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鲁英
(集美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自2008年比特币创始人中本聪提出比特币以及配套运行机制起,区块链技术逐步被全球认可和应用。在我国,国务院已将区块链明确定性为战略性前沿技术,列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当前,区块链技术也不断运用于数字版权管理领域。在中国,这种应用主要通过较大的市场平台进行。例如,微博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引用的DCI体系、2018年4月正式上线的“迅雷链”和百度原创图片服务平台“图腾”等。在国外,个人创作者和商业创作者也都积极尝试这种技术的运用。前者如2015年格莱美获奖者Imogen Heap,最先使用区块链技术发表新歌并建立起简单、直接明了的交易模式;后者如美国电影制片商Two Roads Picture Co.,自2018年6月起试图用区块链视频应用Vevue对喜剧电影NoPostageNecessary全球公映。区块链技术广泛的运用前景,对现有版权管理尤其是版权集体管理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1.提升版权保护能力。区块链是一种不同节点共同参与的、共享的分布式数据库,通过交易各方身份的加密验证以及哈希计算保持各方交易数据的完整和不可篡改性,实现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其运用在版权领域,创作者一旦将作品提交到专门的区块链数据库,通过加密算法、权利人是否授权作品使用、智能合约等技术设置,以及区块链技术不可修改的“时间戳”,可实现作品提交之后的版权登记、即时许可,权利人并拥有作品版权的证据力、版权作品未经许可传播的控制力、收益自动即时获取的便捷性,以及实现侵权数据的自动追踪比对。可见,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创作即确权、使用即授权、发现即维权”的版权保护流程的形成和实施,从而极大提升了版权人在版权登记、版权许可、侵权发现等方面的版权保护能力。
2.促进版权管理的科学性。区块链技术所激发的创新思维和技术支持,有助于促进版权管理流程和组织的科学转型,加深各方的相互信任。区块链技术分布式且可持续、安全且持久、透明且可审计、基于共识且可交易、经过统筹且灵活这五个属性有助于消除对业务发展效率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摩擦、互动摩擦和创新摩擦。[1]此外,实践中越来越多第三方(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CMOs)、版权代理机构等)介入版权管理领域,在带来部分信任和交易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其运作的透明度、效率等方面质疑的新信任危机。区块链技术有助于版权管理第三方提高透明度、安全性、效率以及简化流程。
3.加强版权管理市场主体选择权和市场秩序的保障。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版权也具有私权属性。因此,版权管理当事方有权根据其意志,自由选择版权管理的时间、方式、手段以及为实现这种选择权获得必要的参与决策权、知情权等其他配套权利。实践中,版权管理存在复杂的情形(见图1),这不同程度约束了版权人的选择权。通过区块链技术的运用,版权人可有多种版权管理替代方案来扩大自己被约束的选择权,如通过集体共同维护和使用区块链上的数据库,在单纯依赖区块链还是继续信任版权管理第三方进行版权管理上自由选择,并更为自主的实施版权登记、许可、使用、担保、维权等市场行为以及追求更高效的收益和反馈,从而有助于摆脱对既有版权管理第三方的依赖和不当控制。
图1 版权管理情形
不仅版权人受益,由于区块链技术提升了版权人创造的积极性,作品使用者(商业使用者、消费者)也相应获得更丰富的作品供选择;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度和共享属性,便利于作品使用者尤其是商业使用者之间的竞争,使得好的作品能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进而激励权利人更为优质的创作;区块链技术可直接替代或提升版权管理第三方的存在,促进版权管理第三方更多的创新服务和组织效率的提升,增强了版权服务市场的竞争性,并可现实的削弱版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可见,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有助于维护版权市场竞争秩序。
通过CMOs进行版权集体管理是版权管理的主要方式。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对其产生巨大冲击。
1.冲击版权集体管理的集体性。版权集体管理是利用CMOs作为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有效中介而实施的版权管理,其呈现出集体性的色彩:一方面直接体现为汇集版权权利人力量以帮助其抗衡版权使用者、实现海量数据管理和维权;另一方面,创作过程中增长了集体性。许多创意产品和服务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单一产品可能有多个权利人,或者可能存在共同所有权,在音像、多媒体视听产品中尤为这样。[2]基于CMOs自身立场和众多权利人众口难调以及对使用者管理的效率性,这种集体性也表现为授权作品只能作为集合整体进行批量打包管理,适用一揽子许可,一定程度制约了权利人、使用者的选择权和个体利益。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冲击了这种集体性。区块链技术的实质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需相互担保信任或第三方核发信用证书,采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加密算法创设的节点普遍通过即为成立的节点信任机制。[3]因此,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自行管理以及对单个作品管理,譬如版权权利人可以自行设置作品出售的价格、与合作者设定利润分成、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直接对接等,从而并不必须依赖于版权集体管理实施主体CMOs的集体性,也使得CMOs经济方面的功能较易替代。
