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仪婵
长期以来,建筑行业自身的复杂特性让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难以开展。随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深入,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改革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强化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已经成为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周期较长,一般建筑工程规模都比较大,从项目的招投标一直到工程的竣工、结算,常常会跨越数年。这使行业所得税管理难度增大,考虑建造合同核算的特殊性,如果单纯以会计年度为单位,那么对行业的收入、成本等的核算,很难在一个项目周期内做到前后一致,导致人为调控利润的空间增大。其次,建筑行业在项目设计、建设方面存在单件性、流动性及外界因素干扰性等特点。项目分布在不同的地域,人、机、物随项目走,施工进度及质量与外界环境,如气候、地质条件等存在较大的关联。这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最后,建筑行业具有合作模式多样性的特点。目前建筑行业拥有多样的合作模式和开放的投融资渠道,旨在调动社会的存量资本,激活民间经济活力。然而,合作模式的多样性导致涉及的其他行业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费用真实性核查的难度。
现有的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模式重视企业本身,却忽略了需要精细化管理的企业建设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采集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信息,在整体上把握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税费等资金的流动情况,而很少去了解建设项目的税收情况,从而造成了建设项目税费的大量流失。
我国税务部门尚不具备较高的的专业化技能。“一票征税”的方式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实时跟踪,从而阻碍税务部门的正常工作。税务部门不能及时监控项目的招标、启动、投入资金等环节,只能在后期以调查、检查等方式来粗略了解情况,这种滞后的管理方式,使各种税收政策难以有效实行。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促使社会经济体形成良性循环,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企业税负,保持税收公平合理。以往由于建筑行业处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对建筑行业征收营业税使建筑企业和上游企业在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导致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由于下游企业取得的不是增值税发票,也无法产生可抵扣的进项税,这同样增加了下游企业税收负担。因此,建筑行业进行税制改革,不但有利于建筑行业本身,而且对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整个产业链都存在较大的税收政策红利。
“营改增”之前,行业中层层分包及转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工程的质量无法保证。同时,行业常采用上下游合作的方式来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各个环节的竞争优势,但是这种合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了外部的供应商,导致部分建筑的设计、材料价格及施工成本很难降低,使企业呈现低效状态。“营改增”之后,税种的内在设计有效抑制了建筑行业以往一些行为的动机。促使建筑企业选择最经济的供应商,刺激建筑集团内子公司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改进自身管理水平,从而降低建造成本,提高效率。
目前拟议的税收政策下,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进项税扣除率,或对实际负税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当月退税。此外,纳税人还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款项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收到的预收款,按照原来营业税相关规定,建筑行业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及时缴纳营业税。对于已完工项目,且4月30日前已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工程款,一定要交营业税。
对于工程扩建前后的跨期合同,应规定总承包商可以扣除设备的税负以缓解建筑行业的负担。同时,还应规定总承包商在分包商开出的发票中扣除分包数额。当事人出具的发票必须是已缴纳税款的发票,不得扣除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发放的免税发票。地区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在行业中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通过用票据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监控项目所在地的税收。
根据建筑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价格的结算方法,可以依据部门结算和每月结算的形式对税收时间点进行细化,对于可能增加企业现金流压力的税收部分,可以实行分段收税或者按月纳税。由于“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将改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与之配套的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行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策略的制定及新管理体系的研究,是我们要长期探索的问题。建筑行业应该抓住税收政策改革带来的机遇,加强各部门合作,并且通过选取合理的税收政策、完善总分包差额扣除政策和改革纳税方法等方式,来应对税收政策改革带来的挑战,让建筑行业可以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