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宏敏
【摘要】目前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识别存在网络出版物的类别、主体和传播形式难以确定等问题。为了保证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科学性,文章建议通过建立网络出版物的类别标准、多元主体识别标准,以及网络信息全面覆盖的网络出版物识别标准等方式,使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识别标准能够真正起到确保网络信息健康安全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出版;出版内容监管;监管客体;识别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0.02.010
网络出版,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以便公众浏览、阅读、使用以及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属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电子出版形式。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是承载网络出版内容的各种网络出版物,即通过各种电磁介质在网络上存储和传播,并让读者通过各种网络终端阅读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没有传统出版物的具体形态,其在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上与传统出版物存在根本不同,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因此如何确定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及識别标准,对网络出版内容监管过程中精准打击不良信息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的特殊性
对于当前以传统出版物为基础建立的出版内容监管体系来说,在表现形式、支配主体和传播方式上,作为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的网络出版物与传统出版物有较大的区别,这些区别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非实体性
网络出版内容不再以实体出版物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网络中的电磁介质作为存储和传播载体[1],从而具有鲜明的非实体性。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具有非实体性,意味着监管人员必须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如智能手机、联网电脑等网络终端才能实现对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的认知,从而增加了监管过程的技术性和复杂性。
2.主体的非组织性
网络出版物的主体不仅包括出版社和各种权威的国家机关等传统的出版物发行和传播主体,而且涉及日益增多的网络出版平台和自媒体等新兴的网络出版主体,呈现鲜明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一般来说,传统的出版社和国家机关的组织性较强,新兴的网络出版主体组织性较弱,自媒体甚至没有组织形式,完全以自然人个体的形式从事网络出版活动[2],具有突出的非组织性[3]特征。
3.传播方式的隐蔽性
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是网络出版物,其不需要经过传统的发行和销售渠道,通过网络平台或者门户网站,凭借网络终端就可以完成相关的发布和销售流程。网络出版物的传播具有快捷和方便的特点,往往在监管人员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即完成了相应的传播过程,因而可以说其传播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4]。
二、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识别存在问题
由于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具有非实体性、非组织性和隐蔽性,相关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对其进行识别的难度大大超过传统出版物。具体来讲,当前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识别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出版物的类别难以确定
传统出版内容监管客体按表现形式分,一般包括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类别。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具有非实体性特征,因而其类别难以确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2016年联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网络出版物的分类方法,网络出版物被划分为四类:一是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是具有实体出版物的数字化作品;三是将前两种出版物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是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然而,这一分类方法并没有真正解决网络出版物类别确定的难题。首先,按照传统出版物的分类,网络形式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是只包括传统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的电子化内容,还是包括纯粹以电子形式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如果按照《规定》中的分类方法,网络出版物的第二种类别只包括实体出版物的电子化内容,这无疑会导致网络出版物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果包括所有以电子形式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则因为其经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从而产生无法识别类别的问题。比如电子书籍中包含了多媒体音像内容,那么这种电子书籍到底应当属于电子书籍范畴,还是电子音像制品范畴,难以界定。有一个案例是2015年出版的多媒体电子书《会声会影X7/X8完全自学宝典》(全彩图解、高清视频版)[5],其将多媒体视频内容和传统的文字内容结合,拥有传统书籍和音像制品难以企及的效果,但这个产品到底属于电子书籍还是电子音像制品,按照传统的出版物分类识别方式来判断就会产生问题。其次,大量的网络信息不是以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形式存在,那这些信息是否应当纳入网络出版物的类别中,值得商榷。随着网络多媒体和信息链接技术的发展,很多网络信息的内容形式已经脱离了传统出版物比如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的限制,形成了更多能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优势的信息发布形式。尤其是新兴的网络出版平台和自媒体等,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将传统文字内容和多媒体技术充分结合,更好地发挥了网络信息传播的优势。比如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以来受理的首个案件,“抖音短视频”诉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侵权一案,法院认为百度已经及时删除侵权视频,不构成侵权。这一案件中由自媒体平台抖音发布的短视频无疑符合通过线上传播供公众使用的网络作品这一网络出版物的定义,但又不具备传统出版物的形式。另外,比如起点中文网络平台发布的原创内容,人们不仅可以像订阅文学杂志一样看到平台上连续发布的文字内容[6],还可以根据类别看到相关原创作品的内容,甚至可以从原创作品的相关链接中进入周边产品如电子游戏和动漫的平台。起点中文发布的此类网络信息不具备传统出版物的形式,但假如不将其作为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又与起点中文网络出版平台的性质相悖。虽然根据《规定》,我们可以将抖音视频和起点原创内容之类的网络信息纳入网络出版物的第一种、第三种或第四种的类别中,让它们能够被识别为监管客体,然而,这类客体囊括的内容过于广泛,很难从操作层面解决这类客体的识别标准问题。因此,这些客体在实践中的具体识别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同样是当前网络出版内容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
2.网络出版物的主体难以确定
