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军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房规划建设局,广东 东莞 523000)
建设工程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特征主要表现在:⑴全面性。建设工程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是对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供应等所有参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贯穿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包含人、料、机等各个因素的全面监督管理。⑵系统性。建设工程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是通过环境激励、系统结构改善促进整个行业良性运行。⑶法制性。建设工程政府质量安全监督基于法律受政府委托并独立于所有参建主体之外的公平、公正的执法监督。⑷社会公益性。建设工程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目标是维护国家、群众的质量安全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社会满意度。⑸服务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是科学、公平、公正的规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并非不是关罚,是代表并维护国家、公众、建设等各方的主体利益。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督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擦边球”式违规行为依然较为多见,以权钱交易、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阴阳合同等为代表的隐形降低质量换取节约成本的行为正影响着我国工程质量整体提升。因此,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继续加大对这些新产生的不良行为建立有针对性的地方行政规章来加以约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先进技术、仪器设备不断更新,部分地区已开始运用诸如红外热像检测屋面、墙体的渗漏等先进技术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总体上,我国多数地区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然采用“看、摸、敲、照”等传统手段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盲目性、低效性、不准确性严重。全面推广监督技术手段科学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总量的快速上升,工程质量投诉量出现平行式升高。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此类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上显得较为乏力,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较为严重,缺乏科学有效的应对机制,尚未形成解决根本问题、降低投诉总量有效对策。
我国建设行政管理涵盖招投标管理、房屋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筑业管理与行政许可、监察部门、协会与审图机构等多个部门,做到了配置齐全,各部门有专属权限负责管理自身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从另外一方面说,各部门缺乏联动管理能力,这又不利于涉及多部门的事务的监督。例如,受监督内容与方式不同信用影响,在资质审核问题上,招投标机构与质监机构难以实施联动管理,审图机构之间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出现明显设计缺陷时难以联动动态控制。另外,还有法律关系不明确造成部门间权属难划分问题。例如,在法律上,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与地方质量监督机构并无上下级关联性,但在具体工程质量监督时,他们属分区域管辖。另外,阻碍我国质量监督建构提升效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同级部门间缺乏联动,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后,部门间信息互通,将责任主体纳入整体诚信管理体系内,使其今后招投标工作被一定程度约束。
我国政府质量监督依然主要在基础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节点进行重点核查,各工程平均分配监督资源,各项目采用定人定点模式,监督重点放在具体事务上,宏观监督不足,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均较为死板,是造成监督工作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质量监督应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但执行情况仍然不理想。事实上,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随机抽查工程是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的有利手段,能够有效促进被抽查企业在建筑实施期按时、全额完成质量管理任务,也能帮助监督人员看到真实的施工状态,也有利于优化政府监督部门资源,使监督工作更为灵活与合理。
加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及信用评价,施行永久性标牌,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实时向社会公布是当前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成本低,部分企业主观枉顾工程质量等顽疾的有力手段。但是,实际工程监督中对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统计、联动管理等工作还非常不理想,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力度也不够,这种信用评价体系难以实施的原因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关系,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记录工作还需探寻更为强有力的政治手段。
随着管理逐步专业化的推进,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行业职业道德、个人业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另外一方面,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现今的质量安全监督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然难以满足时代要求。进一步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廉政建设、技术交流、业务培训方面力度还不够,这也严重制约了我国政府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的速度。
创建新的稽查巡查模式,将定人定点模式转变为以抽查、抽测、稽查、巡查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新方式,实现工程质量监督变被动为主动,实施不定期、不定点、不事先告知的全随机监督检查方式。形成以重点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工程、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及重大竣工公共建筑为重点巡查对象的新型稽查巡查机制,并将巡查内容由原来全面实施细节检查转变为突出对质量行为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由单体变为联合、由静态变为动态,突出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检测相结合、工程质量巡查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相结合、工程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管理相结合、工程质量巡查和项目监督相结合的“四个结合”模式。巡查处理釆用现场讲评、下发巡查质量问题通知书、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方式,促进稽查巡查新模式成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增加对重要建设项目、政府扶持的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住宅工程和保障性住房的抽查频次,加大对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建筑工程普遍存在且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的抽查力度,全面实行分类、差别化机制,彻底改观传统平均化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针对结构复杂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重点工程,监督管理人员的安排上应适当向经验丰富方面倾斜,而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个人参建的工程、民生工程、造价明显偏低、工期明显偏紧的工程,应注重采用多批次、不同人员的质量监督人员安排方式,并指派专人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工作,并将项目与设施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行列。
联合多组织、多部门进行联动监管,多开展基于部分质量问题的联合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如横向上,开展深基坑质量安全大检查,要求建设监察大队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执法优势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努力提高监管效果。纵向上,加强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下一级部门的管理、协调、沟通效率,建立下级质量监管成果及时准确上传至上级部门的机制,施行多级政府监督部门联合对部分重大项目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记入年度工作考核中。引导基层、群众加入建筑工作质量监督的行列中,努力不留监管盲区新型多部门、多组织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有效提高我国质量监督效果。
建设工程政府质量监督制度是建设工作质量安全保障的基石,对推动我国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建设工作技术的高速发展,质量监督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制度,需要不断的更新、改进与完善。本文细致剖析了当前政府质量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构建政府质量监督新模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