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0-02-27 13:44史万森,郭君怡
江淮法治 2020年2期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按照有件必备的原则,扩大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情形,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限制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大国家机关的权利或者缩减其责任等8种情形。

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和进行监督的要求,明确规定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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