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安徽某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吕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丁某等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吕某、丁某商议在公司埋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由丁某具体负责。2008年初,丁某安排公司人员埋设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绕过污水处理总站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长江。遇有环保监管部门检查,丁某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晋某等通过操控暗管阀门、冲洗车间,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被告人王某、戚某作为公司环保专员,明知公司污水处理总站长期不工作,却虚假制作总镍在线等数据,欺骗环保监管部门。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水中含有镍、钴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2007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期间,该公司废水违规外排量共计48.24万吨,超标排放废水量为37.63万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753万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安徽某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丁某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2万元不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发布了10个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推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本案为其中之一,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安徽某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各被告人相互串通,将含镍、钴等重金属的废水偷排至长江,且提供虚假数据应付环保检查,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等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企业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后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人民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构建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