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峰
摘 要:卡尔·马克思和约翰·罗尔斯是他们各自时代中典范性的政治哲学家,但二人之间的思想关联是被遮蔽的,这既与罗尔斯本人没有正面比较他与马克思的理论异同有关,也与有的批评者对他们二人的误解有关。通过分析他们的理论立场,以及澄清批评者的误解可以看出,围绕原初状态中对人的观念的思考、第一个正义原则中对自由的分析,以及第二个正义原则中对平等的主张,马克思和罗尔斯之间有着超出某些批评者想象的相似性。
关键词:罗尔斯;马克思;正义;自由;平等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0)02-0141-09
作者简介:徐 峰,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上海 200241)
本文尝试探索马克思与20世纪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之间的思想关联。罗尔斯被认为拯救了逐渐式微的当代政治哲学,他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与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等著作一道成为历史经典名篇。罗尔斯对马克思有极高的评价,“鉴于马克思的生活处境,他作为一位理论经济学家和资本主义政治社会学家的成就是非凡的,甚至可说是英雄般的。……比起对马克思不闻不问来,去探讨他的观点还是要有益得多”①。他认为,马克思对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体制的致命缺陷有着深刻的批判,我们理应直面这些批判,尤其要思考如何通过一些根本性的途径变革这种制度。罗尔斯也是如此身体力行地教化学生,这从他的学生撰写的传记中可见一斑,“罗尔斯对前人思想的借鉴,是通过将作者的思想从其写作的语境中剥离出来。例如:他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出亚里士多德原则,从霍布斯那里得出假设的与历史无关的社会契约理念,……,从边沁和马克思那里得出对于社会制度的关注,还从马克思那里找出对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兴趣”。
但是,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的思想关联在双重意义上是被遮蔽的。其一,《正义论》虽然直面资本主义严重的社会经济不平等,但几乎没有直接援引马克思的作品。联想到罗尔斯对马克思的极高评价,这多少让人觉得讶异。而他们二人最直接的“相遇”,莫过于20世纪80年代罗尔斯在哈佛大学所作,后经整理收录到《政治哲学史讲义》中的“马克思讲座”。在全部三讲内容中,罗尔斯重点讨论了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遗憾的是,他只是重述了伍德(Allen Wood)与科恩(G.A.Cohen)等人的论争,并没有提出多少原创的看法,更没有比较他与马克思在正義问题上的异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思想关联是被遮蔽的,需要为之探寻。
其二,不少西方学者认为,在马克思眼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充其量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说辞”,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分歧。
这种论调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必须承认,从总体目标上看,马克思希望用暴力革命的方式彻底推翻资本主义;罗尔斯则倾向于用温和的方式改变不平等的状况。从变革程度来说,马克思认为只有消灭了异化和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才值得追求;罗尔斯却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行的,只要它有益于社会中最不利者。从实践范围来说,马克思的革命预言是世界性的,他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实现全人类的解放;罗尔斯则明确反对一种世界主义的正义方案,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只适用于部分国家。然而,以此否认马克思与罗尔斯具有思想关联,却过于武断。因为我们依然能找出他们二人很多的共同之处:譬如他们都深切的关注作为基本结构的社会制度,他们都对财产的再分配抱有浓厚兴趣,他们都专注于更好地保障人们的自我实现。
所以,探讨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的思想关联,要比简单地将二人作武断地割裂要有意义得多。当然我们应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尽可能澄清和还原他们的真实立场。过去不少学者都尝试过探讨二人的思想关联,但其中出现不少误解。本文正是借助于重述马克思和罗尔斯的相关立场,以及回应部分学者的误解来展开讨论。
一、原初状态中人的观念及其批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通过设定虚拟的原初状态,让人们能够一致同意地选择出正义原则。为了保证原初状态中的缔约各方在公平的程序中进行自由选择,无知之幕承担起屏蔽人们特殊信息的作用,这样就没有人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阶级出身、经济政治状况,也不知道自己生活在哪一个世代,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以及自己的善观念和特殊的心理倾向。每个人都被认为是自由与独立的,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由于缔约各方的差别都不为他们所知,世界的偶然性可以得到纠正。作为思想实验的重要部分,原初状态规范了人们达成公平合作条款的背景制度,也对缔约各方的推理施加了适当的限制。
针对原初状态,有人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提出了批评。他们指出,罗尔斯将个人设定为抽象孤立的个体,这正是马克思要谴责的状态。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自由只有通过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才能被体认到,人们无法在脱离社会关系后继续做出自由与合理的选择,无知之幕成为人们深入他们所生活的历史和社会环境的阻碍。
