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娜,陈苏琳
(1.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5400; 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800)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理念已从传统的以打击、惩罚为主转变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在充分借鉴国外未成年人司法科学机制的基础上,在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框架内,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推行改革,各地司法机构积极尝试、努力探索,力图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在逐步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专人办理,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办案专业性的同时,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的探索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专业化的新着力点。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规律被进一步揭示,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散管辖暴露出较为严重的弊端,严重制约着未成年人司法办案的效率和效果,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迫在眉睫。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中,打破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性规定,跨行政区划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机构,统一管辖特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上海市于1984年率先创立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以来,全国法检系统基本建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专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由于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创设伊始,附属于法院、检察院传统职能部门,司法办案人员专业性不强、案源不足等特点,阻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江苏省连云港市于1998年率先在全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改革工作,其具体做法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周边若干区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指定给该区域内某基层司法机关集中办理[1]。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运作模式
经过初步探索,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探索出了多种实施模式,其中较典型的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公安直接移送模式,即由案发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指定管辖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需要起诉的,直接向指定管辖的法院提起公诉。该模式以贵州为典型省份。二是检察横向移送模式,即由案发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对应的检察机关,经该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再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管辖的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起诉的,直接向与其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江苏省连云港市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三是法院多环移送模式,即由案发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其对应的检察机关,该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直接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到达审判环节后,通过审判系统内部办理书面的指定管辖手续,最后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上海市采取的就是该种模式。四是逮捕、起诉分别报送模式,即案发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向其对应的检察机关报请,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则该公安机关直接向指定管辖的检察机关移送;需要起诉的,由该检察机关向指定管辖的法院起诉。采用该种模式的主要是黑龙江省[2]。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法理辨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自实践以来,始终面临法律上的争议。有学者质疑该种机制缺乏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6条(1)《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该条款仅指向个案管辖权不明的指定管辖,而未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类案件进行指定管辖,且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也没有明确进行指定管辖;二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5条(2)《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即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要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顺利运行,必然要先解决该机制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合法性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一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规定指定管辖的条件为管辖权不明或确有必要改变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固然不存在管辖权不明的情形,但属于确有必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符合立法者本意。如今,世界各国基本达成共识,国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涵盖立法、司法等多个方面。《刑事诉讼法》已确立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施分案处理,少羁押、多帮教,这些要求决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集中办理,易言之,必须指定管辖。
二是《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指定管辖,并未明确指定管辖的对象只能是管辖权不明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管辖的个案。既然对符合条件的个案进行指定管辖,那么,针对具有相同特征个案的集合即类案,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同样可以根据该条之规定进行指定管辖。易言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符合法律规定。
考察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散管辖的实践,不难发现存在诸多弊端。概括而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散式办理机制未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各项要求,有违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同时也没有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应有的制度价值。
其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尚未真正树立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执法理念存在局限性。体现在只注重个别案件的办理,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同规律的探索和总结;对未成年人秉持和贯彻“教主刑辅”基本方针不到位;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不明显。
其二,在落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别程序上,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困境。就目前而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与团委、妇联等机构合作的办案机制相对成熟;但多数地方因条件所限,司法机关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帮教、社会观护,导致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普遍偏低。
其三,各地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创建方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标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受案标准等不尽相同。各地司法机关虽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框架内构建相关办案机制,但仍然存在构建能力良莠不齐与构建方式五花八门的情况,难以形成可推广性经验。
如上所述,构建和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模式的初衷在于强化未成年人司法办案的专业化,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朝着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犯罪规律的方向发展,以有效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经过不断的司法实践探索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模式利大于弊,该模式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专门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具体来讲: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模式使得专门办理机构案源充足,专业司法人员能够通过类案分析总结问题、探索规律,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能力,有助于促进司法队伍专业化;第二,集中管辖办案模式能够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第三,集中管辖办案模式有助于创新型工作机制的推广实施。在该办案模式下,司法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利于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
