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郡
摘要 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认定方法存在着一定缺陷,主要是共同犯罪的法律法规与国际相比有一些区别,我国传统的三不区分,即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以及共犯与重犯所行罪责之间的因果。这也就导致共同犯罪的认定在法律层面上和判别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误差,这不利于对责任进行明确。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认定 因果关系 不法层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340
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应该明确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也就是这是一种基于不法层面并且以不法行为为核心进行共同犯罪的认定,因此在认定过程中所进行的责任判断,是与单个人所犯罪行的责任判断是相一致而不区分的。其中需要明确的是要重点将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核心人物,也就是正犯的行为进行分析,以其所犯罪责为中心认定参与人对这一犯罪所给予的贡献。但只要给予了一定的贡献就可以进行此人不法层面共犯的判断。如果发现在犯罪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其人自身行为明显与所犯罪行有因果性,则可以判断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理论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之所以会出现问题是因为其理论中对共同犯罪所形成的三个条件有关。也就是在犯罪年龄、行为以及犯罪故意三个方面,也就是要求共同犯罪的构成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参与者,并且都达到了可以对自身进行负责的年龄,或者自身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除此之外则重点强调了其犯罪行为,没有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认为虽然参与了犯罪但是并没有进行犯罪行为,就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进行犯罪。而第三方面对于共同犯罪的两人是否都具有犯罪故意来判定是有必要的。但从现实实际情况分析得知,这三方面分别是各自的问题。比如首先没有对共同犯罪的两人其犯罪的不同形态进行判断,只是统一的对犯罪成立的条件进行了确定,机械化的根据满足条件与否来判定为共同犯罪。实际除此之外,共同犯罪也应该对于不法和责任等方面进行判定,而以上所说的条件中,是由两个责任条件和一个违法条件所共同构成的。而相应也应该对于正犯和狭义共犯两者进行区别,也就是要对其中的因果性进行确实的分析,这也就要对犯人之间的行为进行考察。
目前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过程中,一共有三种不同的认定方式,然而其具体进行认定过程中会发现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进行其中共同犯罪的判定分析,在以下三点中均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并且根据一些实际的举例进一步进行了说明,以帮助在进行共同犯罪的认定和责任判断时更好地进行认知。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足之处
在法律层面上的混合认定共同犯罪,其实是存在着明显不足的,这是基于不法与责任层面所进行的认证方式。因此该种方式在处理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等多方面会出现严重问题。比如未成年故意杀人,而成年人仅在远处帮助未成年人望风避免有行人经过,那么由于未成年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因此如何对成年人进行罪行判断,这就使得整个案件的判定出现了较大的问题,无法对成年人判以故意杀人罪,且又由于没有正犯,因此也不能进行间接犯罪的认定,这点也就出现了严重的不足之处。虽然目前由于新法案的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然而这并不能根本上解决该类问题,那么比如一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进行犯罪的过程中,同样以该种形式,也无法实际上进行犯罪的认定,因此这一不足之处是较为明显并且有着严重影响的。除过这一点之外,在知晓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提供工具帮助进行犯罪,这也很难进行判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而这点也就明显的突出没有进行不法与责任两方面之间的区分。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足之处
整体认定这一理念也是将两人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行判定共同犯罪,由此而进一步确定共同犯罪性质,并根据各共犯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然而看似较为严密的判定方法之间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说在一些故意伤害罪中,通过语言方面的怂恿或者一些很难进行判定的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认定其整体共同犯罪就存在着问题,这是因为前者的行为看似为日常行为,很难寻找到犯罪的性质,因此而无法判定为与正犯行为相同。且除此之外,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通过语言上的教唆使得共同犯罪的双方,分别有伤害故意和杀人故意,这种情况下认定方法就出现了不足,无法很妥当的判定某人对这一事件的死亡进行负责。
(三)抽象认定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足之处
在进行是否实行犯罪行为的抽象判断过程中,如果说没有对因果关系进行实际的分析,那么就很难对共犯的范围和既遂犯的范围进行判断,最终导致判断失当。这也就是说,比如甲乙二人平素相识,甲发现乙在犯罪并主动为加望风放哨,反而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对甲犯罪没有丝毫帮助的行为,那么在甲整个犯罪过程中,以没有对甲的犯罪行为进行任何的实际层面上帮助,因此也没有因果性,那么如果对乙进行盗窃共犯的论处,这就显得十分不当。除此之外,在既遂犯的判定过程中,同样也没有对因果性和共犯逃脱情形进行充分考虑和判断。同样比如甲乙二人共同进行犯罪,然而甲对乙的帮助是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并且确实有甲直接对乙进行了帮助,然而却在实际犯罪中發现甲的帮助是无效化的,最后乙利用自己的方法同样达成了犯罪。然而甲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如果承担盗窃未遂,就显得是扩大了既遂犯的处罚范围。而如果甲乙两人相约杀人,最终只有甲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了杀人行为,那么乙虽然也同样参与了预备杀人行为,然后却不能认为乙具有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因此也就同样出现了法律判定方面的问题。