还有批评者认为,既然罗尔斯所说的缔约各方是集平等与自由、理性与合理于一身,也知道人类合作是必需的,那么这些原子式个体又怎么会对彼此的利益完全不感兴趣呢?例如,在阶级社会中,一个人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另一个人的劳动,要求这个人对他人的利益无动于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米勒(Richard Miller)批评说,罗尔斯既然意识到阶级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事实,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要是知道自己属于统治阶级,他肯定会对财富和权力有更大的“需求”;要是知道自己是被统治阶级的一员,则会拒绝接受这种更大的“需求”。由此,在对抗性的阶级冲突之下还要求人们遵守“正义的责任”显然不合理。
麦克弗森(C.B.Macpherson)也有类似说法,“如果原初状态中的个人知道并接受马克思的阶级学说和剩余价值理论,那么无论选择什么样的分配原则都是愚蠢的”。因为一旦接受罗尔斯对正义环境的限定,即正义产生于资源适度稀缺的环境,那么除非人们全都是资本家,他们只需按照自由市场的规则行事,而不关心诸如失业和贫困等社会后果,否则在剩余价值都是由产业工人创造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要求产业工人选择罗尔斯的分配方案呢?
这些批评实际上表达出对罗尔斯的“原子式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不满,指责这种方法论策略充斥着资产阶级的人性观,裹挟着利己主义的价值偏好。如果这些批评是对的,那么罗尔斯的确掉进了马克思在批评18世纪自由主义者时就已经揭开的陷阱,即自由主义对“人是什么”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人不止是自然的存在,同时也是“类存在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批评自由主义的人权观点完全是幻想,权利概念仅仅体现特定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规范,“所谓的人权,……,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又对何谓人的本质给出了经典诠释,“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再次批评自由主义者把个人当作抽象概念来理解,实际上个人是“现实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基于马克思的诸多描述,批评者相信罗尔斯对人的观念的限定,没有跳出马克思批判的窠臼。
但是,笔者接下来将从三个方面表明,这些批评意见误解了原初状态中人的观念,从而夸大了马克思与罗尔斯的差别,遮蔽了他们二人的相似性。
(1)罗尔斯没有犯18世纪自由主义者的错误,是因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虽然被描述为相互冷漠,但是由于他们不知道在现实世界中自己的善观念,因此不可能像批评者认为的那样所谓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且,罗尔斯接受了康德式的道德动机,认为社会安排要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同时,人们拥有两种道德能力,即建立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和形成、修订和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这意味着罗尔斯理解的个人既是某些社会中互惠观念的实现者,又是行动目的的自主选择者。除了《正义论》,罗尔斯在1975年发表的著名论文《对善的公平》中,再次强调了缔约各方不是利己主义者,“原初状态各派是相互冷淡的,但有时候被认为这意味着他们是一些带有个人主义目的的自利个体。……尽管他们是相互冷淡的,但他们并非是自利的或必然去追求一种个人主义的生活计划”。
所以,罗尔斯讲得很清楚,设立原初状态的目的是以公平的程序来达成一致同意,无知之幕的作用在于排除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避免人们利用这些偶然因素做有利于自己的事,让人们在一种公平的情境中进行审慎思考。至于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完全可能是社群主义者、利他主义者,抑或平等主义者,这些对人们现实的描述,与原初状态中各方的规范性特征完全不是一回事。然而,不少批评者忽略了这两方面的差别,将原初状态的规范性限定和现实社会的经验性描述混为一谈。在此,笔者同意布坎南(Allen Buchanan)的说法,“把罗尔斯关于缔约各方特性的描述进行抽象,并把它解读为似乎是关于人类特性的归纳,是致命的错误。令人惋惜的是,那些指责罗尔斯无批判地假定了资产阶级的、或自由主义的,或个人主义的人的观念,容易忽视罗尔斯关于缔约各方所说的和他所致力于的关于人的本质的那些观点之间的区分”。所以,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奠基于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论调是有问题的。
近年来有学者尝试挖掘罗尔斯思想中的共同体因素,将罗尔斯看作是黑格尔和卢梭的理论继承人。参见Jeffrey Bercuson, John Rawls and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Routledge, 2014,pp.30-79.笔者认为这个结论过于激进,罗尔斯只接受一种弱的善理论——而非黑格尔式强的善理论——作为描述原初状态中人们的利益的理论。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原初状态隐含着人们的互惠精神,人们能够在深思熟虑地判断中选择出适合的正义原则。
(2)马克思与罗尔斯都主张人们拥有正义感,这是进行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马克思在描绘共产主义理想时指出,每个行为主体都能意识到他自己作为一名存在者的本性,这种存在者既表现出其个体性,也为其他人提供持续不断的改造,除此之外,别无他求。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承继了马克思的观点,即公民都是通过相互给予和获取基本益品的方式,来获得对自身价值的个体性认可,以共同实现他们的最终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他们二人在支持正义感的同时,都否认妒忌之类“阴暗心理”对平等的影响。因为有人批评,人们之所以要平等,实则是妒忌心理在作祟,由于妒忌归根到底是一种“恶习”,所以平等压根就不值得追求。对于这种批评,罗尔斯是通过分阶段的方式来回应妒忌与平等的关系,在第一阶段即原初状态的论证中,他完全不考虑个人可能的妒忌心理,因为妒忌心只是人们特殊的心理事实,到了第二阶段社会稳定性讨论中,羅尔斯指出良序社会不用担心爆发恶意的妒忌,两个正义原则能够很好地安顿人们的妒忌心理。
