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远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西安 710075)
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十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不断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金融机构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监管负担,为了满足不断增强的监管要求,需要为监管合规付出更多的成本。与此同时,随着创新技术的发展和突破,金融与科技行业的深层次融合成为了金融业实现扩展金融服务半径、提升金融交易效率、减少金融服务成本的重要手段,也为改进监管手段、降低合规成本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此背景下,监管科技(RegTech)作为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中增长最快的元素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引起金融业监管机构和各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
RegTech是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认知计算等新技术简化和改进监管流程,更有效地实现监管合规结果。RegTech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RegTech 1.0-是由大型金融机构主导,将新技术整合到其内部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中,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合规成本和监管复杂性,这一阶段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满足巴塞尔协议各项监管要求的工作中。第二阶段-RegTech 2.0-是在后全球金融危机下新监管要求以及金融机构不断攀升的监管合规成本的背景驱动下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全球各监管机构也正在积极寻求数字化监管手段来应对金融市场日益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性质,以提高其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下大数据量、大信息量的监管报告能力。未来,RegTech将在第三阶段-RegTech 3.0-展示其最大潜力。届时,新技术将有可能会重新定义金融及其监管,建立更好的金融体系,促使从金融监管范式从“认识你的客户”(KYC)范式转向“认识你的数据”(KYD)思维模式。
近年来,监管科技发展如火如荼。毕马威在《2018年监管科技的脉搏》报告显示,2018年监管科技全球初创企业共筹集了37亿美元资金,其中大部分企业从事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合规管理工作。毕马威在《变革临近-拥抱监管科技3.0》调查报告中预测到2022年,监管科技的支出将达到760亿美元,将在金融机构的监管类支出中占34%(这一数字在2017年为4.8%)。当前,监管科技在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监控、合规数据报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有较多的文献专门研究监管科技在上述领域的应用。然而,在影子银行如何应用监管科技为监管提质增效的研究依然较少,本文仔细梳理和分析了监管科技在我国影子银行的应用,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
影子银行泛指那些游离在监管之外,能够为金融体系创造信用的金融中介,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影子银行主要是指银行以规避监管和贷款相关限制为目的,以不规范的会计记账为手段,开展的“类贷款”业务,本质上与银行贷款相同,满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但却没有记在贷款科目下通过创造信用货币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主要表现为以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通道,行使信托收益权转让、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等。这种类型的影子银行主要借助第三方金融机构,因此多表现为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同业资产,也有一部分表现为投资资产,或者表现为移出资产负债表(例如表外理财对应的表外同业资产)。第二类影子银行主要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之外独立开展的,通过货币转移来创造信用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其主要表现为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不作为银行通道的情况下,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信托贷款、抵押贷款、设备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转移给因某些原因受到融资限制的实体经济借款人的行为。
尽管作为一种金融加杠杆的重要渠道,影子银行可以为资金方提供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弥补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然而影子银行体系也具有超短期、高杠杆负债、过度交易、期限错配等风险属性,拉长资金套利链条、推高金融机构间杠杆水平,导致影子银行规模的过度扩张和金融风险的不断积聚,有可能带给整个金融体系较大的脆弱性。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影子业务本质上是将应该划分为贷款的业务记为其他业务,导致会计反映的基础信息不准确。这些混淆的会计数据会对监管部门进行合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这些业务的扩张可能使得货币资金流向产能过剩领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领域等国家调控行业或领域,形成金融风险的积聚。另一方面,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影子业务则主要是通过货币内部的结构转移,使得货币从投资者手中,转移至融资者手中,也会存在货币流向高风险领域等风险。当资金从银行体系流出,进入非银行体系,可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内不断流转,形成较长的资金链条,增加监管难度。此外,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层次融合,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互联网渠道开展金融服务,这类业务存在客户身份难辨真伪、资金用途难以核实等风险,加剧了风险识别的难度。
可以看出,由于资金链条较长、监管分割等原因,影子银行资金的流向难以追踪,使得监管机构较难对风险有准确的判断。鉴于此,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势在必行,监管过程中应发挥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严格防范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这就需要监管机构能够对信息进行有效甄别,确认资金的来源及流向,精准识别风险行为。
监管科技能够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引入到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协助监管机构更有效、更高效地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鉴别资金流向、甄别潜在风险,及时采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实现穿透式监管,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运行效力。
