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
先说两个有关因果关系的常识:
其一,相关性不等于因果关系。
一个经典的例子是:每年溺水儿童和雪糕销量成明显的正相关,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其二,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这句话出自美国思想家悉尼·胡克。
举个例子:某甲借给某乙一百元钱→某乙拿这一百元钱去超市买了一把菜刀→某乙寻仇找到仇人丙→某乙将刀扎进仇人丙的心脏,造成仇人丙死亡。在这里,某甲与超市都不必为此凶案担负责任。因为借钱与卖刀并不必然导致一个人去杀害另一个人。而且,这个逻辑链条越长,其相关性就越弱。
欧洲大陆有一段著名的民谣,它很像我们通常说的蝴蝶效应:
少了一个铁钉,掉了一个马掌;
掉了一个马掌,失了一匹战马;
失了一匹战马,丢了一个国王;
丢了一个国王,输了一场战争;
输了一场战争,亡了一个国家。
就算上述每组关系都是因果关系,我们也得不出一个结论,即少了一个铁钉会导致一个国家灭亡,因为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
因果关系的确立,即要证明“A成立导致B成立”,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A和B相关;
A必须发生在B之前;
所有其他的因素C都已经被排除。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这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与此同时,原因和结果必须具有必然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里有多因果关系,指的是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比如前例,买刀者乙如果不是直接将刀扎进仇人丙的心脏,而是纠集一群人将仇人丙殴打至死,这就是多因果关系。参与殴打的这一群人因此都有罪。假如说,某人翻越动物园围墙被园内老虎咬死,而追根溯源说是动物园票价太高,那么高票价是不是多因果关系中的一个因呢?不是。如前所说,它们之间有相关性,但并不等于有因果关系。
每个人都是无数因果关系中的一环,每个人所能决定的也只是自己能够控制的事情,至于最终结果是好是坏,很多时候还是要看整体上的因果造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是完全被动的。在社会生活中,人可以选择,也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担负责任。而厘清因果关系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强调了自由意志之于我们的重要意义。如果可以自由选择,我们就不仅是上一层因果关系的终点,也是下一层因果关系的起点。