目前,多地司法机关已形成公、检、法、司等机关联动机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四机关各司其职,合力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帮教,最大程度地实现帮教效果;同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犯罪规律等进行分析总结,并据此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能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3]。
自江苏省连云港市率先尝试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以来,全国多地司法机关先后对该机制进行了探索,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实践做法,且在同一地区该机制在公检法各单位的具体运行情况也各有不同。笔者以G省A市检察机关为例,简要地介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的运行情况。A市检察机关作为G省检察系统未成年人检察机制创新先行者,于2017年4月探索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集中关押、集中捕诉、集中审理”改革,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初步实现了政法各单位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7年4月,A市人民法院、A市人民检察院、A市公安局、A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和指定管辖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承办,且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分别关押、分别教育、分别管理,避免交叉影响;同时明确X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起诉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X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由全市各区县公安机关直接向X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的模式,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中间环节、方便工作衔接。据统计,自2017年7月到2019年12月,X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7件45人,批准逮捕23件25人,不批准逮捕14件2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1件38人,起诉23件25人,不起诉3件3人,附条件不起诉5件10人(3)数据资料来源于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发布的工作总结。。在受案范围上,该院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或主犯系未成年人或者超过半数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辖,但对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成年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暂未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范围[4]。
早在2011年,X区人民检察院就已经单独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检科,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创建、办案模式探索等方面具有成熟工作经验。为节约司法资源、统一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标准,A市人民检察院将该市其他五个区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在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探索未成年人检察案件集中管辖创新工作。X区人民检察院除了加强自身建设外,还积极向市人民检察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等部门争取人员和资金上的支持与保障,因而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工作区的建设有专项的人员机构编制和专项的资金支持。
一是实行全方位的集中管辖模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受案、送案、起诉、审判等诉讼过程,均由X区司法机关集中管辖,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直接移送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先移送对应的检察院,由该检察院初步审查后移送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是优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流程,构建一体化办案模式。X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后,从审查批捕到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均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到底,以保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真正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三是坚持个案帮扶教育与区域合作相结合。依托个案开展感化教育和特殊预防工作,力争使每一位涉罪未成年人通过刑事诉讼接受教育和感化,最终顺利地回归社会。
一是强化内部协作,配套相关工作制度。X区人民检察院相继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办案机制,并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加强了该区政法各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与当地综合治理部门、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会签了有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一系列文件,共同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
二是加强外部协调,完善各项运转机制,初步形成跨区域各机关之间案件移送、补充侦查以及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帮教考察、通知法定代理人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衔接机制。除X区外,A市其他五个县区的公安机关与X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联系,并配合开展帮教回访、核实证据等工作。
三是整合社会力量,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帮教机制,形成以司法机关为核心、职能部门为纽带、爱心企业和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帮教体系。如X区人民检察院与当地综合治理办公室、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学校和企业等各方合作,积极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干预和疏导、社会观护与帮教等各项特殊工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以真正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自探索实施以来,在取得大量成功经验的同时,也面临诸多困境,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阻碍了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推广。
集中管辖的办案模式打破了传统刑诉法规定的司法管辖体系,因而需要公、检、法、司等政法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易言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法各部门的统筹、均衡发展。但实践中,政法各部门在未成年人司法上能够做到严丝合缝衔接的情况极为少见。以A市为例,虽然该市政法各单位通过沟通、协调并会签文件,达成了部分协议,但在具体实施上仍然存在步调不一致的情形。如X区人民检察院虽然很早就成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业务部门,但与之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法院均未单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与审判机构;公安机关至今仍未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人侦办机制,导致《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难以全阶段落实,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也未能全面开展[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从整体上看的确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就接受指定管辖的特定司法机关而言,反倒是加大了刑事诉讼成本。仍以G省A市X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自实行集中管辖后,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成倍增加,原本就存在的人少案多矛盾愈加凸显,更因物理距离原因导致提审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考察帮教等工作费时费力,极大地增加了办案成本。特别是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方面,集中管辖对行使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人力、物力成本要求巨大。譬如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仅制作宣传资料与开展法制课讲座就需要花费比司法办案更多的精力。相比之下,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力与经费投入犹如杯水车薪,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在全国无法普遍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行,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性。但就目前看来,集中管辖后的未成年人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人员专业化水平有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认知具有局限性,只注重个案办理而忽视了对类案规律的总结,以致于在面临某些疑难复杂问题时无法及时解决,甚至直接以传统司法理念的惩罚、打击代替感化和教育。
