要在实践中找到欠缺之处,通过从实际情况出发,多方面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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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浩.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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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