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长春 130021)
2017年12月,经过多轮的征求意见、研究讨论和定量评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以下简称“最终版”),最终版是对2010年12月1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Ⅲ:增强银行和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国际监管框架》(以下简称《2010年版巴塞尔Ⅲ》)的补充修订。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国际准则受到了诸多的质疑和批判,从《2010年版巴塞尔Ⅲ》到《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均系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本次金融危机的深刻反思和系统变革,也标志着历经九年的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银行监管规则改革方案的尘埃落定。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巴塞尔协议II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巴塞尔协议II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新标准,这一系列文件便构成了《2010年版巴塞尔Ⅲ》。《2010年版巴塞尔Ⅲ》是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本框架下的补充和完善,其风险加权资产(RWA )计量框架基本沿用《巴塞尔协议 II》的模式,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监管的要求,建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框架,提高金融机构应对经济周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1.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
由于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实际有效资本的不足,《2010年版巴塞尔Ⅲ》重新定义了资本构成,提升了资本质量;虽然8%的总体资本水平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资本的计算口径更为严格,将一级核心资本限定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且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需在4.5%以上,一级资本充足率需在6%以上,同时剔除了三级资本和短期次级债,提升了银行资本有效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提高了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范围,特别是对交易账户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负债表外工具风险以及衍生产品带来的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覆盖;引入了简单透明、基于非风险的杠杆率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充,抑制银行由于杠杆率过高而引发的金融脆弱性。
2.增加了流动性比率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流动性风险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在危机中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虽然具备足够的经济资本,但在市场冲击下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了流动性枯竭。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对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n)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分别从短期和长期角度衡量和管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3.建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框架
在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巴塞尔委员会秉承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认为,只要确保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就能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监管当局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日益增强,从而加速了危机在金融机构之间的传染和蔓延,进而引发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2010年版巴塞尔Ⅲ》引入了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从以下两个方面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一是增加了对资本缓冲的要求。为了降低高杠杆带来的顺周期性,《2010年版巴塞尔Ⅲ》增加了两个资本缓冲,分别是留存缓冲资本CCB(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逆周期资本CB(Countercyclical Buffer)。其中留存缓冲资本CCB要求在核心一级资本的基础上增加2.5%,逆周期资本CB要求在核心一级资本的基础上增加0-2.5%,具体标准由本国监管机构确定。二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附加资本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计提1%-3.5%的附加资本要求,目的是提高大型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健性。
针对巴塞尔协议Ⅱ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和不足,《2010年版巴塞尔Ⅲ》虽然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补充,然而由于没有突破原有框架,尤其是风险加权资产(RWA )计量框架基本沿用《巴塞尔协议 II》的模式,因此《2010年版巴塞尔Ⅲ》的改革是不彻底的,并没有触及原有制度的核心和要害,因此也无法摆脱改革后所面临的困境。
1.风险敏感性与复杂性之困
导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过于复杂的原因,一方面是金融工具和银行体系的日益复杂,另一方面是《巴塞尔协议 II》致力于提升监管资本风险敏感性的结果。首先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种类增多,其中信用风险包括了标准法、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市场风险包括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包括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次是内部模型法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巴塞尔协议 II》进一步细化了标准法模型,并引入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对模型假设的确定、内外部数据的采集和模型结果的校验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信用风险的初级内评法中,银行只需要自行估计违约概率PD,LGD、EAD、MA等其他模型参数则由监管当局规定。而在信用风险的高级内评法中,所有模型参数均需要银行自行估计,加大了模型设立的难度,同时也容易引发用于模型过于复杂而导致的“黑箱操作”等问题。
2.资本激励与监管套利之困
《巴塞尔协议 II》鼓励金融机构使用内部模型的初衷是提高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通过内部模型能够更准确得反映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来源和风险特征,以提高监管资本对于银行风险的敏感性,并通过资本节约的激励方式促使商业银行采用更先进的风险量化工具和模型,提升了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然而,金融机构作为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其先天就具有通过提高杠杆率获取超额收益的冲动,而内部模型法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监管套利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模型方法、样本数据、时间窗口等方式改变模型的参数和计算结果,导致了资本充足率的虚高,而实际能有效吸收损失的资本严重不足。