2.挑战版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版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与其集体性是密不可分的。20世纪版权集体管理得到迅速发展,CMOs获得越来越多版权权利人和作品的授权,这种壮大的集体力量也使得其市场支配力量壮大,出现妨碍竞争、不公平等社会问题,并造成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越来越多的不信任和解决的无力。而网络世界、海量信息更加剧了这种局面。与此同时,由于更关注和保障版权集体管理所依赖的集体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效率,包括德国、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又通过法律赋予CMOs在同一版权领域的唯一性和代表性,从而使政府层面在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的同时,又现实地加剧了版权集体管理的市场垄断性。而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技术中立和透明度能有效缓解垄断带来的不信任,也使得版权集体管理对于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并不是唯一的方案。面对被替代的现实压力,市场领域中CMOs将自动减少自身垄断行为,政府层面也会一定程度减弱对版权集体管理的干预。
3.影响版权集体管理的操作性。版权集体管理是版权权利人将其作品打包授权CMOs后,由CMOs按照既定的版权费率向使用者提供“一站式”选购的方式。由于缺乏技术的支持,现有版权集体管理只能将使用程度不一的版权作品集合成“作品池”进行笼统打包,管理成本较高,且版权费的收取和分配大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方式,从而引发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极大不满。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地突破版权集体管理的现有操作桎梏。在授权环节,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介入,权利人可以有更多选择和更自由的对授权时间、种类、范围、程度等事项进行抉择,也有助于CMOs明确版权归属;在许可环节,区块链技术帮助使用者对使用作品更细致的分类挑选,并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实现订约后履行和收益管理的流程,减少CMOs监管成本;在分配环节,CMOs借助区块链技术精确的、不可篡改并共享的数据,可以自动统计作品真实但复杂的使用情况,并据此快捷地向版权权利人支付版权费;在维权环节,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作品的自动追踪和比对,便利于CMOs及早发现侵权、减少侵权损害后果以及提供维权所需的证据。因此,当前越来越多版权人开始思考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创新管理。与此同时,CMOs也被迫考虑如何从业务、流程等操作方面进行提升,实现与区块链技术的共处和共赢。
尽管“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冲击和影响了现有版权集体管理的“中心化”理念,但从版权集体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角度来考察,区块链技术运用中版权集体管理仍有其独立的价值所在。
1.私权保护理论必然要求版权集体管理。版权集体管理本质体现出对私权的保护和尊重。这种尊重最初表现为对创作者个人生存的保障,即通过集体的方式,有效解决创作者力量的单一和薄弱,从而真实的将著作权转换为经济利益。进入现代社会,版权集体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对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通过专业化的组织,CMOs将版权人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跨境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从注重直接经济利益逐步转变为关注权利人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在有效的帮助作者实现对权利的管理和市场利用的同时,减少纷繁复杂的潜在纷争。