马克思同样不认为追求平等是妒忌推动的结果。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能找到依据。在手稿中马克思批评了“粗陋的共产主义”,认为“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妒忌心和这种从想像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主义的完成”。
这些表述表明了他们的一致性,追求平等无关乎人们的“阴暗心理”。对他们而言,平等的动力更多源自让人们过上一种合宜生活的信念。
(3)就原初状态中各方可能产生的阶级冲突,批评者有些夸大其词。因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从社会所要分配的基本益品的角度,而非从实际占有社会地位的人所拥有的态度的角度,来判断各种道德原则。所以具体拥有什么样的阶级地位、想要什么样的更大“需求”,都被罗尔斯视作“非法的”因素而不予考虑,人们需要考虑的只是对所有人来说真正的需要和合法的利益。罗尔斯这样做意在表明,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不平等只能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而不是依凭他们属于哪些群体的结果。而且罗尔斯自己对阶层和阶级的定义很含糊,有时是混用的。如果我们同意佩弗(Rodney Peffer)的说法,“只有当一个社会用制度固化人们总体上的优势或劣势,并将之代代相传,我们才可以说那个社会存在着社会阶层(阶级)”。那么很显然,从原初状态的设计和后来具体的正义内容来看,罗尔斯当然希望打破这种阶层(阶级)固化。在这个方面,他与马克思有着共同目标。
所以,如果笔者分析正确,有些学者对原初状态的所谓马克思式批评就站不住脚。通过分析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设定的人的观念,及其相关的规范性说明,可以看到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有着超出批评者想象的理论趋同。
二、第一个正义原则中的自由问题
从原初状态出发,经过一系列的思考,罗尔斯相信人们最终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指导规则。两个正义原则是这样陈述的: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A.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B.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我们通常把第一个原则称作平等的自由原则,它旨在保障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第二个原则主要规定社会与经济的福祉该如何分配。罗尔斯说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词典式序列,第一个原则的满足要优先第二个原则的满足。本节首先讨论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以此来分析罗尔斯与马克思在自由问题上的相关性。
有人认为,如果接受伯林(Isaiah Berlin)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伯林在他的经典论文《两种自由概念》中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概念,消极自由主要指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干涉,积极自由主要指能够决定或掌控自己生活这一意义上的自由。罗尔斯看起来是“消极自由”的捍卫者,因为他的理论继承的是近代以降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这个传统向来奉“免于外界干涉”的消极自由为圭臬。马克思则是“积极自由”的提倡者,他继承的是源自卢梭和黑格尔这些哲学家的自由观,把自由当作一种自我决定。例如,马克思要求民主参与必须扩展到社会活动的每一领域,并且要将其变为真正的、有效的民主,人们应当共同地控制社会和经济过程,而不是被它们所控制。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断言,马克思不重视,甚至贬低资本主义社会中消极的经济自由和公民自由。
然而,笔者将表明,不管马克思还是罗尔斯,都试图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共同整合进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去。
首先,马克思在很多地方都表达出对消极自由的重视,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崇尚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由思想,这一点已无需赘述,哪怕晚期著作如《哥达纲领批判》也不否认消极自由的重要性:“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
所以,如果把马克思的自由理解为自我决定,那也是综合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双重维度的自我决定。从规范的意义来说,马克思的“个人属于关系中的个人”之说,可以被理解为个人需要某种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发展和免于一切压迫和剥削形式的自由。所以,马克思其实认可和推崇消极自由,因为它是人们发展个性和有效工作的必需条件。也诚如佩弗所言,“马克思肯定赞成对社会基本益品的平等分配,消极自由应该被理解为要求关于平等的自由的最大化体系,积极自由应该被理解为包括平等地参与社会决策过程的权利和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的手段的权利”。