一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记账信息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区块链具有公开、不可篡改、高可靠等特征,能够将金融资产进行数字化转换写入区块链账本中,作为数字资产在区块链中进行存储、转移和交易,为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提供了实现方法,助推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监管提质增效。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流向均需要进行会计记账,区块链技术可使得记账信息更为及时和完整。区块链利用分布式记账技术使得信息的记录与传播可以同步完成,只有被其他记账节点认可的信息才能真正被计入账本之中。监管部门可以引入区块链记账网络,第一时间准确获取资金的来源和流向信息,资金无论是流向其他金融机构,还是实体之中,都可以在分布式账本中体现出来,而且不能被篡改。区块链技术使得影子银行的业务参与方、监管当局能够在实时获得业务信息,进而采取数据加工处理和分析等操作,为高效监管奠定精准的数据基础。
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风险识别效率。基于已获得的准确数据,监管当局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进一步的合规分析,判断资金来源和流向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是否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在资金来源方面,大数据可根据流入方风险承担水平、流入方性质(机构或个人)等方面进行建模,实时监测资金来源是否违反监管规则,提前识别和预判机构或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资金流向方面,大户据可根据资金流域领域、流入金额等参数进行定量分析,精准识别资金使用的风险;在风险管理方面,大数据可以对资金的来源和流向进行合规性配比,分析其积聚的风险是否可控,实时感知可疑交易风险态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措施。
三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风险响应时效。人工智能能够采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算法和技术对大数据量的交易行为进行训练,提取出违规交易的特征属性,再基于训练结果对新交易进行匹配。一旦匹配结果超过一定阈值,即可大概率被判定为风险交易,能够切实推动监管智能化、自动化。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采集影子银行引起的风险案例数据,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构建风险预判模型,建立资金流向等信息与风险特征之间关系。基于此,针对以后的影子银行交易,人工智能能够提前判定该交易的风险属性,预测其产生违规风险的概率。一旦超过一定的阈值,将自动提醒监管当局及时采取信息核查、冻结交易等风险处置措施,纠正违规影子交易,降低潜在金融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防空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风险防范的关键时期。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着金融服务业态不断翻新、交叉性金融风险不断增加、监管手段发展滞后、监管任务繁重的压力;另一方面,面临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也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来完成监管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应正确认识监管科技在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助力打赢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的作用。尤其是针对影子银行、智能投顾、非法集资、反洗钱等金融风险较为突出的领域,更应优先开发部署监管科技平台,实时采集交易数据,及时识别潜在金融风险,有效采取风险防空手段进行化解,做到对风险的全面、穿透式的监控和防范。
如前所述,监管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监管规则,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都在单打独斗,只是针对某一项监管要求开发监管科技平台,开发标准不一致、接口规范不统一,这种原始的发展状态不利于从整体上发挥监管科技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加强顶层结构设计,尽快出台监管科技的金融标准和监管规则,指导我国监管科技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监管科技金融标准,对数据采集、共享、应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对程序应用接口调用进行统一,对将监管要求翻译为机器可识别的语言进行尝试;此外在监管目的实现、算法设计等方面也制定一致的行业标准。二是出台监管科技监管规则,应厘清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等机构的责任边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尤其是对提供监管科技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应加强对其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等方面的监管,为监管科技在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
从当前发展来看,尽管监管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需求迫切,但其发展仍处于建设初期,诸多监管科技发展的理论构建还不能完全适应部分重要金融场景的实践需要。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促使金融服务业态不断创新,监管难度持续增加,出现了监管科技实践应用滞后等问题。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不能闭门造车,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术界、金融科技产业、金融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力量,形成发展合力,共同搭建共融发展的平台,共同推动监管科技在我国的创新发展。一是应定期组织监管科技专题研讨会或举办监管科技应用实践活动,了解各方对合规监管的诉求,探索监管科技是否能够协助诉求方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监管效率。二是监管机构之间也应建立监管科技联席机制,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见的监管科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对于因金融混业经营引发的隐蔽性更强、传染性更强的风险,应共同商讨如何利用监管科技手段进行有效鉴别和提前应对。
监管科技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仅仅依靠系统建设、算法设计、平台搭建是不能满足监管科技发展需要的。良性的监管科技体系建设需要在技术实现的同时,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配套措施,形成金融领域应用监管科技的健康生态体系。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可探索出台“机器可识别”的数字监管规则,已保证监管科技提供方能够准确理解监管意图,实现监管目标。例如,英国中央银行和行为监管局已经开始尝试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翻译成机器可读的“程序语言,以便金融机构能够将这种程序语言精准、高效、便捷的加入到本单位的监管科技体系中,避免出现因人工理解偏差所导致的误差。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持续推动监管科技的应用广度和深度,采用分布式网络结构提高监管科技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简化监管科技软件工具操作方法,加强“业务型+技术型”监管科技复合人才培养,能够在业务领域应用监管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防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