不仅如此,私权保护也蕴含着尊重版权人授权的行为自由。版权集体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协议代表方式,其通过版权权利人的自愿授权而得到实施,体现了对私人权利的尊重。此外,现代版权集体管理已不仅仅源于私人权利的授权,“国家可以通过颁布一项制定法建立一份契约”[4],从而扩大版权集体管理的适用。如一些国家通过强制许可或延伸许可的法律规定,为网络时代权利人暂时缺失或复杂化的情形提供特殊的版权授权处理途径。因为所有的创作劳动与其他劳动一样,都有平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而版权产业发展也需要向使用者提供接触作品的更多机会和减少使用风险、促进文化传播。
可见,版权集体管理是在尊重私权的基础上顺应社会的需要而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有助于私人权利的行使,但并不能抹杀版权集体管理能多维度实现对权利人、使用者的权利尊重和利益平衡的作用。
2.版权集体管理是弱者权利保护理论的运用。版权集体管理源于弱势的版权创作者为了对抗使用者,借助组织这种实用工具获得集体的力量,从而孜孜不倦的寻求自身保护的反映。在进入现代社会后,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使得个人专业能力和经济实力越发不足,版权保护领域弱者身份已逐步扩大,涉及更多创作者、消费者。例如,众多的版权作品的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极大削弱了这些作者进行个别许可的权利和机会;“去中间化”“去产权化”常常依赖于私人格式合同,如拆封合同(shrink-wrap license)、点击合同(click-wrap license)、浏览合同(browse-wrap license)等更广泛的运用,但个人作者、消费者却不具有这种谈判能力,仍需要强有力的CMOs对其代表、协调和管理。不仅如此,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并不能完全消减版权领域的弱势群体,甚至可能造成因不懂技术而沦为新弱势群体。因此,只要版权领域存在弱势方,无论是弱势创作者还是弱势使用者,这些弱势群体都有继续通过版权集体管理获得保护的需求。基于弱者权利保护的延续,版权集体管理这种模式就必然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3.对利益相关者的考量离不开版权集体管理。进入现代社会,权利人逐步分化为弱势的创作者与出版商等商业组织两类,使用者演绎出商业使用者和消费者,相应地,版权集体管理已不仅考虑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还需要更多考虑和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版权集体管理实施主体CMOs既需要照顾内部不同类型会员利益,也需要平衡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平衡商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对知识的擭取。例如,在内部关系上,CMOs传统职能之一在于为讨价还价的弱势方——作者或表演者辩护,反抗商业使用者。如果两者都作为权利人加入相同的CMOs,其需要促进两类权利人利益的平衡。[5]在外部关系上,强势的商业组织控制了使用者对文化产品的选择和接触,CMOs应起到帮助弱势消费者以及保护版权多样性的作用。此外,受“社会责任意识”的影响,CMOs逐步为社会的协调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国际上,CISAC、IFRRO等著名的国际CMOs则将其作用从国内层面扩展到国际层面,并积极促进先进经验的交流以及对国内CMOs职能服务的提升提供帮助。可见,版权集体管理存在积极的利益平衡的社会导向功能,而区块链本质是一种利用“机械信任”去中心化的中立技术工具,其无法实现版权领域的社会导向功能。
1.版权领域集体性的现实操作需要版权集体管理。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便利了权利人和使用者通过个人方式进行版权管理,从而使得版权集体管理在经济功能方面的维护是种次优的选择。然而,集体的方式是长期以来权利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途径,不仅体现为一种选择权,也较之个人方式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未来环境如何变化,版权领域通过集体的方式保护权利不会也不可能最终消亡。尤其是网络社会中海量孤儿作品的利用和维权,使得“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无法发挥用武之地。不仅如此,现代创作越来越体现为集体智慧,这使得版权市场利用以及维权等领域通过个人方式解决变得不现实。
此外,版权的运用和维权管理实践,离不开更多用户、数据的相对独立和权威机构的配合,版权集体管理在此方面具有独特作用。譬如,区块链技术主要涉及网络领域,对于传统线下领域的版权管理,区块链技术常常无法触及,而CMOs则可以继续发挥作用;区块链的有效运用离不开海量用户,CMOs不仅拥有版权产业的会员用户,也具有融合其他市场平台缔结联盟链的能力;不同市场平台都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登记,但重复登记的数据若矛盾,CMOs独特的身份使其提供的证据比其他市场平台更易为司法机构、境外版权管理机构采信;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管理版权信息,在个人密匙丢失时个人将失去对其作品的授权操作管理,而CMOs的存在可以避免这个安全问题;区块链作品认定标准目前尚存瑕疵,只要作品的内容有任何小修改,将可能被区块链认定为新作品,这有悖版权理论,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的介入,可以一定程度减少这种新作品的认定。