3.个体性与可比性之困
造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可比性较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内部模型的使用,充分考虑个体银行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避免简单统一的规则不符合个体银行的实际情况;二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实现巴塞尔协议的本土化落地。而以上综合考虑个体银行和各成员国自身具体情况的结果,导致了监管资本可比性的降低。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对九个国家15家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计量方法进行了评估,发现对于相同的资产组合,使用不同的内部模型计算的资本要求差异很大。其中,不同银行计算的交易账户资本要求的最大值是最小值的2.55倍,银行账户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最大值是最小值的5.1倍,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最大值是最小值的40倍(刘春航,2015年)。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准则,如果不能保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则无法实现监管规则的统一执行和全球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其作为国际银行业“联合国宪章”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将受到质疑。
鉴于《2010年版巴塞尔Ⅲ》在监管架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巴塞尔委员会深刻意识到,单纯的以追求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为目标,是以损害整个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代价的,正所谓“不破不立”,只有实现对风险资产计量框架的彻底改革,建立新的框架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国际银行监管架构的有效性,恢复巴塞尔委员会的市场公信力,这也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魄力。经过历时7年的调研讨论、反复博弈和充分酝酿,《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在2017年12月修订完成,作为代表国际银行最新监管理念的里程碑和风向标,其必将对全球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从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创新性的提出利用银行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以来,直至2017年《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出台,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巴塞尔委员会一直秉承的监管理念是不断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金融危机作为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的试金石和助推器,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逐渐从以提高风险敏感性为核心转变为在可比性、简单性和风险敏感性之间取得平衡,这种改变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方向性调整,也是一种务实性进退策略选择(陈忠阳,2018)。
在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监管框架: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的平衡》的研讨论文中,对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风险敏感性既是监管框架的设计特点也是监管框架的运行结果。从资本监管的视角,风险敏感性包括事前风险敏感性和事后风险敏感性两个维度。事前风险敏感性是基于个体风险敞口和交易的特征,在资本监管的框架下,事前风险敏感性主要体现为风险权重的细化。事后风险敏感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前反映出不同风险特征的能力。在资本监管的框架下,事后风险敏感性体现为能够准确区分出经营稳健的银行和濒临破产的银行。然而,由于风险具有难以察觉的特点,这种风险敏感性只能在事后才能准确的进行评估。
简单性作为监管框架的设计特点,从资本监管的视角,简单性包括监管标准的简单性和资本计量过程的简单性两层含义。监管标准的简单性是指能够表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内容准确且不存在歧义。资本计量过程的简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输入参数的简单性,输入的参数数量有限且容易获得,易于理解且可靠性高;二是计算方法的简单性,计算过程不需要高难的数理统计概念,避免反复性的计算,便于外部监管者和审计师进行模型验证。
简单性作为监管框架的运行结果,在概念界定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之间的可比性。具有相同资产组合的两家银行采用相同监管规则计算得出得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相同,具有不同资产组合的两家银行采用相同监管规则计算得出得风险加权资产应当不同,并且能够按比例区分资产组合的差异。二是时间上的可比性。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应根据风险状况随时间迁徙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应保持不变。三是信息的可比性。风险加权资产在不同银行、不同国家和不同时间的差异能够便于理解并进行合理的解释。
1.不变的是风险敏感性的核心地位
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在从提高风险敏感性为核心转变为在可比性、简单性和风险敏感性之间取得平衡的过程中,虽然增加对可比性和简单性的考量,但是仍然没有动摇风险敏感性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保证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是资本监管框架的核心,也是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坚守的制度基石和专业准则。对于银行而言,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有助于实现银行内部的经济资本在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的合理配置,并为风险资产合理定价和充分计提损失准备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于投资者而言,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能够便于投资者判断银行的经营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从而为理性投资策略的选择提供有效的判断依据。
2.变化的是在保持风险敏感性的同时兼顾简单性和可比性
从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对立表现在风险敏感性和可比性、简单性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追求风险敏感性导致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复杂性和内部模型的广泛应用,导致了监管资本在不同银行之间可比性的降低。而仅以简单性和可比性作为计量监管资本的原则,如巴塞尔协议Ι仅使用简单的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虽然满足了简单性和可比性的要求,但由于不能准确反映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同样也不被市场所认可。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平衡三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采用了进退有度的策略选择,实现了折衷的平衡关系。
1.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改革