其次,对罗尔斯来说,他意识到没必要卷入古代人的自由(积极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消极自由)哪个更重要的争吵,因为“这两种自由都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的渴望之中,我们绝不可为了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而牺牲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个人和公民的自由”。罗尔斯由此重新诠释了自由的一般形式:人们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也就是说,罗尔斯跟马克思一样,试图最大化实现平等的自由。例如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从这方面来看,他们二人都坚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俱收并蓄,不可或缺的概念。
需要指出,站在马克思的立场上,罗尔斯对自由的诠释可能会遭受这样的批评:在资本主义社会严重的经济不平等的背景下,谈论人们平等的政治自由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拥有更多财富,资本家明显能够比无产者更好地利用这些自由。毕竟“资产阶级进行公开活动的自由比无产阶级进行公开活动的自由大得多,它拥有的知识分子力量和资金也雄厚的多”。对此,罗尔斯的回答是要区分平等的自由(equal liberty)和平等的自由价值(equal worth of liberty)。平等的自由,对所有人都一样,没有人会比其他人占有更多。而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却不一样,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而具有更多手段达到他们的目的。但是,这个回應看起来很难说服批评者。因为批评者仍然可以宣称自由与自由的价值在道德上同样正当。
设想有这样两个人,他们在自由的价值上有巨大差别,从而使得他们拥有完全不同的行使自由的能力,此时说他们拥有平等的自由,就沦为空洞的说辞。要是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可以选择,他们肯定不止想要平等的自由,也想要一种严格平等的自由价值,或者至少是近似平等的自由价值。或许正像马克思说的,“如果无产阶级不消灭它本身的生活条件,它就不能解放自己”。这里的生活条件直接指向物质生活资料,它和平等的自由价值密切相关。
这些批评不无道理,事实上罗尔斯后来也承认区分自由和自由价值解决不了任何实质问题。
但笔者认为,即便批评意见成立,也不会彻底否定第一个正义原则。这是因为,从罗尔斯的描述来看,第一个正义原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平等的自由能够被所有人都使用,且物质财富达到了最低水平。“如果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假定他们的基本自由能够有效地加以运用,他们一定不会为了经济福利的改善而换取一个较小的自由,至少是当他们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富之后不会这样做。”但罗尔斯在1999年《正义论》修订版中奇怪地删除了“至少是当他们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富之后不会这样做”这句话。笔者认为,即使如此也不会改变罗尔斯的意思,因为紧接着这句话他又说,“仅当有必要改变文明的性质,以便最终每个人都能享受这些自由时,平等的自由才会遭到拒绝”。
所以,罗尔斯已经预设运用基本自由的人们不会受制于现实的财富多寡的约束。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享有一个最低的福利水平,能够保证人们的生存和安全得到尊重,不至于因为饥饿或贫穷影响到基本权利的行使。换言之,无论资本家还是无产者,都享有近似平等的自由价值。
还有一些证据能为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辩护。他在描述基本自由清单时强调,第一个正义原则保障的是人们平等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与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的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身体的攻击和肢解个人完整性的自由;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治的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尤其要注意的是,罗尔斯提醒人们这里面不包括拥有生产资料的权利,言下之意,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被排除在基本自由的保障范围之外。这样,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理论上既能够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匹配,又可以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合,因为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既然不属于基本自由范畴,就不再是“根本的”,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稳定等其它政治价值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
对罗尔斯来说,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决定性区别根本不是自由问题,而是取决于其它理由(第二正义原则)。这表明,不存在这样一种“所有权”,给予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由,第一个正义原则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兼容的。
总体说来,马克思和罗尔斯在自由问题上有很多被忽视的相似之处。他们都强调自由概念必须蕴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面向,不可偏废其一。为了保障人们平等的自由行动能力,他们都主张给予人们物质方面以基本的支持。而且,从罗尔斯的自由清单的开放性来看,他并没有设定他的正义原则只为资本主义制度背书,而不与社会主义制度兼容。可以确定的是,罗尔斯在思考这些问题时,一直谨记着马克思的批评,“我们如何答复通常由激进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者(以及马克思)所提出的这种众所周知的反对意见,即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平等的自由实际上纯粹是形式的?”
