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鑫
(河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4月视察湖北时,强调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要聚焦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着力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1]” 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 “农村合作社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要求 “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3],这对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乡村振兴” 战略是我国解决 “三农” 问题的阶段性产物,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走途径,是实现 “强农、惠农、富农” 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的重大战略措施,它的实施需要一股力量来推进农村的生产生活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而农民合作社正是这股力量,它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形式,不断地发展壮大自己,从而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谋利益,成为小农户与大市场平等沟通的桥梁。
1.合作社的兴办主体多样化
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整体发展速度较快,合作社大多是由农业大户牵头兴办,他们之间联合与普通的家庭分散农户相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规模化的生产、专业化的经营以及广泛的产品销售渠道等优势。与农业大户相类似的还有家庭农场,不过它具有更高的专业化、集约化程度,产业链条比较长,集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为一体,可以涵盖到第一二三产业,这都是由农民自主联合组建的。除此之外,还有非农民群体组建的,如基层政府出面牵线搭桥的、村委会领头组织的、龙头企业 “企业+协会+基地+农户” 四位一体的、农业部门创办等,这使得合作社的兴办主体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
2.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多样化
通过分析2019年农业农村部遴选出全国24个典型的农民合作社的建设案例来看,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有以下类型:以 “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社富带民富、村民共富” 为口号的党支部领办扶贫类;以 “摊股入亩,按比分红” 为模式的粮食规模经营类;以 “统一原材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产品品牌、统一销售” 为要求的农产品加工销售类;还有以北京奥金达蜂产品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一二三产业融合类;以湖南锦绣千村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机服务类;以辽宁丹东市圣野浆果专业合作社为典型的品牌果蔬经营类以及 “三位一体” 类 “三变” 改革类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类等组织形式[4],体现了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时,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组织形式灵活多变,不拘泥以固定形式,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
3.合作社的经营发展多样化
当前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产业众多,相比各类专业合作社来说,覆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保险金融等等几乎农村所有的行业,但是仍然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养殖业的比重远远小于种植业,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和种植业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种植类的产品收益较高,农民承担的风险则大,对合作社的依赖性更强,。
4.合作社的服务项目多样化
受合作社的资金和规模的影响也逐渐减小,对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的加工业务也日益开展,还有技术指导业务、保险业务、信用业务、福利事业、宅基地、农业生产相关的业务等服务也在日趋完善,合作社对成员的教育及再教育也在不断地推进,业务活动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展,服务项目的不断扩展。
1.法律不全面,职责不明确
我国在2006 年已经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性质、基本原则等做了规定,但是真的在涉及合作社的运行规则、合法地位和合作社的权限等问题还是模糊不清。如登记注册制度的不明晰,界限划分不明了,诸如此类的细节法律问题都尚未解决,一直在制约着合作社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地区发展不均衡,实施不彻底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各地遍地开花,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地区之间农业发展水平、产品市场化程度、农业技术发达程度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和政策实施等存在着诸多的差异,使得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拉大。落后地区的合作社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劣势,不仅缺乏科学的指导与规范,还缺少典型示范和经验借鉴,还有就是落后地区合作社数量众多,但质量却不成正比,水平也不高,具体实施难度大,难以发挥合作社的优势,造成合作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可有可无。
3.组织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
对合作社调查显示,发现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表现在:一是有的合作社登记注册不准确或是没注册,没有章程或朝令夕改;二是有的合作社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制定维持合作社正常运行的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是缺少相关的管理机构,许多的合作社未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 四是未能完全的遵循合作社 “入社自愿,民主管理,服务成员,利润返还” 的基本原则,在合作社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相当多的合作社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成员很少愿意主动参与到合作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之中,对组织的发展不上心,参与合作的意愿不强;五是大多数合作社依附于政府,靠政府领办,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权利掩盖过农民的主体地位,偏离了为农民服务的本意,这些都是合作社内部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
4.资金人才短缺,发展能力不强
目前,合作社的运行资金主要来自成员的会费、股金以及外部的投资,外部资金支持一旦跟不上,就会导致相当一部分合作社仅能维持生存,尽管各地政府对其有各种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但种种原因致使落实较难;还有就是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主要来自于愿意为组织做贡献的成员,大部分缺少专业的管理知识和长久积累的经验,使得合作社的日常事务的处理愈加困难,内部的矛盾日趋激烈,这都影响着组织的发展。
一是加强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在招收成员方面,要严格遵循自愿开放的原则,任何人都拥有自由加入的权利,不能强制入社和退社;在进行决策方面,要坚持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方式,严格执行 “一人一票” 制,杜绝出现将票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在管理制度上,要健全人事劳务、财务等制度。二是加强监督和激励机制的建设。一方面,合作社要将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监事会和成员的作用,对合作社的管理、运行以及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各项决策、各项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实行事务、财务公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对合作社进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检查监督[5]。另一方面,良好的激励制度对组织的健康发展功不可没,实行股份分红与返利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将盈余按照 “按劳分配” 的方式对管理人员进行奖励,调动他们参与发展合作社的热情。
合作社要充分调动自己依靠农民的优势,努力发展拓宽合作社的业务,为农民增收益,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创办合作社的初衷。合作社可以通过打造品牌产业、招牌产品,来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地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引进新品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组织的基本设施,提高服务全员的意识,携手打造品牌产业,或者充分发挥 “桥梁” 作用,做好政府、科研机构、农业部门等与农民沟通,指导成员成立科学技术协助会,定期安排邀请专家对成员进行理论指导、技术培训、重点扶持等,努力提高农民的专业素养,打造一支振兴乡村的农业强队;再者利用好合作社之间联合壮大组织规模的优势,打造农业支柱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
首先,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职能,坚持 “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 ,只提供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业务咨询、技术指导、信息交流、财政支持、社会保险等服务功能,为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制定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合作社法》,制定统一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规范。再者,政府要制定优惠的产业政策,资金政策,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应当结合当地的发展优势,调整产业结构,用产业政策来扶持农民参与到合作社之中,或者是从财政扶持农业方面,设立合作社发展的专用基金,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各类项目的开展,防止出现因资金缺失造成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还有对合作社的技术开发和农具购买等按比例进行补贴,也应该鼓励地方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合作社提供专项的信贷资金。
合作社的发展主要依靠农民,大多数的农民缺少高等教育和管理经验,因此加强合作文化的认同感,培养专业人才更显得任重道远。通过对合作文化的宣传来加强认同感,并不是盲目的进行,要根据接收的对象不同,宣传的内容也应有所侧重,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贸然夸大优势而隐瞒缺陷,让人听了觉得不切实际。另外,在宣传合作文化过程中,要注重对典型组织和示范点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宣传,通过榜样的力量,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热情。对此,还要有目的的培育管理人才和组织骨干成员,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工作态度等带动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或者与高校等教育机构进行沟通,培养专业定向人才,或者是创造有利条件,让人才落户于农村。
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合作社的主体、形式、经营及服务多样化的发展现状,来提出解决法律不全面,职责不明确,区域发展不均衡,组织内部运行混乱,资金人才短缺等问题的对策,来实现合作社为农民谋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为解决 “三农” 问题找路径,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保障,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