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体系探究

2020-03-01 17:03马晓雯杜清婷黄启林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518049
绿色建筑 2020年3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集料废弃物

马晓雯,杜清婷,黄启林(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518049)

1 国外应用现状

伴随着中国的基础建设投资规模日益增长,大量的余土、拆迁的建筑废弃物也随之产生。根据统计数据,每年我国大约产出 60 亿 t 垃圾,其中有 40% 的垃圾属于建筑垃圾,每年建筑垃圾的处理量超出负荷。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尚处于较落后的阶段,一般有 2 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轻度分拣,分拣出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如废金属、废混凝土等。此类处理方式仅解决了 2% 的建筑垃圾,仍有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无法得到处理。第二种处理方式较为简单粗暴,即采用露天堆放或者填埋的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处理量达到 98%。第二种处理方式较为传统,既占用了大量农田资源,也增加了运输成本。因此建筑垃圾处理成为我国废弃物管理中的难题之一。但随着政府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程度愈发重视、国家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社会环保呼声愈发高涨、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技术取得显著进步等因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越来越成熟,也涌现了一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市面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再生建材产品。

在发达国家,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较高,政府也尤其重视。发达国家在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方面,考虑了建筑废弃物的处理,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回收回用监管机制。为了有效推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推行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效果显著。美国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出台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超级基金法》,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源头上减少垃圾的排放,同时对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各个环节实施监管机制。日本从落实责任主体方面着手,明确了建筑材料分类拆除后资源再利用的责任主体,规定了废弃物的再生资源利用和处置方法。发达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源头的“减量化”、垃圾“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发达国家强调要避免对废弃物进行简单的焚烧和填埋。有些国家甚至在法规中以发展规划的形式确定综合利用率的目标,有效督促行动,切实推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此外,发达国家也通过多层级的建筑垃圾收费、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的优惠贷款/贴息等财政政策,鼓励企业对综合利用产品技术进行研发投入,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再生产品。同时,发达国家推行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监管机制。每个国家的监管方式各有不同,比如英国、丹曼等国主要通过对填埋、倾倒以及焚烧建筑废弃物进行征税,利用“税收管理型”的监管模式进行管控;新加坡则采取特许经营、竣工验收检查与税收管理相结合来实施监督;日本采用对建筑垃圾实施全过程管理,涵盖源头产生、过程收集、过程处理和回收利用过程。

总之,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于规范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处置,同时也将建筑废弃物经济的规划纳入了国家发展规划。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倡导通过有效的控制措施,在建筑废弃物形成前就将其减量化。同时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资源化利用,并逐步形成相应产业。利用法律法规与经济产业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很好的产业推动效应,对我国在建筑废弃物再回收利用方面具有实际的参考意义。

2 国内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 2015 年的统计数据,我国建筑施工总面积约123.97 亿 m2,其中房地产开发面积约 75.90 亿 m2。在地铁建设方面,2017 年,新增通车里程 586 km,目前已增加到1 200 km。每年由于新建、拆除等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约为 20 亿 t,而且逐年上升,产量惊人。根据测算,中国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将于 2020 年达到 26 亿 t。

我国建筑废弃物产量大,但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却不多。据 2016 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国内共有建筑废弃物近 1 000处,且规范化的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仅占 30%,且有 20%的处置企业为小规模作坊,处理的利用量不足 1 亿 t。而且大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已建成规模化的生产线实际产能很难达到 50%。我国当前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利用率不足10%,远低于发达国家。

由于我国大多采用填埋或堆放的方式处理废弃物,长期处于无序管理的状态,资源总利用率不高。随着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不断发展,建筑废弃物的利用率也随之升高,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作为一种再生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品牌众多,消费者无法辨识产品的优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优质企业生产优质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中,统一综合利用产品的标识与认证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赋予再生产品合规的身份,一方面可以规范行业的发展,同时保障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也加强对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的管理。

3 综合利用产品认证

基于对国内外应用现状的分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形式多样,而采用再生的方式,生产推广综合利用产品是主要的应用手段。因此,如何打开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同时规避产品风险,保障产品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与标识的法规处于空白阶段,暂无强制性的法规出台,深圳市也正在探索出台关于综合利用产品认证相关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推动行业的发展。在当前快速发展的阶段,依据再生的建材产品标准,采用工业产品认证手段规范综合利用产品的行业发展,有助于促进综合利用产品的高质量发展。

3.1 认证对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制成的再生建材产品;或者是指进行相关的废弃物处置程序后,直接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所应用的物料或产品。常见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以下几种。

(1)集料类:再生细集料、再生粗集料、混合集料。

(2)混凝土类:再生集料混凝土、再生集料艺术纹理混凝土等。

(3)砂浆类:再生抹灰砂浆、再生砌筑砂浆、再生集料地面砂浆等。

(4)砌体块材类:利用综合废弃物的再生砌体块建材,包括砌块(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砖)、混凝土实心砌块(砖)、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砌块(砖)等。

