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延斌 姜桂娟 马中宝 袁向军 徐文东
(1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41;2黑龙江职业学院, 哈尔滨 150080)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农业生产长期以来存在的现状是粗放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缺乏明确的准入制度和从业标准。因为缺乏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学习意识淡薄,农业从业者素质普遍偏低,农民自身知识和技能都难以与快速发展的现代农业相适应。高素质职业农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职业农民培训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培训的各环节主体或参与者之间,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网络交织,培训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阻碍培训工作有序推进。因此,整合各类要素,协调参与主体的关系,提高培训效率,建立一套动态有效的农民培训长效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建立职业农民培训长效机制与其他机制体系相似,应该遵循序渐进的原则,构建过程具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残缺到健全,逐渐完善的特点[1]。
本文中提到的“长效机制”,并不是说其具有“长效功能”,而是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基础,建立一种机制,使培训工作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活力,可以不断自我矫正、良性运转,最终达到稳定运行的目的。职业农民培训长效机制是指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以不断完善的职业农民培训制度体系为基础,通过农民培训模式结构的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使培训过程中各个环节良性运转、发挥实效,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形成培训机制体系。建立驱动、运行、保障、调控、评价等多种机制共同组成机制体系,多种机制可能存在制约现象,通过权衡各项工作,使整体工作系统完整。二是各部分分工明确,协调统一。农民培训工作中各部分都具有独立且完善的功能,同时各部分之间亦可相互协调,互相弥补,助推整个培训工作顺利高效运行。三是健全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为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是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强有力的保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规范管理,规章制度又可以为培训工作的实施运行阶段提供创新发展,使其不断自我完善。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构建完善的农民培训机制体系,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需要以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基础,从驱动、运行、保障、调控、评价等五个方面进行设计并逐步完善。
通过多种有效措施调动培训工作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作用,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培训工作中来。通过典型致富学员引导其他农民积极参加培训,把培训看作一次改变生活状况的机会,提高培训可以增加收入的认识,将参加培训转化成一种较高层次的理想驱动。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出台参与职业农民培训的扶持鼓励政策,吸引企业组织培训,涵养技术工人。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中来。激励更多的社会培训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对工作业绩优良的培训机构,提高奖补力度,并进行政策倾斜。对通过获得培训技能,参训后收入明显增加的学员进行物质奖励。让培训相关主体和客体获取经济利益驱动,调动多方做好农民培训工作的积极性。
职业农民培训过程需要系统安排,统筹推进,按照一定的流程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1.外部运行机制
中央政府确定培训方案及计划、列支培训资金、统筹推进培训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分解落实上级政府文件及培训工作任务安排,纵向上各级政府分解落实,横向上同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这一体系构成了外部运行机制。因此,纵向上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应赋予县区级政府更详尽的培训任务分解和工作指导,更灵活的培训自主权和资金统筹权。基层政府也应该向上级政府反馈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准确提供现实信息以便做好下一步工作安排。横向上看,同级政府职业农民培训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2.内部运行机制
多种类型的社会培训组织共同参与承担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培训机构管理运行过程中要抓好以下相关环节,涉及到任务落实、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师资配置、实训建设、考核标准等一系列的工作运行流程,其规范化管理及运作程序是培训效果的重要保证。构建科学的职业农民培养体系,立足学员实际需求,按需培养。在教学内容上以“理论够用,注重实践”为原则,使培训真正落实到提升学员的素质和能力上来。要坚持推行教考分离,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考核成绩作为培训工作的评价指标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组织机构的建设、经费的投入等是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的保障。
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为保障职业农民培训长效机制体系的构建,应尽快建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多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切实提高了农民素质和技能水平,拓展提升了农民就业空间,实现了农民致富,助力了乡村振兴。但职业农民培训只能从职业教育和农业推广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求培训依据,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导致随意性大,不确定因素多,制约了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职业农民培训在不同区域发展不均衡,需要从参与培训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等多方面制定系统的农民教育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明确准入制度和从业标准,整合资源、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证职业农民培训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2]。
2.组织机构的建设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农民培训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组建由农业、财政、教育、人社、科技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同参与的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培训联席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的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制度、培训政策,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目前已经搭建了以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培训中心为龙头,各级农业科技培训中心为骨干,涉农中高等职业院校、涉农科研院所、农广校等为载体,以企业和社会培训组织为有效补充的职业农民培训综合体系。围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准确定位、突出特色、提升质量,进一步加强师资团队建设、搭建信息化服务查询平台,提升职业农民培训实力。
3.资金投入机制
资金投入机制是保障职业农民培训工作良性运行的基础。一方面,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以财政投入为主,保证足额投放,并争取逐年增加。另一方面,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投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鼓励企业进行适度补贴,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确保高质量完成职业农民培训工作[3]。
调控机制即内部协调机制,是一种平衡行动。通过建立协调机制使系统内不同部门相互协调,实现整体功能。在职业农民培训过程中进行信息反馈,及时把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协调平衡问题提供依据。
1.统筹协调
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管理对职业农民培训的全面工作进行调控,统筹培训计划、配置培训资金、协调培训资源。统筹调控既包括各部门自身工作的落实与推进,也包括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调控的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的目标有序推进。通常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来采集信息,进行全面、即时、动态的监控。事前反馈主要指基于本地区农业产业状况,调研学员学习需求、学员对于科学知识的接受水平,并以此选择培训内容、培训模式、教学资源等,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事中反馈是指政府及农民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过程中情况的调控,了解授课的难度、学员对于培训的满意程度,及时改进。事后反馈是在培训结束后,进行的考核,依据原定目标和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发现问题,调整下一期的培训方案。政府部门也要对培训机构计划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防止培训工作放任自流,应付工作[4]。培训机构要定期公布培训工作相关信息。
2.激励约束
调控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精神或物质奖励激发学员参训积极性,消除消极抵触情绪,预防偏激行为发生。对于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表彰。约束机制则是在激励机制的基础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职业农民培训评价机制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借助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收集以经济数据为核心的考核信息的基础上,对培训工作的既定目标、效果等做出评价和分析。评价体系要简洁明了、易于操作,体现培训目标,减少无谓的评价工作量。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评价对象包括政府、培训机构、培训对象等。对于政府的评价要侧重国家文件的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培训对地方农业产业及经济的发展情况、工作责任人履职情况、培训效果、学员反馈等。对于培训机构要侧重培训绩效、社会需求情况,学员培训后的收入水平、就业情况、学员反馈等。对农民的评价要侧重技能掌握情况等。另外由于培训工作有农民自身因素、转化周期、培训效果等多方面因素,所以评价过程要将培训成果、培训过程、培训特色等方面综合考虑。要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将评价信息反馈给政府,辅助政府完善培训政策、措施、方法等。对培训工作踏实、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群众反响好的培训机构进行资金奖励或政策倾斜,在下一周期职业农民培训或农业项目进行优先安排,注重培训工作中先进事迹和参训学员脱贫致富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对农民培训工作关心关注的社会氛围。对于培训工作浮于形式、开展不利、地方或学员意见较大的培训机构应立即开展培训工作自我诊断与改进,诊改效果良好,并经督导评估复核后,方可继续开展培训工作,亦可在当年培训资金中扣减,在下一周期的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安排中缩减培训任务,诊改效果差的取消培训资格。
当前,我国职业农民培训长效机制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各个环节,政府及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培训组织、农民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状结构,培训工作推进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阻碍工作推进的不和谐因素,急待建立有着职业农民培训专项法律法规支持的长效机制。而只有当我们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农民培训长效机制体系,我国农民培训这一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才能得以稳定、有序地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