信用风险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主阵地,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总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因此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是《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重头戏。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改革范围涵盖信用风险标准法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按照进退有度的改革策略,《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提升了信用风险标准法的风险敏感性,增加对内部评级法使用的限制性规定,提高内部评级法的可比性,目的是增强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逻辑一致性。
(1)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
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最终版基本上沿用了原标准法下的风险暴露分类框架,将之前《巴塞尔协议Ⅲ》的13个类别增加为14个,新增加的风险暴露类别为“房地产风险暴露”。在单个风险暴露类别下,最终版的划分更为细致。如将房地产风险暴露进一步划分为住房抵押贷款、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土地购置开发建设贷款;将公司风险暴露进一步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等单独子类。通过风险暴露分类的细致划分,进一步提高了风险敏感性,并通过对各类风险暴露的清晰界定,防止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
二是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提升银行自身的尽调能力。银行使用外部评级时,还需同时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适度上调风险权重,不允许下调。在不允许使用外部评级或没有外部评级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采用监管规定法。
三是完善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分类,由之前单一的风险权重调整为根据抵押房产状态、债务人、贷款抵押率等多风险驱动因子综合确定风险权重。如对于公司风险暴露分类,增加了75%和85%两档风险权重。
(2)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改革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减少银行在内部模型应用方面的自由选择权,提高风险参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增强资本计量结果的可比性,缩小银行利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的空间。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改革内容包括:
一是限制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各类资产历史数据的可获得性、样本充足性和参数估计的可行性,最终版对内部评级法在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对金融机构和并表收入超过5亿欧元的大型企业风险暴露,由于缺少足够的违约样本,进而影响银行内部模型参数估计的准确性和审慎性,因而不允许采用高级内评法。对于权益类风险暴露,由于股价变动能够准确反映其风险特征,无需采用内部模型法进行风险估计,只能采用标准法。
二是设置银行内部模型的风险参数底线。对允许使用内部模型法的资产组合,最终版增加并调整了内评法风险参数最低值,风险参数包括PD(违约概率)、LGD(违约损失率)和EAD(风险敞口)。如对初级内评法下,金融机构债权和公司债权的PD(违约概率)最低值由3%提高至5%。通过设置风险参数底线,能够防止由于违约样本不足、时间窗口选择等原因造成了模型参数低估,提高了参数估计的可靠性和计量结果的可比性。
三是重新校准资本底线(Output Floor)。最终版对资本计量底线的改革,是基于透明、审慎、永久性的原则,通过限制银行采用内部模型减少资本计提,实现控制监管套利的目标。资本计量底线改革的内容包括:取消原内评法下信用风险1.06倍的调节因子;资本计量底线计算的标准是巴塞尔Ⅲ框架下的新标准法;三是底线设定为72.5%,即内部模型法比新标准法能够节省的资本不超过27.5%,并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该底线是永久性的,银行将一直受制于资本计量底线的约束。
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改革
《巴塞尔协议II》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框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计量方法多达4种,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中高级计量法是通过7类损失事件和8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进行卷积整合,模型复杂性较高,在模型假设、参数设计、数据收集等方面的难度较大;二是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替代标准法的计算均以银行收入为基础,意味着盈利越高的银行操作风险越大,与银行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三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操作风险资本计提不足,且行为不当、系统和控制不足等损失类型,难以通过内部模型来估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BCBS,2017c)。
鉴于对上述问题的综合考量,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资本计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是用新标准法(SMA)取代了之前多样化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提升了资本计量结果的可比性。二是根据操作风险资本计算公式,操作风险资本=业务规模指数(BI)×资本边际系数(ɑ)×内部损失乘数(ILM),其中业务规模(BI)包括利息、租金及分红部分(ILDC)、服务部分(SC)以及金融部分(FC),将业务规模作为操作风险的判断依据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逻辑;根据业务规模(BI)的大小,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三个累进档次(小于10亿欧元、10亿至300亿欧元,大于300亿欧元),各累进档次对应不同的资本边际系数(ɑ),分别为12%、15%、18%;内部损失乘数(ILM)是业务规模参数(BIC)和损失参数(LC)的函数,最终方案规定,对于BI小于10亿欧元的小型银行,明确将ILM 设定为1,对于其他银行则由各国金融监管部门自主决定是否将ILM设定为1。
3.杠杆率监管框架的改革
由于杠杆率指标具有计算简单、可比性强的优点,并能有效抑制金融机构非理性加杠杆的行为,成为监管资本计量的有效补充。最终方案进一步强化了杠杆率监管框架的重要性,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提出了杠杆率缓冲(Leverage Ratio Buffer)的要求。杠杆率缓冲指标的设计理念类似于《2010年版巴塞尔Ⅲ》风险加权资产中的资本缓冲,目的是在通过资本缓冲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加强杠杆率的底线作用,进一步降低“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减小大型银行破产给金融体系带来的负外部性。具体规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充足率×50%。
