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维权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2020-03-10 01:12田苗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职工

摘 要:我国在2011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一法律其目的在于对民生进行改善和保障,和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作用,也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在职工对自身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其中的部分条款存在着一些原则性和笼统性问题,某种程度上导致职工维护社会保险权益难度加大。本文首先对当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维权难的成因进行分析,其次基于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维权;成因对策

2012年平顶山某单位职工向劳动仲裁部门反馈,用人单位并没有对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服,将该事件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审决认为,保险费补交属于强制性行政义务,该事件并非属于人民法院手里。职工无奈又多次投诉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多方部门协调,人民法院才予以强制执行。虽然该职工最终追回了相应的保险费,但是时间却长达将近三年之久,所付出的精神成本根本无法弥补。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在某些地区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维权方面存在着很大难度。

一、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维权难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打架

就当前职工社会保险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表示相关部门或单位不给内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法律法规,法院不应处理,其主要受理部门应当是劳动监察部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规定,存在社会保险机构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内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因此有争议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作出规定,因为保险等问题有争议发生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起起诉。而《社会保险法》也对该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假如说用人部门和内部员工因为社会保险有争议发生,可以基于法律申请仲裁调解诉讼。但是就当前司法视角来看,很多地区法院对于和社会保险权益相关的裁决、仲裁并没有受理,这也是导致职工维权难的一方面原因。

(二)相关执法人员认识不足

《社会保险法》第63条指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内部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没有足额按时交纳的,相关征收机构应当要求其在相应期限内补足或者缴纳。假如说用人单位并没有对社会保险费及时的补足或缴纳,征收机构可以查询用人单位的金融机构或银行存款账户,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后,对其社会保险费直接划拨,然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县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存款强制划拨的强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3条指出,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设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多人员始终认为劳动仲裁部门首先应当对社会保险费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然后由法院部门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在思想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靠等问题,主动性较为缺乏。

(三)金融机构不配合

能否有效地执行强制执行,金融机构是否能够合理的配合是其关键的部分。比如说《社会保险法》对于征收机构可以对用人单位账户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商业银行法》又提出,商业银行对用人单位存款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循保密原则。而划拨可以看作是行政强制中的直接强制,也是直接剥夺财产权的一类,当银行等机构接到相关的书面通知后,不能够拖延、拒绝,应当立即划拨。但是社会保险法对于金融部门并没有及时地对款项进行划拨所承担的后果进行明确规定。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对于相关责任人款项的划拨、冻结、查询通常情况下都积极配合,但是对于人社行政部门的执法却没有很高的认同度。因此,他们在人社部门执法过程中配合度不高,这也是导致当前职工维权难的一方面原因。

二、职员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的有效对策

就当前职工维护社会保险权益难的各方面成因,人社行政部门想要有效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履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本人认为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社部门应当对行政强制权主动依法行使

法律已经明确了人社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能,人社行政部门相关执法人员就应当认真履职、敢于擔当、解放思想,有效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对于不同企业员工的投诉举报,多方面、多角度的协调沟通金融部门,对强制划拨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探索和媒体对接,曝光典型案例。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如此才能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将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落实、履行好,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劳动关系。

(二)理顺职工维护社会保险权益渠道

假如说用人单位或部门不能够对内部员工社会保险费进行足额及时的缴纳,职工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社会保险法》第8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用人部门和单位和企业内部员工有保险争议发生时,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做出明确规定,当因社会保险等问题有争议发生时,可以以本法的相应条款进行维权。另外就是《行政救济法》,该法明确作出规定,用人部门和单位对内部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侵害时,职工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并依法处理。因此说,只要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企业内部的员工就可以通过征收部门对缴费进行注册,也可以投诉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员工社会保险费进行催缴、处罚;也可以以罚款、划拨,或者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拍卖、扣押、查封等方式对保险费进行抵缴。

(三)进一步加长宣传普法力度

要基于法律“六进”,不断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宣传和推广,让劳动者能够了解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手段、实现和渠道。假如说用人部门和内部职员因为社会保险有争议产生,职员可以举报投诉至人社行政部门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人社部门应当与征收机构加强对接联络,对相应的催缴程序进行启动,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强制划波。对于普法宣传,应当重点关注用人部门和内部的员工,这对于维权时间成本的节约有着积极影响 。

(四)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笔者认为国家省金融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形成合力,加强协调,颁布实施可行性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对于在行政强制划拨中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以此推动人社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的落实。另外,应当对《解释三》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再次完善和修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 号)[EB/OL].

[2]沈镭.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的理论与案例研究 [D].北京:中国科学院,2005.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 的通知 [EB/OL].

作者简介:

田苗(出生年1986)、女、汉、安徽六安、大学本科、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中级经济师、主要从事工作:社会保险征缴。

(六安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2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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