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东
网络交易行为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虚拟、便捷式的消费行为,具备网络化、数字化与电子化特征,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实体交易形式,使得交易消费行为的速度与频率都大为提升。互联网技术的双重属性也给网络交易行为增添了不确定性,这种交易形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便利,不再局限于时空的限制;但是网络行为的虚拟性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交易风险,这就需要在民法领域中完善民商法建设,强化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保护,确保网络交易安全,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1.民商法领域中的网络交易行为安全问题。跟传统消费方式相比,网络交易行为较为便捷、迅速,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交易,依靠物流配送系统把交易后的商品送达到消费者手里,因而受到广大工薪阶层、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青睐。可是,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说,现行的民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范与限制网络交易行为的条款,这也意味着,一旦交易行为受到不法分子的干扰,很难通过民商法提供法律保护,这就给网络交易行为的安全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2.消费知悉权受到影响。表面上看,网络平台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受时空限制的信息知悉权与检索权,消费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络平台来查询相关商品的关键信息,以及卖家店铺的信誉、商品质量与消费者评价等信息,但是,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与描述行为,有时会存在夸张、人为夸大等虚假情况,真实性大打折扣,实际上影响了消费者真实的消费知悉权。
3.网络交易行为的协同性问题。跟传统的面面消费行为不同,网络交易行为不单单是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完成交易的,还需要中介平台的参与,支付的时候,货款会先转到中间平台,直到双方确认交易无误、真正完成后,卖方才会收到货款;除此之外,卖方并不是直接把货物送到买方那里,而是通过物流公司来进行商品配送,如果在运输、配送的过程中出现商品丢失、破坏与损毁,就很难界定法律责任,消费者的权益就会受到影响。这种协同性问题也增加了网络交易行为的不安全性。
1.民商法可以明确交易双方的法定责任。民商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权限,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根据权限来划分违约责任,这一条款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商务交易平台上,双方交易的全过程都应置于民商法的保护之中。买方应获取卖家提供商品与服务的真实信息,避免虚假宣传与诱导;卖方应在网络平台中完善相关信息,应该尊重消费者的知悉权利,明确自身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从而获取良好的卖方信誉;必要时可以预先支付信誉费用,在顺利完成交易行为后,经过买房的确认后,平台可以把这笔费用再退还给卖方,确保交易行为的公开、合法。
2.民商法可以对交易账户信息安全提供保护。随着网络交易总量的提升,买卖双方都共同关注交易账户信息的安全,除了使用互联网加密技术来提升账户信息安全之外,民商法的一些条款也可以对交易账户信息安全提供保护。根据民商法建起来了的网络交易保护机制,就可以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规范交易行为,对账户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规范、监督,避免虚假账户的刷单行为给消费者带来诱导性消费。同时,根据民商法建立起来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这种制度明确提出了规范商家行为的条款,严禁商家向外界提供消费者的信息,有效保证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民商法还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了认定,对于网络交易行为,一旦买家收到了货不属实、虚假宣传、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买家就可以无条件申请退货退款,维护买房合法权益;同时,商家如果长时期提供虚假商品、或者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就涉及到销售虚假产品的违法行为,问题严重的时候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3.民商法为网络交易行为提供了公信准则。民商法明确规定,同实体交易一样,网络交易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开放的公信准则,从而为这种虚拟交易行为提供了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经营业务的商家,包括公司与个人,都必须披露真实信息,确保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开与公开;消费者也可以申请法律法务,确保网络交易过程的真实、规范与透明,预防网络欺诈与虚假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民商法还为网络交易行为规定了强制性。民商法的核心就是确保消费安全,根据这项法律,监管部门可以推行建立网上交易先行赔付制度,来明确界定网络交易的法定责任,一旦违约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根据交易量、商品价值总量向监管机构缴纳一定的资金,一旦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双方协商后依然无法达成解决方案的,监管部门就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来划分双方责任,确实是消费者责任的,就维护商家权益;一旦是商家的问题,就可以强制使用这笔资金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来维护消费者权益。这种做法一旦推广,就具有强制性,体现出民商法的威严与法律效应,从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1.增加民商法的执行力,提升法律意识。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消费者隐私已成为网上交易的主要关注点。在大数据时代,当买家通过在线平台购物时,个人消费信息会被轻易的展示出来,而有的在线平台使用很多收集到的信息资源。实施二次营销活动,这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并且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现在物流过程中。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罪犯很容易对此进行不法操作。因此,交易过程中在线交易有关的法律,必须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隐私法,持续加强民商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以确保线上交易的稳定发展。
2.重视网络交易行为的信息管理。许多消费者倾向于网上交易,可是在平台购买商品后会收到各种商家发来的信息。但大多数用户对此类推送信息根本不订阅,也不提供信息交换形式,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有必要通过民商法加强对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改善网上交易制度,确保网上交易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和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行为会更加普遍,也受到绝大多数消费者的青睐,在未来的经济社会中,这种交易方式依然是一种重要的消费行为,为了确保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有效使用民商法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为消费者和商家的网络交易环境、交易平台与交易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