通过上述对最终版的监管理念和改革措施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巴塞尔委员会在平衡风险敏感度、简单性及可比性的过程中,并没有降低对风险敏感度的要求,而是对内部模型法中不适用的领域进行了限制,同时提高了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实践情况分析,目前只有五大行及招商银行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采用内评法和标准法,其他股份制银行及城商行、农信社等采用标准法及基本指标法,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方面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也折射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为了积极应对最终版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竞争力,应当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引导,从理念、方法、体系、技术等方面,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综合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质效,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James Lam在 《全面风险管理—从激励到控制》一书中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定义,“全面风险管理是在综合统一的框架下,统筹管理关键风险要素,以实现银行的经营目标,在降低非预期损益波动性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全面风险管理与传统风险管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全面风险管理采用整合的方法,风险不能在完全独立的部门之间进行分散化管理,要建立全行统一的策略和标准,并进行持续的监督控制,董事会和高管层要做好全面风险管理的顶层设计。
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引导,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就是要实现风险管理战略、偏好、构架、过程和文化的统一,通过建立清晰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偏好、完善的管理架构、全面的风险管理过程和良好的信贷文化,最终实现风险管理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陈四清,2003)
银行的风险偏好是指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风险管理战略正是以风险偏好为基础,在对风险和收益预期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信贷资源在不同行业、地区、客户层级的有效分配。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就是要将风险管理战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覆盖所有的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为了减少条块分割、行政区划导致的战略执行标准不统一,应当逐步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推进矩阵化和扁平化改革。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过程,就是要将风险管理贯穿到贷前、贷中、贷后全业务流程,建立起以前台经营部门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以中台风险部门为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以后台监督部门为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风险管理的流程全覆盖。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就是要深入理解风险和发展的辨证关系,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经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风险管理的关键就是要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进行理性的权衡。因此,不能将风险作为放弃业务发展的理由和借口,不发展就是最大的风险。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通过内部机制评估各类风险,用于弥补非预期风险损失的资本。由于经济资本在资本计量方面,充分考虑了银行自身在单项业务、资产组合和分支机构的风险特征,因此与监管资本相比,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经济资本管理摒弃了以往盲目追求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而是在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之间寻求平衡,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经济资本管理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业务风险的增长与资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在保证经营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经济资本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其管理范畴涵盖经济资本的计量、经济资本的配置和基于经济资本的绩效考核。
以资本预算为基础,提升经济资本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资本总量控制。按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三类风险分类,根据“从下到上”的原则,首先计算单个产品的经济资本值,然后在分支机构层面将各产品线的经济资本值进行累加,进而在银行整体层面进行加总,扣除由于资产组合分散效应而重复计算的部分,得出银行整体的经济资本总量,再参照银行监管资本的要求,最终形成银行的经济资本总量控制目标。银行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该总量目标的约束,进而抑制银行盲目扩张的冲动。二是优化经济资本配置结构。为更好的体现经济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类别和风险水平差异确定不同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作为分支机构进行资产结构调整的依据,促进信贷资源在不同区域、产业、客户之间的优化分配。三是加强资本导向的考核管理。建立以风险调整后的利润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在商业银行内部进行绩效考评和资源分配,并对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后评估机制,将预期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与实际产生的非预期风险损失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
虽然《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内部模型法中不适用的领域进行了限制,但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通过设计过度复杂的内部风险模型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情形。而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只有少数大型商业银行采用了内部评级模型,从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视角出发,国内商业银行应当理性看待内部评级模型的作用,既不能过度依赖量化模型,也不能因噎废食,树立客观审慎量化风险的理念,增强内评模型的适用性和稳定性。一方面,要加强定性风险管理和定量模型应用的有机结合。在内部评级模型设计过程中,要充分吸收信贷评审经验,力争将评审经验定量化,实现内部评级结果既有风险区分力和前瞻性,又符合信贷评审的逻辑和常识,增强模型的实用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模型验证体系建设,通过定期对实际违约率和估计违约率进行比较,验证实际违约率是否在模型预测范围内,评估内部模型设计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审慎性。
一方面,商业银行应主动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加强IT系统和数据基础建设,建立“数据库-数据集市-数据仓库-应用系统”一整套完整的IT技术架构,按照不同的数据主题分类,整合源系统交易数据和账户数据,为风险计量模型开发和风险管理应用提供基础数据。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增强对基础数据的获取、筛选和分析能力,提升数据系统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应提升数据分析能力。以提升信息系统的有效风险数据加总能力为抓手,优化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通过从各业务条线、行业、地区等维度获取汇总全部数据后,能够识别和分析相应的风险敞口、集中度和潜在风险情况;通过及时生成风险加总信息,能够有效分析银行面临的风险特征和潜在的波动性水平,并能够满足日常对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要求及压力/危机情境下可能的更高频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