2.版权集体管理被赋予特殊的社会使命。版权集体管理源于版权人为了对抗使用者而自发建立简单的CMOs,并授权其代表集体意志进行版权管理。这种管理最初强调以版权人保护为核心的“管理”,进入现代社会,其发展出对著作权更充分、有效的市场利用,并逐步运用“治理”的理念,涉及对不同利益诉求的协调。譬如,版权集体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已逐步关注和运用的延伸集体管理和强制集体管理,正是对作者、商业使用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的协调建构,这是区块链技术无法触及的领域。
不仅如此,当前CMOs已远远超出传统的“代理”或者“行纪”的角色范围,“版权集体管理也涉及社会或文化的使命”。[6]尤其是版权集体管理向网络服务进行延展,这不仅关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也是民主文化的运用。[7]基于作者和诸如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作品的供给以及对文化的维护,一些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已经赋予版权集体管理社会文化方面的特殊使命。如表演者之类的权利持有者,希望CMOs所做的不仅仅是管理他们的权利。[8]CMOs在人权方面的职能,譬如保护艺术、文学与科学的作品权、抗拒外来文化强加其上的权利等,也有助于人权的实现和国家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作者的保护以及对文化的保护,使得版权集体管理具有自身内在价值。[9]而区块链技术影响的版权管理主要涉及经济与技术方面,无法承担版权集体管理在法律、文化、政治、社会伦理等其他方面的特殊使命。
综上,版权体系中集体管理这种运作要素受到区块链技术的巨大冲击,但仍具有自身独特的社会价值。基于此,版权集体管理的未来发展应考虑与区块链技术结成愈来愈紧密的伙伴关系,一方面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自身,另一方面也加强区块链技术无法实现的特殊功能并进行相应配套。
1.加强公信力。版权集体管理借助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透明性、智能化管理等特性,可以有效缓解版权管理上被版权人和使用者诟病的效率问题;而CMOs被国内法赋予唯一性的特殊身份,也增强了版权集体管理在多个运用区块链技术的版权管理平台中的竞争性、公信力、领导力。因此,现代版权集体管理可以通过组建联盟链或牵头对既有私有链的融合,以实现更多更全的数据联合和获取;通过CMOs对版权管理平台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联合进一步开发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推进版权管理中的区块链标准化;通过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两大原则的运用,版权集体管理具有高标准的透明度和效率,有助于CMOs在版权管理国际化中获得认可资格并具有代表性和谈判能力。
2.提升效率和规范内部治理。运用区块链技术可有效理顺版权集体管理的授权、收费、分配等业务管理流程,降低成本、增强透明度、规范操作、优化组织、治理科学,这对于版权集体管理在网络领域的拓展显得尤为重要。譬如,通过版权集体管理在效率提升方面最具优势的一揽子许可与区块链技术进行有机结合,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可促进一揽子许可的充分实现和更多元化的智能操作;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获得更多稳定的作品、更易获得全球授权,也有助于版权集体管理的推行。此外,由于版权权利管理的许多因素已“标准化”,甚至于可“集体化”,如相同的税率、相同的许可条件、相同的分配规则等,可以运用至既定目录中的所有作品,有时候基于社会文化职能的费用扣减也可以标准化。[10]而智能合约可将各种许可的类型和条件以及各方的责任明细化和格式化,由各类使用者进行选择,并依据履行情况自动进行许可费的结算与监控,从而在版权集体管理的透明度、问责制、版税支付条款、信息、法律保护和强制执行等方面得以改进。
3.加大版权管理领域的利益平衡设计。版权集体管理领域中,权利人并不是永恒的弱者,而使用者也并不一概属于强势方。区块链技术的引入让权利人和使用者在技术面前获得相对的平等权,但区块链技术本身的设置和运用反映出运用者的引导意图。因此,本质上是联合弱势方以集体抗衡强势方的CMOs,其在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上,可以站在更为中立的立场,基于包括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等在内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的考虑,规划区块链技术运用的前景和采用方式(如组建联盟链);在具体运用中,通过区块链技术方案(如增设更多选项、大数据分析和引导)以及各种规则的制定,在满足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正理念要求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前提下,关注对直接创造者的保护而非加强对作为商业投资者的衍生权利人保护,避免商业使用者任意转嫁成本至最终消费者,实现版权管理各利益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
