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策略研究

2020-02-28 15:45:39
建筑与预算 2020年2期
关键词:民用电台频谱

杨 帆

(辽宁省重大技术装备战略基地建设工程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0)

随着现代社会对无线电波越来越频繁、精细的应用,国际电联按照业务、区域、业务和特定需求对无线电频谱进行了详细划分,以保证全球无线电业务高效、有序的进行,尤其是航空航海运输、广播电台等业务。无线电波的发射与接收具有预设性,电波的频率有着预先、固定的区域,从而避免无线电信号的互相干扰。在这个过程中,就产生了针对无线电波频谱的统一管理,即对无线电波使用权的规定与分配。

1 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无线电波是频率在3000GHz以下,在空间中自由传播的电磁波。无线电频谱则指无线电波的全部频率范围,即各种无线电频率数值的集合。在建立无线电电台前,用户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从而取得特定频谱的使用权,针对无线电波频谱的管理工作也由此展开,而无线电频谱也在分配、管理、使用的过程中成为了一种特殊资源,并具有自然与社会两种属性。

国际电联将无线电频谱作为自然资源,但很多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一种“人为”资源或“社会”资源看待,从而与水、石油、矿物、木材等自然存在、生成并循环的自然资源进行区分。无线电频谱资源虽然需要人为管理维护,但作为一种人类共有资源,无线电波没有物质实体,无法储存,也没有优劣、好坏、贫富之分,如同电话号码、汽车牌照、服务预约号一样,是可以随时、重复使用的,这就凸显出社会管理、分配的重要性。无线电频谱被看作为自然资源,但做为一种“人为”产物,也具备了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无线电波虽然不能被买卖、占有,但无线电频谱作为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信息传播平台,必须遵从社会的管理和经济规律的制约。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一般遵循市场经济进行相对自由的资源配置和公共管理办法,从而实现竞争力、活力较强的民用、商用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的经济体制对无线电波频谱的管理体现出不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在认可市场经济重要性的条件下,鼓励市场机制的平等竞争与合理分配,同时根据公有制占主体的原则,保证政府对资源配置、管理的主导地位。

2 我国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情况

无线电的发展反映了我国政治、社会、经济的变化,从1930年“半部电台”的艰难起步,到“少设严管”的军事化、政治化管理,再到改革开放后经济因素成为民间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主力,电台开始走向市场化、娱乐化、功能化,国民也开始充分享受无线电所带来的便利,各种交通、财经、高校和其他作业台站的建立,使无线电频谱需求出现了爆炸式增长,无线电资源管理也从军警部门转移到地方相应单位,走上法制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

2.1 我国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手段

为实现对频谱资源利用的最优化,我国各级单位通过法律、技术和经济手段对无线电进行管理。由于我国无线电事业近年的迅速发展,频谱资源供给愈发紧张,很多电台的频谱及其相近,致使电台间的干扰开始影响听众的收听效果,加上社会单位对电波使用的增加使得电磁场内信息过载、串频干扰现象的出现频率增加,无线电频谱管理的必要性也得到了进一步证实。

无线电管理局作为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核心管理单位,负责电频资源的整体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分配、监管,以及卫星维修等基础职能。此外,为了实现对无线电监测与运行的技术保障,我国在各省、市、区都建设有无线电管理技术单位,负责对无线电进行实时的监测管理以及维修工作,并取缔非法、违法操作的电台。总而言之,我国针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采取了集中统筹、分层管理的模式,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保证了各无线电台的平稳运行。

2.2 我国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原则

(1)市场化与法制化并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认可民间资本参与无线电频谱的出让、拍卖等市场活动,从而将市场化的公平竞争、资源分配理念引入无线电事业中。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无线电资源管理的放任,民用无线电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宏观上的调控规划,无线电频谱的管理要实现统一、长期的规划布局,仍然需要政府作为主导力量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及到国家信息安全、社会舆论信息以及无线电管理立法时,仍需要国家的强有力主持来保障民众和无线电行业的权益。

(2)技术创新与科学管理。伴随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日益紧缺,电台用户和电台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开源节流”。在“开源”方面,电台管理者、技术人员应该从技术角度和市场角度对已经密集、饱和波段外的新波段进行开发、拓展,从而增加无线电波传输渠道。而国家管理部门也要对现有资源进行“节流”管理,严格对电台申请进行审核,避免空台、跳台等对频谱资源不合理运用的行为。

3 我国对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的策略

我国目前的民用无线电事业发展已经越来越符合市场化机制,其对资源的分配、使用也呈现出越来越灵活、多样的特点,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更新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策略。

3.1 完善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法制体系

由于我国民用无线电事业开展的时间较晚,具有针对性的产业研究、管理经验,尤其是法律体系的相对薄弱,必须先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贯彻执行,从而保障频谱资源的有效分配与管理。

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在保护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坚持政府的监管职能,为了保障政府职能的有效运转,必须坚持法治到底的思路。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落实到地方执行上的具体法律、法规,虽然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了保障,但现代民用无线电事业已发生了飞速变化,对频谱资源的需求已变得更为精细、复杂,而相关法律已有长期的修订空白,使法律、法规与产业的实际状况产生了一定的脱节。对此,相关部门需要及时组织行业专家、法律专家进行重新修订,使其适应我国民用无线电的现实发展情况。

3.2 丰富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配置渠道

传统无线电频谱资源正日益紧缺,配置手段也相对简单,无法解决当下快速发展的民用需求。由于市场经济的循环速度较快,很多民用频率的生命周期可能很短,所以对民用频谱资源的需求不能“有求必应”,而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下的循环分配机制,对目前的频谱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统计,了解其目前的使用情况。针对闲置、弃用频率,相关部门应该发挥政府资源配置的职能,采用拍卖、竞标、租赁等方式对闲置资源进行回收再利用,或者鼓励相关二级市场的产生,将无线电频谱资源产业化,允许相关企业、个人用户进行二级交易,从而提高循环效率,减少转让周期,减少闲置的无线电频率所占用的频谱空间。

3.3 提高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社会认知

目前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所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社会认识的相对滞后。由于频谱资源长期由政府进行分配管理,并不需要社会组织、社会职责的参与,所以没有形成相应的社会认知。而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又没有形成完善的相关管理办法,致使目前针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供求和使用行为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很多无线电台(站)通过非法、违法手段获得频谱,并进行不规范、不合法的活动,不仅干扰了其他民用波段的正常工作,妨碍了其他人员的工作、生活秩序,还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与社会混乱。相关部门应在推进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同时,培养公民对无线电资源的社会认知,从而建立和谐、稳定的无线电环境。

4 结语

市场机制在民用无线电行业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策略也要充分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并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不断更新、提升管理手段,研究、分析管理对象,培训、考核管理人员,确定、执行管理办法,以推进我国民用无线电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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