二是机构专门化尚不全面。A市X区仅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该区法院并未专门设置对应的少年法庭,隶属于刑庭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承办人仍需办理其他成年人刑事案件,无法专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后的延伸、帮教工作;同时,该区公安机关既未单独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机构,也未指定专门的侦查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简单按照《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要求执行,基本不开展教育、挽救工作[6]。
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通过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对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创建和完善,同样也离不开案发地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合,遗憾的是各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一是行使集中管辖权以外的其他地区司法机关参与综合治理积极性不高。以G省A市为例,集中管辖办案模式实施后,除X区人民检察院外,其他五个区县检察院均不再关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前已然形成的经验、做法基本被丢弃。X区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和帮教往往需要跨区域进行,有时也会委托案发地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帮教和回访等工作,但终因异地工作协调难度较大,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片区综合治理工作基本流于形式[7]。
二是行使集中管辖权的地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参与综合治理积极性不高。以A市X区为例,该区只有团委、综合治理、教委、妇联等为数不多的机构在检察机关的邀请、协调下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几乎不曾涉足,集中管辖综合治理的社会协作体制尚未建立。同时,该区检察机关在商请其他部门、机构配合帮助时常遇到协调难的问题,导致案件承办人只能独立开展帮教、预防等工作,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模式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从制度设计的整体效果来看,集中管辖办案模式是当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最佳模式,因此有必要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提出以下建议。
任何制度的有效落实都须从顶层设计入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势必面临立法滞后等问题。就目前而言,该项机制仍处于地方探索阶段,虽已形成了部分有效经验,但明显带有分散式、地方性特点,加之该项机制的运行尚缺乏立法上的统一依据,该机制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模式的运作情况开展充分调研,经过分析论证其可行性后,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篇或司法解释中将集中管辖办案模式予以细化规定,以解决该办案模式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政法各单位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与制度构建的重视,督促公安机关、法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办机构,解决政法各单位步调不一致、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针对集中管辖办案模式下管辖地司法机关诉讼成本大的特点,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力争解决案多人少、经费不足等问题。一方面,要选准集中管辖地点,明确集中管辖的片区范围。选取集中管辖地点时,应对该片区各县域间的空间距离、诉讼成本、发展优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以地级市所辖区县为片区,可以考虑选取地理位置在该地级市中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发展相对较好、相关经验较为丰富的区县作为集中管辖地点。如此,办案人员以及诉讼当事人均能够获取诸多便利,从而节省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更加有利于推广经验,形成长效机制。辖区人口众多、地域宽广、案源充足的地级市或直辖市,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中管辖点,对地域相邻的数个区县实施集中管辖。另一方面,要加强人财物的保障,特别是增加集中管辖地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办理须投入相对较大的诉讼成本,而集中管辖机制的运行又极大地增加了集中管辖地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开支。因此,有必要拨出专门经费以保障集中管辖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经费,从而保障该项机制顺利运行[8]。
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一体化建设既包括司法机关内部职能部门设置的静态一体化,也包括公、检、法、司等政法各单位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合作式的动态一体化。跨区域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除要求上述一体化结构外,还尤为强调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一体化。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工作中,实现跨区域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一体化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深度强化跨行政区划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及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专业性。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构建,以专业化带动一体化,以一体化倒逼专业化;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职能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行使,同一案件的“捕诉监防”由同一承办人负责。
二是探索扩大跨行政区划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受案范围。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角色定位和要求,逐步将原本分散在各个业务条线的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
三是深入推进政法“一条龙”机制构建。加强集中管辖地政法各机关之间的协作,争取在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司法标准以及机构设置等方面均实现步调统一。
四是构建完善跨行政区域检察工作的异地配合机制。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统筹,建立集中管辖地检察机关与片区其他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跨区域合力。另外,借鉴我国特殊的铁路运输司法机关构建体制,未来的跨行政区划未成年人司法可以充分借鉴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业已成熟的跨区划办案模式与机制创建经验,充分发挥共同上级司法机关统筹协调功能,全面探索异地协助司法工作一体化机制。譬如,由集中管辖片区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协调片区各地检察机关,为集中管辖地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开展异地调查取证、异地考察帮教等工作提供协力帮助。
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会化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大趋势,建立跨行政区划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会化机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模式的应有之义。
一是继续强化司法机关与团委、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与组织的协作,积极推广未成年人司法先进经验,统筹推进省级、地市级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创建,健全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机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创造更优质、更便利、更专业的社会化帮教条件。
二是推动司法机关与大型企业合作,建立跨行政区划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重点推进未成年人不捕不诉帮教工作,通过合同、文件会签等形式,固定合作联系方式,明确双方责任范围。
三是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未成年人社会综合治理机构,负责集中管辖片区内心理救助、法制宣传等未成年人司法延伸工作,以点带面,协调推进片区各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是大力提升司法系统对未成年人司法重要性的整体性认识,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岗位练兵、先进经验分享、业务竞赛等活动常态化开展,大力培养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储备人才。
二是督促未成年人司法人才加强自我学习。以跨地区专业案件办理为基础,结合未成年人司法实务要求,深入理解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特殊要求,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当地司法机关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
三是鼓励未成年人司法人才参加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的专业化教育培训,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从业人员同未成年人沟通、交流以及分析、总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律的能力。
四是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研究,依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下案源充足、人才理论功底和专业性更强的大平台条件,充分发挥人才主观能动性,探索集中管辖办案模式的创新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