4.减少区块链技术运用的风险。区块链技术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例如,存在51%攻击、自私挖矿等攻击方式;在当前区块链中,私钥存储在用户终端本地,如果用户的私钥被窃取,将给用户的数字资产造成严重的损失;除PoW外,PoS、DPoS等多种共识机制虽然已经被提出,但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安全可信,尚不能完全证明;网络堵塞迫使区块链网络出现硬分叉,导致对整个区块链系统的可信性受到质疑,给网络参与者造成惨重的集体损失。除了区块链本身的技术漏洞,网络参与主体责任划分、账本数据最终归属、成本偏高、交易区块具有选择性等问题,也会导致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时会面临较大风险。[11]因此,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集体管理时,可通过CMOs进行区块链技术所需的大规模数据整合前的过渡、矛盾的区块链认证作品的初步证据认定、对多个区块链平台的协调和牵头、私匙被窃取后的补救、线下授权方式作为线上授权的补充、对无法运用区块链技术的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助力等,从而实现一定的风险防范以及对区块链技术运用的引导、纠正和补救。
1.积极提供侵权监控、维权服务以及对其他个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的保护。区块链技术只能进行版权证明,不能有效防止侵权。而版权集体管理通过CMOs,在获得权利人授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专业性主动进行侵权监控、侵权制止、争端谈判、作为独立诉讼主体提起国内侵权诉讼以及作品的境外使用管理、境外侵权解决的协助等,从而防范版权侵权、避免损失扩大、纠纷解决迅速而有效。此外,区块链技术较难实现复杂权利的一揽子管理,因此,权利人各种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以及自愿不采用区块链技术管理的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邻接权和其他衍生权利等,乃至许多新兴的权利或无法类型化的权利,都可以采取复杂的组合,通过CMOs进行版权集体管理。
2.加强社会文化功能的推进。(1)促进文化传播、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职能,这不仅体现为让本国传统或小众作品有更多的传播和交流的机会,以保持本国文化的多样性,也表现在积极推动跨领域复合作品的许可使用上。(2)增进社会协调和稳定的职能,如CMOs进行集体谈判和沟通、跨境服务的扩展和提升。(3)普及和促进知识产权法治的职能,如版权普法宣传。(4)通过CMOs团结会员、尊重和保障会员精神层面利益的职能,如对弱势创作者的帮助和关怀。
3.合理设置延伸集体管理、强制集体管理的现实操作。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的授权已不是版权集体管理的唯一来源,通过国家法律方式的授权,如规定延伸集体管理或强制集体管理,使得版权集体管理不仅有特殊的运用空间,并获得一定的法律强制保障。这种版权管理在版权人缺失的孤儿作品的商业使用上尤为需要。但具体操作时有待CMOs的合理设置。例如,CMOs可降低孤儿作品权利人举证责任的要求、延长对孤儿作品未分配权益保留的时间等,一定程度减轻工具理性对弱势群体的伤害,并通过执行程序和流程的宽严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以及集体力量的运用。此外,卫星广播、有线转播等已逐渐被意识和要求支付版权使用费。在欧盟国家最先对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规定了强制许可后,美国在广播、电视及再次转播过程中也引入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并由CMOs来负责收取和分配许可费。因此,未来版权集体管理可积极通过国家法律的授权,拓展延伸集体管理和强制集体管理适用的范围。
1.经济职能。由于CMOs经济职能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为版权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局部替代效率不高的职能和优化流程,如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方面。与此同时,将区块链技术和CMOs集体性和专业化能力有机结合,扩大现代版权集体管理的作用(见图2),即CMOs在传统的版权许可、获得收益、分配与转付以及进行维权的职能基础上,可增加版权登记初步认证和鉴定、版权许可的衍生交易、咨询和定制服务、版权风险信息共享、境外市场推广等方面职能活动,并合理设置和有效执行国家赋予的延伸或强制集体管理。
图2 区块链技术运用下CMOs多元的经济职能
2.社会文化职能。社会文化职能是中立的区块链技术所无法达到的导向职能,CMOs可逐步提升变革和创新的能动性,不仅仅被动地反映了作为会员的作者的要求和利益,还需要重视使用激励、沟通、教育、敦促、引导等“软”性措施,主动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调整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积极参与,对共同利益的培养和引导,并让区块链技术成为社会文化职能开展的工具。此外,不少有实力的版权人通过包括区块链在内的各种技术措施的使用过度限制使用者对作品的接触,这与信息时代公众具有对知识和信息接触的权利产生了抵触,而CMOs的介入有助于这种抵触的协调解决或者其他替代方案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