《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到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资格条件和程序,但并没有明确网络出版物主体的识别标准。由于网络出版物的主体难以确定,对不同主体发布的网络出版物监管会产生识别困难问题。这种识别困难主要表现在相关网络出版物是只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出版主体如正规出版社、国家机关推出的网络出版物,还是也包括公民个体、其他非出版组织以及各种网络出版平台发布的自媒体信息。如果只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出版主体,可能导致网络出版物识别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果也包括新兴的网络出版主体如网络出版平台和公民个体,则会导致识别范围多元化和复杂化,因此我们必须在传统出版物的基础上,增加对这些新兴网络出版主体发布的出版内容的识别标准。比如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网络上发表关于中山市的相关文章被暴风科技的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擅自转载,法院一、二审判决暴风科技构成版权侵犯。这一案件中原告在性质上属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典型的非出版组织,显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主体,但其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如果不被纳入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范围之中,其合理权益将被侵犯。但是如果将类似于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非传统出版主体涵盖在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范围内,无疑应当根据不同于传统出版主体的特性,增加相关出版内容识别的标准。
3.网络出版物的传播形式难以确定
由于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在传播过程中具有隐蔽性,会产生监管客体传播形式难以确定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出版物在识别过程中是只包括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传播形式发布和销售的网络出版物,还是包括以任意形式传播的网络出版信息。如果只对符合法律规定行使传播的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管,虽然可以大大降低监管的成本和力度,却会使大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的网络出版信息得不到应有的监管;如果将以任意形式传播的网络出版信息均纳入监管客体识别范围,又会产生现有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三、网络出版内容监管识别标准的具体建构
由于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宣部出版局于2019年8月宣布开始针对网络出版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学出版制定新的管理规定[7]。其将所有以网络形式提供给公众阅读的内容均作为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并为此确立具体的识别标准。
1.确立网络出版物的类别标准
在网络出版物的类别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某些应当被纳入监管范围的网络出版物可能因为不能纳入监管类别而得不到应有的监管。因此,我們有必要明确网络出版物的类别标准,使之覆盖所有以网络形式提供给公众阅读的不同类别的内容。首先,相关部门可修改《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第二种类的划分方式,将实体出版物的数字化作品范围扩大,制定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的类别标准,这一标准的制定以网络出版物具有相应传统出版物替代功能作为基础条件,而不是以规定中的存在实体出版物为基础条件,即将第二种类的表述修改为“替代实体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数字化作品”,主要功能为替代传统书籍的,则将其划定为网络书籍,主要功能为替代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的,则将其分别划定为网络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其次,相关部门可制定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之外的其他类别标准。上述提到的抖音短视频或者起点原创文学等新兴网络出版物虽然可以纳入《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原创数字化作品、网络文献数据库和其他数字作品类型等类别,但这种分类方式过于抽象,并没有确立明确的识别标准,从而造成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建立其他类别的弹性识别标准,这一标准包括所有不能直接纳入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类别的其他为公众提供阅读内容的网络信息。
2.建立网络出版物的多元主体识别标准
网络出版物主体在原有传统主体基础上的迅速扩张,意味着相关监管部门必须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建立网络出版物的多元主体识别标准。首先,相关部门可建立将传统出版主体发布的网络出版内容纳入监管客体范围的识别标准,这些网络出版内容既包括传统出版主体出版的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也包括传统出版主体出版的不能被纳入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的其他类别网络出版物。其次,相关部门可建立将新兴的网络出版平台和自媒体等非传统出版主体发布的网络出版内容纳入监管客体范围的识别标准,这些网络出版内容既包括新兴出版主体发布的不能纳入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的其他类别网络出版物,也包括网络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如前述的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的文章,应当作为不能被纳入网络书籍、报纸、杂志、影像制品的其他类别网络出版物来识别。另外,自媒体平台抖音,以非传统出版形式的短视频为主要发布内容[8],自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每天有大量的主体在上面发布各种形式的网络书籍和杂志等,这些发布内容都应被纳入监管客体范围的识别标准。
3.确立网络信息全面覆盖的网络出版物识别标准
因为网络出版物传播过程的隐蔽性,不将网络发布的信息纳入监管客体不仅会导致识别成本增加,也与网络出版内容监管机构保证所有公众接触的信息都是正常健康的宗旨相悖。因此,我们有必要确立网络信息全面覆盖的网络出版物识别标准。这一标准的确立意味着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不仅应当包括以正规形式传播的网络出版内容,还应当包括以其他形式传播的网络出版信息。在确立网络信息全面覆盖的网络出版物识别标准的前提下,任何网络信息在发布的同时即进入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的识别范围,相关主体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内容的健康,在发现异常时及时处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由于网络出版的迅速崛起,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已经成为当前出版内容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出版内容监管相比,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客体——网络出版物与传统出版物在形态、主体和传播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决定了网络出版内容监管客体识别比传统出版内容监管客体识别更困难。可见,建构客体识别标准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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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宣部出版局冯士新:正在起草规范网络文学出版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EB/OL].(2019-08-09)[2019-12-26].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1376390094826541&wfr=spider&for=pc.
[8]王玖河,孙丹阳.价值共创视角下短视频平台商业模式研究——基于抖音短视频的案例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