(5)铺设块材类:利用综合废弃物的再生铺设块建材,包括面砖、透水砖、植草砖、混凝土水工砖、混凝土路缘石等。

(6)板材类:再生集料轻质隔墙板等。

(7)余土类:烧结工程余土多孔砌块(砖)、非烧结工程余土砌块(砖)等。

(8)其他类:其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如余土陶粒等。

实施综合利用产品认证应以具体的再生建材产品作为认证对象,划分具体的认证单元,依据相应的再生建材产品标准实施认证工作。

3.2 认证技术要求

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证时,不仅应保证产品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同时还应关注产品的成分中是否包含了建筑废弃物。因此在实施综合利用产品认证相比于其他建材产品认证要求需更严格。认证技术需满足的 3 条基本要求如下所示。

(1)申请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建筑废弃物受纳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建筑废弃物地受纳和处理首先应满足国家、省市地区的环保等相关规定,因此取得相关资质是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前提。

(2)综合利用产品应满足对应的再生建材产品标准要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替代率之所以还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是再生建材产品的基本性能不如普通建材产品。在提高综合利用技术基础上,再生建材产品可替代普通建材产品。对于产品而言,符合产品标准是最基本的要求。

(3)申请认证的产品主要原料应为建筑废弃物。根据产品不同,相应的含量计算方法不同,一般分为建筑废弃物质量占比率和再生集料取代率两种。采用建筑废弃物质量占产品总质量的比例(干重)进行评价的产品一般包括集料类、砌体块材类、铺设块材类及板材料等。采用再生集料取代率进行评价的产品一般包括混凝土类、砂浆类再生产品。基于广泛的调研数据,建议建筑废弃物质量占产品总质量的比例达到如下范围的可以认定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1)集料类:比例达到 90%~100%。

(2)砌体块材类:比例达到 75%~85%。

(3)铺设块材类:比例达到 70% 以上。

(4)板材类:比例达到 60% 以上。

(5)余土类:比例达到 80% 以上。

(6)其他类:比例达到 70% 以上。

再生集料取代率建议的认定范围如下所示。

(1)混凝土类:比例达到 90% 以上。

(2)砂浆类:比例达到 90% 以上。

3.3 产品认证方案

依据《合格评定产品认证基础》提出的 8 种认证模式包含的元素,结合综合利用产品特征,经研究,最终推荐采用常用的工业产品认证模式,即“产品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但由于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再生建材类产品,其成分应被重点关注,因此考虑综合利用产品的特殊性,在认证流程中加入废弃物含量专项检查。

3.3.1 产品型式试验

根据企业申请的认证单元,认证机构指定从中抽取有代表性的、常年生产的、正常的样品,由抽样人员与申请企业一起送到指定检测机构实施型式试验。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确定样品,如认证单元中包含不同品种,则按照品种、规格进行抽样。根据申请认证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对样品实施型式检验并判定,针对无型式试验项目要求的产品,根据产品设计规定对产品性能进行全部检测。

如型式试验中所有参数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则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参数,由申请企业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抽样测试,样品数量为第一次抽样的 2 倍。当重新测试后且全部参数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否则,终止该型号产品的认证申请。

相比于一般工业产品,综合利用产品的认证需要增加产品的废弃物含量验证,验证再生建材产品的配合比,同时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样品配合比的验证报告。对于产品无法通过实验进行验证配合比的,要求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现场见证生产,同时对现场生产的认证单元实施抽样与标记,待产品养护至规定龄期后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实施产品性能测试。

3.3.2 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一般包括 3 个部分,生产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认证的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产品废弃物含量专项检查。

(1)生产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认证的产品一般由工厂统一流水线生产,因此认证过程中应实施生产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确认。主要从生产人员、文件管理、材料采购和入厂检验、生产过程的控制、不合格品输出的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流程、检验用的仪器设备情况、视频监控等方面一一核查,确认生产场地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申请的认证单元的所有生产场所。

(2)产品一致性检查。由于申请认证的产品一般都是批量生产的,但型式试验是按照抽样的方式实施检测的,因此认证机构在实施工厂检查时应实施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是指现场抽取样品,对生产的同一批次、型号及相同配合比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选择部分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确认正在生产的产品与实施型式试验的样品是否一致。

(3)产品废弃物含量专项检查。认证产品的废弃物含量检查属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证特有的专项检查。检查员应根据产品的生产配方,对建筑废弃物含量比例进行换算。同时与工厂往期监控视频或相关文件进行比对,确认建筑废弃物含量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申请企业应保留好物料配比过程监控,记录各投料生产环节是否满足配方和工艺要求。同时检查员还可通过采购销售材料的台账、发票等佐证材料,对建筑废弃物的含量进行确认。同时,采用现场见证的方式,现场见证产品的投料生产,并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标记,待成品后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确认产品性能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3.3.3 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3 a,为持续保证认证的有效性,每年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企业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产品的抽样检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及产品废弃物含量的专项检查。对于不能持续满足认证条件的企业,认证机构将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要求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必要时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4 结 语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采用工业产品认证制度的方式实施评价,可为产品的合规性提供第三方证明,同时也为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及政府扶持资金申请提供依据。此外,考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特殊性,引入建筑废弃物比例专项检查,通过现场见证的方式,对产品生产过程实施现场审核。由于我国综合利用企业水平参差不齐,且大部分产品的建筑废弃物比例无法通过检测进行验证,只能通过现场见证的方式实施专项检查,产品认证风险较大。但采用产品认证制度不失为一种好的评价手段。当下,政府为了推广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补贴政策,有效的产品认证手段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第三方证明,同时也可以有效规范行业的发展,推动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为建筑废弃物处理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综合利用方案,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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