当然,这不是说他与马克思在自由问题的看法上处处一致,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本节只是谨慎地澄清他们各自的观点,来回应批评意见,以表明他们在自由的看法上有很多相似之处。
三、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平等问题
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试图处理社会和自然偶然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原则。首先,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处理社会偶然因素,包括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等,目标是让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能够有类似的成功前景。其次,差别原则处理自然禀赋的差别,包括每个人在智力和体力等自然能力上的差别。由于自然禀赋不可能进行再分配,所以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只要这个不平等能让所有人都变得更好。
马克思对平等看法有些复杂。传统观点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喜欢平等观念,因为平等就跟“自由”“权利”等观念一样,是资本阶级粉饰阶级对抗和剥削的意识形态,“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当地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这一问题已经有了更精确的叙述方法”。但是,近些年陆续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很多时候也表现出平等主义的关怀。
笔者同意这些新主张,马克思诚然有时是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来看待平等,但有时又超越了阶级法权观念的束缚,转向平等主义的规范性视角。
从平等的规范性视角出发,马克思与罗尔斯有不少共通之处。第一,对于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之類社会禀赋,他们是一致的,都主张限制其不利影响。第二,对于个人智力和能力之类的自然禀赋,他们看法有所不同,但也不像有些学者认为的那般对立。
(1)社会禀赋的问题,我们不妨以《哥达纲领批判》为例。根据马克思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成员都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都是平等的劳动者,界定他们的身份不再像过去那样依靠血缘、出身和种族,也不借助于他们占有的财富多寡,而只与他们的劳动能力有关。劳动者的收入取决于他们的生产贡献,而不是凭借在资本主义社会那种依靠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方式,“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马克思的这种分配方式和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颇为吻合。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也是要尽量排除来自于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等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大家都应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当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学校体系都应该设计得有助于拆除阶级之间的藩篱”。
罗尔斯还说,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看起来也是如此。马克思提到,分配消费资料时要进行扣除,所扣除内容与生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有关。换言之,这种分配不会对已知个人的特定欲望和需求的利益分配,具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用什么生产,都由公共的规范体系说了算。这种把与社会生产无关的特殊信息弃而不论的做法,正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要求。
而且,他们都意识到,无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抑或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都不可能完全消除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
不过这些不平等已经同社会禀赋的偶然分配无关,只跟人们有差别的自然禀赋有关,人们有不同的智力或体力,自然会产生不平等的结果。问题是如何处理由自然禀赋带来的结果?
