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虽然已经有不少律师成功参与委托立法的先例,但从整体上看,委托立法仍然缺乏制度的有效调控,这也使得采取委托方式所立之法质量参差不齐。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委托立法前的预先风险评估制度。从立法源头上把握立法主动权,防止出现“一托了之”的情况。要确定受托方资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委托立法的基本流程、经费的使用范围等,并出具立法风险评估意见书。
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委托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要完成一项委托立法,必须积极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指导与协调下形成合力,形成人大常委会领跑、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受托方依据委托协议具体执行,共同完成立法事项的工作格局。
明确律师参与委托立法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旦采取委托立法的方式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意味着身为受托方的律师必须承担一系列复杂而繁重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律师的权利应当获得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由于立法需要,往往会调取部分涉密的文件或是出现专业性立法过程中涉及行业秘密的情况,此时,律师则负有相关的注意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