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限届满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省政府撤销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坚持历史文化资源严格保护,注重合理利用,有序开发。在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对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