(2)就自然禀赋带来的不平等而言,马克思认为关键是消灭阶级,阶级的出现又源自物质资料的生产而不是分配,所以他将目光聚焦在生产的平等,不再像罗尔斯那样执着于分配的平等。进入共产主义后,从著名的箴言“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来看,“需要”取代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贡献”,成为判断人们应得的新标准。当然,每个人在实现自由全面发展方面所需要的东西肯定有差异,但是已经跟每个人自然禀赋上的差别无关。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自然禀赋的差别带来的影响已经消失。
然而,罗尔斯认为,自然禀赋的影响将一直存在,不可能消失,人们之间会产生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让所有人变得更好,尤其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变好。所以,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只要它能让最不利者变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些左翼学者批评罗尔斯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辩护。例如,尼尔森(Kai Nielsen)指出,第二个正义原则与我们内心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不匹配。虽然企业家的孩子和底层工人的孩子都拥有平等的天赋和能力,但是在总体生活前景方面很可能有着不小的差距,罗尔斯认为这种差距在道德上可以接受。尼尔森批评说,即便这种差距促进了最不利者的利益,但至多是令人遗憾的权宜之计,怎么能算得上正义呢?“即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为了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在这种环境中的劳动阶级,不论是孩子还是成年人,都因为这种广泛的不平等的存在而在道德上受到损害,在自尊方面受到损失。”
类似批评也见于科恩(G.A.Cohen)。他批评罗尔斯自以为差别原则有利于最不利者就是正义的,实际上因为差别原则建立在对社会有利者的金钱激励之上,只能算作通盘考虑后的一种社会管理规则。换言之,不平等之所以有利于不利者,是因为给了有利者物质激励,要是不给的话,有利者就会罢工,这样不利者只会更糟。科恩因此得出结论,只有一个充满平等风尚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
笔者认为,这些批评误解了罗尔斯,从而夸大了他与马克思的不同。首先,批评者混淆了差别原则和不平等之间的关系。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差别原则的正确表达是,按照使社会处境最差群体的利益最大化来安排社会基本结构。也就是说,不平等不是人们有意为之,而是迫不得已的结果。差别原则之所以正当,只因为它所允许的不平等能够满足最不利者最大利益的标准,而不是说人们主动制造不平等,以使这种不平等符合差别原则,即满足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其次,批评者认为差别原则伤害了人们的自尊,理由是它制造了不平等。问题在于,除非全社会实行严格的结果平等,否则人与人的差别总会存在,甚至连马克思都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需要”是有差别的。所以,差别原则所允许的不平等将伤害自尊的说法站不住脚。有理由相信,无论罗尔斯还是马克思都会同意,只有财富、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异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伤害自尊。
上一节讨论自由问题时本文也曾提到,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制度都兼容,用他的话说,“正义论本身并不偏爱这两种制度中的某一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对于哪种体系能对一个特定民族作出最好的决定是以那个民族的环境、制度和历史传统为根据的”
。那么,为什么还有批评者认为罗尔斯在为资本主义的制度辩护?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看到市场在罗尔斯的经济安排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罗尔斯业已表明,使用自由市场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联系,选择市场乃是它可以和两个正义原则相协调。
甚至有学者指出罗尔斯关于市场的讨论,会使他的理论同资本主义制度一刀两断,进而转向“产权民主”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
总之,马克思与罗尔斯在平等问题上有不少相关性。从更一般的视角来看,他们都有一个深刻的道德假设,在社会制度安排中,人们理应获得平等的尊重和关切,同时他们又都不是彻底的平等主义者,不认为所有人在各个方面都应当被严格同一地对待。
结 语
如果说19世纪的政治哲学是由马克思所引领,充满著阶级斗争的革命气息,到了20世纪,政治哲学则被罗尔斯从街头拉回学术象牙塔之中,围绕“正义”“自由”和“平等”等政治概念的规范性分析从此成为政治哲学家们的志趣所在。毫无疑问,马克思与罗尔斯都是各自时代最优秀的学者之一。过去很多人要么站在马克思的立场批评罗尔斯为资本主义代言,要么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批评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不切实际,然而,这些误解严重遮蔽了他们二人的思想关联。尽管他们的理论贡献相隔百余年,彼此的话语方式也大异其趣,但经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原初状态中对人的观念的思考、第一个正义原则中对自由的分析,以及第二个正义原则中对平等的主张等方面,马克思和罗尔斯之间的思想关联,有着超出人们想象的相似性。
(责任编辑:轻 舟)
Abstract:Both Karl Marx and John Rawls are representative men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their own time, but the acade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m seem to be sheltered because of two reasons, one of which is that Rawls hadnt evaluated Marxs theory directly, and another of which is that their similarity sometimes be misunderstood by some critics. This article tries to clarify their real positions and respond to the comments from critics concerning original position,the liberty and the equality,it hereby argues that the similarity between Marx and Rawls is beyond of our previous imagination.
Keywords:John Rawls;Karl Marx;Justice;Liberty;E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