对以上进行总结也就是:(1)在进行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过程中,无法处理无责任人参与共同犯罪和他人参与却无法进行处罚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共同犯罪的不法形态,首先进行责任判断而导致案件难以处理,变得十分复杂,这一点是相反的责任判断和部分判断所导致的。(2)将两人以上行为视为整体所进行的共同犯罪判定,在认定共同犯罪结论成立之后进行各自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量刑,然而却存在着难以进行判断和认定“共同的”犯罪行为和故意、以及对身份的确定方面和共犯属性原理也存在着问题。(3)通过共同犯罪的抽象判定,而由于没有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进行认定,很大程度上是共犯和既遂犯的范围不准确,出现了扩大的不当情况。
为了更好地对共同犯罪进行认定,就应该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的核心和重点内容,就从上文所说在目前我国实际传统的共同犯罪认定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明确以下两个方面为共同犯罪的主要判定标准和重点核心内容,具体来说也就是正犯与从犯之间的共同犯罪认知、不法与责任之间的区分判定。
(一)正犯与从犯之间的共同犯罪认知
目前我国所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但相对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不同分工实施的共同犯罪,这种形式也在上文有举例说明,因此也就可以认知任何复杂共同犯罪在普法层面来说都是存在着正犯,反之而言,也就是不存在没有正犯的共同犯罪情况,这点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那么在进行整体判断过程中,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该首先對正犯进行判断,然后通过以正犯为中心的判断思想对于其他人的参与度进行判断。我国的刑法方面并没有具体对正犯进行规范,但是实际上刑法是通过单独犯罪对正犯进行了规定,而在帮助犯多方面的规定中,也肯定了正犯的存在,因此共同犯罪案件之中,不能根据一些学者所调查的简单犯罪而否定正犯概念的重要性,而在对许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只有通过以正犯为中心才能进行核实的处理,这一点是达成共识并且有着重要意义的。而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群体与非特殊群体共同所实行的犯罪,也不能通过整体认定进行判断,因为其量刑依据和最新罪名的判定都不一致,如果通过整体犯罪进行相同罪名的判定,显然是判定不当。而除此之外,之所以在犯罪过程中要进行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因为正犯与从犯一样都出现了对法益方面的侵害,然而实际在正犯和正犯之间进行判定时,由于共犯的特殊性质,而导致很难对未遂犯和犯罪等方面进行实际判断。
(二)不法与责任之间的区分判定
首先应该明确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因此在进行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该从不法的层面进行判断,然后进行责任层面的判断,也就是在明确不法层面之后,对于罪犯的责任进行具体的分析。而这一点也就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进行了明确的点出,也就是不法层面是共同犯罪的主要判定标准。但责任层面则与个人犯罪不进行区别。从实际来看,在我国被认定为犯罪主要有两方面,主要是首先进行了违法性行为,有了违法事实。其次则就是根据违法事实进行非难,也就是对责任进行深层次探究。而在这一点上也需要明确,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存在着没有责任的不法行为,但是绝对不存在着没有不法的责任。因此在目前的刑法总则方面所应该进行解决的,就是要将不法事实的归属进行实际的判断。如何对两人以上行为进行共同犯罪的判定,主要是与两人以上客观规则问题的解决,也就是认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进而转化为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结果。而就实际层面上来说,共同犯罪的认定实际上只是对不法问题的解决,也就是对于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对于这些因果关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联,而具体的责任层面的判定,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也就不是司法实践的重心。在处罚方面要明确的是,共同犯罪在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时,正犯的处罚根据与单个人犯罪的处罚一致而相同的,这一点也就是将责任共犯和因果共犯两者的优势进行凸显对比,也将不法形态的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将共同犯罪与不法形态这两方面相联系,但是这并不是说共同犯罪和责任问题没有关系,而是首先要将共同犯罪的重心是转移为不法层面的认定,在责任认定方面与单个犯罪是除过去认知内容之外没有进行区别的。那么也就要明确,虽然在不法层面上判定为共同犯罪,但是却不一定对共同犯罪者进行犯罪论处,这也是因为其中部分参与人在责任要素上有所缺乏,这一点在上述所举诸多例子中也有体现。然后除此之外,虽然可能所有参与人有着共同行为和故意,但是由于部分参与人员可能由于一些其他事由而无法判处其为共犯。除此之外,共同犯罪的判定是不法形态的判定,并不能对其责任内容进行任何的明确,因此常见的共同犯罪所有参与人中会出现不同罪名的犯罪。
因此目前我国在共同犯罪上的认定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深化,通过多方面核心和重心进行犯罪的实际分析,然这一过程中也要注意对于不法和责任之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区别,而目前之所以要实际进行探究,这也主要是我国刑法在使用共同犯罪概念时,留下了诸多可以进行解释的余地和可能,这也就使得现实刑法中进行共同犯罪的判定时出现了诸多问题,最终再给予责任判断和量刑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最终出现不良后果,而在社会方面造成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