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外电站项目融资

2020-03-10 17:23吕国栋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2期
关键词:信保借款电站

吕国栋

随着“带路”战略的推进,国内各公司在海外电站总承包业务上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业务链条也从传统的EPC总承包业务完善到目前的IFEPC模式,即投资+EPC+融资+运维。

本文仅针对电站类项目的融资模式进行分析,同时引用获得融资关闭的项目案例配套相应的融资模式,加深对各融资模式的理解,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对有意了解电站项目融资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项目融资与传统财务融资

传统财务融资是以正常经营的公司为借款主体,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或者以公司在金融机构系统的信用评级为基础,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项目融资,是以专门为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SPV)为借款主体,以项目本身的资产作为抵押,以项目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从银行获得借款。项目融资的资金结构分为两部分,资本金和贷款,债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80:20,取决于银行的可接受程度。

二、与项目融资相关的机构

按照性质可以将金融机构分为四大类,即多边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专项基金。虽然金融机构是项目融资成功的核心,但是大多数项目上,往往会有保险机构的身影,特别是政策性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项目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对项目风险进行覆盖。

(1)多边金融机构

主要有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新兴的多边金融机构主要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另外还有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国内主要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口行有针对政府间的优惠贷款,国开行有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政策专门开设的“一带一路”项目储备库等。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做项目融资业务的中坚力量,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4)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通常是国家或金融机构针对某个区域或某个国家发起成立的服务于该区域或该国项目的合作基金,可同时提供投资和融资服务。

(5)政策性保险机构

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

三、项目融资模式

(1)主权借款

主权借款即政府借款,一国政府向其他国政府直接借款的行为,通常借款用于借款国政府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上,以项目为载体,借款国政府财政部还款。中国可以提供主权借款的银行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方式为优惠贷款和优惠买方信贷。两者的贷款利率基都是2%-3%的固定利率,贷款期限长达20年。

(2)无追索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即仅用项目自有资产抵押,项目未来收益还款,不需要投资方承担任何担保义务和责任通常,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3)有限追索项目融资

即在无追索项目融资的基础上,要求投资方对项目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额的担保。通常是配套信保机构的海外投资险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四、电站项目融资风险覆盖类型

项目融资的核心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是项目的整体风险覆盖程度。而对于电站类项目,能否获得融资的最主要因素是电站建成后能不能把电卖出去,即能否签订银行认可的购电协议(PPA),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以及项目有无增信措施,以保证现金流的回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项目(非主权借款项目)

通常由东道国电力部门发起招标,国家财政部对整个项目提供增信和兜底,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该类型项目视政府信用评级而定,可以纯项目融资。

2、政府对PPA付款提供主权担保

通常为IPP项目,由私人资本或外资开发的电站项目,为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政府对PPA的付款提供主权担保。这类项目一般在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除了与本国电力公司签订PPA外,政府会以IA(执行协议)或相同类型的形式担保付款方的购电义务,如果购电方违约则可向政府发起索赔,政府完全承担违约责任。该种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信保参与。

3、政府簽订PCOA协议、多边金融机构提供PRG

PCOA全称为Put or Call Option Agreement,出售或回购期权协议,为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终止做出的回购电站的承诺,以保证投资者和贷款银行的权益。

PRG全称Partial Risk Guarantee,是世行或者其他区域性开发银行为项目提供部分风险担保,并通过商业银行开具短期循环信用证,以保障PPA付款义务,前提是该国政府为多边金融机构提供担保。PCOA是政府对项目的回购承诺,PRG是政府对PPA付款的一种间接保证。

以上两种风险覆盖方式,基本在非洲国家的项目上体现。PCOA和PRG一般同时提供,如尼日利亚和莫桑比克等国家。对于自身实力不强的投资方,银行可能会要求贷款期内的全程担保。

4、仅有PPA协议

项目公司仅仅与购电方签订PPA协议,项目所在国政府不对项目做任何增信措施。通常这种模式存在于发达国家,或者电力市场非常成熟以及电价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尼、菲律宾等。该种类型,能否融资取决于信保能否承保,以及投资方可否提供一定的商业担保。

5、自备电站项目

自备电站因为电力自我消耗,所以大部分的自备电站项目不上网,也就没有PPA。

该类项目融资完全取决于业主自身的资信,如果信保认可其实力,则可以搭配中信保的出口买方信贷,信保提供95%政治险和95%的商业险,由中资银行基于EPC合同提供贷款。

五、项目融资案例分享

1、主权借款项目

摩洛哥杰拉达350MW燃煤电站项目

项目业主方为ONEE,山东电建三公司负责EPC总承包。该项目由摩洛哥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借款申请,口行提供优惠买方信贷,融資金额为2.99亿美元。

2、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美国霍普威尔365MW燃气电站项目

项目位于美国费吉尼亚州,投资方为CRS和能源运输公司,购电方为费吉尼亚州电力公司。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债资比为90:10,由花旗银行前头组织银团为项目提供无追索债务融资1.8亿美元,期限17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款期15年。

项目风险结构分析如下:

1)投资方承担10%的资本金注入责任;

2)购电方与项目公司签订25年的PPA购电协议,承担购电责任;

3)作为股东方的能源运输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15年的燃气供应协议,期限匹配还款期,承担供气责任;

4)由国际知名工程公司ABB工程公司美国子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并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完工责任;

客观的讲,该项目的成功融资不具可复制性,不是每一个国家或者同一类型项目可以做到的,项目本身质量好之外,还要看国家的发展程度,特别是具备发达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

3、有限追索项目融资

赞比亚曼巴300MW燃煤电站项目

项目由赞比亚曼巴煤矿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山东电建二公司EPC总承包,项目总投资约6亿美元。项目购电方为赞比亚国家电力公司,政府为PPA付款进行兜底。通过购买中信保出口买方信用保险,从中行、工行等组成的银团中获得贷款期15年的融资。

项目风险覆盖如下:

1)项目PPA付款由政府兜底;

2)股东方对资本金注入提供担保;

3)中信保出口买方信用保险承保项目95%政治风险和95%的PPA违约风险。

4)EPC承包商、燃料供应商、运维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相应担保,其中EPC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内的建设期完工担保;

5)项目公司将相应的担保权益转让给银行;

正常出口买方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和比例为95%的政治险加上50%的商业险,该项目上由于政府对PPA付款进行了兜底,出于对赞比亚政府履约能力的担心,银团要求信保对PPA付款进行承保。业内提到的曼巴模式源于此项目,是信保公司的一次创新。

六、结语

项目融资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需要从业人员具扎实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更需要有实际的项目融资经验积累和对各国别、金融机构政策的熟练掌握应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应变。

(岛科技大学   山东  青岛  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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