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门教育挽救犯错“熊孩子”

2020-02-27 04:07
江淮法治 2020年15期
关键词:熊孩子施暴收容

8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而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霸凌或恶性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少案件由于施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每每引发公众热议。而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业界对此尚有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此背景下,以专门教育矫正犯错“熊孩子”的做法无疑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与合理性。

根据刑法,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16周岁者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施加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遗憾的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比较差,加之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机构和场所,也没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以致无法落实。在一些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中,均未对涉罪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有的责令父母加以管教,有的甚至送回原学校就读,使其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这导致施暴“熊孩子”不仅尝不到无视规则的苦果,也无法对法律产生敬畏感。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戕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更会让公众失去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任。

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并加以落实,显然可以解决当前对犯错“熊孩子”无法矫正的“空当”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收容教养”具有一定的负面色彩,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有可能被贴上标签,受到歧视。一些家长也会有此担忧而排斥“收容教养”。而“专门教育”具有中性色彩,以此取代“收容教养”可以有效免除这一尴尬。

值得说明的是,拟增设的“专门教育”制度亮点颇多。如对于“触犯刑法”而因年龄问题不受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对于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学校也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省级政府则应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可以说,以“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并要求地方政府加以落实,能有效解决难以教育犯错“熊孩子”的现状,不仅是对犯错未成年人的切实负责,也是对公平正义的切实负责,更是对家长不会管教、无力管教、过度溺爱以及学校“不敢管”的有力纠偏。只有不放弃不抛弃地开展专门教育,方能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得以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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